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文化遗产论文,框架论文,物质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记载和传承一个国家、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早在2003年11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前,西方发达国家就非常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对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①
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则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类: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学和民俗等。另外还有其他的观点,但是以上两种观点影响较大。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很多国家都承诺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国家财产加以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国外学者也发表了系列的论著。但从档案学和档案工作的角度,特别是研究法制化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控制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而法制化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保证档案部门参与相关工作并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研究现状分析
2004年8月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2006年2月,我国成功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以山东省为例,2007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首批包括梁祝传说、孟姜女传说、孟母教子传说、惠民泥塑、滨州剪纸、高密剪纸、吕剧、潍坊风筝、彩印花布、鲁锦(鲁西南民间织锦技艺)、周村烧饼、青岛庙会等在内的15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活态性、地域性、可接受性、目的性的特点。② 具体分析这些特点,可以确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建立档案是非常重要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都离不开完整系统的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化,加强相关的档案工作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手段。文化部于2006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坚持了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第八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在五项职责中首先明确要全面收集相关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也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首先要建档,通过收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建立完整的档案。
目前,我国各级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征集、进馆与保护工作的态度较为积极。但是国家的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档案部门在这个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档案机构参与这项工作还处于自发和缺乏明确法律法规规范的状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文化部牵头,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其中不包括国家档案局。这也是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困难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它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它的档案还应当包括与“申遗”等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等。③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直接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基本面貌、传承状况等,并且是承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无形转化为有形的基本载体,保存和利用好这部分档案资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有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范畴划分为以下四大板块:一是项目板块。它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二是历史板块。它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即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表现方式与特殊文化内涵。三是工作板块。它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状况,包括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名录体系等,更多地表现为经典意义上的文书档案。同时也包括遗产申报、管理、开发及传承弘扬等方面形成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四是传承人板块。它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典型传承群体自然状况、文化背景、文化活动状况等,体现为档案最终向“人”的集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有效传承的重要见证。④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档案部门作为法律主体之一的参与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文献的缺失,进而影响保护工作的整体质量。
从2002年开始我国学者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研究,据不完全统计,发表的专著数量很少,主要是研究论文,约7百余篇,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个方面。档案学者和档案工作者从2003年起也开始关注从档案学的角度来探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保护问题,发表的有关文章20余篇。主要论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收集与保护工作在传承民族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
2.研究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方式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它是人类知识的一种类型及组成部分,作为保存人类记忆的档案馆也应有文化自觉意识,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播;
3.研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档案资源的归属和管理问题;
4.研究从文化资源的角度认识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问题;
5.研究档案机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工作与相关部门工作的关系;
整体上看,目前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论文的数量不多,没有相关著作,研究还比较表面化,停留在对概念的讨论和一般的方法描述分析上,不够系统和深入。几乎没有论文从法制化的角度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
二、法制化框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控制研究的意义与主要内容
法制化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控制问题研究,是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研究中的新问题,可资参考的文献不足。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管理和控制面临着各种不利因素:(1)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管理结构体系不明确。(2)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所有权关系不明晰。(3)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念与分类体系不规范。(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管理体系不合理。(5)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法规不健全等。目前相关管理体系分割,政府统不起来,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滞后,影响了宏观调控的力度。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档案既是人类文化与文明发展的产物,又是宝贵的直接的记忆资源,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文化展现和继承的媒介与载体,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又是文化发展与传承的产物,其本身即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对于文化的记录、传承、研究和保护,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和意义。所以从档案工作的角度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保管与利用工作,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最有力的支持。⑤ 但是目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相关法规很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不能从加强相关档案的保护的角度出发,就不能很好地到达目标。在有关法律的框架下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将为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控制和信息资源开发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特别提出:“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这些更多的是针对一般性文化遗产。
当前,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公布,全国人大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也已明确规定:“国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管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防止损毁、流散、丢失”。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级的主要制度规范,很多省市自治区也颁布了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内容上一般都提出加强建档的要求。但是建档工作如果没有档案部门的参与显然是不合适的,需要从制度和规范上加以明确。
目前应该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理论研究的现状分析,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特点与规律,关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作为重要文化资源进行保护、整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如何在法制化的框架下加强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控制,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的系统化的理论构架和法规体系的内容,为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在构建国家档案信息资源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价值打下良好基础。
三、研究的目标与思路
法制化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研究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从已有成果看,档案资源的国家控制问题在涉及档案资源的宏观管理时偶有论述,但未成体系,而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控制问题几无系统论述。加强相关研究有助于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达到以下目标:
1.提出法制化框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的系统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控制主要是指依靠国家的力量,以一定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各个方面进行法律规范和约束,确立与维护其秩序,使其符合社会需要的过程。它并不只是片面地控制人们的行为,它还包含有协调与积极引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内涵。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法规的内容和体系的研究,丰富档案法规学的内涵。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资源的国家控制研究,将从宏观上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保护和控制的理论框架。
3.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国家控制研究丰富档案学的基础理论。档案资源的合理控制和利用离不开法律的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控制是社会信息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和控制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引导社会正确地加以利用。
4.对完善国家有关档案资源控制的法规体系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管理的法规的健全具有促进作用。
任何研究都需要清晰的思路与具体的研究方法,法制化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问题研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资源本身的系统研究(它的概念、内涵、特征,范围、非物质档案资源的价值属性等),为后续研究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2.通过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理清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具体规定和问题的线索,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思路和建设目标、途径。
3.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等问题的研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所有权归宿及资源配置的指标体系。
4.通过文化资源控制理论的运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与开发的战略与方法。如资源开发战略、开发方法与措施,开发中的传承与保护等问题。
5.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资源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保护的层次、原则和措施、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的方案。
6.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管理体制的形成与特点、文化资源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问题的研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的设想。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文献调查分析和实际调研为主要手段,运用多学科方法,多角度地研究问题,形成法制化框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控制理论的完整体系。
注释:
① 于海广、王巨山主编:《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96页98页。
② 同上。
③ 赵林林、王云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征与意义》,《档案与建设》,2007年第12期。
④ 何永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的几个问题》,《兰台世界》2008年20期。
⑤ 赵林林、王云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征与意义》,《档案与建设》,2007年第12期。
⑥ 侯彩坪、王小燕:《档案部门应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山西档案》,200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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