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和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廉政建设论文,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基本思路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清除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中的腐败现象,仅仅依靠权力机关本身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以教育和制裁相结合,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廉政建设的要求。应把人民群众作为监督主体,构建权力运行的人民监督机制,使群众真正拥有对各级领导干部升迁奖惩的决定权。克服把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监督主体地位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真正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我国的廉政建设才能达到人民所企盼的、共产党人本应达到的境界。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廉政建设
随着我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的廉政建设在面临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变得更为艰巨、复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新的社会环境下,如何进行廉政建设?很多人都认为,还是应立足于调动各权力机关的积极性,采取以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为主,辅之惩处制裁。重点是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应该说,在廉政建设中,调动各权力机关自身的积极性是必要的。但这只是治标的办法,仅仅局限于此,肯定解决不了廉政建设中的根本问题,这已为近年的实践所证实。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古今中外的廉政建设实践,要解决中国目前日益膨胀的腐败问题,达到共产党人廉政方面本应达到的境界,基本的思路应是立足于权力机关的外部约束,逐步扩大民主,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主体作用,使之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决定力量。在这个大前提下,注意调动各权力机关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这才是治本的方法。
一
纵观中国共产党多年的廉政建设实践,总结其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我们在这方面之所以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达到本应达到的目标,根本的原因不在于我们党的态度不够坚决,而是出在如何进行廉政建设这个基本思路上,是基本思路起了缓释作用。多年来,我们党进行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一直立足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自律自裁这个大框架内,实行思想教育和惩处制裁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惩处制裁,其它方法和措施也有不少,但都是以这一基本思路为出发点,围绕这一基本思路而进行和展开的。从理论上讲,在进行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注意加强思想教育和严厉打击腐败分子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廉政与否同当事人的思想觉悟有着直接的关系,腐败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一些公务人员身上,从根本上讲是思想认识发生了问题。廉政建设需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及时认真解决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只要广大公务人员的认识端正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了,免疫力提高了,自觉同腐败划清界线,腐败现象就自然没有市场了。同时,再对那些腐败分子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对那些有腐败倾向的人形成一种威慑力量,使其悬崖勒马,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这种思路在以政治运动为主的50年代,对纠正新中国公务人员中开始出现的腐败现象曾起过重要作用。
但历史发展到了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基本思路的缺陷和不适应性就日益显露出来了。教育的作用在经过了“文化大革命”的极左年代之后,已大不如前。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新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商品意识、自主意识都较之以政治运动为主的年代大大强化,这使教育的效果受到一定的抵消。特别是当一些人在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在追求实惠的动机驱使下,转向不廉时,思想教育作为一种软约束,已无法起到遏止的作用。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一些领导干部台上台下两个样,甚至明知故犯的大量事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制裁惩处,却只能在事后进行,也就是只有当腐败已成事实并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可实施。这样滞后的惩处本身就是被动的,往往被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牵着鼻子走。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或稍有延误,腐败就会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而当相当多的干部身上都有了这种现象时,这种被动的惩处也就难以实施了。
在我们党以往的廉政建设实践中,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反腐倡廉主要是依靠权力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自律自裁。而现实生活中,这种自裁是很难的,就是共产党人也不例外。难怪历年来我们党反腐败的决心都很大,但实际行动却总给人以软的感觉。更何况腐朽思想的影响并不把教育者、执法者等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排除在外。事实上,近年来一些权力机关的领导人出于私利或种种非公原因,包庇犯罪分子,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时有发生。这使得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受到惩处的可能性极小,就是惩处也往往要打折扣。制裁的威慑作用大大降低,很多有腐败行为的人从有惊无险到肆无忌惮。再加上目前体制方面的原因,执法执纪部门又很难放开手脚展开工作,有时还要顶着压力办案,这就更减弱了这种思路的效果。所有这些,就造成了多年来历次惩治腐败的努力总是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使得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可见原来的廉政建设思路,在以政治运动为主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对解决初始阶段的腐败问题还能收到一定成效,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环境下,当腐败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后,就显得无能为力了,改变这种思路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
鉴于前述种种原因,近年来,党内外的一些有识之士纷纷提出自己对这一现象的看法。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廉政建设,解决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要改变思路,除了坚持思想教育和严格纪律、惩处制裁等原有方法外,更应着眼于对权力的制约,改变现行监督运行体制,建立封闭的监督体系,实行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这种思路的提出,使我们对廉政建设的认识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廉政建设是和“权”字密切相联的。以往我们对权力的消极作用注意不够,一直设有健全权力制约机制,设有形成完备的对权力的监督制度,使一部分握有权力的人滥用了手中的权力。因此,把着眼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也必须提出,如果只一般地讲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搞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的制约,是很不够的。因为这样做仍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这就是忽视了人民群众这个监督主体的作用,仍没有跳出立足于上对下、依靠少数人进行廉政建设的圈子,仍存在着监督主体错位的问题。在廉政建设中,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发挥监督机关的作用,形成一个封闭的权力制约链是必要的、必不可少的。但仅仅着眼于此,显然是很不够的。因为,要保持制约机制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循环,必须有一个超出权力机关相互制约链之外的力量,以及时调整制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撤换滥用职权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个超出权力机关制约链之外的力量,只能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不能是少数人。因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只有他们的监督才是最广泛、最彻底的监督,只有他们的监督才是最公正、最客观的监督。而把领导机关作为监督主体,让他们自裁是很难的,必然出现软的问题,最终使腐败现象难以遏制。我国历史上一些朝代的监督体系不可谓不完整,也形成了一套很严密的制约办法,之所以都没有最终解决腐败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出在这里。现代西方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之所以取得了我们预想不到的效果,就在于他们在维护少数人统治时,却实行了多数人的监督,充分利用了民主这一有效监督形式,依靠了人民群众这个有力的监督主体。如果说在廉政建设、在反腐败问题上我们同剥削阶级政权有什么根本区别,有什么政治优势的话,那就是我们真正拥有人民群众这个最有力的监督主体,只有我们可以实行最广泛的、真正的民主。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个重要思想。列宁生前曾论述过,在健全权力机关内部制约的同时,构造一种权力运行的人民监督机制,作为至高无上的监督系统加在权力系统这个金字塔之上。他认为,有了这样的人民监督制度和机制,就“能把整个党和国家中的官僚腐败症翻转过来”。延安时期毛泽东也谈到过这一问题。他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人能否跳出历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时,曾充满信心地说过,我们已经找到了一种方法,这就是民主,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可惜的是,列宁逝世过早,没来得及把这种设想变为现实;我们党在掌权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在这方面做的又很不够,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这并不是说,以往我们就没有群众监督,而是说以往的群众监督在实现方式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采取的群众运动“大民主”的作法,对纠正当时的为政不廉问题曾起过一定的作用,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监督形式的不足是严重干扰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冲乱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秩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宣布不使用这一做法是必要的。但这决不是说这些弊端是群众监督造成的。近年的群众监督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其严重弱化,使其沦为众多的廉政措施中极普通的一个,而且还存着严重的形式化、简单化的倾向。这主要表现为,当前在党章、宪法里都规定了群众监督的条文,但却没有把它具体化,没有明确和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实际上仍处于陪衬地位,主要是局限于信访举报这些表面形式,至于受理情况如何,查与不查、如何处理这是机关的事,举报信被转给被举报人,举报人因此遭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举报也因此呈连年下降趋势,使得我们拥有的独特政治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腐败现象却日甚一日。
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廉政建设,必须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有利因素和我们党所固有的优势,依靠民主,把基本思路由立足于权力机关自我监督转到依靠人民群众这个监督主体上来。为此,应下决心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把所有权力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广大群众真正拥有对干部去留的决定权,把列宁当年的设想变为现实。在措施上,除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下决心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增加各权力机关的透明度,减少神密性,给人民群众监督提供条件。公开是民主的支点,是群众监督的起点,也是腐败现象的抑制点。近几年一些地方推行“两公开一监督”所取得的成就,已证明公开是廉政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
三
依靠人民群众进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作用,还必须解除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些思想障碍,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监督同党的领导的关系。
长期以来,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糊涂认识,存在的一个主要思想障碍是,自觉不自觉地把党的领导同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对立起来,认为,如果把权力下放给群众,尤其是把各级政府官员的去留权交给人民群众,就是削弱党的领导。因此,使得喊了多年的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一直没能到位。这种认识,是不相信群众的,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也不符合党的根本宗旨,歪曲了党的领导的本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论点和我们共产党人的初衷,党的领导的本质就是组织、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也就是党给人民指出方向和道路,而不是包办代替一切。党领导人民建立了自己的各级政府,就应该支持人民监督这个政府,使这个政府把权力全部用到为人民谋利益上,而不能利用它谋取丝毫的私利。也使人民群众在这一过程中参与、学会管理国家和社会。这是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目的,也是人民的要求。如果认为落实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就会削弱党的领导,显然是错误。正是这种认识本身,造成了党群隔阂,束缚了我们廉政建设的手脚,结果不是加强而是削弱了党的领导。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党就可以放任不管,党管干部的原则就可以放弃。在实践中应将党的领导地位和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协调统一起来。比如党组织除了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之外,在干部管理上,各级党政领导成员的候选人,由党委按一定的差额比例提出,分别交由党员或群众选举确定当选者。在各级领导的任期内,党组织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定期组织群众对各级党政领导进行考评,根据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信任或不信任投票,决定其去留。这样变一个积极性为两个积极性,既体现了世界依靠民主进行廉政建设的共性,又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特性,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当然,还要制定很多具体的制度和配套措施作保证,但只要基本思路确定了,这些操作性的问题也就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