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须准确把握角色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准确论文,纪检监察机关论文,角色定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纪检监察机关是履行党的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于规范权力运行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主体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为支撑。当前,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更应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把握根本,突出主业,准确定位,力求做到履职尽责而不越位、错位,将牵头抓、协调抓、具体抓有机结合,做到科学合理行使监督职能,切实当好“监督员”,不断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当前监督存在的误区和偏差
长期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监督工作,尤其是近年来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有了明显的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挥了监督主力军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种种原因,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角色定位把握不准,常常自觉不自觉地陷入误区,在有关监督方面存在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观念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大包大揽,演“独角戏”。实践中,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相对集中,办事有权威,各项具体工作都要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凡重大决策必定要纪检监察机关到场,似乎纪检监察机关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包打天下。一些属于政府或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决定某招投标事项、确定某项具体决策项目等,纪检监察机关本应督促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既“吹哨”又“踢球”,有时甚至既当“导演”又当“演员”,还兼“评委”,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混淆不清,身份不明,造成监督职能虚化。
二是冲锋陷阵,当“开山斧”。有些地方最难的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最复杂的矛盾由纪检监察机关化解,最棘手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哪里阻力大、矛盾多,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习惯于借助纪检权威和手段去推动工作、扫清障碍。如一些地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甚至抓计划生育等工作往往也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做牵头人,担任指挥长;有时,纪检监察机关在突发事件中还充当“救火队长”,负责处理较为激烈的冲突。这种状况往往会把纪检监察机关推到风口浪尖,倘若出现群体事件或违法行为,就会使纪委处于尴尬境地。
三是遮风避雨,做“挡箭牌”。有的地方将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片面理解为为具体经济工作“开绿灯”,做“保护伞”。在土地招拍挂、项目招投标和招商引资等方面,认为只有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使纪委充当了保护工具。有些地方甚至以纪委名义给一些民营企业冠以“权益重点保护单位”的称号,把纪委当做“护身符”,依靠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规避一些职能单位的检查验收。事实上,纪委直接干预职责范围之外的微观经济工作,会造成一些部门执法难以到位,造成监督“空当”。
四是查错纠偏,做“裁判员”。有些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偏重于判断式的资格审查,习惯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而不是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来强化监督职能。有的承担了购房、买车、出国、建办公楼等一系列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审批工作,还有的地方纪委承担了一些部门的财务清理和会计事务等具体工作,使得纪委监督工作情况少、日常监督少、从制度上监督少,造成监督“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而不是从源头、从根本、从制度上去考虑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以上各种现象和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们的监督力度是大的,在实践中对经济建设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监督层次上还存在着不少缺陷,特别是监督的权能不对称、“监督员”的角色作用发挥不充分,有悖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定位,引起了监督的“错位”、“越位”和“缺位”,在监督上出现了断层、盲点和空白,造成了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的局面。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运行之所以会陷入这些误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体制原因,也有方式方法原因。一是认识偏差。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格局中,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服务经济大局,但有些地方对参与服务的角度、范围和途径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事必躬亲、凡事必管才是服务中心,认为全程参与、四面出击才是围绕大局。二是利益驱动。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以能否获得经济利益为取向,甚至以服务经济建设的名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少数地方纪检监察干部就是在直接干涉经济管理环节出现腐败问题的,他们为一些不法企业和不法行为充当保护伞,使监督流于形式,变形走样。三是操作失衡。由于监督指向不明确、职权划分不清晰,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监督尺度。同时,现行体制下监督权重的不对称和隶属关系的复杂化等,也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四是机制障碍。由于权力配置不合理,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不强,往往充当党委、政府的一个工作职能部门,决策、执行、监督权融为一体,这种机制容易造成纪检监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准并助长其揽权行为,加剧了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趋势,弱化了“监督员”职能,势必难以解决监督虚化无力的痼疾。
加强和改进监督的途径与方法
要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就要不断地研究新特点、新问题,理性地实现角色转换,更新监督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要“牵好头”,实现从越位到归位的转变。一是要统揽不包揽。党章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要求其在各类监督中起到主导作用和枢纽作用。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应摆正位置,要做到统揽不包办,组织不揽权,协调不越位。著名学者胡鞍钢曾说过:“如果将反腐倡廉工作比喻成党对腐败的一场战争,那么中纪委就是参谋部,而不是作战部队,直接在战场上冲锋陷阵。”在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纪委更重要的是通盘考虑,总揽全局,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监督格局,而不是大包大揽,孤军作战。二是牵头不出头。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的牵头作用,始终坚持调动其他各职能部门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职能优势,提出任务,落实责任。对各部门的反腐败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抓好工作;对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优势,认真负责地加以解决,为各部门排忧解难。同时,积极支持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三是要到位不越位。一方面要敢于负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做到宽放相宜,把握有度;另一方面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与主管者、执行者之间的关系,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能超越职责权力的范围,越俎代庖,什么都冲在一线,不按政策法规办事。如果监督者变成执行者或主管者,角色就混乱了,监督的效果也不会好;相反,充分发挥监督、执行、决策各部门的积极性,最后监督效果也会比较好。四是要履职不失职。实践证明,超越职权范围去行使权力,不但不能强化监督,反而会使监督失效。履行职责就是要了解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开展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根本职责,而有效监督的关键是对权力运行的知情,是了解监督对象做了什么,而不是具体去参与什么。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用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通过对权力运行的过程、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有效地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
要“把好关”,实现从失衡到平衡的转变。当好监督员、把好监督关不仅有赖于合理的定位,而且亟须保持监督主客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平衡。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种平衡的架构和互动机制。首先,必须解决敢于监督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主要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就要积极主动地依据党的法规赋予的职责、权力,大胆行使监督权。要正确处理监督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尽可能减少因权力的不对称和利益关系复杂化带来的影响。纪检干部也要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坚持原则,树立奉献精神和勇于牺牲的精神,敢于去监督。同时,各级党委要为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扫除障碍,为纪检监察机关撑腰壮胆,使纪检监察机关敢于去监督,敢于去纠正,敢于去查处,为开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解决善于监督的问题。要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实行全方位覆盖,善于消除监督的薄弱环节,堵塞权力监督的漏洞,对一些带共性的监督难点问题要千方百计突破。在现实中,上级监督下级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同级之间的互相监督却难以把握。要避免这种监督失衡,实现“双向监督”、“多维度监督”,除了要从思想上构筑履职尽责的监督意识之外,还应该让党员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充分发挥党代会对党委会、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才能有效解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法纪监督太晚”的普遍问题。破解难题的关键是要做到知情,当前重点要强力推进工作透明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凡不涉及保密的事项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健全上级党组织向下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工作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向各自的党的代表大会通报有关情况制度、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制度、党员干部个人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通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再次,要解决自身素质的问题。监督者自身的素质与监督效率成正比,监督者的监督力度与效果相对应。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要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监督工作的规律,积极适应新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创新工作方式,更新思想观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加强业务培训和对政策、法律、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在不断研究问题中提高监督能力。
要“用好权”,实现从弱化到强化的转变。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正确与否,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监督权行使出现偏差,就会造成“虚监”和“弱监”,反之,就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当前,一是要把对干部的有效监督与对权力的科学配置结合起来。加强党政监督,一方面要切实抓好对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决策、执行等重点环节和人财物等重点部位的权力行使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健全科学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分化,并将其制度化,保证各负其责,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二是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中负有重要职责,但要认识到纪检监察不是唯一的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开放型的监督体系,处理好党政监督与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及民主党派监督之间的关系,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和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形成监督的合力,对权力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三是要把对权力的监督与完善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制度是监督之本,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没有秩序的监督。要针对腐败易发领域和市场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科学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如干部人事监督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巡视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质询制度。要加强派驻机构管理,规范行使权力的范围、权限、责任方式、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推进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四是要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廉政预警机制,健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等制度,扩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加强监督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使监督的关口前移,逐步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的机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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