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城乡规划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城乡规划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尤其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一、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特点
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应用与城乡规划的特点有着极其必要的联系,而且公众参与制度能够很好地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实际应用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参与事项具有广泛性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主要参与对建筑物、土地、环境以及文化遗址等内容的规划,城乡规划是城乡运行中总体设计,其包含社会中各个方面。公众参与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其不会局限于某一地方。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众参与往往会受到国家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目的以及公众参与状况的影响,因此,公众参与制度设计需要与实际相结合,必须要重视其可行性,否则就会失去其意义。公众参与事项除了一些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安全的规划活动之外,公众都应该在城乡规划活动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
所谓的“公众”就是指政府之外的自然人。政府部门是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者,但是却在分配中会存在一定的失衡问题,所以,作为广大的公众需要行使其权力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具有其较强的广泛性,公众应参与到城乡规划中的各个方面,以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三)参与事务的公共性
城乡规划与其它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不同就是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这种公共性是不存在个体利益关系的,所以,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中所提出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就会在公众利益中体现。
二、保山市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基础
1.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管理体制随着经济发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制度上的变革为公众参与的形成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保山市规划局制定了《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制度(试行)》办法,为保山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奠定了基础。
2.信访条例
保山信访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保山市政府尊重民意、采纳民意的重要举措。信访制度是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市民与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市民通过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设立的信访办公室向各个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也通过信访办公室反映的情况了解市民的要求和困难并予以解决。这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城市各项事务的良好开端。
3.信息公开及旁听制度
信息公开及旁听制度的全面落实,让市民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提高,同时,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公众参与编制城市规划的现状
近年来,保山市规划局在公众参与编制城市规划成立了规划决策小组、规划联系小组、公众代表小组。并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策划、宣传阶段,初步方案涉及、征询阶段和方案修改、再征询阶段。在方式上,运用图表和文字材料向有关公众介绍规划方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询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然后经过归纳整理,把公众的意见融合到编制的规划方案中区,使城市规划更具科学性、现实性、超前性,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公众参与建设审批的现状
政务公开推行以来,保山市规划局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所有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都通过该网站、微信和报纸的方式进行公示,群众如果有什么建议或意见都可以直接进行反馈。
(四)公众参与批后管理的现状
保山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主要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开,其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建设工地入口处公开张贴;二是在城市规划网站公开,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为止。公告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该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三、 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中实体权利规定的完善
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中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进行支撑,并且对其规划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参与进行明确规定,从而提升其参与制度的执行力度。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中虽然提出了一些参与原则和公开原则,但是还需要对公众的参与权进行明确,地方政府部门也需要出台相应的文件来进行指导,根据各个城市地区的特点来制定合适的细则,从公众参与的权力、流程、范围、内容、义务等等方面来加以明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保山市规划局制定了《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制度(试行)》办法,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地方相关部门应该加以优化改进,充分发挥其公众参与制度的作用。
(二)加强全阶段公众参与的落实
城乡规划一般需要经历较多个阶段,而公众参与应该体现在各个阶段,从国外一些国家的实施经验总结可知,我国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管理中,在立项阶段缺乏参与,该阶段也属于城乡规划的事前阶段,在有关部门完成对规划草案的拟定之后,需要借助多种媒体来对其进行公告,比如报纸、电台、电视、网站、电话、邮寄、短信等等方式,并且把政府规划计划在各个小区张贴,让公众对其有充足的了解,以便于更好地行使其参与权力,对城乡规划中存在的不满或者疑问也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从而确保公众全阶段参与城乡规划管理。
(三)加大特殊人群特殊需要的考虑
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规划不仅仅需要考虑到自己的日常利益,同时还需要注意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从而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的人性化和合理化,以公共厕所为例,在城乡规划中,为了满足残疾人使用,可以设计残疾人专用厕所,在内部空间方面也要考虑到残疾人轮椅的大小。另外,为了更好地确保特殊人群的出行安全,在城乡规划中,一般公共场所都会设置残疾人轮椅通道,保障残疾人能够顺利通过。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需要,不仅仅能够提升社会的公平,而且还能够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公众参与激励制度,增加公众参与方式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过程中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耗费一定资金,同时,公众在花费时间去思考规划的合理性也会花费一定的成本,往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需要放弃赚钱或者休息时间,同时花费精力去思考政府部门的意见反馈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在城乡规划中自己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采纳就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受到伤害,所以,为了增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一定的公众参与激励制度。对于参与城乡规划的公众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发放一些小礼品等等,从而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中,而且对于一些提出的意见比较合理并受到采纳的公众可以给予一定的金钱方面的奖励。另外,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对于其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应该及时回复,然公众感受到一种被认可感。除此之外,在公众参与方式方面,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新的方式,比如以邮件、网络视频、直播等方式来参与城乡规划,丰富其参与方式,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带来一定的便捷。
(五)建立一个规划互动公众参与平台
在互联网时代,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也与必须引入互联网,搭建一个规划互动公众参与平台。让“规划方案公示”转向“群体智慧众筹”,让群众有机会向设计者说出在城市中的切身体验,向管理者提出与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毕竟,城市是否宜居,市民最清楚。因此,我个人觉得构建网络规划互动公众参与平台是顺应时代要求的。这要求平台开发者要思考以下问题:首先,构建规划互动公众参与平台,要明确向群众众筹什么样的信息?我认为“个人体验(包括个人记忆、社区问题、问题回复、绿色空间和开放空间、改善意见)应该是平台工作的重点。收集和掌握大范围的个体认识和个人经验,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规划参与的意义所在。其目的是以具备专业训练和专业知识的规划师为中心,吸收和联合具有实际体验和个人评价的公众,共同完成一个既具有专业水准又植根于市民生活的设计。其次,要考虑如何与公众进行有效交流?网络公众参与平台,必然是面向公众的,以公众能理解的方式解释规划方案,以公众易掌握的方式呈现相关信息,用通俗的语言向公众征询意见,并给公众提供尽可能简单的工具来实现参与活动。此外,考虑到人群、年龄、受教育程度差别,系统设计者还需考虑老年人人群、低技术能力人群、阅读障碍人群体和残疾人群体在参与活动中的特殊需求。网络公众参与平台应完全以使用者为导向的,避免任何技术导向或规划师导向的要素出现。最后要明确如何有效利用众筹信息? 一般情况下,规划决策以及建设项目安排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城市设计工作和实施工程在整体安排下有序进行。然而,网络公众参与活动必将创造“自下而上”的决策压力,公众参与也好,众筹规划也好,在公众提出诉求以后,必然期望公共部门做出回应。公众意见如能成功转化成政策或行动,则公众参与会得到正向强化,市民的参与积极性会得到激励;反之,如果公众意见没有产生效果,甚至没有得到回应,市民就会失去提议的热情,失去对参与的信任,最终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因此,如何采纳众筹信息是网络公众参与良性、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是非常关键的,其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的利益,同时能提升城乡规划的人性化,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这篇论文不仅能够全面弥补城乡规划中的缺陷,同时也能完善公民对政府决策的监督,并进一步促进规划决策的实施。因此,政府与相关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实际的规划管理过程中,要努力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与水平,且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并进一步创新与发展公众的参与形式,来确保公众能够全面的参与到城乡规划的管理决策过程中。
以上文中对于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方面的研究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积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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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龚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0
标签:公众参与论文; 城乡规划论文; 公众论文; 制度论文; 城市规划论文; 保山市论文; 保山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第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