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与农业微观产权制度改革_农业论文

论股份合作制与农业微观产权制度改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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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的呼唤:农业微观产权制度亟待改革

农业经济改革必须构造一个良好的微观体制作为推动农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果农业经营体制不能得到进一步地健全与理顺,不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坚实微观基础,那么无论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多么健全,最终也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就目前农村土地制度而言,土地产权关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模糊,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处置权缺乏人格化的主体,土地市场主体不完全,土地流转缺乏完整的利益保障,因而土地市场就难以形成,同时依靠间接的经济手段来调节土地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会失灵。再比如,农业流通及服务组织的产权关系也存在着不明晰与虚置问题,没有从根本上与农民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国家通过这些组织给农民各种优惠时,很容易被其截留,而当市场或宏观环境发生波动时,又容易被人为地转移。这样使得宏观调控作用被人为地放大或缩小,从而影响到宏观调控各项政策作用的发挥。因此,农业微观体制的改革是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微观体制改革的中心是产权制度改革。

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一要增加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科技进步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份额;二要使农业资源利用率提高者能够预期到不断增加的收益,并使资源利用者的行为受到一定的约束。目前农业生产的要素市场尚未建立,要素流转(尤其是土地流转)制度尚不健全,农民的生产大都处于一种规模过于狭小并且细碎化的经营状态之中。一些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同的要素配置组合会选择不同的农业科技。土地等农业资源配置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势必限制一些新技术,特别是一些机械技术、配套改造性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确立了农户家庭生产经营的地位,但集体所有制下以土地为主的产权关系的模糊状况并未完全改变,在产权变动和产权管理上未能充分体现农民作为集体一员所应具有的作用,同时作为产权主体者的个人利益很难得到体现。这样由于缺乏稳定地承认和保护产权的制度,资源利用者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因而资源的利用就会出现短期化行为,甚至出现破坏性使用。所以只有通过体制的转变,尤其是农业微观产权制度的转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的自给半自给农业向市场农业转变,是90年代后期我国农业发展的又一重要目标。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以市场为导向,在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前提下,提高农业资源的整体效益。这就要求改变以往那种对农业的狭隘认识,将农业扩展为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农科教,以及农业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大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也就是要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而现实农业微观经营形式、组织制度和管理方式显然与之有较大差距。如果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户与公司、农户与基地、农户与市场、农户与其他服务组织联合的过程中,不注重从制度建设,从产权明晰、管理科学和政企分开等角度来规范,农户有重新被剥夺的危险。因为在一个产权制度不合理,农民对其所占有的产权不能享受充分利益的情况下,农民只能处于一种依附地位。一旦出现磨擦,与农民联合的另一方就会凭借其特殊地位而规避风险,获取高额利益,而农民对此却无所适从。只有实行产权上的联合,才能实现利益上的共享。

总之,在促进农业两个根本转变,推进农业产业化改革的进程中,必须重视农业微观基础建设,找出一种既适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又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既能保护农民利益,又能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业微观产权制度和经营体制。

二、股份合作:农业微观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推进,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的一些不彻底性逐步显露出来,其中农业微观产权制度的痼疾未被彻底根治表现得最为明显。第一,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来说,主要是产权主体模糊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按照有关法律,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现实生活中,一是许多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这样土地所有权失去了实际的载体,使用权下放至农户,处置权上升为国家,占有权留置于集体,集体对土地只表现为法律上的占有与事实上的部分收益权——集体提留。二是即使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但是作为集体经济的一个成员如何在价值上体现它所拥有的那一份产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即农民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及其附属物)中所占有的份额,同时当户籍关系发生变化时,他所拥有的那份所有权随之被取消,而另一些人生来即拥有所有权。不仅如此,土地使用权也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农户作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只有种植权,而不具有转让、抵押、继承等权利,法人产权空缺。同时农户的种植是以完成承包任务为前提的,稳定性差,且受到行政的多方干预,农户很难独立地行使自己的经营权利。与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不清相对应,土地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也存在着模糊和被侵蚀的问题。集体或国家对土地的监督管理、权益保护、整治开发、控制占有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基础,围绕土地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层出不穷。而当土地撂荒、粗放经营,受到污染破坏时则无人制止。农民收益被侵蚀问题近年来日益严重,无数个“上级”以种种理由对农民进行各种名目的摊派,农民负担重不堪言,这是公开的侵权行为;而“隐性”的要么是国家强行以较低的价格征得土地进行开发,要么是集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私自将土地出卖,自己从中得到好处,这些也都极大地侵蚀了农民利益。第二,就部门经济组织而言,目前主要有两大块,一是组建时就是国家的现在仍然采取官办、事业化经营的,如各种农技、农机、畜牧兽医、植保等机构;二是组建时属于集体所有、合作经营,但后来逐步转化为官办官营的,如供销社、信用社等经济组织。无论是哪一类,目前这些组织都处在一个发展的“三岔路口”,要么单纯地执行国家政策,成为政府组织的一个部分,要么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经济组织,要么兼顾两头,既执行国家的农业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又要考虑到自身利益、积累和发展等问题。显然第三种方案是这类组织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然而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这些组织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在产权制度上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等症结,即属于国家的财产有多少,属于农民个人的财产有多少,属于社员的财产有多少,如何保证国家和个人财产的增值,国家和个人产权主体通过何种方式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等问题尚未弄清。这些症结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组织盈利了各个产权主体并未获得自己的那一份,因而组织的发展不是靠经济利益而是靠政策的优惠及主管者职位的升迁来驱动的。同时由于农民并不是这些组织的产权主体之一,或者说这种主体身份并没有明确地量化和体现出来,所以这些组织也很难同农民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坑农、害农、骗农现象时有发生。第三,就农业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公司+农户”形式而言,由于在创立初期这些组织强调的是经营上的联合,即强调在产品销售、种源提供、技术服务、资金支持等方面的相互补充和配套,强调用经济合同来联结相互间的关系,而忽视产权上的相互融合、相互交叉,所以从整体上讲,它不能称之为实体型组织,而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同时由于各种资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不能科学地量化、界定清晰,因而也带来诸如利益分配、规模扩大中的一些问题,影响其进一步的发展。再者,要使“公司+农户”中的农户不致于处于一种被公司剥夺的地步,必须对公司的各种行为加以约束,而由农户行使的产权约束则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但目前这种约束的作用却十分微弱。

农业微观经营体制尤其是其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羁绊,而股份合作本身固有的优越性,使得它成为农业微观产权制度改革的首选形式。其理论依据在于:第一,股份合作首先要界定清晰的产权关系,并使产权主体人格化。农业股份合作中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都要股份化,并量化到具体的自然人。规定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各自的责权利。每一个股东在股份合作项目中有多少股份,得多少收益,看得见、算得清、拿得到,这样就为市场农业的运作塑造了一个良好的产权制度。第二,由于有了一个清晰的具有人格化特征的产权制度做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种要素包括土地、劳力、资金、技术、设备等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而为农业生产要素流转机制的建立,为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了必要条件。第三,由于有了一个明晰的产权关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其资产营运效率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资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也因而得到增强。第四,由于整个资产产权主体都得以人格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人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农业就会从根本上摆脱原来那种行政农业的羁绊,摆脱那种“人人都伸手,遇事无人管”的局面。

与此同时,农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目前条件也已成熟。第一,农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并不否定家庭经营,因而也不否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的存在。家庭经营是一种经营形式,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既可由家庭经营形式来实现,也可以由合作、合伙经营来实现,经营单位可大可小。不仅如此,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实施一方面使农民的应得收益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又通过兴办和开发一些项目,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克服的困难,增强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同时又由于股份合作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一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供销部门和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与农民联合,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拉长了农业生产链条,拓宽了农业生产领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再者,由于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要求实行财务公开、决策民主等现代化企业制度,因而对于促进整个农业微观经营机制的转换,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农业微观产权关系不明确、经营规模狭小、对新科技的吸纳能力不足、农业生产投资积累后劲不足等因素已严重地制约着农业的持续发展,各方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已成为促进整个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三,市场农业要求农业生产经营的一切资源和要素都由市场来配置,目前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不健全,要素流通不畅。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逐步弱化,土地生产经营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这就为农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提供了可能。

三、促进农业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目前农业股份合作制种类很多,从所处行业看,既有种植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和渔业生产等股份合作制,也有农田水利、农机服务、供销和资金服务等股份合作制;从形式上看,既有户户合股、村户合股、村村合股,也有村与企业合股、户与企业合股、村户与其他部门合股;从作法上看,既有以土地等资产存量为主的股份合作,也有以资源开发等增量资产为主的股份合作,还有二者结合型的股份合作;从主体上看,既有社区型和企业型,也有联户型。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不同,因而发展呈多样化趋势,但是从政策方面讲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指导。

(一)正确对待股份合作在农业微观产权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农业微观产权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相对以往变动而言,它在产权关系人格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界定明确化方面的作用是应该充分肯定的,这是其一。其二,我们也必须看到股份合作并不是农业微观产权制度改造的唯一形式,比如在开发农业资源方面,山西吕梁地区创造的拍卖、租赁制;在农业承包生产中,一些地方创造的转包与委托经营制;在农业科技服务领域,一些地方实行的经科教结合规模化集团承包制;在农机服务上的划大为小、单独核算、责权利有机统一的承包制,无疑也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因此,只能靠实践来证明哪种体制最为适宜,过早地结论显然不符合我国农业的实际。另一方面,单一的集体化经营已给农村经济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今后的发展也只能走多元化的道路。

(二)处理好多样化发展与规范化管理的关系

渴望用一个产权模式来对整个农业股份合作制进行统一,不太现实。但是也须看到,有一些事情在农业股份合作制实施中应该予以规范和统一。其具体表现为:第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首先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因为这一块产权关系理顺了,其他集体财产就可以此为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体现。为此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货币化、数量化并体现到现有集体的符合规定的(比如多大年龄以上,非超生者,在社区内居住多少年以上者)成员身上。对这一所有权(或者叫占有权)应该实行不能继承和转让的原则。正常死亡或转移出社区者,应由集体收回。对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即现实已经明确到户的承包经营权,则应明确允许其入股、转让、抵押和有条件地继承。这样做,既考虑到我国农村经营政策和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考虑到了农民的心理及农业生产投资的长期性,不失为一种稳妥的方案,对此,应予以规范化。其次,对于属于集体的其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财产,均可按此方式来处理;对于为农业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供销、资金和技术服务组织,其建立初期就是农民入股建成的,对此应按复利折算到原有农民手中。这些组织的新增资产及运用应按照股份合作制的法则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成员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第二,集体股的设置。对此有多种观点,各方争论不一。笔者认为必须保持部分集体股。所谓保持了集体股等于又增加了一块模糊资产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借鉴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我们认为关键在于使集体股或集体财产的主体人格化,即要由具体的人来代表集体股或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的增殖、流失都应与这个代表的利益、地位、荣誉挂起钩来。第三,资产评估。全部用会计事务所来评估整个农业集体资产显然不太现实,但没有准确的资产评估,不仅会造成大批集体财产的流失,而且还会使合理的产权分配丧失依据。为此,各地在确立评估组织和机构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在评估程序和方法上必须统一,按照一个标准进行。同时加强复评和抽查监督,使评估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第四,组织管理。股份合作组织的内部组织管理也要规范化。要处理好“新三会”与原有集体组织和社区之间的关系,加强监督、约束及民主管理成份,强调农业生产和经营也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和法则。第五,分配制度。利益分配是产权关系的重要体现,分配制度是产权制度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农业股份合作组织在理顺按劳分配关系时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即股息如何确定、基建投资比例如何确定等问题必须规范化。

(三)充分发挥引导与示范作用

尽管农业股份合作在产权构造上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推行的时候,只能按照农民的意愿,通过引导与示范,循序渐进地进行。为此,应遵循这样几个原则:第一,先增量后存量。从目前全国农业股份合作的实行情况看,其在农业资源开发上应用得较为成功。由于大多数开发资源不涉及原有承包土地的再分配,操作起来简单,不容易引起农民心理上过大的震动。待增量农业资源股份合作实行后农民尝到了“甜头”,看到了股份合作的优越性,再对农业存量尤其是原有承包土地进行产权改革,风险和代价都会比较小。第二,先“两头”后“一般”。即可先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进行。发达地区由于农村二、三产业已经吸收了大量农业劳力,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弱,土地经营的机会成本较大;贫困落后的地区大都资源丰富,人均占有量较大,划出一部分先搞股份合作条件较为有利。第三,先林、牧、渔业后种植业。前者涉及面有限,大多数产品的重要性相对较小,改革起来风险不大。同时由于这类产品生产周期相对较长,生产风险较大,实行股份合作后有利于其投资强度的增大和风险的分散规避。

(四)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经营环境

首先要加强对市场机制的培育。从目前来看,不是农产品放得过开了,也不是市场发育步伐太快了,而是相反。例如,目前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经放开,各级与各种类型农产品市场的建立也已初见端倪,然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建构却步履维艰,农业生产要素价格形成及运行机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为此应尽快建立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各级、各类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完善要素市场的各种制度、规则和条例,使其与整个市场农业相配套。其次要搞好绿色证书工作。农业股份合作为以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及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了制度保障,但要素流动集聚后能否带来高效率和好效果,则是关系其成败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还必须使要素流向那些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能手”手里。为此应大力推行绿色证书制度,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要素流向上的偏差。再者要处理好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目标和对象。补贴对象应是生产者而不应是消费者,同时形式应是多样的,既对生产者直接补贴——提供的产品越多享受的补贴越多,也对生产者进行间接补贴——集聚的生产要素越多享受的补贴越多。信贷规模应与销售额呈正比,而利率与其成反比,即信贷状况与市场资源配置优化相联系,实行灵活的政策。在税收上,改革农税计征方式,实行差别税率,资源开发与正常农业生产有区别。不同农产品之间有区别,不同资源占用之间有区别。在投资上,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对生产要素集聚规模比较大的农业生产者实行自然灾害、作物品种改良、收入等多种保险,以规避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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