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英慧[1]2004年在《论损失分担社会化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文中认为文章通过对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演进、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进步意义、以及其在社会变迁环境下自我调整的分析,明确了损失分担社会化的必然性及其对侵权行为法产生的深刻影响。损失分担社会化的两个领域是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本文也正是从这两个领域,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来具体阐述它们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进而明确了叁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如何构建我国未来的损害救济机制提出一定的制度构想,以期能对我国立法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束语叁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演变及产生的理论依据。该章分为四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侵权行为法的产生过程。第二节主要介绍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指导性原则。第叁节主要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经济背景,明确了其对促进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第四节主要分析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主要探讨社会变迁下的侵权行为法。随着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念的变化,20 世纪的侵权行为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于传统的过错责任已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传统侵权行为法必须予以调整,于是无过错责任产生。该章分为叁节:第一节主要介绍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背景。第二节主要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
王晓辉[2]2009年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填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污染可以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慢性危害和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持续性和可补救性。健康损害既包括生理健康损害,也包括心理健康损害;既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损害。健康损害填补就是对受害者的健康损害予以弥补,使之恢复到侵害未曾发生的状态。健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法律确认和保护健康权,当健康权受到侵害,为恢复权利,需以损害填补方式予以法律救济,健康权和权利救济是健康损害填补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我国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日益严峻,但很多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具备了限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污染企业建设与生产和对健康受到污染损害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的经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等18个部委局办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解决好环境与健康这个民生问题的战略决策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填补提供了政治基础。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填补制度包括提供个别化赔偿的健康损害侵权赔偿制度、提供集体化补偿的环境健康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公共化补偿的环境健康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实现政府化保障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日本、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都建立健康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以矫正正义为价值基础,抛却行为违法性和主观责难性等要件,由环境污染加害者向健康损害受害者予以赔偿,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进行损害的移转;健康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是由保险人在保险契约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范围内,对于保险事故所生之健康损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等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补偿,而对于健康损害而引起的健康利益非财产损害进行抚慰补偿,此制度是通过保险将风险分散,由潜在的排污者集体承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传统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所无法应对的难题,但现实中还存在两者都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形:一是加害者无法确定;二是加害者虽然明确,但其无力承担赔偿又没有投保;叁是加害者虽然投保但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健康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健康保险制度是化解此难题的合理选择。健康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由政府筹集主要资金,在受害者通过其他救济方式仍无法弥补损害时,由基金予以补偿;社会健康保险制度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旨在使劳动者在环境污染等特定情况致健康损害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补偿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填补法律制度体系中,各项制度在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具有消极作用,各有利弊,各有优劣。健康损害侵权赔偿制度具有填补和预防损害的积极功能,但同时也具有加重污染加害者的责任负担、无法充分维护健康损害加害者的利益以及维护正义的交易成本大等消极作用。健康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健康受害者得到及时补偿,分散加害者的风险,有利于促进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但同时责任保险制度的依附性、责任保险赔偿的限额性以及保险人的趋利理性和经营风险又影响着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功能的发挥。健康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因性质错位、多种功能角色合一等不足影响了及时迅速补偿的制度设计初衷。社会健康保险具有及时、迅速提供损害赔偿,资金来源稳定等积极功能,但也存在覆盖范围较窄、筹资困难等问题。这些法律制度各有优缺点,在适用范围划分和功能发挥上既有冲突,又呈融合,多项并存,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对于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填补,经历了由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元化到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多项补偿制度多元并存之变迁,进而发展至由社会保障制度一元化调整,其模式可归纳为叁种:单一模式、复合模式和综合模式。各种模式既有优势,又有劣势。单一模式适用情形简单,选择效率高,成本低,但可供选择制度单一,适用范围较窄。复合模式是一种充满制度性宽容的模式,兼顾全面性,选择范围较大,能保护受害者获得切实赔偿或补偿;制度多样化,能够实现损害社会化,减轻加害者的负担;但因存在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选择效率低,成本高;虽然制度多样,但制度缺漏缝隙之间的受害者健康损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综合模式具有迅速性、明确性、公平性、效率性和社会保障性的优点,但因财政负担大,容易成为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因经济、法治、道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现阶段采用复合模式,对于各项制度的适用位序,应当采用“补充”式,受害者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非侵权补偿或社会健康保险。在叁者之间,同样存在一个小范围的适用位序问题。随着适用条件的逐渐成熟,可以分步采用不同的位序安排:首先,应该以侵权损害赔偿为主,依次以非侵权补偿和社会健康保险为辅;其次,以非侵权补偿为主,顺次以侵权损害赔偿和社会健康保险为辅;最后,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顺次以非侵权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为补充。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的健康损害填补模式。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法治的渐为彰显、道德的日趋优化,我国可以从现阶段过渡到新阶段,采用健康损害填补的综合模式。
参考文献:
[1]. 论损失分担社会化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D]. 穆英慧.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填补法律制度研究[D]. 王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