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发补贴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新兴产业论文,机制论文,方式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能为我国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必须实现技术创新,必须克服其创新过程中难度大、投入高、不确定性强等难题,所以自2010年9月国务院发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纷纷从补贴、财税优惠等多方面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活动。在这其中,研发补贴是我国各级政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主要手段,各级政府试图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直接补贴,从而降低其研发成本,促使其研发创新。但是政府研发补贴能有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并产出更多的创新成果吗? 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成果众多,研究主题涉及劳资分配[1]、进入时机[2]、规模分布[3]、与生产性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与融合[4-5]、技术创新与技术效率[6-7]等等。国内外学者也有大量成果集中研究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早期研究多认为政府补贴会替代企业研发投入,例如Lach[8]、Wallsten[9]、姜宁和黄万[10]。而Antonelli[11]、Busom[12]、Aerts and Czarnitzki[13]和Lee and Hwang[14]则认为政府补贴会促进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支出,钱昇、武健[15]、朱云欢、张明喜[16]、白俊红[17]对我国的研究也支持这一观点,但这一机制可能受到政府补贴对国有企业偏好[18-20]的负面影响。近期研究则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非线性,如Aerts and Schmidt[21];刘虹、肖美凤和唐清泉[22]。郭晓丹、何文韬[23]和郭晓丹、何文韬、肖兴志[24]发现政府补贴没有直接带来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但其有助于获得更多创新产出。另外也有成果提出政府补贴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其他因素,例如不同产业中研发活动的知识外溢效应[25]、不同企业研发活动特征[26]。 我国各级政府大多通过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政府财政安排内以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补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协同创新等各类研发活动。据报道,仅深圳一地就设立了规模达18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这些是事前决定的定额研发补贴,需要企业事先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决定研发补贴发放的对象和金额。这种定额研发补贴方式是否有效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呢?考虑到这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放研发补贴的主要方式,该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加强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有支持政策的评估。本文强调了研发补贴的不同发放方式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一比较研究能有助于我国政府从最大化激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调整现有研发补贴发放方式的不足,为宏观上提高我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补贴的使用效率提出针对性的微观政策建议。 本文建立了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动态博弈模型,发现定额研发补贴对于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原始创新的效率不如比率研发补贴高。同时,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2009~2013年动态面板数据的系统广义矩估计结果也证实了这点。下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动态博弈的数理模型,第三部分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动态面板数据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理论模型 (一)基本假设 1.需求环境设定 借鉴Pepall和Ricards[27],本文假设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一种垂直差异化新产品,用z表示其质量水平。z值越大就表明该新产品的质量越好,它也是新产品的种类指数。每位消费者购买一单位新产品,但不同消费者对同一新产品会有不同评价θ,并假设θ服从[0,λ]连续均匀分布。消费者的效用函数设定如下: 显然只有个人评价θ大于p/z的消费者才会购买该新产品。该新产品的反需求函数为式(1): P(Q,z)=λz(1-Q) (1) 其中Q是质量为z的新产品市场总需求规模,λ是消费者对该新产品的最高评价,也是反映新产品市场需求规模的参数。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市场风险,本文设定该新产品的未来市场需求存在不确定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在供给产品之前并不知道消费者对该新产品的最高评价,即参数λ的值未知。只有该新产品确定质量并投入市场之后,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才能确定λ的值。 2.创新、市场结构与政府补贴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的创新决策是决定新产品的质量水平高低,这取决于厂商决策投入多少研发成本来实现特定程度的技术进步,从而提升新产品的质量到特定水平。本文还假设创新包括原始创新和模仿创新。在原始创新中,先行厂商投入研发创新费用K(z)使其新产品质量达到z,且K(z)为凸函数即K′(z)>0,K″(z)>0。为便利分析,本文假设,这是原始创新的先行厂商必须一次性支付的创新成本。跟随厂商可采取模仿创新策略,通过支付模仿创新成本来同样实现新产品质量z,其中0≤β≤1。这表明模仿创新厂商支付的创新成本要小于原始创新厂商。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实现创新后,本文假设新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不变,为简化分析,均假设为0。 本文假定战略性新兴行业是双寡头市场结构,有两家相同的寡头厂商1和2。这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竞争厂商数量较少的现实情况。为了更好与现实相符,本文设定厂商1和2之间可能古诺竞争,同时它们之间还可能合谋,这与具体市场的竞争程度相关。本文假设厂商1和2合谋的概率为,越大表明该战略性新兴产业内两家厂商越可能合谋,市场竞争程度越弱。 为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为相关厂商提供了大量研发补贴,直接降低厂商创新的成本。本文设定政府只对原始创新活动提供补贴,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跟随厂商的模仿创新活动提供补贴。研发补贴采取两种发放方式。第一种是不考虑厂商原始创新活动的实际研发成本规模,直接给予定额的研发补贴,即“定额补贴方式”。现实情况中,我国各级政府大多是通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提供定额研发补贴。第二种是按照研发成本的一定比率来补贴,补贴额为,其中s就是补贴率。这是“比率补贴方式”。 3.博弈过程 博弈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政府确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厂商从事原始创新活动的补贴率s或者定额研发补贴,以促进原始创新。在第二阶段,假设厂商1作为先行者进行原始创新①,厂商1选择新产品的质量水平z,这一阶段中厂商1不知道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最高评价λ。在第三阶段,厂商1将新产品投入市场,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最高评价λ变为已知,确定其市场需求函数。厂商2根据新产品市场需求规模决定是否从事模仿创新。本文设定厂商2通过模仿创新生产和厂商1相同质量的产品,这是因为现实中同行业厂商需要遵守相同的行业标准,接受政府同样的质量监管。在第四阶段,如果厂商2在第三阶段模仿创新生产新产品,那么厂商1和2以的概率合谋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以1-的概率开展古诺竞争。如果厂商2在第三阶段不模仿创新生产新产品,那么厂商1就在第四阶段完全垄断该市场。 (二)定额补贴方式下的产业均衡 先从第四阶段分析开始,在该阶段新产品质量z和消费者对新产品最高评价λ已经确定,厂商1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行者从事原始创新,接受政府定额研发补贴。第四阶段的分析要考虑厂商2在第三阶段可能作为跟随者,从事模仿创新后进入该市场,也有可能选择不模仿创新,即不进入该市场。在厂商2作为跟随者模仿创新的情况下,厂商1和2的利润函数分别为式(2)和式(3): 其中分别是厂商1、2的产出。先考虑厂商1和2在第四阶段合谋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的情况,厂商1和2视为一家厂商,可知它们的均衡联合产出为1/2,各自的均衡产出都为1/4,市场均衡价格为λz/2,两家厂商在合谋情况下的均衡利润分别为式(4)、式(5): 再考虑厂商1和2在第四阶段古诺竞争实现各自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从事产量竞争。联立求解两个一阶条件,可知两家厂商的各自均衡产出都为1/3,市场均衡价格为λz/3,它们各自的均衡利润为式(6)和式(7): 由于厂商1和2在第四阶段合谋概率为,古诺竞争概率为1-,所以在厂商2模仿创新时,第四阶段中厂商1、2期望利润为式(8)和式(9)。 第四阶段中还需要讨论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厂商2在第三阶段决定不模仿创新,第四阶段中厂商1将完全垄断新产品市场。此时厂商1的利润函数为,利用一阶条件求解出厂商1的最优产出为1/2,市场均衡价格水平为λz/2,厂商1的完全垄断利润可表示为式(10),厂商2的利润为0。 假设厂商2风险中性,第三阶段中厂商2决策是否采取模仿创新,这取决于其跟随进入后在第四阶段的期望利润是否大于0。如果式(9)中,那厂商2就会选择跟随进入,模仿创新生产和厂商1同样质量的新产品。由此得到临界值为72βaz/(8+)。当λ>时厂商2才会模仿创新。临界值就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市场需求规模的临界值,只有在第三阶段的真实λ值大于该临界值时,厂商2才模仿创新,跟随进入新产品市场,在第四阶段获得正利润。 在第二阶段,厂商1和2都不知道第三阶段中消费者最高评价λ的实现值与该临界值的大小关系,但是它们都预计λ大于的概率是γ,即有p(λ>)=γ,p(λ<)=1-γ。所以在第二阶段厂商1的期望利润为式(11): 厂商1在第二阶段需要选择最优产品质量z*来最大化其期望利润,厂商1在第二阶段的最优产品质量为式(12): 式(12)表明厂商l决定的最优产品质量水平仅取决于α、λ、和γ这四个外生参数,定额研发补贴与厂商1的最优产品质量选择没有关系。这就得到一个有点出乎意料但符合经济学逻辑的结论。在第一阶段,政府采取定额研发补贴方式,无论定额研发补贴有多大,它都对原始创新的厂商l的产品质量选择没有影响,没能激励厂商1在原始创新活动中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其原因在于政府的定额研发补贴虽然直接增加了厂商l的账面利润,但是与厂商l的原始创新决策变量无关。这就意味着政府的定额研发补贴方式效果不佳。本文由此得到命题l。 命题1:政府的定额研发补贴不能有效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先行厂商的原始创新活动。 (三)比率补贴方式下的产业均衡 考虑政府以比率补贴方式发放研发补贴,设定补贴率s,采取与上一部分同样思路逆向归纳,求解出厂商1在第二阶段的最优产品质量为式(13): 式(13)表明补贴率s与原始创新厂商1的最优产品质量的关系决定于18λ-(10-)λγ的正负号。由于参数、γ均大于0,小于1,显然18λ-(10-)λγ始终为正。这表明在比率补贴方式下,只要补贴率s提高,那么厂商1就会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最优产品质量水平会更高。如果政府的目标是通过研发补贴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原始创新,提高其新产品的质量,那么比率补贴方式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命题2:在比率补贴方式下,政府通过提高补贴率能够有效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里先行厂商的原始创新活动,有助于新产品质量的提升。 比较命题1和命题2,本文发现定额补贴方式对于促进原始创新的效果不如比率补贴方式。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现实恰恰是大量研发补贴都是以定额方式,通过项目申报和审批立项方式发放给相应厂商。理论模型的结论是否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现实发展中也成立?这迫切需要实证分析的检验,以判断理论模型的结论是否在现实中成立。今年以来,我国各地政府大量财政补贴上市公司的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其中有辩解观点认为,政府财政补贴上市公司有助于促进其创新。这类对上市公司的财政补贴大多是以定额研发补贴方式发放,本文的数理分析表明这种补贴对原始创新的促进作用不大,反驳了这种辩解观点,但该结论是否在现实中成立,我们还需要采用上市公司数据来验证定额研发补贴对创新的影响。如果实证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接受定额研发补贴并未增加其创新产出,那就构成对上述辩解观点的进一步反驳。在我国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定额研发补贴也被广泛应用,以支持各类高新技术行业的创新发展。本文实证结果如果支持数理分析的结论,那么这将促进我们重新反思我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行业的现有产业政策的实际效果,甚至有助于重新设计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实证检验 (一)模型设定 本文核对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接受政府补贴的详细财务信息,辨别这些补贴是否是定额研发补贴,从而构建由接受定额研发补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所组成的面板数据,分析其接受的定额研发补贴是否会提高其创新产出。为了考虑创新活动的连续性和动态调整过程,本文将创新产出的一阶滞后项纳入解释变量,设定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如下: 因变量是上市公司i在时期t的创新产出。由于上市公司数据中很难挖掘出直接衡量其产品质量上升的指标,所以本文先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的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测算法来测算上市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然后从中分解出上市公司的技术进步因子来作为因变量,衡量上市公司的创新产出。核心解释变量为上市公司i在t期获得的定额研发补贴和其研发投入,均取自然对数形式,减少异方差。按照理论模型的结论,本文预计的系数将不显著,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是研发投入,创新投入越多,创新产出才可能越多,本文预计的系数显著为正。 本文还设定了控制变量包括上市公司规模变量和上市公司面临的竞争强度变量。公司规模如何影响其创新产出,这有两种可能性。大公司可能由于其资金实力雄厚,研发人员众多,创新产出更多。但大公司由于内部层级过多,组织协调成本高,对新技术的发展方向不敏感,大公司的创新绩效不一定优于小公司。高新技术行业内小公司革命性的技术创新颠覆现有行业格局,成长为大公司的案例屡见不鲜。所以上市公司规模变量的系数难以预计。 竞争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也较为复杂。一方面,竞争压力加强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另一方面,随着竞争强度加大,企业利润可能下降,抑制企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出与竞争强度之间可能是倒U型关系。本文借鉴Aghion et al.[28]的思路来构造衡量上市公司i在t期面临竞争强度的变量。在战略性新兴产业j中,是该产业中不是i的上市公司k获得的政府研发定额补贴,是该产业中除了i外其他所有上市公司获得政府研发定额补贴的总额。处于0到1之间,取值越大表明政府研发定额补贴越集中,上市公司i面对的竞争程度越低,反之取值越小则表明其面对的竞争程度越高。为了考察竞争强度对创新产出的复杂影响,本文对上市公司面对的竞争强度采取三种设定。一是直接设定为,捕捉竞争强度对创新活动的可能线性关系。值降低表明该上市公司面对的竞争强度增强,这可能提高促进其创新,即预计该变量系数为负。二是除了设定外,还设定其平方项。考虑创新与竞争强度之间可能的倒U型关系,预计的系数为正,而的系数为负。三是为了与其他解释变量保持一致,本文将纳入模型,预计该变量系数为负。 (二)数据来源及统计分析 本文依据东方财富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将其推荐的主营业务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84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②,分别选取这些上市公司2009年到2013年的数据构成面板数据。剔除披露数据不完整以及上市时间过短的上市公司样本,本文最终选取了73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所有上市公司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 因变量上市公司的技术进步因子用DEAP2.1计算。为了计算上市公司i在时期t的资本和劳动投入向量,本文选取上市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支付职工的薪酬来分别衡量企业的资本和劳动投入。上市公司i在时期t的产出采用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来衡量,这样能避免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利润额可能出现负值,无法用数据包络法计算的难题。上市公司规模变量用公司的营业收入来衡量。 定额研发补贴和研发成本的数据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手工获取。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年报的附注下有关于政府补贴的详细信息披露,我们手工剔除了政府的非研发补贴,通过加总上市公司披露的政府定额研发补贴额得到③。上市公司研发成本数据披露方式不同,大多以研发费,或科技开发费等科目披露,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单独汇报研发投入。表1是所有变量的统计描述。 (三)计量结果与经济解释 由于本文设定了动态面板回归模型,采用固定效应或随机效应模型会估计有误。同时模型自变量可能存在内生性,政府定额研发补贴可能倾向于发放给大规模公司,上市公司获得政府定额研发补贴增多也可能投入的研发成本越高,所以本文采取广义矩GMM方法来估计该动态面板模型的系数。在GMM方法中,由于差分GMM方法在小样本下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所以本文采用系统GMM方法,以提高估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通过逐步添加控制变量的方法,本文依次得到模型1-5,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模型1不包括任何控制变量,将因变量对上市公司创新产出的一期滞后项和主要解释变量回归;模型2考虑企业规模会对上市公司创新活动产生影响,引入企业规模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模型3在模型2基础上引入了控制变量竞争强度,模型4考虑竞争强度对企业创新的非线性影响,引入竞争强度的二次项,模型5选择竞争强度的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表2中5个模型的AR(1)和AR(2)检验结果表明一阶序列相关而二阶序列不相关,系统GMM方法有效。 表2证明定额研发补贴对我国上市公司创新的影响不大。模型1-5中的系数均不显著,没有通过置信水平为10%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政府定额研发补贴不能显著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原始创新活动。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投入了大量研发补贴,但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创新活动的角度分析,政府定额研发补贴的效果不佳,作用并不明显。与没有接受政府定额研发补贴相比,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接受定额研发补贴后,其创新活动的产出并未显著提升。 这5个模型的结果还表明,当期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和上一期的创新产出都会显著正向促进其当期的创新产出。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当期研发投入的系数在5个模型中均显著为正,其系数都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上一期创新产出的系数也都为正,并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不为0,其增加1个单位,当期技术进步因子会增加0.075到0.145个单位。这证实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创新活动具有动态积累效应。在控制变量方面,上市公司企业规模对其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证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公司的研发体系更为有效,创新效率更高。模型3表明上市公司面对竞争强度提高,这有利其技术进步。模型3-5中竞争强度在三种不同设定下,其系数也符合理论预期。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发现政府发放研发补贴的方式不同,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的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原始创新的角度分析,定额研发补贴方式不如比率研发补贴方式有效。本文还搜集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2009~2013年的面板数据,采用系统GMM方法估计了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中定额研发补贴对上市公司技术进步的影响,发现这种影响不显著,从而验证了博弈模型的结论。 本文研究结果的意义不仅在于直接揭示了定额研发补贴的确没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技术进步产生显著正向影响,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加深对自主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内在规律的理解,有助于系统反思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行业的产业政策。定额研发补贴在这些行业普遍存在,政策制定者试图以此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其接近,甚至占据全球技术前沿,在企业做大做强、行业国际竞争力增强的同时推动并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本文研究结论说明这种普遍被采用的定额研发补贴对企业的创新决策缺乏影响,我国各级政府亟须调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补贴方式,以比率补贴方式来替代定额补贴方式,从而更有效地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厂商的创新活动。这是本文研究对现实产业政策制定最大的启发。 在比率补贴方式下,政府需要采用事前承诺并确定补贴比率,事后根据战略性新兴行业厂商的实际研发投入成本来按比率确定补贴金额。这就需要我国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全过程监督体系,介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研发创新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降低事后发放比率研发补贴时战略性新兴产业厂商虚报研发成本的可能性。这对我国各级政府的经济运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较大难度。所以当前可行的办法是各级政府委托第三方监督机构,例如业内具备良好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财务上全过程监控战略性新兴厂商的研发流程,降低其虚报研发成本的可能性。 注释: ①因为厂商1和2对称,所以可任意假设厂商1或2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厂商从事原始创新,这不影响本文结论。 ②东方财富网是国内访问量最大、影响力最大的财经证券门户网站之一,其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总结和分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较好解决上市公司业务多元化导致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难题。 ③部分上市公司披露政府补贴信息不完整,我们就直接采用政府补贴总金额来衡量其获得的研发补贴。考虑我国各级政府补贴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其创新,所以这种近似处理方法也有一定合理性。政府R&D补贴模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_政府补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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