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阶段公有制形式多样化的原因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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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585(2003)01-0087-04

什么是公有制呢?我们可以从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来描述一个公有制的特征。由于所有制关系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所表现的人与人的关系,因此又把前者称作公有制的形式规定,把后者称作公有制的本质规定。从前者的角度出发,可以把公有制定义为公有产权是由多人共同享有的同一产权。这里包括三重含义:1.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多人组成;2.产权客体的统一和不可分;3.拥有公产权利的惟一主体是全体公产成员组成的集体,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所表述的人与人的关系,其本质的规定性是:劳动者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它包括三重含义:1.以劳动能力为依据的分工平等;2.以劳动贡献为标准的分配平等;3.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利。如果说,我们把公产成员的人数或范围定义为公有产权的形式的量,那么,劳动平等的实现程度就是公有产权的本质的量。从理论上讲,公有制的形式的量与本质的量应当是高度一致的,但事实上两者间却经营地出现不一致。正是这种矛盾构成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内因。

一、公有制的内在矛盾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通过前面的说明,我们知道拥有公产权利的惟一主体是全体公产成员组成的集体,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是所有者,但人人又都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每个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占有者。在生产资料公有的情况下,排除了一部分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去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的权利,个人的生活来源只能靠向公有主体提供一份劳动换回一份报酬。其实质是个人占有的劳动力所有权与集体占有的公有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交换的过程中,公产主体对公产成员的监督是有必要的,阿尔钦等人所说的任何团队生产都存在闲暇与收入之间的个人选择,在监督不力时选择向闲暇倾斜,毫无疑问,在当代社会主义经济中,偷懒与搭便车的可能性是普遍存在的,只有对公产成员的劳动成果实行严格的计量,才能真正地去贯彻劳动平等。

随着公产范围的扩大,实行公产的代理成为发展的必然。由于公产主体作为承担集体权益的独立人格,需要有一个能有效表示集体意志的“公共选择”机制来实现其意思表示。如果公产范围不大,成员数量不多,特别是成员之间劳动分工的差异性不大,那么这时候实行直接的劳动民主的决策机制还可能是有效率的。但是随着公产范围的扩大,公产成员的人数的增加,实行直接的劳动民主决策肯定是没有效率,因为这时的管理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不仅包括大量的书本知识,而且还包括许多靠长时间才能积累的管理经验和技能。另外实施有效的管理还需要搜寻大量的信息。这些对于每一个公产成员来说是一笔高昂的成本。为将决策成本降低到经济上可行的水平,人们不得不缩小集体决策的范围,减轻集体决策的任务,寻找公产主体的代理人,来承担其财产管理与劳动管理的大部分职能。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就始终存在道德风险,公产代理人同其他的公产成员一样,工作中也有可能出现偷懒和搭便车,而且他的手中又有比别人大得多的权利,这个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在极端的情况下,公产代理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单自己成为特权人物,而且还能根据个人亲疏好恶在集体中制造出不平等,劳动平等关系甚至有解体的危险。

因此,公产代理人必须受到监督。在公产制度下,除了全体公产成员之外,没有人能担当起这一重任。这就是所谓的双向监督机制:一个人监督全体成员,全体成员又监督一个人。按照现代代理理论更宽泛的理解,也可以将此称作为双向代理制。由于集体监督个人也需要成本,这种成本必然构成实现劳动平等的制约条件。随着公有产权范围的不断扩大,集体对个人的监督会越来越困难,虽然公有财产也有自己的监控机制,但那是比公产成员范围小得多的范围内进行的,它节约了监控费用,但也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公产代理人群体的道德自律。在国有经济中,国有制表现为自上而下实行管理的强大财产权,却没有对应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主权,对于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说,其双重人格中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一面被凸显,在与国有产权的结合中,主人翁迷失了自我。也许,列宁对此早有预感,他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都成了国家的雇员。

由此可以看出,公产范围的变动对劳动平等这一公有产权本质规定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公产范围的扩大与社会范围内的劳动平等实现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产范围的同一变动对单个公产组织内部劳动平等的实现具有负面影响,因此单纯追求组织规模的扩大或者单纯追求组织内部的平等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如果说关于劳动平等实现程度是公有制本质的量的说法合理,那么由此得出的一个推论就是:所谓公有化程度与公产权组织规模没有必然联系,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使劳动平等实现程度最大化的组织规模可能是很不相同的,这意味着公有制即使按其内在逻辑,也不可能最终发展为一种最高程度公有的终极模式。公有制由其内在矛盾决定,天生具有多样性,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内因。

公有制内在的矛盾只是为多种实现形式提供了可能,要使可能转变成现实,还需要一个不同经济主体相互交换产权的市场环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出现,强化了公有财产的资本性质,在不同的交易环境中,公有制会根据效率原则不断调整自己的实现形式,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由于多种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政治谈判,而使得其实现形式更加扑朔迷离。

二、交易特征结构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马克思主义和现代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分析中都坚持主张用效率原则来解释产权制度产生与变迁的原因。例如科斯认为,企业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企业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市场更有效率,更能节约交易成本。诺斯和托马斯创立的“新经济史学”认为,经济的增长并非是因为技术的进步,而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产生的结果。因此,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劳动平等的要求,它在现实经济中生存权利与发展前景最终还要由效率标准来决定,离开效率的公平原则是没有生命力的,离开效率标准而讨论什么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不可能有满意的答案,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强调劳动平等原则,恰恰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在许多情况下,按照效率原则,私有制会比公有制更好,因此,效率标准所能解释的不仅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而且是现代市场经济产权形式的全面多样化。

在一个正交易成本的世界中,经济制度的选择固然必须考虑节约交易成本,因为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就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是为什么按照同一效率标准,使得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制度安排不是一种,而是多种多样呢?对此,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回答是:因为交易的环境与条件不同。或者用威廉姆森的话说,是交易特征结构不同,因而规制不同特征结构交易所需要的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也不同。换句话说:制度的“多样性可以主要通过交易特征的基本差异来解释。通过以一种一一对应的方式把规制结构和交易特征结合在一起可以满足效率目的。”在这里,制度安排被看作满足效率目的的工具。在一种交易环境或交易条件下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另一种交易环境或交易条件下就可能是无效率的,而对一种交易特征结构是低效率的制度,对另一种交易特征结构就可能是高效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都依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经济环境的结构特征同样存在着匹配关系,是交易环境与交易条件的多样性,构成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基本原因,没有绝对的有效率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有在特定交易环境最优的安排,因此,讨论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发展的前景,必须与这种环境结构的特征分析紧密相联,脱离环境特征的效率分析是没有意义的,影响公有制实现形式在特定环境中效率水平的最基本因素是:技术、分工与市场,由此构成的三维空间中的各个点对应的是不同的各种实现形式。无论生产力怎样进步,社会经济如何发展,只要交易特征结构的多样性存在,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也就存在。

三、制度变迁中利益冲突与产权形式多样化

尽管由于交易环境与交易条件的多样性,按照同一的效率原则,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环境与不同交易条件下肯定是不同的,但是,这一范式不能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相同环境与条件下制度选择的差异性,有时候这种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人们不得不怀疑效率最大化原则在制度分析中究竟有多大的意义,理性的人类行为何以选择不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一个有悖于社会利益的合约制度是如何产生,又如何得以长期维持的?诺斯等人认为:制度变迁的结果最终取决于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政治谈判过程”。“如果无法通过政治过程中的份额调整使权势团体得到足够好处以赢得它们的支持,具有潜在经济进步作用的有利的制度变迁可能不会发生。分配效应使权势团体反对制度变迁,虽然这样做会使整个社会变得糟糕。因此,分析产权制度背后的政治谈判的细节是回答为什么存在如此多样的产权安排问题的关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过程才正式启动。这是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建设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适应多样化交易环境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与探索过程。但改革的实践也充分显示,这一过程并非仅仅是对有效率的制度工具的选择与变革,它同时还是公有制经济内部不同职业团体、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社会阶层关于分享改革收益,分担改革成本的“政治谈判过程”。如同其它场合一样,这一过程具有信息经济学所强调的博弈性质,不理解矛盾的这一侧面,我们对过程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在我看来,制度变迁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制度变迁的总收益是否会大于总成本。在这里,单纯的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静态效率对比是不够的,从一种制度安排到另一种制度安排的演变过程本身要耗费成本,制度变迁不仅必须提高效率,而且这种效率的提高还必须抵消变革成本而绰绰有余,才能使各方有足够的变革动力,去推动变革的实现。

2.订约各方在收益分配方面是否协调。如果订约各方在分工及资源占有上差异过大,则制度变迁收益分配难度就越大。变革的全体支持者如果不能协调好利益分配关系,他们或他们中的一些人就还会心甘情愿地在制度变迁合约上“签字”,变迁不能顺利实现,甚至不可能实现。

3.经济利益受到制度变迁损害的既得利益者其拥有的政治谈判力。在现实的生活中,改革总会使一部分人受损,一部分人受益。利益受损的集团与利益受益的集团其政治谈判力往往是很不一样的。利益受损的集团往往会利用其强大的政治谈判力去阻碍改革的发生,或者迫使改革者作出某种妥协,采取某种制度安排的次优方案。

4.订约各方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是影响谈判过程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现象无处不在,由于分工、技能、资源占有以及文化的差异,在任何有关制度变迁的政治谈判中,一些人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是必然现象,在谈判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利用这一优势去损害对方,为自己谋得更多的好处。但一方的机会主义可能引起另一方在信息劣势条件下的不信任感以及更多的策略性保护措施,这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博弈过程完全有可能最终败坏合约环境,无限期地延迟变革过程。因此,制度变迁过程不得不停留在特定信息环境下订约各方都能接受的次优制度安排上。

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产权制度变革的“政治谈判过程”并非总是背离效率原则,从社会总体的长期动态的视角看,二者又恰恰存在着统一性。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制度选择的效率性原则总是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它限制那些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偏离效率原则的公产组织的发展,甚至淘汰那些低效率的产权形式。市场竞争机制好比是一个竞争过滤器,它以优胜劣汰的方式对不同的制度安排进行严格筛选,通过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试错过程,在统计学的“大数法则”下,保证符合效率的竞争中表现出旺盛生命力的产权形式,最终取得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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