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核算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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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116(2001)03-0004-03

数十年来,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还是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初期,我国经济一直强调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有限制发展的政策,使以公有制为主的局面保持了长期的相对稳定。党的“十五大”强调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鼓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我国经济发展新格局。从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到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的转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飞跃,但同时也向统计核算提出了一个新课题,要求统计核算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经济成份观念的惯性导致了对于国有经济成份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不同认识,同时带来了不同的统计核算原则和不同的核算结果。

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不存在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除了国有经济就是集体经济,其他经济成份几乎可忽略不计。改革开放以来,已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的核算及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评价成为不可忽略的因素。在“十五大”以前的数年中,虽然外商投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逐年提高,但舆论仍较倾向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由于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飞快发展,出现了中西部地区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而经济较发达地区则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较大差异。基于这种情况,经济较发达地区对于正确反映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要求显得更为迫切一些,因为,就局部地区而言,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可能已占有相当高的比重。然而,对于这样同一个概念,却由于认识的差异而蕴含了不同的经济内容,出现了数种不同的统计数据,从而导致了使用上的偏差,其表现为:

比例法。比例法的基本思想可以不严格地表述为,整个国民经济可以分解为由各种经济成份作为经济细胞的若干个组成部分,各自按其在经济中的份额对于整个经济系统施加影响。这种认识在计划经济时代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的经济成份较为单一,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成份相互合作的经济组织比比皆是,继续沿用基于这种认识的核算原则,将会扭曲经济成份结构的统计反映,甚至导致决策失误。众所周知,各个经济实体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其各自的经营活动融汇成经济总体。明智的企业家无不力求取得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权,以期决定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方向。比例法的缺陷恰恰在于其忽略了经济的整体性,忽略了无论是“主体地位”还是“控制力”,都是为了取得对于经济的支配权,而不仅仅是按比例获得收益。例如,当国有经济实体与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共同投资兴办合资企业;例如“三资”企业,如果国有经济未占有控股地位,那么该合资企业的经营权掌握在外商手中,国有经济投资主体是缺乏决定性发言权的,即使能从该合资实体中分得相当丰厚的收益,该合资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从本质上看仍然是非公有制的。这也就是外商在“三资”企业中力争控股的原因所在。当然,在基础资料尚不完备而难以准确核算的情况下,以此比例为基础再加上其他信息作为初步测算未尝不可,但不能墨守陈规而不作变动。

独资法。这种方法是纯之又纯的另一个极端,只核算单纯的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实体,虽然也是反映经济活动的一个侧面,事实上也已有此类数据发布,但毕竟离现实经济相去太远,何况根本无法核算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缺乏现实意义。

控股法。用控股法核算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各种经济成份以各个经济实体为单位在市场经济规律下以各自的经济实力对于整个经济施加影响,由于各个经济实体可能由多种不同的经济成份所组成,哪一种经济成份在该经济实体中占主导地位或相对主导地位,该经济成份即取得支配权,从而使该经济实体表现为取得支配权的经济成份的所有制色彩。例如,在外资占控股地位的“三资”企业中,外资管理局可以根据它所需要的利润目标、规模目标或市场份额目标采取不同的生产和营销策略,而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不一定要考虑社会、环境等非经济性目标,从而不一定要承担国有经济对于社会所要承担的传统义务。有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将其多个主体生产车间与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建成但并不控股的合资企业之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剩下的空壳国有经济公司母体却仍然将其在作为独立法人的合资企业中的资产、效益等份额作为国有经济的成果而自我陶醉,殊不知,其国有经济空壳母体已经基本失去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如果以此为依据认为国有经济仍然在该行业具有控制力而作出相应的决策,如果该行业又正是关系国计民生、不宜由非国有经济经营的行业,则必然出现决策失误。研究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根本目的在于了解国有经济到底对于整个经济有多大的支配能力,能否坚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前提。换言之,国有经济能动员多少大于其本身的非公有制经济力来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因此,较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国有经济的控股能力来核算其控制力。简言之,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于国有经济范畴,国有经济不控股的企业均属于非国有经济范畴。

按此原则,可进一步分四种情况将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而不是按比例计入国有经济范畴。1、国有经济独资企业。包括单一国有经济投资主体和多个国有经济投资主体构成的企业。2、国有经济绝对控股企业。这里一般指投资主体仅为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各一家的特殊情况,国有经济的资本份额应当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例如51%。3、国有经济相对控股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至少有三个投资主体,若国有经济投资主体所占份额虽然未超过半数但与其他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各自所占份额相比相对较大,即使只占10%-20%也应当将其归入国有经济范畴。4、国有资本总和控股企业。这类企业可以有多个不同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但其中国有经济投资主体,无论是一个还是多个,其资本份额之和应当在企业总资本中具有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例如,一家由5个投资主体构成的企业实体,按资本份额,可能实际上由一个持股30%的外资投资主体相对控股,然而,其中3个国有投资主体资本之和占45%,我们仍然应当将其视为国有经济。这初看似乎有悖于上述原则,但这也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因为国有资本虽然由若干个经营主体实施操作,但最终属于社会主义的国家,各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局部利益最终应当服从国家利益,在必要时(当然一般不会),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集中国有资本行使控股权。

此外,对于仅两方合资而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各占50%的企业,其经济范畴应当跟随掌握经营支配权的投资方的经济成份归属。一般说来,投资双方在协议之初对于企业经营支配权就有约定,若国有经济投资主体获实际经营权,则应当视其为国有经济范畴,反之,则属非国有经济范畴。当然,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更为复杂一些,须作更为具体细致的分析。同时对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核算也应当采用与类似的原则进行,只要将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相对地位换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对地位即可。为了有效地反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应当构造若干个相关的核算指标。

综上所述,判断是否属于国有经济范畴的基本方法是衡量企业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的支配地位,否则全弃。这样就可以核算出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总量中的规模和比重。该总量指标可以根据不同的分析目的设置,例如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总产值、营业收入等,但这还不够,因为这些指标只能反映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不能反映控制力。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还应当从资本的角度构造指标,例如可以构造为:国有经济控制力=受国有资本支配的非国有经济资本/国有经济资本,意指单位国有资本能控制的非国有资本数量;或者,国有经济控制力=受国有资本支配的非公有制经济资本/国有经济资本,意指单位国有资本能控制的私人、外资等非公有制资本数量;国有经济控制规模=国有经济经营总量/国有经济资本,意指单位国有资本的产出控制能力;当然,还可以根据分析需要构造其他复合指标。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分析研究并不一定能适用于所有方面。如上所述,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我们据此所作的国有经济控制力分析也应当是一种整体分析。当前有一种误用和过用统计概念的倾向,很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例如全国和省市核算GDP,几乎清一色地所有地市县均不明就理地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更有乡镇、企业滥用国内生产总值概念者。国有经济控制力与国内生产总值一样,都属于宏观经济指标范畴,一个国家、一个大的地区(如省市)可以核算出有经济意义的结果,却未必能延伸至区县等较小的地区,因为国有经济控制力有一个整体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局部地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有时可以不强,甚至非公有制经济占上风,只要国有经济在更大的地区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的控制力,是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前提下的市场经济的。此外,我们还可以构造“国有经济支配力”的分析性指标,以反映国有资本(不一定要控股)调集社会资本的规模的概念。

收稿日期:20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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