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当代中国社会学研究的主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当代中国论文,市民论文,社会论文,主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在学科共同体中界定社会学研究的主题
科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整体化(古代)至专业化(近现代)再到跨学科、交叉研究(当代)的发展过程。在社会科学的形成和分化过程中,有的学科成熟了,成为当代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有的边缘化了(如地理学、心理学);有的则衰落了(如国家学、东方学等)。总之,社会科学的形成和分化过程体现了各个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逐渐形成自身的学术框架,以便能划分若干学科门类并彼此严格划界的过程。关于社会科学学科划分的问题,在西方学术界中,法国年鉴学派,那种因政治需要而产生的“地区研究”(area studies)、现代化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经济社会学或政治社会学的文献中已有大量的讨论[1](P50)。按照华勒斯坦在《开放社会科学》中的说法,构成社会科学的学科系统有三条明确的分界线:对现代文明世界的研究(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与对非现代世界的研究(人类学和东方学)之间存在着一条分界线;在对现代世界的研究方面,过去(历史学)与现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三门注重研究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一条分界线。在以探寻普遍规律为宗旨的社会科学内部,对市场的研究(经济学)、对国家的研究(政治学)与对市民社会的研究(社会学)之间也存在着鲜明的分界线[2](PP39~40)。
自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由于跨学科交叉研究的迅速发展,学科研究整体化趋势日益显著,华勒斯坦所说的三条分界线因而面临严峻的挑战。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论方面日趋重合。“这些学科多方面的重合产生出双重的后果:一方面,无论是依据研究的对象还是依据处理数据的方法,要想为这些学科找到明确的分界线都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可接受的研究对象有了范围上的扩张,每一门学科也变得越来越不纯粹了。这样便导致了对这些学科的统一性和学术前提的合法性的不容忽视的内在质疑,而在这以前,每一学科正是借此而为自身的独立存在权利进行辩护的。”[2](P50)尽管如此,“我们现在需要做的一件事情不是去改变学科的边界,而是将现有的学科界限置于不顾,去扩大学术活动的范围”[2](P106)。
由全球社会科学发展走势,反观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的发展,一方面,我们要顺应当代全球社会科学发展的这种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潮流;另一方面,要继续承继社会科学既有的学科边界。因为一门成熟而独立的学科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即特定的对象、范畴、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否则在科学领域就难以确立自身的地位。
就我国的社会学而言,在学科建设和理论应用方面自恢复重建以来都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毋庸讳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我们已隐约感到中国社会学危机的来临。具体表现在:低层次重复研究的情况普遍充斥于社会学界,大量缺乏社会学学科特征,类似于一般对策研究成果的涌现,反映出学科观念的缺乏及研究者理论功力的不足;由于急功近利,加之片面理解社会学的中国化,社会学理论研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更缺乏深度。这一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偏离了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把社会学当作万能标签的庸俗化倾向。目前社会学似乎成了人人都懂人人都能发表一通的浅薄学科[3](P107)。造成当前我国社会学研究中的非学科化倾向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学界对社会学研究对象、自我理解以及学科视野的迷失。
事实上,自社会学诞生以来,如何看待它的研究对象及其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自孔德创立这门学科开始,到社会学研究中心转移到美国之前,社会学基本是宏观性质的以社会整体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具有社会哲学性质。孔德就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统一的社会科学,是各门社会科学学科的皇后。社会学研究中心转移到美国之后,也有过作为宏观理论的时期,如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处于实证性的经验研究的中层或局部理论的水平上。到了当代,主流观点主张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落脚于市民社会或狭义社会问题,即与政治、经济问题相对的社会问题的研究(有代表性的如前所述的华勒斯坦的观点)。
在我国,自社会学恢复重建以来,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讨论也在不断深入。对以往出现的社会学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类。郑杭生教授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社会学定义分为三类:或侧重社会,或侧重个人,归不到这两类的归入其他类[4](P12)。谭明方以时间先后分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社会整体系统”或“社会整体”为对象的第一观点;产生于80年代中期,以“社会关系”为对象的第二种观点;产生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第三种观点[5](PP23~46)。
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看法,笔者以为其分歧的关键在于对“社会”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在本文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社会这一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含义经历了一个广义社会(等同于完整国家)、中义社会(相对于政治社会,基于国家与社会两分法)和狭义社会(即市民社会,基于政府—市场—市民社会三分法)三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西方社会学其研究对象的转换正印证了这一过程。早期社会学(孔德、斯宾塞)所研究的社会是整体社会(广义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中义)未分离的大一统社会,这一时期的社会学其实就是社会科学;随着社会学学科的发展,其研究对象相对集中在已经从国家分离出来的、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社会领域(中义),它包括市民社会(当代市民社会,即狭义社会)和经济领域(如经济社会学研究);到了当代,主流学派将社会学对象明确界定为市民社会(狭义社会),这一时期市民社会进一步从市场经济中分离出来。至此,社会学的学科边界才第一次真正明确。据此,笔者认为,依照华勒斯坦的观点,将社会学的研究主题界定为市民社会,就可以廓清社会学学科的模糊认识,从而确立社会学在学科共同体中应有的地位,这对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论争,构建具有社会学主体特征的理论框架开辟了一条新的理论路径。
二、社会学视野中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个有着漫长历史的概念,也是个具有多种意义的术语。正如查尔斯·泰勒在《呼求市民社会》一文中所言“我们的市民社会概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将发现它不是一种统一的思想”[6](P195)。哈贝马斯在其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年)1990年版的序言中也断言“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7](P29)。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追寻历史脉络,以求把握市民社会的当代意义。
从历史角度看,18世纪前,人们通常是在古典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它指的是人类的文明状态。“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8](P125)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是合二为一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得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这一判断的深层原因。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他们一般都将社会与市民社会作同义词使用,而且这个社会一般指社会的政治活动即政治社会,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经常是等同的。我们可以将这一时期的"Civil Society"译为“公民社会”。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市民社会在现实中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状况,是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物,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标志着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在欧洲大陆让位于现代的市民社会。与此相适应,从古典的市民社会理论到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转变也是在18世纪内完成的。西方历史上第一部以市民社会为主要论题的著作——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就很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变化[9](P70)。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10](P70)。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1821年)中全面论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11](P197)。暂且不论他把家庭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是否恰当,至少他已经明确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是一中间地带。根据黑格尔在这本书中的论述,我们不难推断,其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包括警察、法院)构成的,它包括纯私域(个人)与特殊公域(黑格尔有时称之为特殊的公共利益如同业公会等)。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作为私人利益而言,它是对家庭这种血缘关系的否定,但是这种私人利益最终应该整合于国家之中。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是从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它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这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包括了经济关系的领域、社会关系的领域以及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由于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中,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善于抓住事物实质的马克思就把它直接称为市民社会。但是,物质交往形式毕竟只是市民社会中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领域,而并非唯一的领域,所以这一界定只是对市民社会实质的说明,而不应被看作是马克思为“市民社会”所下的完整定义[9](PP65~69)[10](PP73~75)。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采取了一种简单化片面化的理解:一方面,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指一种生产关系(广义上);另一方面,认为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狭义上)[12](P19)。这种简约,使市民社会具有的多重意义变得狭窄了。
如果说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为出发点的话,那么,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以经济系统与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为基础的,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这一变化反映了市民概念的新发展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对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有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10](PP75~79)。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名代表安东尼奥·葛兰西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也像马克思一样,将社会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两部分,前者指国家或政府,后者指各种私人组织或民间社团。与马克思不同的是,他强调的不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是其文化意义。他主要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界定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认为市民社会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9](P72)[10](P76)。由此,葛兰西开创了市民社会文化讨论的先河。
被公认为当代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的哈贝马斯在其大量著作中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在当代西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后果,并且研究了理想市民社会的构建问题。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公共权力领域)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指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书籍等。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各种公共利益的场所和讲坛[13](P38)。他认为,市民社会的经济子系统已经同国家耦合,因而以“文化、社会和人格”为基本要素的生活世界,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内容,并为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1992年)一书中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由生活世界的机构或制度组成的。具体来说,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团体)、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14](P9)。
通过以上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简要历史考察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演变。从总体来看,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一般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从私人的经济活动这一角度来界定。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主要通过社会和文化来界定市民社会。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作如下梳理[15](P129):
广义的市民社会=广义的政治社会(完整国家)=政治社会(狭义)+市民社会(中义)=政治社会(狭义)+经济社会+市民社会(狭义)
笔者认为,作为社会学研究的特定领域,根据华勒斯坦关于社会科学系统内部的三条分界线,市民社会应建立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三分法基础之上,指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社会—文化领域。经济学坚持研究市场的运行机制;政治学只关注政府的正当性;而社会学则着重研究那个为经济学和政治学所忽略了的“新兴”社会—文化领域,这一领域就是我们理解的市民社会。这一理解大体相当于上述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对市民社会所作的界定。所不同的是,我们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范畴。所谓双重维度,即市民社会既是一个实体性的范畴,又是一个理念性范畴,两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结合体。事实上,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与其文化特征是互为表里、互相支持的,它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过程以及一系列思想和观念的结合体系[16](P26)。
还需说明的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已经有了新的进展,今天“市民社会”的内涵,已经与当年黑格尔和马克思使用的概念大相径庭了,近年来,西方学者在对市民社会的界定上普遍将市场这一经济领域剔除出去[17]。由此可见,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第三部门”已经成为内涵与外延都相同的概念。为避免混同,我们不妨将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称为“新市民社会”。
三、市民社会作为社会学研究主题何以可能
我们根据华勒斯坦的观点,坚持把市民社会作为社会学研究主题。这一观点能否成立,必须正面回答以下两个问题:①作为一种源于西方历史经验的社会实体,市民社会在中国是否出现过?是否可能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加以构建?②作为西方话语系谱中的分析概念,“市民社会”是否能对当代中国社会具有解释力?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在中国历史上至少在近现代中国的两个时期分别出现过具有实质意义的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其一是清末民初,其二是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对于前者,有关商会的研究表明,商会独立于国家以及在发展契约性规则方面都显示出极强的市民社会特征。如就独立性而言,清末朝廷的商部无权干涉商会领导人的选举及其内部运作。商会的独立活动领域包括独立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司法活动,商会能独立拟订商法,拥有独立的舆论工具。从社会作用于国家维度来看,商会以其独立地位为依托与国家发生的冲突直到1928年国民党政府高压收编商会为止[18](P16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国家在多个领域的作用逐渐隐退,与之相应的则是具有独立自主性的社会实体活动空间的扩大。按照查尔斯·泰勒的观点,市民社会产生的标志,从最低限度来说是,只要存在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一定数量的社团组织,就可以说市民社会初步形成了。从较充分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当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能够构建自身并协调自身的行为时,当这些组织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国家的决策时,才能说较成熟的市民社会形成了[19](P6)。在我国,社会团体在近2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它们现在已经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种层次。从全国的统计数字来看,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曾经有20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大约有1800个[20](P630)。按照这种情况来看,在我国市民社会显然已有了很大的发展。
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即从解释模式层面上说,主要是指对市民社会在理解和阐释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真实关系方面所具有的有效性问题。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社会学界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讨论实际上以浓缩的形式再现了西方社会学研究对象转换的三个阶段。正如谭明方所概括的那样,80年代初期,将研究对象界定为“社会整体系统”或“社会整体”,因为这时期,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与社会同构,社会生活过度政治化,国家与社会处于未分离状态。这一时期的社会科学中,政治学倍受关注,而社会学由于自身没有明确的研究领地,处于“边角料”的边缘化境地。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市场从国家中逐渐分离出来。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学术界大量地以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关系为分析模式。市场从国家淡出,使市场的地位和价值日益凸现。这一时期的社会科学中,经济学一枝独秀,成为社会科学的“显学”。而社会学也试图在对市场经济的研究中有所作为,努力寻求与经济学“攀亲”,所以这一时期的社会学研究中,经济社会学成为研究的“热点”,同时,对经济社会现象的大量调查研究和对策研究也成为这一时期社会学研究的一大“特色”。这一时期的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占主流地位的是“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关系”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许多研究偏离了社会学的学科视野,失去了社会学学科的特色。
进入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中国的改革进入市场经济在日常生活中普遍确立的阶段,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话语在中国的知识界引起普遍的关注。在此以前,市民社会在我国学术界是一个涉及较少的概念。1992年,继邓正来、景跃进合写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一开篇之作后,《中国社会科学》又连续登载了几篇力作。随后又有一批关于市民社会的著作问世。作为对市民社会研究的回应,这一时期,关于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团体、社会团体等研究成为社会学关注的重要领域,由此形成了有关这一方面研究的第一批成果。与此相联系,社区研究也成为这一时期社会学关注的重点。从这一时期社会学研究者关注的领域看来,他们不约而同地将视角投向本文所界定的市民社会。这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时代发展的结果。因为时代的发展要求社会的结构有所分化,要求国家和社会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同时,这也表明了中国发展的现实进程需求某种能够对这些问题作出分析和解释的新的理论构架。在这里,笔者依据华勒斯坦关于社会科学系统内部的三条分界线,重申社会学研究的主题应为市民社会,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为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学的危机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理论方案。因此,就总体而言,市民社会并不因为中国语境的特殊性而失去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解释能力,相反,随着时间推移,作为社会学研究主题的市民社会将愈来愈显示出独特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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