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学:以劳动者为本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位论文,劳动者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63(2004)05-0001-07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尊重劳动”“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贯彻”〔1〕。这充分突出了劳动者的地位,强调了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劳动及劳动者理论研究应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重要课题。
经济活动是以人为主体的劳动行为。经济学当然是以人(特别是劳动者)为首要研究对象的科学。但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由于人们划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级群体,因此客观上经济学的研究重心又是以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级群体为本位的。
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作为主流经济学的我国而言,中国经济学不言而喻的要求,就是以劳动者为本位,立足于经济发展,一切依靠劳动者,一切属于劳动者,一切为着劳动者。事实上,这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所作的基本规定。比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里的人民在我国今天主要是指全体劳动者。
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学以劳动者为本位,并非是空穴来风,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揭示的真理。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就郑重提出了“劳动的政治经济学”问题,他把当时英国存在的合作运动看作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德文版是‘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取得的一个更大的胜利”,他高度评价“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引者注)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2〕”。显然,马克思讲得很清楚,所谓“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就是确立以劳动者为本位,消除“以资本为本位”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其实,稍懂马克思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济学说中,都贯穿了社会主义“人人必须劳动”、人人都是劳动者的思想。
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学“以劳动者为本位”,也反映着社会历史和经济科学的进步性。在存在阶级对立和剥削的社会中,比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只能以剥削阶级为本位,即以奴隶主、农奴主、资本家为本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已不复存在,那么就只剩下一个劳动者阶级。联系我国的实践,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这里就包含着以劳动者为本位的确立。并且,随着产业分类的扩大,已经把一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们都纳入到劳动者行列(丧失劳动能力和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除外)。自然,跟以往的社会相比,这种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在经济学研究中,确立以劳动者为本位,与过去剥削阶级的经济学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进步。比如,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默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合理性,默认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实际上是以资本为本位的,特别是根据马克思的思想,是“以不劳动的资本家”为本位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基本成为唯一的社会主体(资本也是劳动者的资本),经济学只有以劳动者为本位,尊重劳动者的利益和愿望,并且依靠劳动者自身的努力实现多方面的满足。更进一步,今天我们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学以劳动者为本位,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继承和发展。
二、以劳动者为本位在理论上并未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
社会主义经济学以劳动者为本位,这是在理论上研究得很不充分、很不深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见物不见人。一些经济学者平时虽然不时提及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的问题,但是就是吞吞吐吐、羞羞答答不愿触及资本与劳动的主体问题,重物轻人,使得资本与劳动的问题悬在半空,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其实,在马克思经济学说中,所谓资本雇佣劳动,实质是资本家雇佣劳动者即工人,是资本家凭借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与工人的劳动力相结合。马克思讲资本不是物,而是一种社会关系,这里就包含着资本的人格化,这里的资本也是人格化的资本。人们常说的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实质就是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关系。但是在许多经济学文章中,一些学者却回避人格化的资本,将人格化的资本物化,使得一些经济学概念脱离人这个本质,脱离人的经济实践,变得空洞无人。特别需要指出,现在许多经济学者滥用“资本”概念,比如“国有资本”、“公有资本”等在很多经济学文章中屡屡可见。社会主义不是不可以使用“资本”概念,但是为什么要用“资本”概念,与马克思的笔下的“资本”概念究竟有何区别?这些必须作出理论上的解释。然而这至今在理论上都含糊其是、并不明确,颇让人有生吞活剥、囫囵吞枣之感。实际上,马克思的“资本”概念是比较明确有所特指的,“资本是一种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所以带来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家不劳动,单纯凭借资本的所有权。这里资本家作为非劳动者是一个重要前提。这样也才能反映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马克思的整个《资本论》就建立在这个理论概念和前提假定基础上。可是,今天我们使用的“资本”概念所指什么?资本的所有者是否是不劳动的资本家?显然不是。那么又指什么?就是主要指的是物化的资本,是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这里资本的所有者并不是非劳动者的资本家,而是原来作为无产者的劳动者。不加区别地滥用“资本”概念只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造成经济学概念的无主体性。有人可能以为,用“资本”代替“资产”,是思想上的解放。但是如果抹煞客观存在的概念差异,简单搬用过去的概念范畴,只能是一种学术上的浮躁和急功近利。还有,现在经常有人提出“劳动雇佣资本”的说法,这又是一种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概念,淡化了人的主体性。这里劳动指什么?资本又指什么?虽然说的意思是在股份制企业里,经营者如厂长经理通过劳动使用股东的资产经营,股东的资本由厂长经理支配。但是问题在于,这种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否就是劳动者与雇佣资本所有者的关系?我们认为,尽管在股权分散的情况,经营者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恐怕都难以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经营者受雇于所有者、经营者要对所有者负责,资本所有者一般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如果不是这样,所有者就不会赋予经营者一定的权力,也不会把自己的资产放心地让经营者经营。现在有些人既不认真搞清楚基本概念,又隔断与基本概念的渊源关系,自己别出心裁,信口开河,胡诌一气,还自以为高明,其实十分肤浅和无知,是学术界一种很有害的学风。
2.对劳动者属性的分析过于肤浅。劳动者当然是劳动的主体,但是多年来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究竟劳动者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特征,或劳动者的属性是什么?经济学人似乎并没有认真搞明白。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劳动者为什么要劳动,这是掌握劳动者属性的重要前提,也是经济学必须明确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属于经济学的本原问题。人生在世,首先是作为消费者,通过消费的满足,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但是撇开古代原始社会初期人类主要依靠自然的恩赐不谈,劳动则是获得消费的源泉,当然也是人们谋生的必要手段。为了获得消费而从事劳动,就构成了人作为劳动者的特征。不过,劳动作为人体力或脑力的耗费,作为某种牺牲,如果不劳动、少劳动也能得到消费方面的满足,绝大多数人就可能选择不劳动或少劳动的方式。所以,人为了满足某种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必须进行劳动,这就反映了人作为劳动者的“经济人”属性。并且,只要物质财富还没有极大的涌流,劳动尚未成为人的第一需要,那么劳动者的“经济人”属性就是显而易见的,在大多数经济活动中也是抹煞不了的。
问题在于,劳动者为着谋生、为着个人利益从事劳动的基本特性,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经济学者们足够的重视,人们不是从“左”的就是从右的方面歪曲劳动者的这个属性。“左”的观点完全无视个人利益的存在,过分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和社会利益,甚至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和社会利益;右的观点则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主张一切向钱看,甚至宣扬极端个人主义。实际上,只要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完全宣扬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能存在于某些特殊的场合,比如战争、特大自然灾害以及救火、救人等突发事件中。如果平时也不尊重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强调劳动者要把劳动的成果贡献给别人,为别人服务,就在事实上否认了劳动作为谋生的手段,否认了劳动者的“利己性”即“经济人”特征。当然同时,劳动者的“经济人”属性也决定了人们必须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实现谋生的目的,通过劳动满足自身的利益(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除外)。如果自己具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或少劳动,把自己利益的满足建立在别人劳动的基础上,或者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人利己,同样有违劳动者的本质属性。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为着个人利益的满足而从事劳动的事实,也表明在相当长历史时期里面,个人利益是不能抹煞的。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尊重劳动者客观存在的个人利益,在此基础上协调和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同时,必须强调把个人利益的满足建立在依靠劳动者努力劳动的基础之上,少劳多获、不劳而获的意识和行为都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在分析劳动者劳动的目的以及由目的决定的“利己性”即“经济人”属性以后,我们就很容易理解马克思经济学严厉批判剥削关系的历史进步性,和小平同志要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一致性。这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各自的利益进行交易活动。否则,如果不讲个人利益,不尊重个人利益,就不会有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竞争。
3.对劳动者范围和分类的研究都过于笼统。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劳动者包括哪些,包括一些经济学者在内,常说“劳动者是主人”、“职工是主人”,究竟如何理解?我们觉得这些问题都存而未论,悬而未决。如果说劳动者是主人,那么谁又不是主人;又如果职工是主人,那么厂长、经理是不是主人,究竟如何理解,在什么意义上理解?
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界定清楚劳动者的范围。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早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就指出:“这就是全部现代社会的经济制度:工人阶级是生产全部价值的唯一阶级”〔4〕,后期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又指出资本主义是:“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劳动人民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5〕。应该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消灭剥削的基础上,除了那些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当然还有危害社会的人)以外,从上层管理者到普通群众、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从经济领域到非经济领域,大家都是劳动者,区别只在于分工不同。我们不能只把在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以及教师或政府机关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当作是劳动者,而将承担领导管理职能的人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当然在事实上。在某些场合,也不排除有一些领导者、学者以及不是直接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忘记了自己本身属于劳动者,而只把对方当作是劳动者,往往也不是以平等的身份来对待别的劳动者)。实际上,这些分工不同的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存在高低贵贱和等级差异。至于说劳动者是主人,一是主要相对于以往剥削社会,二是针对劳动创造财富而言的,撇开丧失劳动能力和其它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不劳动者是不应该具有什么地位和权利的。
在许多场合,人们经常谈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而将承担领导和管理职能的政府官员或厂长、经理看作是“公仆”。但是,政府官员和厂长、经理也都是劳动者,为什么不是“主人”而做“仆人”?从经济学意义上,究竟如何认识?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主人”和“仆人”都是劳动者,并不是对立的,纯粹是一种社会分工。在政治领域中,一些党政领导主要是作为劳动者群众的代表,或者本身就是劳动者群众选举出来的,当然自己的行为必须为劳动者群众服务,借用某种术语就是要像“仆人”对待“主人”那样。自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有什么不平等,这种身份本来就是一种事先的约定俗成。至于在经济领域中,在经济学含义上,在公有制企业里面,如果厂长、经理由上级任命或由职工选举,代表国家和职工利益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那么厂长、经理理所当然是作为“公仆”为职工服务。不过,需要强调,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厂长经理就因此比职工低人一等,“主人”与“仆人”既不是封建的奴仆关系,也不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关系。并且“仆人”的服务也是有条件的,总是要在事先规定的范围内。职工并不可以任意提出超越厂长、经理职责范围之外的要求,当然厂长、经理也要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服务,才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报酬和利益满足。尽管现实生活中,不乏有厂长、经理“反仆为主”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但反过来职工提出无理要求也是不对的。
4.对劳动者的心理和行为分析很不深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不同层次、不同环境的劳动者究竟在想些什么?对现实所处的地位和环境究竟有什么反映?对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具体事件究竟是什么态度?对相关的政策措施可能会有什么看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博弈心理和行为对策?对未来的发展是抱有信心还是悲观失望,或者有些什么希望和要求?等等。这些,由于平时我们对劳动者的基本属性,以及对劳动者主体本身就重视不够,因此对劳动者的心理和行为研究虽然有所涉及,但既不系统、也不自觉。特别是在缺乏实证研究的前提下,很难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作出规范的分析。比如,我们常说改革开放给绝大多数劳动者带来了很多实惠,但为什么还会“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恐怕应该对劳动者的具体心理和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为人们的认识就绝对错误,而应该仔细寻找哪些环节上还有需要解决的矛盾。更不能不顾劳动者的意愿,硬是要劳动者按照我们个人的意愿办事。当然,只有摸清楚劳动者的心理和行为脉搏,才能探寻改革、发展所要达到的理想和目标,并解决现实的矛盾和困难。
三、以劳动者为本位的核心是理顺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劳动者为本位的客观前提,就是按照一条通则,即劳动作为创造财富的重要源泉,并且大家都是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除外)的情况下,劳动者利益的满足主要依靠自身的劳动,用《国际歌》里的歌词讲,就是“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一切靠我们自己”。不可能指望,谁能充当救世主给劳动者带来财富。经济学所能做到的,就是揭示出现实经济生活中影响劳动者充分发挥自身能力的利益关系矛盾,提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思路、办法。当然,必须考虑到,在生产社会化情况下,劳动也不完全是劳动者个人的孤立的行为(不是笛福笔下的海岛上的鲁滨逊),而是必须在社会分工和协作的条件下进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满足也必须建立在人们之间相互发生经济联系的基础上。这样,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结成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否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满足,是否有利于人们激发动力和约束行为,则不仅是劳动者所直接关心的,也是中国经济学面临的首要任务。同时,这也是中国经济学以劳动者为本位的具体体现。
关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而且具有其十分广泛的内容,有各种各样的展开形式。劳动者总是为着一定的经济利益才发生一定的经济联系(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对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展开分析,至少包括:有群体(群体可表现为企业、行业、单位、地区等)内部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不同群体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就群体内部而言,有作为管理者的劳动者与被管理者的劳动者之间以及各自之间的利益关系;就群体外部来说,有企业之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部门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有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分析,有所有者之间,以及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与作为非所有者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有所有者、经营者、职工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从经济过程的角度考察,有生产过程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交换过程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分配过程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费过程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经济过程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超出经济领域,有非经济部门与经济部门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等等〔6〕。完全可以断言,劳动者之间有多少经济联系,就可能有多少种经济利益关系。
但是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利益矛盾和障碍,因此影响着劳动者劳动的情绪,制约着劳动者能力的发挥和行为的规范。对此劳动者本人可能都有着深切的感受,经济和社会发展遇到的矛盾和困难、问题,也都能从中找到原因和答案。过去,人们以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有了公有制,就此推论出生产关系的天然优越性,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只有一致而没有矛盾,这完全是一种虚幻的梦想。追求生产关系(劳动者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平等、合理和进步,是劳动者非常现实的要求和愿望。并且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践,我们也都能体会到,为什么要深化企业改革而改革又难以深化?为什么要进行结构调整而调整又困难重重?为什么在开放不断扩大的同时又有不少资产和效益流失?为什么有些企业经营者一方面呼吁扩大自主权,另一方面又滥用自主权?为什么有些企业严重亏损甚至濒临破产,但“庙穷方丈富”,厂长、经理不仅没有丝毫损失,而且捞得足足的?为什么中央改革的决心很大,一些部门的中间抗阻却也很大,尤其是一些有权人士害怕失去既得利益?还有为什么有些人打着“改革”的幌子,以权谋私,明明从所谓“改革”中钻了空子,却又为“改革”大唱赞歌?等等,其实,这些也都可以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中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当然,这从侧面表明,解决和处理好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矛盾是非常现实和迫切的重大课题。
如何处理好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从劳动者自身来说,我们认为应该遵循这样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性原则。在劳动者之间,尽管客观存在着能力差异,参与经济活动的起点也不相同。但是,就劳动者的内在要求和愿望分析,应该说劳动者具有强烈的平等意识和追求,他们希望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劳动者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等级差别,没有超经济强制,没有人身依附。从改革的角度讲,企业不必作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劳动者也不必作为企业或单位的附属物。劳动者都要求自身的正当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而不受侵犯。诚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些劳动者确实存在着把别人隶属于自己的愿望甚至行为,也不排除有少数劳动者存在着依附于别人的心理,不过这应该认真寻找此种现象背后的体制原因,所谓存在决定意识。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劳动者追求平等和进步这始终是社会发展的主流,否则我们怎么也不能解释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趋势,并且劳动者平等意识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这亦即意识对存在的反作用。
二是诚实性原则。劳动者之间究竟如何相处?究竟如何与别的劳动者建立联系?从生产社会化以及分工和协作的要求分析,就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前提下。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之一。如果整个社会充斥着尔虞我诈、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欺上瞒下,就很难想象市场经济会有良好的秩序和健康的发展。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尽管某个人可能对别人不诚实,说话没有信用,他也可能不相信别人,但并不排除他自己却希望别人诚实守信。不过如果你对别人不诚实,又怎么能保证别人对你诚实,特别是保证你永远不受惩罚呢?用中国的古话来讲,必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作为一个劳动者,要处理好与别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坚持诚实守信,老老实实依靠自身的辛勤劳动、讲求信用,从而实现利益的满足。
三是互利性原则。一个劳动者,所以要与别的劳动者构成一定的经济联系,建立必要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当然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考虑的。但是这种分工与协作的结果,必须以给双方、或多方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为条件(即所谓“双赢”和“多赢”),否则,如果不能给别人带来利益甚至损害别人利益,这样的分工与协作就纯属多余,自然不可能持久。因此,劳动者之间构成某些经济联系,形成某些经济关系,互利性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光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别人利益,或者损人利己,很可能陷入极端个人主义,当然最后受到利益损失的不仅仅是别人,还包括自己。还需要指出,劳动者之间的互利性原则,是从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和出发点来讲的,并非是说劳动者要在社会经济过程中获得相同或相等的利益,在量上的差异具体要受到资源要素投入的质量以及承担风险大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这并不能否定经济活动的互利性原则。
从政府方面来讲,政府的责任关键是要按照劳动者建立公平合理经济利益关系的本质要求,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结合当前实际,主要是做好改革、立法、执法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直和正在进行的举世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旨在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和方面,亦即对劳动者之间尚欠公平和合理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改革,通过调整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然,这也表明改革的实质就是以劳动者为本位的实现。而反观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也在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理顺,束缚了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
所谓改革,乃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因此她无可回避地必然涉及到触动人们灵魂深处的利益关系。从改革实践来看,我们常讲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要明确界定不同分工条件下劳动者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获得收入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等)和责任,在保证劳动者主要依靠劳动的付出而获得自身利益的同时,规范和约束好自身的行为,做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不损害别人的利益,还要增进别人和社会的利益,并以此调整好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里包括:规定政府的管理职能,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赋予企业经营者所必需的自主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交税收、负责盈亏等);尊重和保护劳动者职工的正当权益,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同时要求劳动者主要依靠自身能力的提高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而且一般来说,由于劳动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同,拥有一定决策和经营权力的劳动者相对于没有经营和决策权力的劳动者,在现实经济利益关系中,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所以在解决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中,政府部门、企业的厂长经理应该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或主导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凡是拥有一定权力和地位的劳动者理所当然要有自我改革的勇气和魄力,抛弃特权观念,不为既得利益束缚住改革的手脚。任何劳动者个人,不论权力大小、利益多少,必须在权力、利益与责任之间形成对称的约束关系。不受约束的权利,最容易滋生腐败,最容易产生不平等且不合理的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劳动者之间建立起平等和合理的经济利益关系。否则,如果在改革问题上,总是把对方或职工当作改革的对象,总是企图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甚至打着改革的旗号,钻改革的空子,以权谋私、大捞一把。这样,劳动者之间平等合理的利益关系永远难以建立起来。
所谓立法,则是把体制改革形成的利益关系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马克思讲法是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也是上层建筑。立法,就是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把通过改制理顺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制定法律和法规,使这种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成为人们在实践中依以遵循的准则和依据。不然,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经常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劳动者的行为就难以规范,约束也缺乏根据,甚至出现主观随意性,或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使得人们之间即使已经理顺的利益关系也是暂时的,不具有长期性,当然得不到巩固和发展。
所谓执法,是指一旦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就必须成为处理劳动者之间利益矛盾的依据和准绳。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还不等于人们就会完全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完全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因此,人们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发生矛盾,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仲裁处理。从现实生活来看,一方面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有的还要根据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补充;但是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又没有严格执行,使得人们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比如地区之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封锁割据,一些经济矛盾纠纷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还有一些庸俗的亲朋好友关系,也容易成为执法的障碍。而如果有了法律又得不到认真执行,法律就很可能形同虚设,有法甚于无法,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还是难以得到保障。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关键是要加强执法监督,要提高执法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加重执法责任和成本,让循私枉法者受到严厉的惩罚,付出沉重的代价。最终,使执法成为妥善处理劳动者利益矛盾和争议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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