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_政治论文

正确认识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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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小平理论概论”课教学过程中,一些学生常常提出疑问:既然社会主义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为什么在我国政治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不民主的现象呢?这种困惑反映了大学生还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我国现阶段民主的发展状况。要消除这个疑问,我认为要正确地分析以下有关问题。

一、要把握住中国现阶段民主的本质

列宁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列宁选集》,1995年版,第3卷,第201页)这说明,我们讲的民主首先是国家政权问题。作为国家政权的民主,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两种类型:剥削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这两种类型的民主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剥削阶级民主,包括奴隶主阶级民主、封建地主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都是以维护剥削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少数人的民主。资产阶级民主比起奴隶主阶级民主、封建地主阶级民主尽管有伟大的历史进步性一面,但仍然是少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为把民主推向新的历史高度,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开辟了道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现阶段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它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又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的民族特点。从民主的本质意义上说,它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

把握我国现阶段的民主,应从国家政权的历史类型上,从民主的本质上,弄清它同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区别。具体表现为:第一,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又为维护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服务的,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在这种民主制度下,除了极少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即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和民主权利。而资产阶级民主则不同,它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又维护这种所有制,是资产阶级当家作主的政权,是少数人享有的民主。第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我国人民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当家作主,能以主人翁姿态建设和管理自己的国家,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相反,资产阶级民主是很狭隘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议员和官员是人民的统治者,高高在上,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立。人民群众处于被统治地位,实际上被排斥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政治之外。至于经济生活更是如此,企业归资本家所有,人民群众无权决定企事业管理。第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保障的民主。这包括制度保障、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具体体现了各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历史地位;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统一意志与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统一;逐步建立和健全的以职工代表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内容的基层民主制度,日趋加强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落实和保证。我国的宪法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从各个方面保证了人民群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贯彻落实。现在实行“依法治国”,更要求民主政治相伴随,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得到了经济保障。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以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享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从而使民主对人民群众来说,成为能够真正得到享用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而不再只是一纸空文。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生产资料归资产阶级所有,法律、制度不过是资产阶级利益的表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总起来说,从民主的本质上看,中国现阶段的民主,是迄今为止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它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如果不是从我国人民民主的本质上,而是就其发展的实际状况说,应该承认,它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即具有不成熟性。此外,在政治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不民主和违反民主原则的现象。不过,对于人们日常议论的所谓“不民主”现象,必须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它大体有三种情形:把民主制度的不同形式误认作“不民主”,把民主实际发展的不够成熟误认作“不民主”,违背民主集中制的不民主的现象。

二、不要把民主制度的不同形式误认作“不民主”

把民主制度的不同形式误认作不民主的例子很多。这大都与人们所持的具体民主观有关。如有的人认为间接选举制的代表机构的存在是不民主的,只有直接民主才算民主。事实上这是不懂得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只是民主形式和实现途径上的差别,并非本质的不同。间接民主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必不可少的形式。正如列宁所说:“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 ”(《列宁选集》, 1995年版,第3卷,第152页)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我国有12亿多人口,人民只能通过自己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来管理国家,不可能人人都来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关于这个问题,彭真同志说得很中肯。他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十亿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总得有个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是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最后都要由人大决定。没有人大,人民怎样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的决定权是人民给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的。这是一种民主的组织形式。人大决定问题并不具体执行。谁执行?政府。十亿人的事情,总还得有一个行政制度。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此外,还有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有了这个制度,坚持这个制度,人民民主就有保障,国家就会稳定。”(彭真:《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见《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这就透彻地说明了把代表机构视为“不民主”, 完全是民主观念上的一种偏误。又如,有的人把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视为“不民主”,这也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正是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本质所在。所以,共产党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统一的。一方面,是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即: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证人权。另一方面,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民主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不要把民主实际发展的不够成熟当成“不民主”

民主实际发展的不够成熟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丰富性尚未充分展开,自身固有的规律未能完全发挥作用,其优越性还未能充分展现出来,但这并不否定民主自身的根本性质。而“不民主”则是同民主相排斥的,它是对民主的否定或本身不具有民主的属性。以往人们不作这样的区分,把两个不同质的事情混为一谈。

1.政治体制不完善是我国现阶段民主发展不成熟性的主要表现。它表现为,在现行政治体制中,各政治制度之间的权力关系,特别是党的领导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党的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政治地位、党实现领导发挥政治功能的制度化规定。它包括通过怎样的途径、方法、在什么范围、按怎样的规则和程序实施政治动员,组织协调、科学决策、政治教育、政治管理、监督制约等制度化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规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构成形式的制度。从功能方面说,它是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功能,如管理国家、发扬民主、实施法制、公民教育等内容的确定。它也包括发挥这些功能的途径、方式、范围、规则、程序等内容规定。党的领导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核心政治关系。从本质上说,由于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国家利益都是人民意志、人民利益在不同层面上的集中体现,两者整合、统一于宪法和法律之中。两种制度是根本统一的,但是党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方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合理的政治运行机制是,党主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对国家权力机关及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领导,即党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人大设立党组,把党的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变为体现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变成国家意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保证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实现人民的意志。党的领导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这种根本的统一性,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完整性与不可分割性。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运行中,党的领导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完善,既加强党的领导,又利于解决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2.政治机制不健全是我国现阶段民主发展不够成熟的另一表现。一是政治体制中的民主机制不充分,还不能使保证政治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民主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从道理上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国家的权力都是人民给予的。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人民以民主选举的程序组成的、用来行使权力的机关。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样,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其形成和运行都具有民主性质。但是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由于一些关系尚未理顺,一些环节功能紊乱,这种民主性的展现还不充分。二是法制机制不够强有力。法制机制是由宪法加以定型的政治体制所具有的法制制约性。本来,法制制约性由宪法赋予,表达着宪法的权威力量,保障和维护着政治体制中的民主机制。一种政治体制一经由宪法定型,它内部的各根本政治制度之间就具有了法律关系,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随之确立。但是由于现行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一些地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存在,淡化了法制观念,减弱了法制的制约性。三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机制等在一些地方、部门常常显得乏力。一些地方人大在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监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制度方面,在对国家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批准、质询监督、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3.直接民主制度不完善也是我国现阶段民主发展不够成熟的突出表现。直接民主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法定民主权利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组织管理的制度,其具体形式很多,在我国现阶段最基本的直接民主形式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主要体现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乡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选举制度。这些制度目前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其民主管理的功能;如何发挥职代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主监督评议干部、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避免企业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如何加强城乡群众自治制度的理论研究,健全自治组织机构,改善其物质条件,提高其领导人的素质,以增强自治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直接选举方面,如何加强选举法的学习和宣传,保证选举制度的基本程序、规则和要求得到严格遵守,纠正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候选人提名和介绍的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实际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程度和水平,等等,都还有大量工作可做。

民主实际发展的不够成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够高,现行政治体制中的弊端,作为民主主体的公民的素质与民主生活的要求存在差距等紧密相关,解决这个问题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是,必须明确,这种种民主发展不成熟性的表现,非但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固有的,而且也是党和国家正在努力加以克服和完善的。因此,不能把这些视作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民主的表现。

四、不民主现象及滋生的根源和条件

应当承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少不民主的现象,如有的干部在政治意识中主仆关系颠倒,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有的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有的压制民主,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有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不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也是正当的。这也是我们党能够消除这些不民主现象的力量源泉和保障。

对现阶段不民主现象产生的根源及其滋长的条件应当进行科学的分析。总的说,其根源是封建主义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近代开端以后,中国又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受到殖民主义的影响。虽然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共和制在中国的试验都破了产,但是它们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西方敌对势力借机加紧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哲学观念、生活方式涌进。在新的条件下,封建主义残余、资产阶级思想相互作用、相互渗合和交融,生成一种旧的意识的杂拌物,干扰着主旋律,腐蚀着人们的灵魂。

不民主现象得以滋长的现实条件,一是民主化、法制化不完善,易受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诸如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二是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社会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三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将长期允许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存在和一定发展,而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采取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管理方法,侵犯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少人又不知道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某些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低,法治意识淡薄,不懂得人民群众才是法治的主体;有的理想淡漠,信念动摇,容易接受封建专制主义和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影响。五是建国以来,我们对封建主义残余对我国政治制度的渗透、影响估计不足,肃清其影响的工作不够一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一些地方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这些都为不民主现象的滋长提供了条件,或留下了缝隙。

五、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有领导、有秩序地发展民主

克服我国现阶段政治生活中的种种不民主弊端,最根本的是要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首先要坚持历史唯物论,尊重客观历史规律,既不能看不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紧迫性,又不能犯急性病。马克思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身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2卷,第101页)“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3卷,第305页)所以,社会主义的民主化和整个社会发展一样,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遵循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不民主的现象也将逐渐得到遏制和不断克服。其次,要划清在民主问题上的原则界限。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的界限。”(《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5 页)当前要特别注意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因为有的人一提到民主就把它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民主是最理想的民主,崇尚“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西方议会”那一套。而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一些人也总想把他们的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民主标准、民主模式那一套东西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推广到全世界,成为普遍模式。这非常值得警惕。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种“民主中的美国中心主义”,它具有霸权性、伪善性、政治性的特征,是一种开始衰落的思潮。它在各地的推行,引起了政治混乱、经济衰退,故遭到了抵制和批判。如果我们接受它,就要把广大人民群众排除在民主之外,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用资产阶级共和国取代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所以我们决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政治模式。再次,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在改善党的领导,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取消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发挥地方政权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现在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把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持安定团结,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扩大,不民主的现象也将逐步减少,最终得到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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