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虚拟资本二元思维的探讨及其对虚拟经济定义的启示_虚拟经济论文

马克思关于虚拟资本二元思维的探讨及其对虚拟经济定义的启示_虚拟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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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6)10-0012-04

一、前言

自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后,学术界对虚拟经济的探讨形成一个新的高潮。这种探讨有着深刻的实践背景。从全球角度讲,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国际资本流动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其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国际贸易的规模。以全球外汇交易为例,自1995年以来,全球外汇市场各种外汇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1万亿美元以上。[1]就国内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不断完善,银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又启示我们要从正反两方面去客观地评价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同时,经济中出现的许多现象如房地产泡沫、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不断引起人们的反思。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学术界开始了对虚拟经济的探讨。最初关注这一现象的学者主要是刘骏民和成思危,随后,许多学者都对虚拟经济问题展开研究。①成思危、刘骏民、王璐等学者就虚拟经济理论的出现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发展的重大意义、虚拟经济的本质和特性、虚拟经济的理论框架及其命题以及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探讨。②

虽然学术界对虚拟经济从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虚拟经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成思危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货币资本不经过实体经济循环就可以取得盈利。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2]刘骏民认为“虚拟经济是以资本化定价行为为基础的价格系统,其运行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内在的波动性。它不但包括金融,还要包括房地产、无形资产、某些高技术产品和信息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长期或短期进入这种特殊运行方式的有形产品和劳务”。[3]

正是由于对虚拟经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没有统一的解释,才导致目前对什么是虚拟经济以及如何评价虚拟经济存在着诸多争论。笔者认为,之所以对虚拟经济概念存在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马克思论述虚拟资本的思路存在争议。因此,本文首先分析马克思论述虚拟资本的思路,在此基础上,探讨马克思的思路对界定虚拟经济的启示。

二、马克思分析虚拟资本的双重思路

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虚拟资本这个概念的,但马克思并没有对这个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考察马克思的论述,可以发现他是沿着两种思路展开对虚拟资本的分析:

第一种思路是以资本化为思路,能够资本化的收入就是虚拟资本。马克思指出:“虚拟资本的形成叫作资本化”。[4]这里的虚拟资本具有三个特点:第一,这里的虚拟资本是相对于实体资本而言的,是幻想的、想像的资本。所谓实体资本是指生产或实现剩余价值的资本。它包括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这三种形式,而虚拟资本本质上不是资本,而是收入,是采用资本化形式定价的收入。第二,这里的虚拟资本是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所谓有价证券,就是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股票、债券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是其典型形式。第三,采用资本化定价形式。虚拟资本范畴是在信用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随着借贷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利息这个经济范畴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普遍化,一切可以获得的固定收入,都被看作是一定数额的资本带来的利息,于是出现了虚拟资本这个范畴。因此,资本化定价是其重要特点。资本化定价,就是采用预期收入折现的方式定价。预期收入和利率是决定其价格的两个重要因素。例如,马克思指出,“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被看成是每年有权取得100镑的法律证书的资本价值。对这个所有权证书的买者来说,这100镑年收入实际代表他所投资本的5%的利息。”[5]这里,预期收入100镑和利率5%是决定股票资本价值2000镑的两个重要因素。

第二种思路是派生化的思路,这个思路认为虚拟资本是通过整个金融体系派生或创造出来的。因此,虚拟资本就是金融资本。可以举个例子说明派生化(也可以称为放大化)的含义。假设最初存入银行的资本为5000,法定准备率为10%,通过银行的货币创造过程,存款总额变为50000,则多出来的45000就是在原来5000的资本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资本,即虚拟资本。③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指出:“随着生息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一切资本好像都会增加一倍,有时甚至增加两倍,因为有各种方式使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的人手里以不同的形式出现。”[6]马克思多次举例说明这种资本创造。他指出:“存款只是公众给予银行家的贷款的特殊名称。同一些货币可以充当不知多少次存款的工具。”[7]他又指出,“正如在这种信用制度下一切东西都会增加一倍和两倍,以至变为纯粹幻想的怪物一样,人们以为终究可以从里面抓到一点实在东西的‘准备金’也是如此”。[8]恩格斯指出,“在最近几年,资本这种增加一倍和两倍的现象,例如,已由金融信托公司大大发展了。”[9]

这里的虚拟资本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以整个金融体系为依托的。通过金融体系的货币创造过程派生或制造出虚拟资本。之所以讲是金融体系,而不仅仅是银行体系,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货币创造过程既与银行机构有关,也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第二,它是以各种票据的形式存在的。这里的票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商业票据,商业票据的主要形式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多次流转,从而制造出虚拟资本。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东印度贸易时,曾指出“人们已经不再是因为购买了商品而开出汇票,而是为了能够开出可以贴现、可以换成现钱的汇票而购买商品”。[10]另一种是银行票据,如在现代社会中,商业汇票已经逐渐被银行汇票所代替。银行发行的纸币,即银行券,“无非是向银行家开出的、持票人随时可以兑现的、由银行家用来代替私人汇票的一种汇票”。[11]通过票据流通,金融体系可以制造出比原有资本大得多的资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认为“银行家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12]

这两种思路对虚拟资本的讨论是有区别的。第一,从资本化思路出发讨论虚拟资本是从个别资本是否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作用角度来界定虚拟资本的。凡是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起作用的资本,就是实体资本,反之,就是虚拟资本。从派生化思路出发讨论虚拟资本是从金融资本整体来界定虚拟资本的。第二,两种思路所界定的虚拟资本的外延是不一致的。如果从第一种思路出发,则银行贷款不是虚拟资本。④因为这里的银行贷款实际上是充当生息资本的职能,生息资本作为货币资本的一部分的转化形式,是实体资本,不是虚拟资本。而从第二种思路出发,银行贷款是虚拟资本。第三,不论是从第一种思路出发,还是从第二种思路出发,有价证券都是虚拟资本。但是两种思路对有价证券讨论的角度是不同的。第一种思路是从资本化定价的角度出发讨论有价证券的,而第二种思路则是从有价证券充当信用创造工具的角度出发讨论有价证券的。

正是由于这两种思路对虚拟资本的探讨存在着区别,故从不同角度出发界定虚拟资本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

三、马克思的思路对当前虚拟经济讨论的启示

马克思的思路对当前虚拟经济问题的讨论有重要意义。目前对虚拟经济的讨论之所以存在争议,很多情况下都是与对马克思虚拟资本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有关。因此,如果以上分析成立的话,则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思路作为一种判定标准,以此来分析目前关于虚拟经济问题的种种争论。

争论之一,金融是否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关于金融与虚拟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李扬认为,除却金融变量,我们似乎还没有发现其他重要的虚拟经济形态。因此,他认为可以将虚拟经济与金融等同起来。[13]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不是虚拟经济。易纲提出金融本质上是服务业,它与非金融服务业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其存在都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或消费效率。因此,金融不是虚拟经济。[14]

金融是否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从马克思的这两种思路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如果从资本化定价思路出发,则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有价证券市场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但由于银行贷款不是采用资本化定价方式决定的,故金融不完全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如果从派生化思路出发,则金融资本就是虚拟资本,故整个金融体系都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因此,只有从派生化思路出发,才能说金融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如果从资本化定价思路出发,则金融不完全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另外,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认为金融不是虚拟经济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当然,从虚拟经济角度出发研究金融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主要是从资本化定价思路出发或者从派生化思路出发研究金融,而不是从如何提高金融市场配置效率和分散风险的思路出发研究金融。

争论之二,网络经济是否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当前,不少学者在讨论网络经济时,经常混淆网络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他们认为如果以网络为条件构建电子商务活动,形成虚拟企业,则网络产生的活动即成为虚拟经济。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他们认为网络经济也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但是,从马克思的这两种思路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进行的商品交换。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仍然是企业,它的资本仍然要分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类型,因此,从第一种思路看,它的资本是实体资本,不是虚拟资本;如果从第二种思路看,这里不存在通过金融体系创造虚拟资本的问题。因此,不论从哪一种思路出发,电子商务都不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同样,虚拟企业也不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虽然不同学者对虚拟企业的理解不同,但其最基本的特点是借助计算机网络进行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活动。这里,虚拟企业的资本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无需通过金融体系派生出来,不是虚拟资本,因此,不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因此,总的看来,网络经济是以网络为平台,其主体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企业,它不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争论之三,泡沫经济是否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学术界目前对泡沫经济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泡沫经济是由投机因素起作用引起的市场价格的急剧上升和急剧下降。由于泡沫经济中的价格是在正常价格基础上放大或派生数倍,故泡沫经济中的泡沫现象与金融体系的货币创造过程有类似之处,因此,如果从派生化的思路出发研究泡沫经济,则可以将泡沫经济纳入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争论之四,如何区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

目前,国内学者在区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时,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是一种观念支撑的价格体系,而实体经济是成本和技术支撑的价格体系。虚拟经济不但包括金融,还要包括房地产、无形资产、某些高技术产品和信息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长期或短期进入这种特殊运行方式的有形产品和劳务。[15]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而在经济系统中存在的经济活动模式(包括结构及其演化)。可以认为实体经济是经济中的硬件,虚拟经济是经济中的软件。[16]

但是,从马克思的双重思路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从第一种思路出发,虚拟资本和实体资本是以是否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起作用来划分的,相应的,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就是以是否生产和实现价值来划分的。凡是与生产和实现价值有关的领域,都是实体经济的领域。相反,与生产和实现价值无关、而只是与价值分割有关的领域,就是虚拟经济的研究领域。从第二种思路出发,虚拟经济就是指金融。另外,如果某些商品的价格由于投机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其价格比正常供求水平下的价格放大或派生数倍,从而出现价格泡沫,则也可以将其纳入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这样,与泡沫有关的经济现象也可以归入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者对虚拟经济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混淆。以第一种观点为例,诚如上分析所示,这是从第一种思路出发界定虚拟经济的,这样,银行贷款就不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因而不能将整个金融体系归为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相应地,房地产划为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主要是从第二种思路出发界定的。因此,其对虚拟经济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致的。以第二种观点为例,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比喻为计算机系统中的硬件和软件固然容易理解,但这种硬件和软件到底包含哪些部分则未明确予以表述。而且,从马克思的两种思路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从第一种思路出发,银行贷款在生产中起的是货币资本的作用,而货币资本是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本,因此,从这种角度分析,银行贷款应该是经济系统中的硬件。但是,如果从第二种思路出发,则整个金融体系都是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这样,银行贷款应该是经济系统中的软件。可见,仅仅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理解为计算机系统中的硬件和软件是不够的。

四、结论:马克思的双重思路与虚拟经济的双重定义

因此,从两种思路出发界定虚拟经济是不同的。从第一种思路出发,则虚拟资本中的虚拟应理解为幻想的、虚幻的,它的特征是资本化定价,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而与其相对的实体资本则是生产或实现剩余价值的资本。相应地,所研究的虚拟经济则是指股票、债券、各种金融衍生品市场,但不包括全部金融体系。另外,由于邮票、古玩字画更多的是采用资本化定价的形式,故文物市场和收藏市场也可纳入其研究范围。从第二种思路出发,虚拟资本中的虚拟应理解为放大的、派生的,它是指整个金融体系,因此,这里的虚拟经济就是指金融。相应地,如果将价格在原有基础上放大一倍或数倍,类比于金融体系的货币创造过程,则房地产、泡沫经济也可以归为虚拟经济的研究范围。因此,两种思路界定的虚拟经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相应地,虚拟经济的定义不同,则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也应不同。总之,在讨论虚拟经济时,必须要明确界定虚拟经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只有深刻理解概念的本质,才能为深入讨论虚拟经济的特征、进而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奠定基础。

收稿日期:2006-06-20

注释:

①刘骏民1998年发表专著《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成思危在1999年第1期《管理科学学报》发表文章《虚拟经济与金融危机》,讨论虚拟经济问题。随后,曾康霖、李扬、易纲、王璐、杨万东、李宝翼等许多学者加入了对虚拟经济问题的讨论。

②有关这些学者的主要观点,可以参见《虚拟经济理论与实践—第二届全国虚拟经济研讨会论文选》(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③这里假设不考虑货币创造过程的漏出效应。

④这里只考虑银行贷款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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