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评级发展的最大障碍——制度约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障碍论文,制度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理论探讨
证券评级就是对证券的资信评级。它是指某一特定机构对有价证券(主要是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履行能力或风险程度所作出的评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评级工作和机构也相伴而生,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证券评级目前在我国仍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看,主要是现行制度束缚了它的发展。
第一,政府政策对债券市场发展的束缚,使证券评级工作缺乏市场基础。证券评级主要是对债券进行评级,因而其发展的前提是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而我国目前政府对债券的发行规模有严格的控制,在政策实施上较倾向支持股票市场的发展,而对债券市场的发展采取较为冷淡的态度,债券市场在现行中国证券市场占据极其次要的地位,一级市场规模偏小。债券市场的这种畸轻发展严重束缚了以债券为重点的证券评级工作的发展。
第二,债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及谁发行债券和发行多少由政府掌握的体制,使证券评级工作缺乏客户基础。证券评级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对债券的资信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定,从而向管理层提供该债券是否符合发行的规定的决策依据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的参考标准。而目前我国对债券发行实行额度管理,企业能不能发行债券和发行多少是由政府决定的。企业首先是向主管部门提出发行申请,在达成发行意向后再由评级机构进行评定。这就造成了本末倒置,而且容易使评级结果扭曲。评级机构在政府部门的压力下往往会放松评级标准,使其权威性受到了很大的挑战。此外,对企业来说,要发行债券最重要的是取得政府首肯,而把评级更多地看作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可想而知,在这种体制和态度下,评级工作是不会引起企业重视的。企业对证券评级的意义缺乏认识,使证券评级机构失去了广大客户,而客户的有限性必然会限制证券评级工作的发展。
第三,利率管制政策,使证券评级结果对企业发行成本无甚影响。在西方成熟市场上,发行者非常重视证券评级结果,因为评级结果的高低对发行成本有重要影响。而我国目前利率管制政策的现实决定了企业债券的利率也非市场化,虽然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债券利率可以在比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高出40%的幅度内波动,但一般地,政策规定不同企业发行的同期限债券是没有区别的。例如,1997年第一季度连续发行的电力债券、石化债券和铁路债券,均是三年期的,利率也均为11%。这就使证券评级结果与企业发行成本无甚挂钩,证券评级工作无法体现出其重要性和意义。
第四,企业产权不明晰,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信用度如同政府机构,使投资者根本不会去注重评级机构所提供的结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提出了一段时间,也已取得一些实质性进展,但就目前来说,企业产权不明晰仍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者根本不会考虑其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地偿还,而把企业债券等同于国债,这从有段时间国家为了促进国债销售,而规定同期限企业债券利率不准高于国债利率可以明显地体现出来。在这种状况下,证券评级结果的信用级别对投资者根本造成不了影响,无法引导投资者的需求方向和资金流向,使证券评级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丧失殆尽。
第五,金融管理部门对证券评级机构的不适度参与,使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与超脱性地位受到挑战。证券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能够具有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超脱、公正、中立的地位决定的,正因为它既不偏爱筹资者,也不袒护投资者,所以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定。但我国的证券评级兴起于80年代末,在仍以计划为主的80年代,评级机构的设置不可避免地需要政府牵线搭桥,管理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在实质上掌握了评级机构。目前,我国除少数几家评级机构(如远东、诚信)是独立的民间组织外,其余多为各个省、市人行的附属机构,使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超脱性难以保证,行政干预处处可见。这种状况既不利于评级机构发展,也不利于评级业发展。
综上所述,在现行制度约束下,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证券评级业是不现实的。证券评级业要取得发展,其前提是首先解除这些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