关于产权“三合一”特征及产权明晰的方法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产权论文,明晰论文,特征论文,三合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人们早已形成的共识是:公有制改革的重点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它的实现形式。说重点在变革“实现形式”上,这当然对。可是,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呢?回答是:“公有制”的;更精确地说,是“公有(即国有)制产权”的“实现形式”。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所谓“实现形式”是不是仅仅就是“国有企业”呢?或者反过来说,是不是事实上“公有化”了的,已进入“国企运作”的产权都是“生产资料”呢?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对这一提问作出“肯定”的回答,显然是不对的。但是,在相当长(实际上直至今天)的时间内,相当流行的观点似乎是肯定的。于是,接下来,人们便会转到这样的问题上了: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人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问题。国有资产必须要有具体的机构或个人来代表,保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时至今日,更为科学的明晰和认定不能不使人发出这样一连串的质疑:虽然进入国企了,但事实上被用去“办社会”(住房、医疗等等)的那块产权,它们也是“生产资料”,应当“进入生产经营过程”吗?国有企业内的资产职能是否还包括供给“公共物品”?如若不包括,在全面公有化,几乎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公有职能产权都进入“国企”的情况下,“公共物品”赖以存在的产权基础又在哪里?如此等等问题的存在,都要求我们不仅从归属角度,也不仅从生成角度,尤其要进一步从大的社会职能划分角度,深化对国企产权内涵的明晰和认定,认真、具体、科学地弄清其复杂、重叠的产权内涵——内在结构关系。否则,明晰和确立国有产权主体,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实行二权分离,有效地推进股份制改造,以至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均将仍然是无从谈起。
我国的公有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起来的。这一点,至今还从未有人”(包括“国人”和“洋人”)提出异议。同样,甚至更无异议的一点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斯大林,直到毛泽东——从来都是坚持着这样的基本点:社会主义要建立的公共所有制仅仅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没有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公有化”的产权边界扩展到这一范围之外。然而,事实毕竟不是“理论”,事实就是事实。只要我们不采取“鸵鸟政策”,实事求是,面对现实,一眼就可以看明白,在我国的国企产权总和中,除了可以直接作为资本进行经营的“生产资料”这部分之外,还包括有作为(直接意义上只能是)消费基金,其中,主要是“个人生活资料”的部分。这即住房、医疗、养老、保险、子女上学等等社会保障性的(非直接资本化)基金型产权。这几乎是无需论证的。几十年来的种种形式的“企业办社会”,改革以来的人员分流、兼并和破产必须保障职工生活等政策、法规的实行,从产权依据上说,盖源于此。这是我国国企产权总和中含有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此外,还有第三个组成部分,这即“公共物品”赖以供给、运行的产权。它表现为环保设施、城市公交、铁路、土地、公用设施、国防等,或者象各种经济规则、法律制度、教科文卫体制等,以至于思想、文化等非实物性的“制度”;还有,可复制、可共享的信息也属“公共物品”范畴。环保费、城市维护公交费、土地使用费、教育附加费等各种税收及此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包括规范的或不规范的,被中央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或是地方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征收,或被中央、地方各条条块块下挂的各种“公司”以寻租或半寻租形式挖去的“利润”,在其合理的范围内,均属“公共物品”的产权。
综上所述,现在明明白白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中国的传统国企产权制度——是一种集生产资料、(很大部分)个人生活资料与“公共物品”于一身的“三合一”、“三混一”产权制度。这一看来似乎并不难发现的问题,并不难明晰的产权关系,为什么持续这么久,未能获得认同和解决呢?有意识形态原因。例如纠缠于姓“公”姓“私”之争而不能解脱;有脱离中国国情搞“本本主义”等原因。如动辄公有制“应该是”如何如何,脱离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等等;也有方法论上的原因(后面谈)。
(二)
国企产权的这种“三权合一”、“三权混一”的特征,既然是把“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同“公共物品”混为一谈,也就必然造成许多矛盾和问题,也就必然引出了、造成了多元化、复合性的,但又是模糊的产权目标、职能、机制、归属和产权主体。其一、产权目标。在每个国企产权束中,就其第一部分或第一重属性来说,因为是要投入经营运作的,其产权目标,毫无疑问是以赢利为原则;可是从其第二部分或第二重属性来说,其产权目标,则完全属于以满足员工们个人生活需要为准;至于第三部分、第三重属性,它的产权目标在于为某一个社区,或城市,或整个国家提供属于整个组织的服务条件。国企产权目标之如此的多元、模糊,由此而导致政企不分,是影响效益的根本原因之一。改革、明晰归属、确立主体等等问题的解决,都必须由此一点切入。其二、产权职能。就其第一部分、第一重属性来说,其职能在于用以获得收入、保值增值的产业资本;可是从其第二部分或第二重属性来说,其职能则在于个人生活消费、员工们的社会保障;第三部分、第三种属性则是为这一或大或小的组织内的任何一个成员提供并不直接付费的商品或劳务。产权职能多元、复合、模糊,必然是软约束、“大锅饭”、企业“办社会”等弊端不断滋生。实际上现在的人员分流、结构调整等等,均是由产权的“一分为三”而推进的。其三、产权机制。第一部分、第一重属性要求产权真正按资本保值、增值规则运营;可第二部分,则完全属于个人,要进入个人生活消费运作领域;第三部分、第三种属性其运作大多要通过税收、财政运作,也有的可通过个别企业资本化运作。多元、复合、模糊的产权机制曾严重影响、制约着企业的经营机制。对这些特征的明晰、认定,将极有利于在把二、三部分分开分出的情况下,大大加快第一部分经营机制的转化。其四、产权归属。第一部分、第一重属性应归资本化的个别国有企业;第二部分、第二重属性应归个(私)人、家庭支配;第三部分应归从国家到城市、到社区的不同层次的组织所有。若单从所有制上说,可以说,第一种属个别企业化的国有制;第二种属个人(私有)所有制;第三种属于组织“俱乐部成员”所有制。多元、复合、模糊产权性质的明晰,将有利于解决好不同归属性质。其五、产权主体。第一部分、第一重属性的,主体应为个别法人一般为大企业、大公司(抓大),或个别自然人(“放小”、卖掉或租赁、承包等);第二部分、第二重属性的,主体为个人(家庭);第三部分、第三重属性的,主体为各种规模大小不同的集体事业法人或(少量)企业自然人(或法人)。在从总体上明确了三大类不同产权主体之后,再来具体解决国企(即专用于资本化即第一部分国有产权的主体)问题,负责人就好办多了。
总之,科学而具体地剖析告诉我们,所谓统一而不可分的国有产权并非什么铁板一块,不论资产多到上百亿的大集团公司,还是少到只有几十万元家底的国有企业,其产权实际均为“三合一”、“三混一”的;它们的产权目标、产权职能、产权机制、产权归属、产权主体等各个方面均属多元、复合或混一的。把它们一股脑儿都“算入”生产经营性资产,因而认为都应当只是以赢利为目标的,现在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如何作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有人”对国有资产负责,以具体的机构或个人来代表,保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等等想法,是何等不现实、不切实际!而当务之急是对国有产权作全方位、多层面、多视角战略性的体系划分,明确各部分产权的主体,以及相关的产权目标、产权机制、产权职能等等,以期有效地推进产权制度由行政资本向产业资本过渡。而所谓国有资产生产经营中的“有人”负责问题,负责的“机构或个人”问题,怎样保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问题,等等,都只有在我们从总体上明晰和认定“三合一”旧产权结构的特定机理中,特别是在进一步探索其如何“一分为三”的产权重组和制度创新中,才能求得真正具体、科学的认识和把握。
关于国企(国有)产权“三合一”或“三混一”产权特征在基本内容、本质特征上的明晰与界定,大体如上所说。下面,再从方法论上作些说明。
(三)
从方法论上进行讨论,其实质在于,对于国有产权,其产权性质——这应包括其归属、职能、功能、生成等等——应如何明晰和界定,这是否如人们说的仅仅就是“归谁所有”的问题;是否仅仅是找出归属主体就可以万事大吉了?事实表明,这种思维方式是不对的、不科学的。事情并不那么简单。要真正科学、具体地认定把握“国企”产权特性,我们必须把摆在我们面前的几个主要的“切入点”都把握好,弄清几种不同明晰方法之间的关系,确确实实搞好方法论定位,才能科学地解决问题。这可分为三个切入点、三种方法。
第一个“切入点”、第一种明晰方法,这即对绝大多数人可说已成为“思维定势”的产权归属法。一说公有制、国有制即马上在观念深处“自我判定”为“全国人民的财产”,并且坚信不移地认为,这一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至于到底是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或毛泽东在他们的哪一本书、哪一次、什么样的言论中说到包括生活资料(第二部分产权)包括“公共物品”(第三部分产权)在内的所谓“全部”国有资产均应属于国家、属于国有企业,这一点,似乎是丝毫“不容置疑”的(甚或在某些人那里是“不让置疑”的)。上面已详细分析过,天经地义应属个人的生活资料(第二部分)能“公有化”吗?原本应作为“公共物品”生产、供给之产权基础的第三部分可以简单地同径直进入竞争领域的法人化的企业经营性资产划等号吗?可是,这毕竟是铁的事实。这种“深入人心”的思维定势、这种归属明晰法没有能使我们真正揭示事物的本质——国有产权“三合一”特性。
第二种方法,产权生成法。按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产权起源于资源配置。从产权生成上“切入”,人们可以明了, 时至今日, 所谓57000亿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事实上,它们既有中央的, 也有地方的;既有综合部门的,也有专业主管部门的;既有政府的,也有企业的,应各得一份。实践表明,事情已经并将继续以更大、更快步伐朝这个方向演进。中央、地方、各部门办的各种各样的公司,许多企业办的企业,就是有力的佐证。然而,一方面,尽管事实上早就有中央国营、地方国营之分,条块分割、部门地区所有不但日深,而且更进而转化为甚至是“老板+婆婆”的公司了;可是,另一方面,在理论上(主要是意识形态化了的理论说词),我们一直坚持国有资产的“全民”性、“不可分”性,当然不会认同公有制下的那些客观存在的(其获利起码是不全上交国家的)公司的“共(同所)有制”。当然,即使承认了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办的公司是“共有制”了,如不剖析其内在的“三合一”、“三混一”产权特性,种种问题照样无法解决。当然,这种方法,也还有其特定意义的。
第三种——笔者以为——更为基础性的明晰、认定方法是,社会职能法。就是,从整个社会职能视角上,从产权大系统整体上作出具体、科学的界定。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许多经济学家,都这样作过。斯密把全部社会资财分为现在消费的和未来消费即用以获得收入的部分这样两块:在职能特性上,前者成为基金型产权;后者成为资本型产权。而后者,他又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他列入“固定资本”范畴中的建筑物、堆站、所谓“营业上用具”和开垦、排水、围墙等土地改良费用支出,以及教育等,实则属“公共物品”。其余资财则属于我们前面说的属于个别企业使用的资本化产权。其实,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是在没有使用“资本”这个范畴的情况下将全部社会资财划分为三大块的:“社会总产品”的第一大块: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扩大再生产追加部分和后备、保险基金。这是我们前面说的国企中的第一部分产权。第二大块: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学校、保健设施等共同需要的部分和福利、救济基金等。这正是“公共物品”。第三大块:劳动者个人应得的那部分消费资料。
以上所述,这“第三种”便是说的国企产权“三合一”最直接的经济学方法论。用这种方法论剖析国企产权,事情便看得很清楚,我们计划经济下建的所谓公有制,其根本问题就在于把应当资本化的、不应当资本化仅仅用来当消费基金的和充作“公共物品”资财的三种特性根本不同(因而其目标、机制、性质、职能、主体等均各不相同)的产权混一,“装入”国企,然后由行政运作,必然政企不分(如一部分与三部分不分),企业“办社会”(二部分的产权在企业办,你企业当然得“办”)、吃“大锅饭”(“公共产品”原本就是非排它性的,“三混一”一、二部分也被“公共”化了)、“主体”虚置(“一”部分常常被当成“三”部分,甚至当成“二”部分)、低效率与高负债(“二”、“三”部分均为非经营性的,“三混一”使“一”部分的财务预算必然“软化”下来),等等,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