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同演进视角下的组织场制度化研究--以网络财务为例_互联网金融论文

企业协同演化视角的组织场域制度化研究——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联网论文,为例论文,视角论文,组织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基金公司披露的季报,截至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的规模达到5413亿元,而与各类互联网“宝”类产品对接基金的总规模,达到1.02万亿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互联网公司基于互联网思维,借助其庞大的用户资源,成功实现了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创新,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剧烈冲击。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孕育了一个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①

      随着“互联网+”概念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被正式提出,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互联网+”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优化配置资源的优势,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中,提升实体经济的生产力和创新力的经济发展形态。互联网金融属于典型的“互联网+”实践,这种从融合中诞生的新行业中,多个主体(例如互联网金融中包括了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构成了一个崭新的组织场域。新制度主义学派用组织场域(Organizational Field)来描述那些由组织构建的、在总体上获得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这些组织包括关键的供应者、资源和产品消费者、监管者以及提供类似服务或产品的其他组织。[1]研究发现,一个新的组织场域(行业)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制度的形成,因为这种制度化过程有利于推广其组织或者组织场域。[2-4]由于新兴经济体中的法律制度、职业和商业规范刚刚形成,组织场域的制度化现象在新兴经济体中尤为突出。

      从理论上看,组织场域是中心组织(既得利益者)与寻求改变规则的边缘组织(挑战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场合,各组织希望通过推动新的组织场域的制度化来保证自身的利益。现有研究强调制度创业者在制度化过程中英雄般的作用,并认为制度创业者的角色常常由边缘组织扮演。[5]事实上,中心组织也会调整并积极参与到制度化过程中,即成为制度创业者,因此有学者指出,组织场域中各行为者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对最终制度形成的影响才应该是关注的重点,[6]然而这种互动如何影响制度化过程尚未明确。[7]

      企业协同演化视角(Corporate Co-evolution)为明确这一过程做出了尝试。该理论指出,场域中各行为者可以通过“知识扩散”[8]机制和“权力影响”[9]机制影响制度化过程。然而,“互联网+”实践的最大特点是“融合”,现有理论对于这种新的组织场域制度化过程并不能提供很好的解释。一方面,“互联网+”的融合过程存在多主体间的多边互动,但是现有理论仅关注双边互动(如企业与政策制定者[9]或企业与消费者[10,11]),缺乏对多主体间多边互动的关注;另一方面,互联网思维中蕴含的知识特性,使得多主体间的互动不仅是竞争和冲突,[6]还有合作和共享,因此单一机制(或“知识扩散”或“权力影响”)分析无法给出完整的解释。此外,在“互联网+”的情境中,组织场域中的行为者表现出新的特征(例如,作为挑战者的互联网公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认为的缺乏资源的边缘组织,而是拥有一定资源的强势边缘组织),这种新特征可能使制度化过程与以往有所不同。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以下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在“互联网+”的情境下,新组织场域中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如何影响制度化过程?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较早也是较为成功的“互联网+”实践,其制度化过程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过程动态化等特征,恰好为回答以上问题提供现实基础。因此,选择互联网金融为案例,基于企业协同演化视角,尝试归纳“互联网+”情境下组织场域制度化的动态过程模型,以进一步打开组织场域制度化的“黑箱”。本研究将具体讨论如下问题:互联网金融场域中各主体如何选择互动策略?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如何影响新组织场域的制度化过程?互联网金融场域制度化的过程模型是怎样的?回答这些问题不仅能够发展现有理论,还对解释“互联网+”情境下新行业制度化过程中多个主体间的互动,以及相关行业政策的制定具有启示意义。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1.制度理论

      根据Nelson等的定义,制度是关于人类互动过程中劳动分工和协调一系列社会技术(Social Technology)的总称。[12]在组织场域中,学者们倾向于用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s)概念来概括与某一场域相关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它被定义为一种社会构建的、历史性的实践、假定、价值、信念或规则,通过它们人们能够生产和再生产物质、组织时间和空间以及为社会现实赋予意义。[13]制度逻辑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既是物质的也是象征性的,为行为者的行动、互动提供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导、限制着行为者实现组织任务和获得社会地位、信用、奖惩的过程。

      早期的新制度主义学者们强调,制度环境制约组织结构及其活动的各种方式。[14,15]近年来的研究出现一个转向——从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转向行动者对制度的影响。换言之,学者们开始关注制度变迁问题。例如,Fligstein指出,无论是在稳定的还是不稳定的制度背景下,行动者并非简单地受到其组织场域中制度逻辑的控制;相反,他们通过运用社会技术来重塑制度。[16]在对跨国企业的研究中,Morgan等指出,跨国企业作为能动者对制度变迁的影响。[17]Child等研究深圳盐田港的案例发现,外资企业能够通过权力影响机制与制度环境进行协同演化,推动制度变迁。[9]

      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概念正是为了强调行动者能够影响制度环境而提出的。[18]制度创业者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由组织构成的群体,他们提出新的社会技术,动员资源促使这些新的社会技术制度化,形成新的符合其利益诉求的制度。[19]在组织场域研究中,学者们用中心—边缘结构来描述场域中的等级关系,也就是说,组织场域中存在中心组织和边缘组织。然而,Greenwood等指出,制度创业者产生于中心组织还是边缘组织仍是一个谜。[20]中心组织虽然拥有资源推动变革,但由于有既得利益而缺乏变革动机;反过来,边缘组织拥有变革动机,但却缺乏推动变革所需要的资源。有学者指出,边缘组织更加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因为它们受到压迫,更可能通过集体行动发动“革命”,[21]但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为制度创业者蒙上一层英雄主义色彩。[6]

      事实上,除了边缘组织的能动性外,组织场域中的其他行动者也具有能动性,而制度化过程是在多个行动者的共同影响下逐渐演化的。Giddens认为,任何行动者能够干预这个世界,也能够抑制这样的干预,从而影响特定过程的结果或特定事件的状态。[22]无论是边缘组织还是中心组织都希望在制度化过程中嵌入自身利益,但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制度化过程最终演变为各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互相博弈的过程。Khavul等的研究部分证明了这一点,他们对危地马拉小微金融业的研究发现,小微金融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既得利益者/中心组织)等主体之间的争斗和冲突,影响了制度行业的制度化过程。[6]

      2.企业协同演化理论

      在揭示组织场域内各行动者对场域制度化的影响机制上,企业协同演化做出了一定尝试。该理论主要关注企业和其所在环境之间互动式的发展路径,强调环境中不同力量与企业之间的动态互动过程。Child等指出,协同演化不仅仅会通过学习机制(本文称之为知识扩散机制)进行,还会通过权力影响机制[9]进行,下文将对这两种机制做进一步回顾。

      (1)知识扩散机制

      知识扩散机制源自Boisot知识资本理论中的社会学习周期(Social Learning Cycle)。[8]在知识资本理论中,Boisot提出一个I-空间(I-Space)框架来分析信息经济中知识资产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作用。具体看,个体的新知识在两个因素(可编码性和可抽象性)的影响下,通过社会学习周期进行动态扩散。在这一周期中,个体特定知识经过努力构建,会去掉默会的具体细节并获得一般性,于是可以由其他人来分析和使用,而一旦这种知识扩散受到其创造者的控制,就成为一种专有的资产,能够带来竞争优势。

      社会学习周期实际上反映了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基于知识扩散的互动。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一系列关于行动者如何行动的非正式、不明确的规范,或者是一系列明确界定的合约、法律或规制,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即制度逻辑)。个别行动者会尝试提出一些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能、提供更多交易机会的替换性交易规则(如新的产品架构或商业模式),这种交易规则以知识的形式存在,一旦成功扩散,就可能逐渐固化下来成为一种制度。[23]

      根据Boisot的框架,交易规则的扩散程度取决于它的可编码性(Codification)和可抽象性(Abstraction)。编码是行动者运用一些常识框架对他们经历过的某些现象进行概念边界的界定的一个过程。抽象指找出不同事物之间的共性,它将观察到的现象用一个已经建立的分类架构进行分组。[24]如果一个规则所包含的知识更加具有可编码性和可抽象性,即更加清晰和具有适应性,那么这些规则的扩散速率将会更快,被制度化的可能性也更高。

      在新交易规则的扩散过程中,不同行动者对规则会有不同的解读。个体行动者可能以特殊方式理解它,并将已经被抽象和编码的规则与某些特殊情形结合,导致一些规则在特定情景中发生变化。换言之,新规则是在一个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演化过程中扩散的。随着不同行动者接触到这些新规则,某些规则最终会被社会整体认为是高效率的,并得以结构化。[22]而这些结构化了的规则反过来会制约、改变个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知识扩散也可能遇到有意识的阻碍。具体而言,由于知识扩散过程中存在被其他个体行动者重新解读的可能性,这些行动者可能有意识地对该知识进行加工,也就是说,在新规则的制度化过程中嵌入自身的利益考虑。替代性的交易规则往往会触及既得利益者的核心竞争优势,因此他们主动限制知识扩散的可能性更高。

      (2)权力影响机制

      制度主义者认为,组织嵌入一个由社会和政治关系构成的关系框架,是企业向政策制定者表达利益诉求的直接渠道,同时也是政策制定者对某些企业的政策和实践表达认同的渠道。[14]在这一关系框架中,权力资源是行动者影响制度环境的基础,拥有更多资源的企业在政治上更加活跃。[25]根据French等的归纳,权力有五种来源:(1)拥有用于奖赏的物质资源;(2)拥有实施或取消奖赏的强制力;(3)拥有其他行为者所认同的合法性;(4)拥有其他行为者认同的权力相关性;(5)拥有能够令他人信服并接受的专业性。[26]运用这些权力资源的主要目的是引起政策制定者的重视,在“体制吸纳”过程中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27]

      行动者可能在同一时间拥有不同来源的权力,但是拥有权力资源不等于拥有影响力。权力影响指的是企业运用权力资源,通过动员更多行动者参与游说或建立合法性的方式来影响监管者对相关组织场域的政策制定过程。[28,29]首先,企业可以基于共同利益诉求动员其他行动者形成集体行动。Seo等认为,现有制度安排较多反映权势较大的人物和利益集团的诉求和目的,而难以反映权力较小的成员和集体的利益诉求,因此会产生制度矛盾。[21]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的行动者就会有变革意识,会引导众多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行动者参与制度变革实践。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构建合法性来影响政策。合法性是一种社会认知或假设,是一个具备规范、信仰及价值观念的社会系统内某个个体的行动被其他社会活动认为是正确、适当以及希求的。[30]除了本身具有的自洽合法性(教育背景、资历、认证、市场地位)之外,行动者可以通过资源获取、网络构建、组织治理和市场运营等组织行为努力赢得战略合法性。[31]企业无论通过集体行动还是构建合法性,其目的是引起政策制定者的重视,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

      3.本文研究思路

      随着“互联网+”的重要性上升到国家层面,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是一个大趋势,与金融、医疗、农业、教育、制造等行业的融合已逐步展开,意味着一系列新组织场域的诞生。为这些新城域制定规则是保证其平稳发展的制度基础,然而却鲜有研究对此进行深入探讨。新情境下的制度化过程是在多个主体共同影响下逐渐演化的,企业协同演化理论为解释该过程做出了初步的尝试。知识扩散机制反映的是主体所提出交易规则本身的特性对制度化的影响,权力影响机制反映主体的身份特质的作用,这是影响制度化过程的两个基本因素。但是,一方面,现有研究仅从双边互动进行讨论(如企业与政策制定者[9]或企业与消费者[10,11])。然而,互联网公司进入到传统行业,势必与其中的多种组织进行互动,其互动过程将以多边互动为主,现有理论无法解释这种多边互动。另一方面,现有研究仅从单一机制进行分析。例如,Child[9]研究关注权力影响机制的作用。此外有研究仅仅关注制度化过程中的冲突。[6]但是,互联网“融入”传统行业意味着互联网思维的共享(合作),而互联网公司本身逐利性及其资源积累又意味着它们是强势的挑战者,将与行业内组织展开激烈竞争,这要求研究者从一个兼顾竞争与合作的视角进行探讨。据此,本文提出一个既包含组织场域中的多个主体,又具有动态演化思维的基本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在此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选择典型案例(互联网金融),尝试归纳出一个更为完整、具体的新组织场域制度化过程模型。

      

      图1 基本分析框架

      二、研究设计与案例介绍

      1.研究设计

      与演绎思路相比,案例研究能够对研究对象进行厚实的描述,掌握现象的复杂性,因此在回答“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时具有突出优势。[32]本文选择“余额宝”及其所在的组织场域作为研究案例,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新兴经济体中的组织场域制度化过程是对现有的基于成熟市场研究的补充。新兴经济体的特点是制度规范不完善,因此各行为者均希望在制度化过程中嵌入自身利益。由于各行为者的利益诉求不同,社会、政治影响力也不同,这些力量的相互作用对于一个新组织场域的形成造成影响,这些现象在成熟经济体中是难以观察到的。其次,案例研究对象选择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是独特性。[33]互联网金融无论在国内外均是一个新兴事物,具有独特的研究启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的典型案例,理解该行业的发展过程不论对新时期金融政策的制定,还是对传统行业的创新均具有参考价值。最后,本研究需要细化制度化过程的机制,属于已有文献没有深入解答的内容,要求有更丰富的案例数据支撑,因此以探索性的单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32,34]

      在数据收集上,本研究收集了多方面的资料进行多角度验证。[32]资料的主要来源有:(1)一手资料,即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深度访谈。访谈对象包括:互联网公司的“宝”类业务负责人、商业银行“宝”类业务负责人、省级金融办官员、从事金融中介行业的专业人士、从事金融研究的专家学者等。访谈时长平均为1个小时,访谈过程均有录音并整理成访谈资料。另外,考虑到数据分析与数据收集的迭代问题,本研究还就某些问题进行了后续访谈。表1是访谈对象的汇总。(2)二手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的书籍,如李耀东等所著的《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35]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刊杂志的报道、部分企业的季报(如天弘基金发布的季报)、互联网的报道、专业机构发布的行业报告(如家财网发布《互联网金融宝宝类理财产品白皮书》)等等。

      在分析上,本研究采用定性分析方法。首先详细阅读访谈资料、文本资料,形成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记录性文字材料。[36]在此基础上运用数据概念化和归类法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且数据收集与数据分析反复迭代,[37]如对访谈者进行后续访谈等。另外,在分析过程中还将分析的阶段性结论与现有理论进行对比,使分析数据与理论不断交叉进行。同时,采用了模式匹配、竞争性假设等分析技术。[32]

      

      2.案例介绍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于2013年6月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这种通过互联网销售理财产品的模式最大的特征是门槛低、流动性强、操作简便,因此很快获得大量个人用户的认可,销售规模迅速扩大。这一模式也很快引起包括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关注,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推出类似产品超过30种,整体规模已经超过万亿。表2是目前市场上主要“宝”类产品的汇总。

      

      三、研究发现

      1.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边缘组织与中心组织的特征

      组织场域是生产性组织、交易伙伴、购买商、竞争者、规制机构等组织的集合。在互联网金融这一组织场域中,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既是生产性组织,又互为交易伙伴、竞争者,而政府(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是主要监管者。根据组织嵌入自身利益的能力大小,学者们用中心—边缘关系来区分场域中不同组织,越接近中心的组织越将制度逻辑当作理所当然。[20]本案例中,尝试进入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公司是主要的边缘组织。以往研究中对边缘组织的界定是弱势挑战者,即有变革意愿、但缺乏资源,仍尝试“跨界”经营的互联网公司。虽然它们在金融行业“相对地”处于边缘位置,但其拥有一定的资源积累,能够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形成影响力。总结起来,边缘组织的基本特征如下:(1)场域的新进入者,嵌入原有制度中的利益少,变革意愿强,希望通过改变制度逻辑以重新嵌入自身利益;(2)有较明显的市场导向,秉承互联网精神(分享、协作、自由、平等、普惠、民主),[38]关注用户、注重用户体验,同时具有创新精神,能推出创新性的产品,并且全力推广;(3)希望通过知识、信息的扩散来扩大认知度;(4)在金融行业中的权力资源相对较少,但能够利用其在互联网领域掌握的资源形成影响力。

      相应地,中心组织的基本特征如下:(1)场域中的主导者,嵌入原有制度中的利益较多,缺乏变革的动机;(2)具有一定的市场导向,又拥有一定的垄断特权,缺乏创新精神,基于原有产品和盈利模式展开业务,注重大客户;(3)善于从信息不对称中获取收益,不希望分享知识、信息;(4)拥有各种权力资源,能够直接影响政策。

      总之,互联网公司扮演进攻者的身份,而商业银行扮演防御者的身份,身份特征影响了它们在互动过程中的策略选择。表3归纳了互联网金融中的边缘组织和中心组织的特征。

      

      2.互联网金融场域制度化的两阶段协同演化过程

      在进入具体的过程分析之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制度逻辑进行归纳。制度逻辑指组织场域中那些理所当然的假设、规则、规范和边界,它支配着行为者的行动。[39]一个稳定的组织场域中,各组织会根据一定的惯例进行互动,对于哪些组织属于这个场域、哪些组织不属于也具有较强的共同意识。[20]在“余额宝”未推出之前,市场参与者对于货币基金由谁销售、如何销售均已达成一定的共识,已存在一定的制度逻辑。通常情况下,货币基金(基金公司)或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线下销售。传统线下销售模式的主要特点有:(1)门槛限制(基金产品最低1000元、银行理财产品最低5万元);(2)流动性限制(固定投资期限最少15天,不能提前赎回,也不能追加投资)。这是传统金融业的交易规则,也是制度逻辑的核心。“余额宝”及后来出现的“宝”类商业模式向组织场域的潜在参与者传递一种普惠性、碎片化的理财理念,打破了金融行业固有的制度思维。这一现象在访谈中也得到体现(专#1):“现在很多人说传统行业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其实我认为不能叫冲击,应该是一种融合,就是将互联网这种便利的思维融入到传统的业务中,使很多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具体而言,这一商业模式反映出公平、普惠等互联网精神,核心目标是吸收社会上闲置、零碎的资金,并为这些资金提供合理的收益,特征是门槛低、流动性强且操作简便。这些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是互联网金融制度逻辑的核心构成。

      制度化初期商业银行(中心组织)几乎保持沉默,但是随着“余额宝”吸收的资金突破千亿元(2014年一季度规模超过5000亿元),各商业银行开始意识到危机,于是纷纷采取行动。由于商业银行集中采取行动开始于在2014年1月,因此本文以2014年1月为时间节点,将制度化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1)第一阶段的协同演化过程及各主体的制度化策略

      根据第一阶段的关键事件(见表4)归纳出第一阶段的过程模型,如图2所示。具体而言,不同组织间的合作(例如,“宝”类产品与货币基金产品之间的对接)是制度逻辑扩散的重要渠道,因为业务上的对接要求不同组织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从而提升了双方的互动水平,使知识扩散(对于其他组织来说是知识吸收)成为可能。根据Zahra等的总结,知识吸收包括获取、内化、吸收和利用等过程。[40]案例中最明显和直接的体现是“支付宝+天弘基金”的组合。天弘基金通过获取支付宝的互联网知识,重新定位了目标客户,将传统的货币基金产品转变成一种集理财和支付两种功能的新产品。随着这种蕴含互联网金融制度逻辑的新产品的成功,天弘基金也一举成为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随后,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这一“点”上的成功,导致其他互联网公司和基金公司纷纷效仿,最终促成了制度逻辑在“面”上更大范围的知识扩散,成为行业内的标准。此外,支付宝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竞争(如支付宝与微信支付间的竞争)。在竞争中,其他组织会主动获取与“余额宝”产品相关的知识,从侧面促进了制度逻辑的扩散。竞争与合作的事实在与负责开发某一款“宝”类产品总监(互#1)的访谈中得到体现:“我们的对手其实就只有一个,就是支付宝。它们起步早,确立了市场位置,我们只能瞄准那些没有被涉及的领域,但这个很难……与基金公司谈合作不难,因为它们本身也希望自己的理财产品有销量,还有一个难点是与银行的合作,一般它们都是不太积极,所以需要经过多次谈判,才能最终达成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当其他组织将制度逻辑进行内化和利用之后,就会对其产生认同,由于行业内的理念、规则和标准由支付宝率先提出,当它们被广泛认同时,支付宝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也获得了合法性。

      对于各组织本身来讲,它们基于制度逻辑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化策略。其中,边缘组织利用其他场域的客户资源,以及制度逻辑本身较强的可编码性和可抽象性,积极推广新的互联网金融制度逻辑。中心组织由于既得利益的存在选择了吸收和重新解读新的制度逻辑,并尝试阻碍制度逻辑的扩散。其他组织则意识到新逻辑所带来的价值而在竞争与合作中选择吸收和推广。下文将对各组织的策略选择做具体分析。

      

      

      图2 知识扩散阶段的协同演化过程及制度化策略

      ①边缘组织的制度化策略

      边缘组织是整个制度化过程的发起者,与以往认为的缺乏资源不同,案例中的边缘组织同时拥有动机和资源来发动变革,推进组织场域制度化。变革动机来自互联网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导向,它们关注用户体验、用户需求,注重创新,当发现目前的金融体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就希望对其进行变革。资源则来自电子商务行业,即支付宝将电子商务中与金融行业“共通”的资源利用起来。具体看,“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开发的,而支付宝是阿里巴巴2003年为淘宝网量身定制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而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处于中心地位,拥有庞大的用户资源。显然,电子商务中的用户资源与金融业的用户资源存在一定的“交集”,即用户资源在两个行业中的作用是“共通”的。支付宝能够在2013年6月向超过3亿的用户推广“余额宝”业务和互联网金融理念,正是利用了用户资源的共通性。

      此外,由于“余额宝”模式背后的制度逻辑具有较高的可编码性和可抽象性,因此扩散的程度较高。根据Dretske[24]的研究,可编码性指知识能否清晰界定的程度。“余额宝”是一种通过将客户的账户余额与货币基金挂钩的余额增值服务,而且其技术标准也相对成熟,业务边界十分明确,因此可编码性较高。这一点在与银行职员(银#1)的访谈中也得到证实:“……其实这个业务的技术要求不高,基本上没什么门槛,有些技术早在几年前就有了,也有很多专业机构在提供,只要有业务对接口就能展开,关键就看银行做不做”。可抽象性指的是知识所包含不同事物共性的程度。“余额宝”业务代表的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财理念(碎片化、普惠性理念),被借鉴到其他业务的可能性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它蕴含的碎片化和普惠性理念成功被几亿用户所认识,成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标准。例如,构成“余额宝”优势之一的货币基金购买和赎回的“T+0”规则,转化成用户体验就是简单地几个按键即可完成购买和赎回,技术上的实现难度不高,甚至有基金公司比“余额宝”更早使用该技术,因此它很快就取代原来的“T+1”或“T+2”规则,成为“宝”类产品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理念、规则和标准被广泛认同的同时,率先推出“余额宝”业务的支付宝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一举成为行业内的领头羊,获得了合法性。

      ②中心组织的制度化策略

      推出类似产品意味着对吸收的知识进行利用,对知识扩散有积极的作用,并不是所有其他组织都希望制度逻辑广泛扩散。案例资料显示,商业银行是传统金融行业的核心,其主要收益来自存款利息与贷款利息之间的利差,而客户对银行储蓄业务的习惯性依赖体现出银行在金融行业旧制度中嵌入的利益。推行新的模式意味着改变客户的习惯,直接影响到银行的收益,所以商业银行根本不希望这种模式被推广。正如访谈者(银#2)所说的:“说实话,银行的利润来自借贷之间的利差,这几年竞争压力虽然大,但是银行始终能盈利,靠的就是这个,短时间内是不会改变的……”因此,虽然商业银行在与支付宝的业务合作中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宝”类产品,也有能力推出类似业务,但是它们大部分选择按兵不动。根据表4显示,2013年下半年仅一家银行(兴业银行)推出类似业务,而且是在年底推出的。银行希望集体向市场发出一个不看好“宝”类产品的信号,试图以这种解读此来阻止新制度逻辑的进一步扩散。

      ③其他组织的制度化策略

      余额宝业务需要与货币基金产品对接,因此支付宝与基金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基金公司迅速从合作过程中获取与该模式相关的知识,随后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该模式进行内化、吸收并加以利用。事实也是如此,2013年下半年其他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和部分商业银行通过知识吸收过程,纷纷推出类似产品,并在2013年年底掀起一股“宝”类产品的热潮。

      (2)第二阶段的演化过程及各主体的制度化策略

      在前期的合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并没有意识到互联网的影响力,但是随着“余额宝”吸收的资金突破千亿(2014年一季度规模超过5000亿元),各商业银行开始意识到危机,于是纷纷推出类似产品,同时向监管机构施压,要求取消某些有利于互联网公司的政策特权,重新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商业银行的不重视使互联网公司获得喘息的机会,“宝”类产品在短短半年内已经站稳脚跟,积累了一定的权力资源,因此,互联网金融制度化的第二个阶段主要是边缘组织和中心组织之间基于权力资源的正面对抗。表5列出了这一阶段的关键事件和影响。

      

      图3 权力影响阶段的协同演化过程及制度化策略

      基于第二阶段的关键事件,同样归纳出这一阶段的过程模型(如图3所示)。在制度化的第二个阶段中,各组织基于权力资源影响制度化过程。由于处于中心位置,商业银行拥有各种不同的权力资源,通过组合式地发挥这些权力资源,采取模仿、集体制约、集体游说、舆论引导等策略,成功地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界定清楚,并且成功游说监管者出台制约互联网公司发展的政策。相比之下,边缘组织缺乏强制性、相关性资源,因此无法集体游说监管者,只能通过专业性和合法性来影响监管者的政策制定过程。下文将具体分析中心组织和边缘组织的策略选择。

      

      ①中心组织的制度化策略

      前文提到权力有五种来源,行为者可以在同一时间运用两种或更多种权力来发挥影响力。具体而言,商业银行拥有以下权利:用于奖赏的物质资源,如庞大的客户资源;实施或取消奖赏的强制力,如限制、取消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拥有其他行为者所认同的合法性,如法律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身份;拥有其他行为者认同的权力相关性,如在长期在金融行业中的主导地位;拥有能够令他人信服并接受的专业性。商业银行在各种权力资源上均有丰富的积累,基于这些权力,采取模仿、游说监管者和舆论引导等策略影响制度化过程,下文将做具体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并不希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影响到其原来的业务模式,因此其影响制度化的目的主要是限制互联网金融,或者将传统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区分开,从而保证其原来的利益。

      第一,集体制约。商业银行意识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中越来越落后,因此,它们开始采取集体行动应对互联网公司的挑战。本案例发现,基于强制力资源商业银行开始限制“余额宝”的业务规模。最主要的手段是集体限制转账额度、拒绝协议存款以及关闭快捷支付通道。③限制转账额度的影响是直接将“宝”类业务限制在小额消费支付领域,是银行集体为“宝”类产品定性而使出的杀手锏,而拒绝协议存款和关闭快捷通道则限制了“余额宝”的效率。可以说,商业银行通过这些策略成功限制了“余额宝”。

      第二,集体游说监管者,影响政策制定。首先,通过行业协会,集体制约“宝”类业务。2014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考虑出台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将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存放银行的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其次,集体游说监管者出台新政。央行于2014年3月公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该政策与银行自身所采取的措施相呼应,直接将“宝”类业务限制在小额消费支付领域。在与政府官员的访谈中,他同样指出(政#1):“一般认为政府的政策是拍脑袋出来的,其实也不是,政府也会参考一些意见,当然参考的时候存在一个通道问题,谁说得上话谁说不上话是有区别的……”再次,集体游说监管者取消不利于银行的政策。2014年3月,部分商业银行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求援”,希望窗口指导认定“货币基金提前支取银行协议存款不罚息”这一条款违规。同年6月,基金公司“提前支取协议存款不罚息”的政策特权被正式取消。这直接影响到“宝”类业务的收益率,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余额宝”的收益跌破5%,并且持续下跌。图4为2013年6月到2014年8月“余额宝”收益率的走势。在对访谈者(互#2)的回访中也证实了这一点:“‘余额宝’业务最近应该受到比较大的影响,以前很多淘宝店主直接把钱放在账户内,随时转进转出,现在估计都不行,因为每次只能转一小笔钱,这会影响他们进货时的现金流……”

      第三,利用其专业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影响舆论。2014年4月的博鳌论坛互联网金融分论坛上,银行家马蔚华、董文标公开表示不看好“余额宝”。例如,董文标指出:“这个东西(‘余额宝’)大家不要担心,也不要担心我们成了末代恐龙或者什么家伙,那是忽悠的。”“我跟马云说你做虚的,我们做实的,一定要虚实结合,这样双赢。我们做实,同时我们也做虚,我们自己也可以虚实结合。不管到什么年代,你做虚的就是虚的,实的还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其他各银行高层人员在不同场合也发表过类似讲话。此外,在集体限制支付额度之后,各大银行纷纷在媒体上表示,银行采取的策略是出于安全考虑。

      

      资料来源:根据天弘基金公布的数据整理。

      图4 “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

      ②边缘组织的制度化策略

      尽管在金融行业属于边缘组织,但支付宝有能力积累权力资源。首先,如前文所述,在电子商务领域大量的用户资源成为其进一步发挥影响力的基础。其次,在半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支付宝通过网络构建、市场运营等行为积累了一定的战略合法性,[30]成为其权力资源的重要基础。根据案例资料,具体的制度化策略有两个方面。

      首先,体制吸纳策略。体制吸纳指的是这样一个过程,政府把社会中的精英或精英团体吸收进行政决策框架。[27]政府进行体制吸纳的方式包括立法、司法吸纳,政党组织吸纳和传播媒体吸纳,具体的方法有信访、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座谈会等。由于在规模、业绩上的出色表现,支付宝得到政府的肯定,监管部门也通过一些渠道为互联网金融正名。例如,2013年10月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上,李克强总理与马云进行了会谈。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首次被提到,在《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中,各第三方支付公司均有参与。有访谈者表示(互#2):“我们的直属领导有参加一些政府的座谈会,具体内容不知道,主要就是将我们的诉求表达出来……”另外,央行行长也通过媒体表态不会取缔“余额宝”等金融产品。

      其次,通过舆论影响公众对银行行为以及新政策的理解。边缘组织在强制性资源上相对缺乏,除了以实际表现影响环境以外,只能基于企业家个人声望等合法性资源来影响舆论。马云作为最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之一,通过公开渠道表达对银行集体制约余额宝、游说监管者出台限制性政策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舆论对银行行为以及监管者的看法。

      四、研究结论与讨论

      基于案例分析,本文理清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脉络:2013年6月,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向其3亿用户推出一款名为“余额宝”的基于互联网渠道销售用户余额增值服务。由于具有高收益、操作便捷等特点,该产品的规模用半年时间便超过5000亿元,引起强烈反响。“互联网金融”一词也开始进入消费者、投资者的眼中。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先行者的支付宝公司在行业标准、规范等方面拥有话语权,它基于互联网精神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逻辑,并通过知识扩散机制使这些制度逻辑逐渐变成一种理念、标准和规则,以此来维持自身利益。随着“余额宝”和其他“宝”类产品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为了在新行业的制度化过程中也融入自身利益,它们基于权力资源,一方面积极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与边缘组织竞争,另一方面集体游说监管者出台新政策,成功地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边界界定在小额金融业务,实现限制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既得利益的目的。互联网金融制度化的过程机制如图5所示,下面就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1.制度创业者角色的扮演者

      新制度主义者认为,行动者的位置会影响他们进行变革的动机和能力。一方面,边缘组织有动机发动变革以破坏现存组织场域,包括场域的边界或者逻辑,但是新的制度逻辑需要动用资源(资金和声望)才能被广泛采纳,[6]而边缘组织往往没有足够的资源。另一方面,中心组织拥有这样的资源,但是由于它们嵌入组织场域的中心,缺乏进行变革的动机。[6]这是一个现有理论关于制度创业者扮演者的“悖论”,然而本案例中的边缘组织是来自互联网行业的强势挑战者,它们可以借助其在互联网行业的资源,因此既有变革的动机,又有变革的资源。同样,一旦发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且当变革不可避免时,中心组织同样会参与到新场域的制度化过程中。也就是说,在新组织场域的制度化过程中,无论是边缘组织还是中心组织,均能够扮演制度创业者的角色。

      2.互联网金融场域制度化的协同演化机制

      如图5所示,互联网金融场域的制度化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协同演化过程以知识扩散机制为主导,第二个阶段的协同演化过程则是以权力影响机制为主导。“知识扩散”和“权力影响”是企业协同演化的基本机制,通过案例研究进一步发现,在多个主体制度化策略的共同作用下,两种基本机制展现出特有的模式。下文将对两种模式分别进行归纳和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命题。

      

      图5 新组织场域制度化的协同演化过程

      (1)知识扩散机制的具体模式

      知识扩散的具体演化模式可以归纳为“扩散—吸收—阻碍”,即边缘组织主导制度逻辑的扩散,其他组织吸收并扩散,中心组织阻碍扩散。制度逻辑作为一种知识,其可编码性和可抽象性影响扩散程度,[24]但本文发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境因素影响到了扩散过程。首先,边缘组织本身的资源是一个关键因素。支付宝公司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阿里巴巴是一个多元化的企业集团,旗下还有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场域的子公司,这些公司在电子商务场域拥有绝对的资源优势,处于中心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其内部资源可以实现共享,因此,支付宝公司能够使用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资源(主要是用户资源)来推进其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业务。其次,在扩散过程中,其他组织对该制度逻辑的价值判断也是一个关键因素。研究指出,一个竞争性场域的诞生会引起相邻场域中其他行为者的注意,并产生互动和学习。有的行为者出于效率原因会尽早采纳新的实践,有的则由于意识不到新实践的适用性或优势而在一开始选择反对。[41]因此,虽然知识特性是制度逻辑传播的主要影响因素,但是各主体的特征也会影响到扩散过程,这是过去知识扩散研究所忽略的。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1:组织场域制度化的第一阶段是一个基于知识扩散的协同演化过程

      命题1a:当边缘组织拥有资源,且其传播的制度逻辑在可编码性和可抽象性较高时,其制度逻辑扩散程度较高,能被其他组织吸收并逐渐固化为制度。制度化过程反过来能够增加边缘组织的合法性

      命题1b:当无法意识到新制度逻辑的价值时,中心组织倾向于只吸收新制度逻辑但不进行推广

      (2)权力影响机制的具体模式

      权力影响机制的具体模式可以归纳为“限制—游说—吸纳”。限制和游说是中心组织所采取的策略,而且中心组织倾向于采取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指的是多个个体参加的、具有自发性的制度外行为。[42]有研究指出,边缘组织往往处于弱势具有变革意识,它会引导众多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行动者参与制度变革实践。[21]本研究进一步发现,弱势是相对的,不一定只有边缘组织才会处于弱势,中心组织受到边缘组织的挑战时也会暂时性地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心组织也会联合起来采取行动。这体现出集体行动在制度化过程中的重要性,无论对于中心组织还是边缘组织。吸纳则是一个相对被动的制度化策略,政策制定者对金融创新持积极态度,因此希望从成功的实践者中吸取政策建议。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2:组织场域制度化的第二个阶段是一个基于权力影响机制的协同演化过程

      命题2a:当受到中心组织的制约时,边缘组织会运用积累的权力资源(专业性、合法性),通过体制吸纳、舆论引导等过程影响制度化过程

      命题2b:当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时,中心组织倾向于运用多种权力资源(物质资源、强制性、相关性、合法性和专业性),采取集体限制、集体游说监管者和舆论引导等方式影响制度化过程

      3.互联网金融场域制度化过程的多主体、动态协同演化特征

      Janzen将协同演化定义为一个物种的个体行为受到另一个物种的个体行为的影响而产生的两个物种在演化过程中发生的变化。[43]在自然界中很少存在一对一协同演化的物种关系,同样,在互联网金融中,协同演化过程也是多个主体共同参与,这些主体包括互联网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政策制定者。多主体协同演化是组织场域制度化的主要特征。

      另外,Agiza等[44]指出协同演化既有正向也有负向。互联网金融场域中的协同演化的正向作用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互联网公司获得合法性。根据Suchman的定义,合法性指的是在一个具备规范信仰及价值观念的社会系统内某个实体的行动被其他社会活动者认为是正确、适当以及希求的。[30]率先进入的企业更可能抓住先动机会获得先动优势(First-mover Advantage),如领先确立品牌认知地位、受到更多的关注。这为先动者提供优先决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话语权,提升了其合法性水平。[45]另一方面,中心组织提升了其适应能力。缺乏变革动机是中心组织的问题,边缘组织的挑战刺激了中心组织,使中心组织不得不认真思考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并积极应对。负向作用则体现在对互联网公司的限制性界定。随着转账额度上的限制,以及一系列条文的出台,“宝”类产品被限制在小额支付业务范围,限制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模。

      此外,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演化过程。具体说,一开始场域中的某一个主体提出新制度逻辑,在第一个阶段中被其他主体吸收、解读,形成行业标准、规则,在第二个阶段中被政策制定者吸纳,最终演变成制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从个体到群体再到国家的不断演进的过程。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3:组织场域制度化过程是一个多主体、动态的协同演化过程。制度逻辑从个体知识逐步转化成行业标准、规则,随后在多方权力资源的共同作用下最终演化成制度

      五、理论启示

      1.理论贡献

      本研究基于企业协同演化视角,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制度化过程为例,探讨“互联网+”背景下组织场域制度化过程机制。研究发现,新情境下组织场域的制度化过程的不同阶段存在不同机制以及特有的模式,研究的理论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破解制度创业者“悖论”。由于存在制度创业者的“悖论”,新制度主义者认为组织场域制度化过程由谁来扮演制度创业者尚未明确。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由于新组织场域具有“融合”特性,强势的边缘组织能够动员资源发动变革,中心组织则具备一定的变革动机以适应环境变化。进一步讲,互联网思维影响下的传统行业将逐渐地“去中心化”,即原来的中心—边缘结构可能逐渐消失,在这种情形下每个主体都会尝试成为制度创业者,因此,原来认为边缘组织缺乏资源、中心组织缺乏动机的观点不能解释新的情形。Schumpeter指出,创业者并不是一种职业,也不是一个持续存在的状态,其不会形成一个社会阶层。[46]换言之,制度创业者的身份并不是固定的,只要需要在制度化过程中嵌入自身利益,各行为者就会采取行动,动用各种资源影响制度化的过程。

      (2)提出一个关于组织场域制度化的多主体、动态的协同演化模型,揭示了协同演化机制,发展了企业协同演化理论。一方面,过往的研究仅从单一视角对制度化过程进行分析,但是在“互联网+”的情境中,互联网思维的知识特性以及互联网公司的主体特性,使知识扩散机制和权力影响机制的影响均发挥作用。相对于单一、静态的机制研究,将这两种机制纳入同一个理论框架有利于揭示制度化的动态过程,这是对企业协同演化理论的拓展。另一方面,既往的协同演化研究大部分从双边互动角度进行探讨,本文进一步探讨当存在多边互动时的协同演化过程时,发现当场域中存在多个主体互动时的制度化过程机制。具体讲,多主体互动在知识扩散阶段的机制可以归纳为“扩散—吸收—阻碍”,在权力影响阶段的机制可以归纳为“限制—游说—吸纳”,这是对协同演化理论的发展。此外,虽然Khavul等[6]的研究证明了多主体互动对制度化的影响,但是他们仅仅关注不同主体之间的争斗和冲突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本文发现,影响制度化过程的不仅仅是竞争和冲突,还有合作和共享,进而提出一个更完整的模型弥补现有理论的不足。

      (3)揭示制度化过程中不同组织的制度化策略选择。与制度化过程相对应的是企业的制度化策略,归纳不同企业的制度化策略对企业(家)的制度能力[47]研究具有理论启示。虽然说制度能力是制度创新、突破制度约束,促进企业成长的能力,但是在什么时候需要什么能力则是一个策略选择问题。本研究发现,在制度化前期,边缘组织在市场战略上属于先行者,[46]因此它的策略是保证新制度逻辑在扩散性上具有优势,并基于自身拥有的资源大力推广这种逻辑,以获得品牌认可度。中心组织由于尚未认识到新制度逻辑的价值,尽管吸收了相关知识,但对其保持消极的态度。在制度化后期,边缘组织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在专业性和相关性上面也得到提升,因此能够运用这些权力资源,通过体制吸纳途径,影响政策制定者的决策。中心组织则拥有更加丰富的权力资源,但是由于在业务发展中处于落后位置,而且面临着不确定性,它们选择模仿、集体制约、集体游说等策略,或直接影响边缘组织,或影响政策制定者,以此来影响制度化的过程。这些发现对企业(家)制度能力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

      2.实践启示

      (1)在“互联网+”实践中,对于尝试进入传统行业的边缘组织来说,在制度化过程中需要同时重视知识扩散机制和权力影响机制。首先,在知识扩散机制上,由于边缘组织往往是新模式的创造者,因此也自然而然成为新模式的推广者。在新模式推广初期,边缘组织掌握着话语权,因此需要利用在这个阶段的优势,构建合法性,积累权力资源。具体看,边缘组织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对其进行宣传以扩大知名度,或者组织场域中其他边缘组织,通过联合举办活动(如论坛)等方式联合起来,加强沟通,推动新场域的制度化。另外,边缘组织需要衡量所提出新模式的可扩散程度。具体看,需要考虑新模式的可抽象性和可编码性,假如新模式缺乏可扩散性,则在推广过程中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对新模式进行解释。假如,新模式具有很高的扩散性,则需要考虑在短时间出现大量竞争对手的可能。这要求边缘组织建立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总之,新模式需要扩散性,同时边缘组织需要保持一定的核心竞争优势。其次,在权力影响机制上,虽然前期利用知识扩散机制获得了主动权,但是由于在权力资源上相对缺乏,制度化的主动权可能最终落入中心组织的手中。因此,边缘组织要积累一定的权力资源。这就要求边缘组织在从战略层面进行组织合法性的构建,虽然物质资源是权力的重要来源,但边缘组织缺乏的往往正是物质资源,因此需要将重心放在合法性的建设上,通过构建合法性弥补其在物质资源上的缺陷。另外,边缘组织也可以将其他场域的物质资源转化成权力资源。

      (2)对于传统行业的中心组织来说,虽然拥有各种资源,但是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差是中心组织面临的问题。中心组织首先需要认识到,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行业结构可能发生变化,其中心地位也可能受到挑战。这要求中心组织培养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从内部激发变革动力。具体看,中心组织一般在更大的场域中(如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对于已经建立的制度缺乏变革的动机,因为这将增加成本,同时可能减少利益空间。技术、观念的改变可能带来革命性的变化,给中心组织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中心组织需要培养学习能力(如建立研发部门),来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变化。当场域中出现新的挑战者,需要及时做出应对,通过组织学习(如通过收购竞争者来获取知识)积极应对挑战。

      (3)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确保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过程中的平稳是关键。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中心组织与边缘组织之间的利益,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持一定的竞争动态,同时也能控制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进而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首先,监管者需要鼓励创新。由于中心组织缺乏变革动机,因此创新的来源主要指边缘组织,因此监管者需要建立制度鼓励、培养边缘组织,保证整体系统的创新能力。其次,监管者需要做好风险管控。新模式往往缺乏制度监管,甚至有些新模式是在政策漏洞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监管者需要及时全面分析新模式的潜在风险,及时纳入监管,确保新模式的发展过程受到监管。最后,对于中心组织与边缘组织之间的竞争过程,监管者应该允许双方在正当市场竞争的范围自由竞争,甚至鼓励竞争,使整个市场充满活力。

      3.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演变仍在不断进行中,因此本案例研究只能就现有与之相关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结论属于一个阶段性的结论,可能仅适合于当前的情况。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出现更多新的问题并对现有的研究结论提出挑战。例如,两种机制发挥作用的模式可能存在差异,甚至产生交互作用。另外,随着场域的去中心化,中心组织与边缘组织的身份可能变得模糊。或者,互联网公司虽然在金融行业是边缘组织,但是随着融合的深入,互联网公司可能逐渐成为新的金融行业的中心组织。这就为研究者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具体的研究问题如边缘组织是否与中心组织实现转化?如何转化?这种组织地位转化对于中心组织和边缘组织有何影响?另外,单案例研究具有针对一个研究样本进行深入细致调研和分析的优势,但是普适性不足是单案例研究固有的局限。[48]这一方面将在今后的研究中通过多案例分析(如互联网与出租车行业的融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组织场域,可作为后续多案例研究的对象),或者对命题进行统计上的检验进行补充和完善。最后,本研究仅仅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中探讨组织场域的制度化过程,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情境性。

      ①尽管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网上银行,中国的大型银行也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开通网上银行,但当时的实践仅仅是将传统金融业务转移到互联网,可以称之为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所强调的是基于互联网思维进行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实践,尽管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经体现出互联网思维的普惠性特征,与传统金融有本质区别。

      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资源。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2014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数据显示,互联网百强企业营收总规模接近4000亿元,占我国2013年信息消费规模比重达到18.1%,12家企业跻身全球上市互联网公司前30强,其中3家入围全球前10名。(http://www.isc.org.cn/zxzx/xhdt/listinfo-30284.html)

      ③3月22日,建设银行将用户购买余额宝的额度从单笔5万元降为5千元,每月限额从20万降为5万。一周前,工行对“余额宝”的额度由原先的单笔5万下调为5千,每月限额则从20万降为5万。而工行对理财通的限制则由每月的30万下调为每月5万。中行、农行则将原来的“余额宝”购买额度从原先的单笔5万降为单笔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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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协同演进视角下的组织场制度化研究--以网络财务为例_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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