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舆论监督论文,审计监督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现状
民主政治,必须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同为我国社会一支重要的独立的监督力量,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近年来加强合作的趋势日益明显,取得的成效引人注目,前几年屡次掀起的“审计风暴”即是很好的佐证。2007年,在南京召开的中国审计学会理事论坛上,原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要求审计部门学会和媒体合作,并欢迎媒体关注。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随着新闻自由的增强、审计公开的推进,在审计对媒体的重视和媒体对审计的关注都不断提升的同时,媒体与审计的摩擦、冲突也悄然来临。据报道,某省审计厅规定,安排媒体采访对外发布新闻及有关审计信息,要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统一归口管理和组织。尚未公开的审计工作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即使是向社会公布审计案例,必须是纪监或司法机关已结案,或者审计机关正式对社会公布的。在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势下,审计机关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举措,违背了我国政务公开和保障人民享有知情权的宪法原则。
纵观近几年的审计结果公开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在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中,媒体对审计的关注要远远大于审计对媒体的重视,颇有“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味道。其次,“审计风暴”大多仅限于国家层面,而在基层却难觅踪影。审计署不遗余力推行的审务公开原则在地方审计机关裹足不前,地方上鲜见审计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审计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囿于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审计机关在对媒体介入表示审慎欢迎的同时,又存有防范和抵制的心态。这种心态的产生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我国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出审计判断,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和干涉。
第二,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监督活动。审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对象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所形成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充斥着很多专业术语。对此,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媒体容易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产生一些误解、曲解。
第三,审计机关深信,国家审计作为重要的国家行为,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样,对审计客观公正与否的评价和监督也应当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项工作应当由法定的国家监督机关通过严格的调查程序来做,而不宜由注重“新闻性”和“时效性”而难免失之轻率的媒体来做。媒体的监督力量在实践中虽然得到认可,但毕竟不是法定的国家监督机构。
第四,由于目前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的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其独立、超脱的色彩要暗淡得多。因而,自然不愿新闻媒体过多地介入地方审计活动,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问题的报道,以免给地方政府和领导带来被动和麻烦,或影响地方形象和社会稳定。
审计监督与媒体监督合作的基础
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之所以能展开良好的合作互动,是因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担负着共同的社会责任。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能。我国宪法规定在中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明确国家了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这充分说明了审计监督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则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曾说,“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都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是显而易见的,是不能缺位的。舆论监督已进入了社会生活和党内生活之中,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
由此可见,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都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和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新闻媒体参与审计监督、关注审计活动,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闻自由和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
允许新闻媒体对国家审计活动的自由报道,除了基于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和新闻规律自身的需要外,至少还基于以下的原因:
第一,必须对国家公共权力加以制约。社会和公众有理由相信,仅仅靠立法、司法及审计等职能机构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并比之为第四权力。新闻自由的一项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
第二,作为国家审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之意就是要求增强审计活动的透明度,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其评估和监督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而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计活动进行公开和公允的报道,使审计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是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决定了审计机关自身也需要接受外界的监督。谁来监督监督者?是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审计机关一方面应改进自我监督检查的办法,采取单位自查、系统内检查、引入外部监督等方式,自觉接受内外部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审计单位意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甚至新闻媒体的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审计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由此可见,就对审计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介入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审计监督实现客观公正,这与审计机关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正是殊途同归。
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互动关系的重构
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计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新闻媒体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审计的冲突也日益加剧,审计机关抵制合理正当的媒体监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对双方来说,任何试图回避和消除这种冲突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惟一应做的是,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找出可以使两者共处的平衡点,使两者处于一种健康、合理的紧张关系中。
首先,正确认识新闻媒体与审计机关冲突的实质。
新闻媒体与审计机关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倘若打开宪法,我们会发现,支撑新闻媒体的背后力量原是落实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支撑审计机关的背后力量原是落实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审计真正的委托人,审计机关受人民委托实行经济监督,向人民负责,是我国实现民主与法制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两者冲突的实质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经过长期的磨合、调整,形成了一种两者都能接受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被控制在最小限度,实现冲突最小化,而使公民的两种权利得到最大化。但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公民的两种权利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公民急欲借助新闻媒体与审计机关实现自己的权利,新闻媒体与审计机关也借帮助公民实现权利为名而在积极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不仅无法将冲突最小化,反而使冲突变得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媒体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有迎合公众、寻找卖点的趋向,审计机关凭借其敏锐的经济触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的案情,无疑是媒体难得的卖点;而审计机关为了自身利益,也总想垄断对审计事项的发言权,拒绝媒体介入,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冲突的发生。因此,目前我国新闻媒体与审计机关的冲突,既有必然的一面,又带有过渡时期暂时性的特点。所以,我们既不必为此而大惊小怪、惊惶失措,但也不能熟视无睹,任其恶性冲突。
其次,认真构建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应然关系。
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从根本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共同的工作命题时,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这是实现两者可以共处的平衡的基础。但必须明确,审计机关实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审计,内因在于自身,媒体的监督只是外在的因素。而媒体报道审计活动的第一要义是落实其传播和满足公众知晓权的职责,公允的监督是寓于客观公正的传播之中的。
为此,在协调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冲突中就可以确立一些基本准则:首先,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以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为共同目标;其次,审计机关是第一位的,新闻媒体是第二位的,媒体对于审计的报道必须服从审计程序的需要和保守秘密的需要;第三,新闻媒体对审计活动的报道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未有定论的审计事项不得有先入为主和以舆论施压的倾向;第四,在维护审计独立和权威的前提下,审计机关有责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为媒体报道提供条件。依据上述准则,新闻媒体与审计机关之间可以通过人大制定法律、媒体与审计机关签订协议、审计机关直接限制、新闻自律等方式明确各自的界线,将冲突转化为平衡与默契。
事实上,在协调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冲突中,又容易产生另一种倾向,即虽然认为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认为这一自由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从而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限制新闻媒体介入国家审计。尽管在审计优先的前提下,新闻媒体的活动必然要受制于审计机关。但是,在强调审计优先的同时,为确保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不受审计机关的过度限制乃至侵害,确保公众对审计活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审计机关不能凭借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武断地阻挠新闻媒体对国家审计的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媒体接近和获得审计信息的限制必须适时适度,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审计机关对媒体的限制必须首先站在维护新闻自由的立场上,将自身采取的限制措施首先推定为违宪,即对新闻自由“任何形式的事前约束都要承受对其违宪性的有力推定”,然后采取谨慎的措施:
第二,审计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必须仅以维护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基本原则为准则,不得有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审计机关必须证明,它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即在新闻自由与审计实际相冲突的特定案情中,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第四,审计机关还必须证明,它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仅针对某一具体的审计事项以及审计程序的某一阶段,即它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最低限度的。
审计机关只有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其对新闻媒体所作的限制才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否则,新闻媒体就有理由认为审计机关对其所进行的限制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