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评孙琳的法律经济学_法律论文

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评孙琳的法律经济学_法律论文

法律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新领域——评孙林著《法律经济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论文,经济学论文,新领域论文,经济分析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观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使我们从另一个侧面认识和了解法律的本质,这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任务。对于这门新的法律学科,国内外专门乐于此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的并不多。由孙林同志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经济学》一书,对这门新学科作了比较系统地介绍。本书无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具体问题的分析,都有其独到之处,对推动这门学科的深入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济学研究方法引进法学研究领域的必要性

作者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入手,分析了运用经济学观点和理论研究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作者认为,“经济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孪生姊妹,没有一部法律不涉及经济问题,也没有一个经济问题不与法律发生联系”(参见本书第4页,引用本书直接注页码)。从一定意义上说,“一切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关系的要求与反映,任何法律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与原则(第2页)”。这些观点无疑是正确而富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作为阶级的观点和意志的反映,无不体现阶级的利益,利益机制的作用形成不同的法律原则。正因为如此,运用经济观点分析研究法律问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通读本书,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正是用经济的眼光剖析了法律,使我们从另一侧面看到了法律的另一面,即法律的经济性。

二、关于法律价值的二重性观点,是对传统法律价值观的突破

作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在分析法律价值的特点基础上,指出法律价值从其产生基础来看,由两个价值体系所构成,一是基于效益、效率而产生的经济价值体系,二是基于公平、正义而产生的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但二者是统一的。如果从价值实现过程来看,则法律自身的二重性构成了法律价值实现的基础。法律二重性是指法律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双重性,二者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法律的使用价值反映了若干人的活劳动消耗程度,并能作用于相应的社会关系之上;法律的价值则反映了法律在作用于全社会的过程中,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以便实现立法意图的立法效果。……法律的价值是法律的使用价值的体现,与商品的价值过程一样,都是通过交换实现的。所不同的是,法律价值是通过特殊的交换方式的(第30~31页)。由于法律二重性存在,才使法律内在价值有了表现的途径,这就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到法律为什么能够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从而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这个观点,突破了传统法律的价值观的范围,把法律放到一种特殊的市场来考察,揭示了法律价值自身的特点和实现的途径,使我们对法律价值形成的原因和运作机制有了新的认识。

作者还通过案例,实证分析了法律交换的过程以及法律价值实现的途径,进一步揭示和论证法律价值产生的根源,影响法律价值的因素以及法律在与行为交换时的特性,对研究法律价值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三、法律供求关系论

这是本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也是作者试图说明立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的观点。作者提出,立法必须与社会需求相一致,这是提高立法效益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法律如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则社会就将处于无序状态;法律超越社会需求,这些法律的作用就将降低。法律是要为社会服务的。社会需要法律,才会有法律的市场;社会不需要法律,法律也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作者对此观点分析是比较透彻的。

法律不是一首诗,也不是一篇檄文,而是规范,是准则,是社会秩序的调节器。社会需要法律,是因为社会需要秩序;法律适应社会,也是为了维护秩序。立法者如果不考虑社会需求,则法律就是空话;立法者如果落后于社会需求,则社会就没有秩序。社会需求是立法的基础和原动力。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需要,即社会要求通过法律来维持秩序或者得到某种利益;二是能力,即社会具备支付法律动作成本的条件。前者构成立法的必要性,后者则决定着立法发展的可行性(63页)。从供求关系看,社会需求不仅影响法律的质,即制什么样的法;而且影响法律的量,即在一定时期立法的规模和速度。特定社会的法律量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而立法的规模和速度则受制于社会需求的增长率(63~65页)。作者的这种法律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供求关系理论,已经为我国立法实践所证实。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对传统的计划体制的彻底的改革,因此,作为法律层为说是个空白。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是建不成市场经济的。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加快了立法进程,1993年度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高达33件,平均每18天1件,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而这些法律,大多数是与市场有关的经济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表明,社会需求法律,迫切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新的社会关系,这就使立法有了原动力。

作者在分析立法与社会需求脱节情况时指出,立法不能适应社会需求,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落后于社会需求,即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不能及时制定出来;另一种是法律超越现实,导致法律不能正确实施。落后于社会需求,造成法律空白,使现存的社会关系缺少法律调整而处于混乱状态,达不到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统治的目的。法律超越现实,通常表现为执法成本偏高法律运作的条件不具备、公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物质准备明显不足,因而,其法律运作的总成本明显大于法律所能产生的效益,导致社会对法律需求没有紧迫感,因而形成法律“虚置”,有法等于无法,也达不到统治者运用法律实现统治目的的要求。因此,立法与社会需求的一致性,是保证法律正常运作、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的前提。

四、司法成本与效益分析

作者试图通过对司法过程中的成本支出的经济分析,探讨影响司法效益的因素。作者指出,司法成本由六个方面构成,即司法机关为处理案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当事人为诉讼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因诉讼保全、先行给付等支出的费用;因搜集证据、延请证人支出的费用;强制执行费用以及其他应当支出的费用。就司法投入的必要性来看,通常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能否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能否保证司法的公正;三是能否司法结果的实现这三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而司法结果的实现即判决、裁定的执行是最终日的(第210页)。因此,司法效益主要靠降低成本来实现。这就需要减少司法过程的时间投入,提高时间效益;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社会震荡,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物质消耗,提高司法的经济效益。

司法是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过程。司法在其运作过程中,也产生出一套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制度和原则,这是原则一方面要反映司法的公正客观性,另一方面它仅仅是对法律的实施起到贯彻作用,它不能改变法律原则,但却能影响法律的实施。

司法效益与司法成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投入的多少并不能表明产出的量。通常,司法投入表现为负效益。即无结果的投入,也可以视为浪费性的投入,但司法的性质决定了这种浪费是必要的。从社会总体的角度考察,司法的效益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评价司法效益,没有绝对的标准,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局部或具体效益,体现在司法活动之中;’二是群体效益,即个案在本部门、本地区乃至不同阶层所产生的影响;三是未来效益,即对以后的司法、立法活动所能产生的影响。(第219~220页)。作者在本书中还分析了法官对司法的影响,指出法官创造法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渊源的。事实上法官常常能够做到改变法律的原则,只要他认为是可以的话。

五、关于刑法的经济分析

本书对部门法的分析不多。这或许是囿于作者的法律实践不够,因此未能过多涉足。但本书对刑法的分析却有独到之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分析了刑法的成本与效益关系,对刑法的成本进行了比较细的研究,认为,刑法成本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侦查、起诉、执行、回访等方面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由于法律成本具有动态性的特点,因而,个案的投入仅仅是总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每一个案的成本都是不规则,很难作定量的描述。而案件的简易、复杂等情况,都能左右刑法成本的高低。在此基础上,分析刑法效益,就不应当是固定不变的。就刑法效益来看,主要包括抑制、预防、惩罚、改造犯罪等方面。在这些过程中,同样存在减少成本、提高效益的问题。如果我们控制总成本的上升,实际上也就有了效益(第七章)。

总之,本书运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尽管本书存在许多不足,但仍不失为法学研究一个良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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