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关系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理论创新不可避免地要突破原有理论框架的限制;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方面的创新不可避免地要引起人们思想上的深刻震动、甚至是不适应,创新者有时甚至要用自己个人的政治前途作为风险代价。当创新者所承担的风险与其不确定的收益相比极其不相称时,作为具有正常理性的学者,如何积极创新而又规避风险,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创新需要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广泛的学术研究当然包括所有学科的理论研究在内,本文在讨论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的关系时提到的学术研究,主要指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
一、学术研究的原则
学术研究涉及学术机构、学者个人和同行学者之间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前提下,注重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并且可以将此作为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中上述三个层次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学术自治是学术研究的前提,也是学术研究的首要准则。对于学术机构来讲,学术自治主要是强调学术机构独立承担学术研究的责任;对于我国的社科院和大学来讲,学术研究是其社会存在的功能价值,应该鼓励学者们的理论创新,在遵循学术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学术自治机制,并将其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的一种责任。自治内容主要包括有限资源如何分配、学术评价和学术效用三个方面。资源分配自治要求学术机构自主安排研究资金,根据专家评选和某种特殊情况独立自主选择研究项目(这里不包括接受委托的研究项目)。美国学者约翰·S·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认为,自治是高等教育探讨高深学问的需要。自治不应该成为世俗主义的工具,“自治所以存在的合理的根据必须是忠实于真理(注:[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王承绪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2002年第3版,第35页。)”。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自机构成立运作之日起就是工具意义上的,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当研究人员不是进行独立研究时,学术自治的条件就不复存在了。
学术自治的第二个层次要求是学术评价方面的,学术机构组织同行专家根据学术规范和学术标准对学者的研究内容进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评价,评价必须是仅限于研究内容本身的真理性程度。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和公平,专家组成结构必须是多方面的,并且应该按均衡的比例构成。学术效用主要是社会接受方面,但在时间上并不能做出即时的判断,因为很多学术研究成果还是需要较长时期的实践检验。影响学术效用的因素甚多,不能用学术效用来代替学术评价,必须严格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学术评价遵从的是真理标准,学术效用遵守的是公众选择的原则。明显的历史事实是,孔子的学说和庄子的学说均不为当时的社会所接受,但它们是有价值的;弗洛依德的理论就很难为中国人所接受,但其在文学艺术和心理学方面的贡献是公认的。历史和公众是学术效用的最佳选择者。
对于学者个人来讲,学术自治要求学者必须独立思考。人类文明的集体经验不能通过集体思考来总结,最终必须通过个人独立思考来进行,尽管在集体中可以交流。不管是形而上学的价值系统,还是作为科学的智慧系统或者是两者相互结合的综合理论系统,最终是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没有个人的独立思考与创造性地系统构建活动,任何深邃的思想都不可能被“生产”出来。学术自治为此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学者们持不同的学术见解原本是件正常的公共理性,但有的情况下,学者们的不同学术见解不被尊重,学术自治的原则因此而被践踏。
学术自治作为一项制度规则,其首要的社会意义在于:第一,纠偏。当对某些方面的认识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并且会影响社会发展时,学者们具有价值的独立研究成果和他们的道德良知对于多数公民来讲起着某种警醒作用。第二,繁荣文化。文化的繁荣是与多样性相联系的,没有学术思想上的多样性就不可能有文化和思想上的繁荣;只有在学术自治的条件下,才可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学术思想;否则,只能是一支独秀,而百花凋零。然而,当一个民族仅存“一花”可供人们自娱自慰之时,这个民族还有什么生机呢?
学术自治涉及学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笔者以为,学术自治要求学者之间必须是平等的、公平竞争的关系。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是学界都知道的一句老话,但它仍然是处理学者之间相互尊重的有效准则。公平竞争原则不允许任何学者随意公开宣称他人所持的学术观点为错误,除非是违反学术规范,比如剽窃、盗取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事实等。公平竞争要求宽容他人所持的学术立场,那怕是某些传统的或与社会主流极不相容的观点,也不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压制其主张之权利。学术宽容的道德边界是不能宽容恶意的伤害行为,不允许借学术批评之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允许伤害他人的学术道德感情,宽容也并非不允许开展正常的学术批评,但学术批评仅限于学术内容本身的真理性。
学术自由,理论界长期视之为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认为,学术自由不同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一种每个人都享有的道德权利,……学术自由所要求的却是,无论人们如何著书,如何论述,如何授课,某些机构都必须支持并帮助他们,这种自由比一般的言论自由更为有力(注: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林燕平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352页。)”,但言论自由却没有权利要求不停地得到人们的支持和援助。学术自由保护的是一种独立性的文化,对学术自由的践踏,也会削弱独立性文化对学术研究可能产生的价值。
学术自由也不能仅仅是思想自由(注:周光礼:《学术自由与思想自由》,《现代大学教育》,2002年第3期,第19—22页。)。如果学术自由仅仅是思想自由的话,那么,在专制、独裁和封建制度下人们也能够保持其思想上的自由。实现学术自由的最大限制主要地不是来自于学者自身对社会功利的过于追求(注:周光礼:《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高等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第62—66页。),学术自由主要地是一个社会理念及其制度层面的问题。人们的行为,包括那些功利行为,只是个人对制度规则反应的结果,有什么样的制度规则,不可避免地就有什么样的个人行为反应,制度规则影响着人们行为选择的范围并主导着人们行为选择的方向。学术自由的主要阻碍不是来自于学者个人内心精神自由的丧失,而是某种学术制度。例如,向“官本位”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引导着学者“从学术权威走向政治权威”,“学术是手段、利益是根本”成了一些学者难以抗拒的诱惑。实现学术自由的根本途径是从学术制度的结构和框架上,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把学术自由视为公民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从制度运作的层面切断学术权威与利益分配之间的必然联系,交由市场和决策需求方来自由选择。其正当的理由是,第一,学术自由是公民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只有作为研究者的个人理性才是学术思想适宜的阐释者和最佳判断者,这当然会有制度上的诉求;第三,增强个人道德责任感。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公民强烈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实现和努力维护社会正义所需要的公共理性。学术自由的社会功能不止是促进大学的知识创新(注:刘鸿:《学术自由:知识创新的必要条件》,《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11—13页。),而且会促进着整个社会在各个方面的创新。
学术研究的第三项原则是学术平等。承认学术自由,势必承认学术平等。但学术平等原则有着自己所遭遇到的特殊情形:一是学术等级制度。这一制度既与封建社会传统有关,又与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有关。封建社会师道尊严,老师与学生之间是非平等的关系,对于老师的学术观点,从来都不允许学生反驳,这一传统至今仍不见衰退,现行大学中依然如此,硕士、博士的培养关系中尤其为甚。但它不是以制度形态来表现的,我们的制度并没有规定学生不可以反驳老师,它主要的是由我们的文化传统积淀形成的。二是权威压制。权威一贯正确的信念是压制新思想、新观念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遍及于世界各地,权威们一贯“正确”的观念对学术创新的起着强烈的压制作用(注:杰拉德·卡斯帕尔:《成功的研究密集型大学必备的四种特性》,《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57—69页。)。权威与非权威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导致学者间、包括他们的学术观点之间地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这当然也不是以制度形态来表现的,而主要地是由我们的文化传统观念形成的。另外,学者们至少应当养成尊重他人学术思想、学术道德感情和学术人格的习惯,这是营造学术平等的起码要求。三是科学至上主义。从人文思想中孕育起来的科学(注:邓周平:《论人文理性》,《社会科学》(上海),2003年第9期,第84—88页。)不应达到话语霸权的地步,以至于原本属于人文范畴的学术研究,也要冠以“科学”的名称才具有合理性(注:笔者并不赞成使用“合理性”一词,这里仅仅是在大众话语的意义下使用这一术语的。因为个人理性不足以成为真理或正确与否的判别标准,而公共理性是一大堆充满分歧的“杂货铺”,更不足以成为某种是非的判别标准;在人文学科领域,笔者主张用“正当性”一词作为言语指谓的意义标准。)。人文不是科学,人文为科学导向(注:涂又光:《论人文精神》,《高等教育研究》1996年第5期,第6—10页。)。不能用科学的标准来衡量人文学科领域中的学术研究成就。科学至上主义导致人文价值被低估和小视,仿佛整个社会只有科学技术才是生产力,人文价值是无意义的形而上学领域(注:逻辑经验主义学派的石里克(M.Schlick)和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Carnap)是持这一观点。)。科学至上主义贬低了人文学术研究的价值,它应当对人文与科学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负有责任。
总而言之,繁荣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学术研究的规律,遵循学术研究的原则。我以为,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可以成为学术研究必须遵从的原则。
二、政策选择的原则
政策决策依赖于决策者个人的判断能力。从价值规范的角度讲,制定和选择政策属于人文的范畴,而不是科学的领域。因为政策处理的问题都是关于人的问题,而不是与人无关的技术问题,只有在政策决策中涉及到政治智慧的技术层面时才属于科学的范畴,即便如此,政策决策中的价值层面仍然是首要的层面。价值判断能力主要处理的是关于人的问题,知识问题居于次要的地位。处理人的问题,在思考和选择各种决策方案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某一方案是否合乎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决策中的首要德性,人们服从正义就如同服从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一样。政策决策解决的是人们之间交往关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如果决策方案合乎正义,那么,冲突各方必定心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替代选择势必引起更大的冲突。正义就是社会的天秤。只要正义长存,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就必定有保障,此乃千古真理。所以,正义应当是决策者们做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循的首要法则。
其二是整体性原则。对于那些负责任的决策者们来讲,社会稳定是公众最为关切的事件,保持社会稳定应该是决策者的责任。但在这一问题上,政策选择与学术研究有时并非一致。学术研究考虑各种可能的方案,并把价值观的道德因素置于选择的优先地位。政策选择除了价值观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影响方案实施的各种因素,包括各方可能接受的程度,最后确定的方案是社会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妥协、平衡在决策选择中是必要的。整体性原则所以重要,是因为决策者们必须始终把政治局势的稳定当作头等重要的大事来对待,这不仅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且也涉及他们自身的利益;如果整个社会形势动荡不稳,不止是全体国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决策者们自身的利益也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比如,在封建社会专制制度下,“贤明之君”有时也会搞一些让利于民的政策,他们看到只有大多数人生活安定,江山社稷方能永固。但是,整体性原则容易导致政府至上主义,忽视、甚至给那些企图利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以借口;只有在公共权力受到强有力节制的条件下才能从根底上解决这一问题。扼制政府至上主义必须从理论上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是一个利益主体,它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的运行费用仅以法定税收收入为限;否则,政府垄断的合法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与民争利的格局。
第三是排序原则。决策就是选择。社会秩序的治理与维护是决策者们所肩负的政治责任,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处理这项工作最为基本的政治常识就是根据社会问题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否则,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就会乱套,社会秩序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四是系统性原则。政治就是排解利益冲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矛盾,系统性原则能够满足这一要求。排解利益冲突需要在各种可能的方案中挑选或寻找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洞察、说服、规劝、权衡、决定就是政治家们必备的政治手段。系统性原则的本义是将所有影响对象系统的因素都纳入考察研究的范围,先逐个研究某一因素与系统序参量之间的关联关系,然后根据关联度的大小,排除那些影响甚微的因素,确定参数、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最后简化求解方程。政策选择也是如此,先确定某一问题的范围,调查所有能够影响解决该问题的那些相关因素,然后说服那些关联度较小的利益当事人接受规劝,接下来是处理那些相关程度较大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利益平衡点,理出工作思路,最后一道程序是决定。洞察、说服、规劝、权衡、决定是这一过程的核心要素,儒家称之为“中庸之道”,现代人称之为系统性原则。
三、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之关系
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不乏见到,在一些问题上,学者们与决策者们之间有时处于一种矛盾或冲突之中。如果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也不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的矛盾或冲突主要表现为:其一,学者的研究结论并非必定与政策选择保持一致性,甚至是相反或对立的;其二,学术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现行政策的评价,这种评价不可能全是赞美,有时甚至是尖锐的批评;其三,学者的价值取向与决策者所认同的文化价值之间的冲突;其四,两种原则之间的冲突。在单一文化范围内很难做到重大理论创新,这是一种相互矛盾的要求:既要理论创新,又不能突破单一文化的限制。同时,这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也是不一致的,因为开放原本就包含文化方面,不止是经济方面。学术研究只有在坚持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才有可能做出重大的理论创新。思想封闭除了导致愚昧落后外,国力衰微,边缘化的隐忧并非危言耸听。繁荣人文社会科学,当代中国的学者只有站在全球视野的背景之下才能对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的判断,提出有重大价值的理论创新,这对决策者做出正确的政策选择也是有极大帮助的。没有与时俱进的态度,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以门户之见限定学者们的在学术研究,其后果只能是阻碍和损害一个民族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创新!
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之间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的价值冲突,从世界许多国家的历史看,本质上是学者们与某些决策者之间的意志冲突:学者们要维护其学术研究的独立尊严和道德责任,而有的决策者欲置学者们于工具理性之地位。当两者的意见不一致时,有的决策者并不是虚心地听取学者的意见,完善自己的决策,这是不符合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的。有的时候,学者的意见是正确的,但由于未能被采纳而会导致决策的失误。记取这些教训,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的关系,推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何等的重要。
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也并非一定会冲突,它们之间合作的机会多于其冲突。在合作中,学者们在科学研究的基本上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张,并且在价值共同体内选择充分的证据,以供决策者选择。
在一个共同的价值观体系基础上的合作博弈框架下,学者们所从事的学术研究与决策者们所进行的政策选择之间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价值观的冲突。当然,这种冲突并非属于那种文化和形而上学体系不同所造成的原则性冲突,但由此而产生的分歧对决策研究与政策选择的影响也不可轻视。这里存在着一个严肃的言语指称问题需要澄清,决策研究实际上就是政策选择的实证研究,难以称之为“学术研究”!笔者以为,这种情况应该恰当地称之为“专家咨询”,其“研究经费”的恰当名称应该叫“咨询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能够称之为“学术研究”的应该是那些理论创新研究,而不应该是专家们的知识应用服务。
如果学者们认为自己是坚持学术研究的那些原则,而决策者也认为自己是坚持政策选择的那些准则,那么在学者与决策者之间究竟应当本着哪些原则才能保持两者之间处于求同存异并能相互合作的和睦状态呢?我以为,能够实现这种状态的制度规则只能是:自由、平等和相互尊重。学者们有学术研究的自由,决策者们有政策选择的自由;学者们对政策选择的不同观点和批评态度必须保持在学术研究的专业领域内(注:1978年至1982年宪法修改前邓小平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决策者不惧怕公众批评,但惧怕专家批评。只要把批评局限于专业学术领域之内,那么这并不影响决策者对其政策选择的自由。),决策者们对学者们学术观点的选择仅限于政策决策范围;两者按照各自的规则在各自的领域内享有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责任。两者的合作关系这样来处理比较恰当:决策者们认为那种观点适宜作为他们政策选择的参照系,他们就选择那个学派的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没有被选中的学术观点就不正确,或者是低人一等;更不允许被选中的那个学派就可以利用其在政治上的优势而压制未被选中的学派。各个不同派别的学术观点不能因为被决策者们所采纳而就是真理的唯一拥有者,没有被采纳的学术观点也并不因此而自卑,就像经济学界的情况一样,没有被决策者们所采纳的观点并不意味着其真理性就少一些,比如理性预期学派、制度经济学派等等。平等和相互尊重在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关系:一个方面是学者与决策者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学者内部学派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关系。在学术研究和政策选择的过程中,这两个方面的平等和相互重要关系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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