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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市场化改革的争论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从一开始就被形象地称为“摸着石头过河”,其间经历了多次思想上的交锋与争论。进入新世纪,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争论反复出现并日趋激烈。根据国际经验,当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以后,整个社会将面临结构性的转型。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对改革存在分歧和争论是必然的。但是,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的是这样一个悖论性命题:为什么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通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中国奇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人均收入分别增长了9倍和7倍的发展背景下,对于改革仍然存在强烈的批评和质疑之声?
目前的普遍看法是,批评和质疑之声主要来自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群体。但是,这一解释即使不算偏颇,也是不全面的,因为争论中的民间反对者主要是通过网络这一现代传媒工具来表达意见的,而中国的网民大多数是城镇收入较高的人群,从利益角度来看,这些人肯定不能代表农民、城镇下岗职工等利益受损群体。那么,引发争论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在社会中生存,其行动必须顾及他人或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否则就会引起纠纷或冲突。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为了维护部落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彼此的关系,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调节个人行为的准则。人们若遵守这些准则,就会受到舆论赞许或使个人感到心安理得,否则就会受到众人谴责或使个人感到内疚而力求改正。这些由舆论、风俗和文化等力量所支持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就是道德,它是人们分辨善恶的尺度。但是,除了一些基本公德外,利益基础不同的各阶层对于善与恶持有的标准与看法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同一经济行为或政策制度,持不同道德评判标准的人群,对经济行为的看法必然会有所不同。
总之,目前的争论看似是由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变动所造成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这种变动与不同群体或阶层心目中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不相一致。也就是说,对于前期市场化改革的不同判断,以及对于改革持续下去会使利益格局是更趋向“善”还是更趋向“恶”的不同认识,是造成人们对于市场化改革看法的分歧乃至对立的根本原因。
二、市场经济的“道德”与“不道德”
(一)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道德要求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于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设”以及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阐述已为世人所熟知,但很少有人知道这些理论是以他更早的一篇伦理学巨著《道德情操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尽管两篇巨著都是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出发,但斯密并不认为“经济人假设”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中只存在着被金钱交易和残忍竞争所支配的“适者生存”法则,他在《道德情操论》指出,人有多种行为动机,不仅有一般的利益行为动机,而且有源于善良的行为动机,人尽管从本性上看是追求私利的,但他们总是在爱心的引导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斯密在《国富论》中论及人的经济行为动机时使用的词汇是“自利”而非“自私”,因为他觉得“自私”与“贪婪”是一对同义语,而“自利”是以不侵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同时,斯密还指出,分工协作、互通有无、互相交易是人类社会才有的,在动物界中是找不到的,这也是市场得以产生和发育的前提。由此,斯密不仅指出了市场具有通过自利促进公利实现的“自然秩序”,还间接指出了利己、利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要求。
这只是从分工和交易角度对市场经济具有道德性的一个逻辑推断。对于一项行为或决策是否合乎道德要求,更为规范与科学的评判应当是根据具有普适价值的伦理原则来进行。按照现代伦理学观点,在无法兼顾所有人利益而必须做出更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选择时,一般应首先考虑权利原则,即是否每个人都被当作自由、平等的人来对待,包括个人自由、人身安全与健康、政治参与权与知情权等;其次是公正原则,包括分配公正、程序公正、惩罚公正和补偿公正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分配公正,即每个人能否获得其所创造和积累的财富;再次是功利原则,即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能否实现。①
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市场发挥作用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明晰的排他性产权安排;二是市场进出与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而自由竞争与等价交换正是市场交易的两个明显特征。市场作用的条件决定了市场经济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利益、目标和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个体,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由“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独立。市场交易的特点,决定了机会均等、等价交换、价值实现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和目标取向,而市场经济对于生产力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促进作用,也是为马列主义创始人所认识并被实践所证明的。因此,依据伦理原则对市场经济的道德性进行评判时可知,市场经济本身就蕴涵了自由、平等以及所有权保护等内在的道德要求,推进了权利、公正与功利原则的实现,体现了比否认个人利益的禁欲主义和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专制主义更强的道德进步性。
(二)市场经济存在不道德的行为
肯定市场经济具有道德要求和属性,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不存在不道德的行为。市场经济在为经济主体获得人格自由与解放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会强化个人追求私利的意识和动机。市场经济主体作为“经济人”,其道德价值观主要是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其道德认识往往局限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领域,而对其他领域会漠然处之。道德约束的非强制性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若没有良好的制度设计与道德约束,社会也会滋生和蔓延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为道德进步制造障碍,甚至为道德退步提供土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将其描述为:“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不否认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建立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社会保障、劳动权益保护、股权社会化等有利于利益均衡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新教伦理为底蕴,以不懈劳动、恪守信用、禁欲节俭、平等互利为主要内容的商业道德体系,是资本主义缓和阶级矛盾、没有很快走向消亡的重要原因。成熟的市场经济,应该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统一、经济发展与道德进化协调共进的经济。
三、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道德审视
(一)现实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目前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既有地区差距与贫富差距拉大、生态环境恶化、权力腐败等宏观层面的社会问题,也有与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等微观层面的民生问题,这些问题真的是由市场化改革造成的吗?
对于宏观层面的问题,我们以争议最多的地区差距与贫富差距问题为例,援引陈志武、张建君两位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讨论其与市场化改革的关系。陈志武首先按照有无民主政治、是否为市场经济两个维度,划分了四种国家体制,并依照这种划分在世界范围内选取了八个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设计相关指标,引入统计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并得出政府对经济控制越高,市场化程度越弱,地区间人均收入差距越大且难以缩小的结论。然后,他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从行政地位、发展机会和投资收益的角度,论证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投资回报率虽然较低,但由于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使得这些城市仍然能够获得大量投资,因而经济能够持续增长,并拉大了与其他地区的收入差距。最后,他从历史的角度,用统计数据验证了计划经济时期(1952~1978年)是地区收入差距最大的时期,而在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崛起为标志的市场化改革初期(1978~1989年),收入差距逐渐缩小;但随着城市改革与国企改革的推进,政府恢复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角色,因此,在1992~2003年间,收入差距又有所加大。张建君选择苏南和温州两个典型地区,用个案分析和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证了政府主导的苏南模式导致了更大的不平等,产生了收入和社会结构的两极分化趋势;而由企业家和民间推动的温州模式,则出人意料地导致了相对公平。两位学者的研究结果均表明,收入差距拉大不仅不是由市场化改革造成的,反而是由市场化改革不足、政府取代市场过多造成的。
对于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这些与百姓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论该不该市场化,只要冷静地观察和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领域没有一个是真正市场化的。医疗、教育系统中的大多数单位至今仍然是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投入、收费、等级评定与发展规模等,主要还是由政府决定;而土地供给这个房地产领域的关键上游环节也没有市场化,地方政府排除了农民、城镇居民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参与交易的权利,直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因此,如果硬要将上述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市场化改革挂起钩来,至少是尚未搞清什么是真正的“市场化”。
不可否认,很多现实问题的产生与市场化改革错位或失误有关,但也必须承认,在电信、电力、石油和交通等由国有企业占垄断地位或国家掌控关键资源的领域,也普遍存在着价格高企、机会不公平等问题。因此,现实问题更多地是由市场化改革滞后和市场经济不成熟造成的,而这又主要是由政府越位、抢位和缺位所致。越位或抢位主要体现在对竞争性经营领域的过多干预或直接操办,缺位则主要体现在为公共性领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严重不足。既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什么要将批评矛头指向市场化这一个方面呢?追根溯源,我们应该回到公众价值评判的道德层面上来审视市场化改革问题。
(二)市场化改革的道德审视
尽管我国还存在很多制度性壁垒和社会环境方面的缺憾,但如果以权利、公正和功利这三个普适性伦理原则来审视市场化改革,我们还是很容易地看到改革所体现的道德进步性。首先,公众在接受教育、职业选择、地区迁移、言论自由、民主参与等涉及生存发展的各项权利方面,均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大学教育来说,1978年全国大学共招生40万人,而2005年的招生总数达到504万人,增加了11倍多。学费上涨是事实,但更多的人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是事实。其次,无论是个人就业还是企业创业,改革之后的进入门槛和运行规则均较计划经济时期更趋公平,个人和企业获得的回报也更为合理。正因如此,民营经济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空白,发展成为目前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2005年其在GDP中的比重已经达到49.7%。再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贫困人口从最初的3亿多人下降到目前的2610万人,而能够反映消费结构变化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也由1978年的57.5%和67.7%,下降到2005年的36.7%和45.5%,从整体上看实现了经济上的帕累托改善。
世界上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毕竟市场机制的要害在于趋利和竞争,市场经济在唤醒市场意识与“经济人”理性的同时,也会因没有处理好“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关系而使物欲主义、拜金主义大行其道。我国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体系在20世纪之初曾被认为是与现代社会不相容甚至对立的价值体系而遭到“妖魔化”,并随着封建家庭宗法社会的瓦解而分崩离析。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阶级立场和政治标准取代了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频繁的政治运动使同情、互助、扶贫济危、尊老爱幼等文明社会应有的公德被弱化或淡化。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基本上是在旧的道德体系被打破、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近乎道德真空的背景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计划经济长期压制的“经济人”逐利本能爆发得更为充分,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和道德约束,经济活动中的机会主义、实用主义倾向更为明显。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信用缺失、权钱交易等在计划经济下没有或者很少出现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谴责与惩罚,其逐步演化成“合理化”的社会潜规则,并通过“合法化”的利益与财富“教育”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只有适应这种秩序的人才能生存下去,由此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突破公众道德底线和心理承受力的败德行为。
这些道德领域的逆向选择以前很少或从未出现过,许多人将这些现象归结为市场化改革的伴生现象或必然结果,错误地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只讲利益、不讲道德的经济,加之政府在改革中较多地扮演了推动、主导甚至参与经济的角色,在治理市场失灵、公共品供给和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关注和投入不足,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于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即便是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也会出于对不道德现象急剧增多的担忧而反对改革,更会因对道德底线和社会基础秩序不断被突破和打乱的严重忧虑而反对改革。
四、未来市场化改革的道德取向
尽管我国从总量上看已经成为全球第五大经济体,但人均GDP的排序仍在世界100位左右,我国的经济结构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是在百年以上。许多现实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市场化改革不彻底造成的,而从道德与经济的关系来看,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生产力的发展是道德发展和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必要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只有充分利用市场这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发展,道德进步也才能获得更有力的物质基础支持。前期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大量道德失范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改革的怀疑和反对,要求未来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有明确的道德取向,能更充分地体现权利、公正和功利原则,成为一种促进道德进步、体现公平正义的改革。
(一)还权于民与为民服务
未来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成为群众广泛参与并共享改革收益的改革,这就要求坚持权利原则,充分赋予市场经济主体自主权利,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都能被视作自由、平等的个体。因此,要通过劳动法、物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防止权贵资本主义的产生和泛滥,抑制强势群体凭借经济优势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侵犯和利益剥夺,抑制道德底线被突破情况的发生;同时,要防止政府公权对个体私权的侵犯,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通过更加合理地划分群己权界,还权于民,使政府行为建立在尊重个体私权的前提和为民服务的宗旨上,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并通过鼓励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推动村民自治、社区维权等公民权利运动的组织化、多样化发展,使民众拥有更多的改革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从根本上减少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
(二)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
贫富差距扩大是目前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这涉及到对于公平的理解。公平本身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既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也包括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由于个体在先天禀赋以及后天既得财产、地缘分布、身份因袭等条件上存在差异,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完全的起点公平。机会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通过权利原则尤其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来得以体现。因此,未来的市场化改革要想达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正义”,应当着重加强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
过程公平要求在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提高操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和听证论证等形式,使社会各方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得以表达和照顾。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要依法行政,对于所有主体一视同仁,尤其是对违规的惩罚,要做到不因经济势力强弱或所有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注重结果公平不等于回到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而是指将因市场作用而导致的利益分化和差距调整到公众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尤其是应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为此,应增加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失业与养老保障、社会救助、生态保护和环境安全等公共物品的供给,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消除公众对于未来的不安全感;同时,要通过再分配方面的制度创新,使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改革的利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补偿,以减少其被剥夺感,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
(三)自律与他律约束下的功利主义
在过去的改革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道德的社会约束属性依赖于法律的强制,但忽略了法的生发起点和价值核心在于道德,法律只是道德的补救。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自己固有的道德性,即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由于法律是通过有所不为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道德则是希望通过有所为而体现出一种向上的社会精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是道德的国家强制,是通过他律获得改正错误的生命力,它必须落脚于道德的自律。道德作为一种导向性的内在约束,对社会发展来说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它与法律制度等禁止性外在约束一起,共同构成社会的基础秩序,成为人们行为的调节方式。由于道德强调自律并无处不在,因而社会秩序始于道德并优先于法律,是一种成本较低却具有持久性的调节方式。
总之,未来的市场化改革应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以满足市场经济互利、互信和合作等基本道德要求为基点,以具有普适价值的伦理原则为依据,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义利统一”、“生财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商业道德观念,以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和谐发展为主线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通过这一体系的建设,使功利主义受到自律和他律的合理约束,使经济主体逐步成为自觉的、有道德的“经济人”,使市场经济成为有道德的、为更多人所拥护的经济体制。
注释:
①判断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伦理学中主要有目的论、道义论、相对论和社会契约论四种理论。本文所提及的具有优先顺序的伦理原则,是现代伦理学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出来并得到普遍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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