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利用和清理_中行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利用和清理_中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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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坚决取消了在华外资银行所拥有的一切特权,使其作为纯商业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合法经营。多家在华外资银行被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指定的外汇业务。这一举措是针对这一时期国家银行和华商银行在国外的信誉尚未十分稳固,且资力有限的不足,从恢复和发展新中国的对外贸易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国际局势的转变,中共调整了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对象,加上国内“大一统”的金融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在华外资银行的业务量急剧衰退,外资银行陆续申请停业。中共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清理方针,并对规模较大的英资银行通过谈判完成转让。对此,学术界尚缺乏深入研究①。本文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的政策文献和相关金融史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前在华外资银行的变迁和中共对外资银行政策的形成

从1845年英国丽如银行在中国设立第一个分行起,到1865年英国汇丰银行成立的20年间,在华外资银行逐步取代洋行控制了中国的汇兑业务。到19世纪70年代,随着苏伊士运河的通航和电讯交通的建立,各国银行接踵而至。1895年以前,在中国开办的外国银行只限于英、法、德三国,而此后,日、俄、美三国银行势力相继进入中国,欧洲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不同程度参与。整个19世纪,外国在中国领土上开设的银行共21家,连同分支机构,包括代理在内,前后共计101处,分布在北起哈尔滨、南至海口,包括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等20个城市,形成一个巨大的辐射网。②

进入20世纪,随着世界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在华外资银行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日益成为帝国主义对华输出资本的金融工具。投资和汇兑成为在华外资银行的主干业务,银行资本宣泄的重要渠道是财政借款、铁路借款和企业投资。到1936年底,外商在华开设的银行共计37家,各类分支机构达128处③,它们吸收巨额存款(据估计战前外资银行的总存款额最高时曾达40亿元,约为当时法币发行额的3倍),长期发行纸币,经营外债和股票,享受金银外汇买卖的特权。华商银行不但无力与外商银行抗衡竞争,而且在金融业头寸紧缩时,几乎都要直接或间接仰赖外商银行的拆款。④

抗日战争期间,各国在华银行的业务量与机构数量锐减,英美法等国的在华银行相继被日本接管⑤。1945年抗战胜利后,日德意三国银行被清除,英美比荷等国银行相继复业,但英资7家银行中只有汇丰、麦加利、有利、沙逊4家银行复业,而美资花旗、大通、友邦、运通4家银行全部复业,另增设美国商业储蓄银行⑥。较之战前,在华外资银行的势力已大为衰落,但其实力仍然不容小觑。据中央银行稽核处统计,1947年10月,上海13家外资银行的总资产,占上海钱庄、信托及储蓄业资产总额的26.2%,而147家中国银行的总资产,占上海金融业资产总额的54.2%。到1948年8月,外资银行只剩12家,其资产却占上海金融业总资产额的36%,反而比1947年上升了10%,同期的145家本国银行的资产,只占金融业总资产额的50%,即下降了4.2%。⑦

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在华特权,本是中共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但中共在对待在华外资银行这一复杂、艰难的具体问题上,并未仅仅停留在“打倒帝国主义”的革命口号层面,而是审时度势,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针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具体政策是在1948年2月的《中央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中:“凡遇有外国银行,或其代办所,不管其是否由于两国条约有互惠规定和特许,一般地先停止其营业,并审查其业务情况。如认为在某种范围的规定内,确有令其继续营业之需要,亦须经中央批准,并与之订立临时合同后,方得许其重行营业。至对其财产,不论重行开张与否,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⑧这表明,中共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具体政策中规定一般地不采取排除或没收的政策,但其是否能重新营业需经政府审查后决定。同时,中共中央明确表示这一政策只是在军事时期中央政府尚未颁布对在华外资银行法令以前的一种临时办法。中央要求各地将执行情况和已有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随时电告中央,以便将来能够规定更完善的政策与办法。

东北局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接管城市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对在华外资银行的政策和办法。1948年10月底,在即将接管沈阳之际,陈云主持召开了沈阳军管会第一次会议。在会上,他充分阐述了沈阳是东北最大的城市和工业中心,要把沈阳的接管工作做好,使城市不受破坏,迅速恢复生产,不仅能有力地支援全国的解放战争,还能为接管关内即将解放的大城市积累经验。在实际的接管工作中,陈云非常重视对沈阳外资银行的处理。11月1日,他致电中共中央,请示有关对沈阳汇丰银行是否令其关闭的问题,提出为更好地维持城市金融业的稳定,在处理英资汇丰银行这样的大规模外资银行时,能否实行不同于先前必须先令其停业的法令,“对汇丰银行可考虑暂不停止营业,待了解情况后再做出最后决定”。随后,中共中央复电东北局,同意陈云提出的暂不停止汇丰银行营业,令其报告营业方针和状况的意见。⑨

194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充分总结各地尤其是东北地区的接管经验后作出《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原则上,帝国主义的在华特权必须取消,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必须实现,这种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在执行的步骤上,则应按问题的性质及情况,分别处理”,对外国银行“不要忙于令其停业,而应先令其报告资本、账目和业务,以凭核办”⑩。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共中央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具体政策,即允许在华外资银行存在,但前提是坚决肃清其享有的一切特权,并使其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2月,天津解放后,许多外国商业机构要求和解放区开展贸易往来,中共中央认识到这是有利于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的新形势,应该立即着手对外贸易工作的开展。但考虑到解放区新政权尚未建立,国家银行机构尚未健全,华商银行与国外联行也没有建立经常可靠的关系,中央从实际出发,开始思考在监管外资银行的基础上利用其优势发展对外贸易。

随后在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同志必须用极大的努力去学习生产的技术和管理生产的方法,必须去学习同生产有密切联系的商业工作、银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我们可以采取和应当采取有步骤地彻底地摧毁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控制权的方针……剩下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以待我们在全国胜利以后再去解决”(11)。这一决定充分考虑了即将成立的新中国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与军事环境的复杂性。以上海为例,解放初期,由于长期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上海私营金融业普遍卷入了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大大小小的马路黄牛,人数竟达二三十万,外国银行和官僚银行操纵垄断了金融市场(12)。因此,新政府在对金融业的管理,尤其是对不同国别的外商银行监管时更需要慎重对待。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13)这表明,新中国将对外汇实行集中的经营管理,打击外汇投机,结束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金融体系,建立以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银行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利用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在华的外资银行共有15家,它们是:美国资本的花旗银行、大通银行、友邦银行、美国商业银行、运通银行英国资本的麦加利(渣打)银行、汇丰银行、有利银行、新沙逊银行;法国资本的东方汇理银行、中法工商银行;荷兰资本的荷兰银行、安达银行;比利时资本的华比银行;苏联莫斯科国民银行。它们在全国11个城市共设有36个分支机构。(14)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取消了在华外资银行过去所拥有的一切特权,对其实行了监管和利用的政策,多家在华外资银行都被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作为纯商业机构在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下,合法经营。监管就是使在华外资银行遵守政府法令,规定其经营范围,不得投机违法;利用就是运用在华外资银行的人力、资力和国外关系,使其担任外汇指定银行,在客观上成为新中国对外贸易汇兑中的桥梁。这一举措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颁布管汇条例,设立指定银行。

随着各大城市的陆续解放,金融业的首要任务是尽快整顿外汇市场,恢复对外贸易。1949年中共先后以天津(华北区)、上海(华东区)、汉口(华中区)、广州(华南区)和重庆(西南区)为中心,建立了分区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中因津沪两地管汇工作开展得较早,业务数量和种类较多,其管汇法令最具有代表性。各区外汇管理法令虽因当地环境情况不尽相同,有因地制宜的出入和伸缩,但在配合整个财经政策的前提下,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对外汇实行集中经营管理;打击外汇投机;保持外汇市场和人民币市场汇价基本稳定。

考虑到中国银行对国际金融知识有所了解,对国际金融市场比较熟悉,对外汇业务有一定经验,以及拥有一批专业人才等优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改组后的中国银行定为执行外汇管理任务和经营外汇的专业银行。1949年4月华北区人民政府颁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银行办理之”(15)。5月上海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根据总行的指示也规定“(中国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管理外汇和外汇指定银行及侨批局的外汇业务及在中国的外国银行”(16)。

此后,各大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还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若干经营外汇信誉素著的银行为“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如华北区《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得指定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称为指定银行。其任务为代客买卖外汇、代办汇兑事务。”(17)

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由中国银行提名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代理中国银行外汇业务的银行。根据规定,外汇指定银行须具备的条件是:遵守人民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在国外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有经营外汇之能力并向著信誉者。中外银行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均可申请为外汇指定银行。(18)与华商银行相比,在华外资银行在与国际联行的关系和信誉资金上都有较大优势,因此,多家在华外资银行都被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指定的外汇业务。天津地区继续营业的共有4家银行,分别是英资麦加利和汇丰银行,法资东方汇理银行和比利时的华比银行。上海地区批准的外资银行数量最多,共计有9家,分别为美资大通、花旗和美国商业银行,英资麦加利、汇丰和有利银行,法资东方汇理银行,比利时的华比银行以及苏联莫斯科国民银行。(19)其余几家银行,如荷兰的安达、美国的运通和法国的中法工商银行都于解放时宣告清理结束;荷兰银行在解放初期先停业又复业,后被批准设立为指定银行;美资友邦银行因大部分股权属于美亚保险公司,故不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英资新沙逊银行因规模小,达不到要求也未被设立为指定银行。各指定外资银行均表示愿意在中国银行的领导下,遵守相关法规,全力配合中国银行开展外汇工作。

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为外汇指定银行,是贯彻中共中央对外资金融机构限制与利用政策的一项有效措施。这是考虑到新中国与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外交关系尚未普遍建立,而华商银行在国外的信誉也未十分巩固,且资力有限,因此还有继续利用外商银行的必要,通过它们的海外关系、信誉与资力等为中国的国际贸易服务,赚取外汇,发展国民经济。

第二,限制营业范围,规范外汇买卖。

被设立为外汇指定银行的在华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受到中国银行的严格限制,一般包括进出口押汇及代收业务,各种外汇进出口贷款业务,国外汇兑业务和外汇买卖业务等。外汇指定银行代理外汇业务可收取手续费,收费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的账目应按照中国银行所规定的会计科目与转账手续处理,代客结购外汇应负责审核该项外汇的收付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自行买卖外汇或收受外币存款,非经核准不得以外汇存单或存折为抵押承做人民币贷款,非经核准不得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不得自行或代客经营资金逃汇、套汇或有其他投机行为,不得经营未经核准之其他外汇业务。(20)

在华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范围被限制为只能代理中国银行从事外汇业务,其本身不得经营外汇买卖。这样,既防止了在华外资银行利用资金实力操纵外汇市场,又充分发挥其资金雄厚、信用良好和调拨灵活的优势。如1950年上海对外贸易总公司与外商银行商定美棉的进口办法,仅先付定金25%,其余货款到埠与进栈之后陆续付给,这对于新中国进口必需物资是十分有利的。此外,在华外资银行还为资金短缺的进出口贸易商提供帮助。根据上海外汇交易所各指定银行移存提取外汇数字的统计,从1949年6月至1950年4月,上海各指定银行出口贷款总额为美金3103925.23元,其中外商银行所占比重最大,占38.11%;中国银行次之,占37.76%;华商指定银行则占24.13%。(21)

同时,为规范外汇买卖,中国银行要求在华外资银行实行严格的交易所集中成交制度和外汇存单制度。华北区《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为法定之外汇交易场所,各指定银行皆为交易员,交易所每日牌价由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挂牌。交易员得按交易所牌价介绍或代理客商买卖,收取手续费。”(22)华东、华南、华中区《办法》规定“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公布每日开盘价格。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严禁场外交易和私相转让。除中国银行和指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经营买卖外汇业务。同时,实行严格的外汇存单制度,一切外汇、外币及票据收入必须存入中国银行作为外汇存款,换取外汇存单,或直接出售与中国银行,换取人民币。外汇存单持有人得委托交易员将存单自由卖出。华北、华南区《办法》规定:“外汇存单期限为40天”,“期满即由中国银行按当天牌价收兑”。华东、华中《办法》则对外汇存单无期限规定。(23)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实施,过去外汇投机的现象基本上被制止,遏制了在华外资银行的投机违法行为。

除外汇业务外,在华外资银行仍被允许从事存放款业务。但由于在华外资工商业的衰退,外商银行的往来账户多是各国的政治、宗教和团体,即使有一些外国进出口商,但其存放期限一般很短,与华商银行相比,存放款能力严重衰退,1949年存款数额仅占华商行庄存款总额的2.7%,放款数额也不过占华商行庄放款总额的3.4%。据金融处统计,1949年11月30日,华商私营行庄吸收存款累计平均数为2000万元左右,而外资银行平均累计只有20万元。(24)可见,新中国成立后在华外资银行的存放款业务几乎呈停止状态。

第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业务指导。

上海解放后不久,军管会就颁布了银钱业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银钱业的业务范围和资本额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区司令部颁布《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所有营业的银钱业包括外商银行,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审查,呈报名称、地址、资本总额、业务范围及营业计划等信息。所有银钱业经核准登记发给执照后方得营业。已营业不准登记者,应即停业,限期清理。(25)也就是说,外商银行的合法经营资格需经人民政府审查后重新确立。

这些外汇指定银行虽经审查批准,依法经营,但并非都循规蹈矩,特别是少数外资银行在新中国成立前操纵中国金融市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已成习惯,解放后仍有恶习不改的情况。为此,对于违法经营者,中国银行依据《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进行查处。有违反外汇管理法令者,中国银行将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按情节轻重予以书面警告、召开外汇指定银行会议令其公开检讨、短期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撤销外汇指定银行资格或依法处理。

中国银行主要通过调阅外汇指定银行有关账册文卷,再辅以实地检查,掌握在华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一方面,中国银行通过严格审查在华外资银行造送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表报文件,以检查它们是否履行管理外汇办法所规定的指定银行的职责,或有否逾越这些规定的行为,藉以达到外汇资金由中国银行集中控制的目的。另一方面,中国银行还派专员赴在华外资银行实地检查工作。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津沪两地根据银行的数量不同分别采取了普查和抽查的方式。(26)

各地在检查时都发现多家外资银行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上海发现有些外资银行任意修改信用证条款、拒不向中国银行移存超额的外币头寸,不按规定手续向中国银行申请各项费用的外汇;天津也发现类似问题,有的外资银行在办理侨汇时不经中国银行许可擅自开出在香港付款之汇票等。(27)中国银行针对外资银行的这些问题,都及时向其发出警告,要求立即纠正。

对于不服从中国银行领导,经教育说明后仍不进行纠正的外资银行,则从严处理,甚至令其停业整顿。如1949年7月,天津市美商大通银行拒绝政府验资,要求政府指定其为外汇代理银行后,才可对其进行验资。针对美商大通银行的行为,天津市军管会金融处对此项政策法令进行了解释说明,指出验资是一切银行必须遵守的法令,至于是否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不能用要挟手段获得,并且把验资期限宽限到7月8日。但大通银行仍固执己见,拒不配合政府验资,天津市军管会准备令其停业。后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总行认为“停业不很妥当,可以口头上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惟必须验资后才正式批准,验资期限可再略予预计宽展”,将验资期限宽限到7月22日。7月15日,天津市军管会再就此事给中共中央及华北局电报,“如午养(即7月22日——笔者注)该行仍不验资,应立即勒令停业,非验资后不能复业,并在报端公布经过。当否请速示”。周恩来代表中央复电天津市委并告华北局:“同意你们对美商大通银行关于验资及指定代理外汇两事的办理程序,如至午养该行仍不验资,应立即勒令停业,非验资后不能复业,并在报端公布经过。停业后即使验资复业,是否仍委托其代理外汇,值得考虑,望事先不给任何诺言。如不补验,即永不许其复业。”(28)大通银行获悉中方的决定后,仍拒不配合验资工作,最终被勒令立即停业。这件事极大地震慑了在华外资银行,使其不再敢藐视我国法令,同时对外商也起到教育作用,外商们相顾惊愕,生怕重蹈覆辙,法资东方汇理银行的职员反映“看到中国银行去人检查真是提心吊胆!”(29)这样,通过对美商大通银行勒令停业事件,中国银行树立了领导威信,有效地建立了有秩序有组织的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

在严格监督管理在华外资银行的同时,中国银行也对其进行积极的业务指导。一般而言,各区办理管汇工作都以当地政府颁布的管汇法令为母法,但在实际执行时,由于有很多细节和处理手续需要补充,因此中国银行以通函的方式对各指定银行进行指导。

这些发函主要是对在华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指导,如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以进口必要的物资;利用他们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业务,以支持产品的出口。如1949年4月,中国纺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美安洋行订购美棉5000件,货款美金859640.66元。中纺公司委托上海花旗银行在纽约分行先预付30%的货款给美安洋行,并约定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到埠前付清。7月,美安洋行将棉花装船离岸后,中纺公司将剩余货款电付上海花旗银行。8月,货物运抵上海后,中国银行通函上海花旗银行,要求其指示纽约分行将中纺公司剩余货款即日划交美安洋行。17日,中国银行再次通函上海花旗银行就此次交易核对账目,并指示将结余存入浙江兴业银行。(30)总之,中国银行通过与指定外资银行的来往信函掌控外资银行业务动态,充分利用其为新中国对外贸易服务。

三、在华外资银行衰退后的清理与转让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年间,在华外资银行失去了昔日的特权,成为一般性金融机构,所占市场份额急剧缩减。据统计,到1950年4月,国家外汇银行已掌握全部进口业务的绝对优势,外商则退至微不足道的地位(31)。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解放后,国家银行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实力的增长,逐步建立了统一集中的金融体系,外商银行经营外汇的垄断地位已不复存在。如1950年天津地区,在进口结汇方面,中国银行占90.63%,外商银行仅占1.2%;在出口结汇方面,中国银行占53.93%,外商银行也只占15.7%(32)。二是由于各国对华政策的不同,各在华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因受其影响而下滑。如英国向来重视其在远东地区的业务,新中国成立后,英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家维持在华业务,并于1950年1月依法承认新中国政权,以着眼于加强和巩固英国在华的商业利益。因此,汇丰、麦加利和有利三家在华英资银行都持观望态度,既不积极拓展业务,也不轻易结束在中国的业务。汇丰银行总经理莫尔斯在1950年3月的董事会上表示由于中国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华外商会陷入困难的境地。但他也大胆预测,如果共产党要在现代世界上站住脚跟,它就必须使中国工业化,也就需要世界性银行的专业化服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并不建议从中国撤销我们的机构,只要那里还有某种做生意的可能性的话”(33)。麦加利的伦敦总行也指示上海分行:“业务应随环境而应付,必须与中国银行经常接触从而获得生意,虽并无好处的生意,亦可考虑为中国银行服务,以建立好的影响,安知短暂的生意,不会变为经常的生意。”(34)

而美资的5家银行在美国政府敌视新中国的政策压力下,业务几乎未曾开展。以花旗银行为例,新中国成立前其经营进口业务达总额的1/3,在新中国成立后其业务量不足总额的1‰(35)。法国在对华政策上追随美国,其在华的两家主要银行,法资中法工商银行早于解放前的1948年6月即已停业清理,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清理并在上海成立财务办公室集中负责清理工作。而法资东方汇理银行总裁让·劳伦特认为在共产主义中国做生意是有可能的,故保留机构继续营业。荷兰资的安达银行在1949年11月申请停业,荷兰银行曾在停业后又请准复业,它和比利时的华比银行仅留下了上海一地作为立脚点,以观形势的发展。

1950年,运通、国际大通和花旗等3家美资银行先后申请停业关闭。针对申请停业的外资银行,中国银行规定,凡撤销或自愿放弃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须由当地中国银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其开业证明,并在当地著名报纸登载公告。对有关外汇债权人之登记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月。对未了之外汇业务及清理情形应按期列表报告当地中国银行,未解讫的国外汇款及应付未付的各项外汇应移存当地中国银行代为处理,在清理结束时如有尚未了事务,应委托其他外汇指定银行代为办理,受委托行应具保证书送交当地中国银行。如有劳资纠纷,应请当地劳动局或相等职权机关处理。(36)

根据规定,1950年8月3日,美资大通国际商业银行被批准停业,随后8月15日,花旗银行在《解放日报》上刊登通告,宣布停业清理。美资运通银行在刊登清理通告后,于1950年10月清理完毕。(37)苏联的莫斯科国民银行鉴于中苏同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金融业务都通过国家银行往来,没必要再在上海设行,于1950年4月申请停业(38)。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华经济封锁加剧。1950年12月2日,美国国会下令严管运往新中国及港澳地区的一切货物,已签发的许可证,一律作废,新中国对美已开的购买证一律不准展期或修改,新中国向欧洲各地以美金订货,由美国转开购买证者,美国银行一律不予转账。16日,美国进一步宣布管制中国在美的公私财产,禁止一切在美注册的船只开往中国。在此情形下,中国政府采用了针锋相对的应急措施,即令各地停开一切向美日的购买证及许可证,令中央贸易部限期退购一切已开美日两国的购买证,将撤回的外汇经转存别国手续后,立即抢购任何物资运回;改变今后在国际贸易上的做法,一般的采取易货办法,凡须现汇购买者,须货到付款或付货,否则宁愿不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以后准备少做,在易货的做法上,尽量缩小与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结算差额,以减少贸易外汇遭受冻结的危险。(39)

实行易货的贸易方式立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削减了新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出口贸易量,加之中国政府决定将国际贸易转为以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为主要对象,外汇收入逐渐转变到以国营贸易出口外汇为主(40),这使得各在华外资银行的业务量进一步锐减。据统计,外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在整个金融业中的比重中,由新中国成立前的90%,降为1950年的9.1%,1951年的2.4%,1952年仅为1%。(41)

进入1951年后,在华外资银行的机构数量进一步减少。全国仅存8家外资银行,分别是英资汇丰、麦加利、有利银行,美资美国商业、友邦银行,法资东方汇理银行,比利时资华比银行,荷兰资的荷兰银行,分布于沪(8处)、津(4处)、京(2处)、青(1处)、穗(1处)、汕(1处)等6大城市,共计17处。除天津和青岛两地因业务量大,在华外资银行还能保证一定外汇业务外,其余各地分支机构完全处于亏损状态。上海、北京的汇丰和东方汇理以及上海麦加利等行都要经常依靠天津各该行汇款接济开支。(42)

1951年的4月和5月间,美资的友邦银行和美国商业银行先后宣布歇业清理,随后即获批准停业。友邦银行规模小,其主要资金来源于美亚保险公司,解放后业务几乎停滞;美国商业银行开业于解放战争时期,受美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影响未曾开展多少业务。至此,在华美资银行全部撤离中国市场。

1952年又有4家外资银行提出停业申请,分别是英资的汇丰、麦加利、有利银行和荷兰资的荷兰银行。在此以前,汇丰银行在华业务实际上已陷于停顿,在武汉、青岛、福州、厦门、汕头、天津、北京的分行已陆续申请停业。汇丰银行总经理莫尔斯在离职时对其继任者迈克尔·特纳说:“我们银行在中国的业务仅限于清理和撤退外籍职员。”为维持日常开支,各行不得不依靠从国外汇款来接济在华机构,如汇丰银行每年要汇入约250万港元才能维持在华的各项开支(43)。这一状况让外国银行家心急如焚,“在中国经营已无前途”成为普遍共识,当务之急是寻找解决方式,尽快结束在华业务。

针对当时提出停业申请的外资银行往往负债多,资产少,而且资产主要为房产的情况,1952年8月19日,周恩来做出了《关于处理外商银行申请停业进行清理工作的指示》。中央具体规定:负债中的本币部分,以人民币清偿为原则,如人民币不足,可允许其以等值外币,结售成人民币后抵交。对抗战前的法币存款,因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战前存款清偿办法,可暂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元牌价缴纳清偿保证金。外资银行为偿付其本、外币存款,过去已存于中国银行的美金保证金,遭受冻结者,由其自行设法解冻。为确保我国人民利益,凡停业清理的外商银行,除按上述规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外,还应担保产生新债务后必须履行清偿责任。外资银行的债务,在全部清偿完成之前,其在华负责人不得申请离境。凡申请停业的外资银行应就地清理为原则,不得转移到另一地机构清理。(44)

到1952年底,未提出停业申请的仅剩英资新沙逊银行、法资东方汇理银行和比利时资华比银行3家。对于各外资银行的停业申请,除在上海的英资汇丰、麦加利和有利3家银行外,中国政府均当即予以照准。对于英资银行的停业申请,中共中央考虑到英资银行在华经营时间久远,影响深厚,机构庞大,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继续留在中国营业对新中国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和国际贸易能起一定的作用,因此,1952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就外商申请歇业问题批复:“英商银行三家是我争取继续营业的对象,暂不批准歇业”。文件中还提及“荷兰银行原可批准,因恐影响英商银行的关系,也暂缓考虑”。后荷兰银行于1953年获批准停业。(45)

1953年,在中共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后,对在华外资银行的清理思想发生了变化:“把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企业转变为社会主义的、人民的企业,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使整个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增长,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增强”。在具体的转变方式上,主张通过与外商谈判,以其全部资产抵偿在华债务的方式,即以对价转让方式将其企业转变为国家所有企业。上海市外事处提出“对未建交国家如英、美、法等国籍的较大型企业,以对价转让为基本处理方式……必须用一切适宜的办法创造条件,促成对价转让”。(46)

最早接受中共提议,进入对价转让谈判的是汇丰银行,随后麦加利银行也进入谈判阶段。这一谈判是漫长和艰难的,范围广,问题复杂,涉及本外币债务的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英资汇丰、麦加利和有利银行在经营中开支大收入少,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债务。据人民银行的报告,1952年汇丰银行的资产总值约人民币878亿元,负债人民币3546亿元;麦加利银行资产总值118亿元,负债893亿元;有利银行资产总值53亿元,负债2786亿元,三家银行资产总值人民币1049亿元,负债达7225亿元,负债超过资产6倍(47)。同时,它们的债务还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不仅涉及对若干存户的新中国成立前银行存款的清偿,还包括对新中国成立前和成立后所欠的各种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的清理,以及对抗日战争前发行的纸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清理。

在谈判中,中英双方各有坚持和妥协,谈判曾经数度陷入僵局。1954年日内瓦会议的召开,英国工党代表团来我国访问,中英两国互派代办,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两国关系。中方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英方要撤离外籍职员等要求,英国官方表示不可能支持英商在转让企业时谋取过高的利益,因此在中国的英商应采取各自认为有利的办法和条件,及早结束其在华企业。在此情况下,英国银行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转让的条件,争取尽快完成转让谈判。

1955年2月20日,英国有利银行通过转让结束在华经营。4月19日,在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上海财经工会的见证下,麦加利银行的全权代表、上海分行经理与大华企业公司(专门为接收外资银行成立的机构)经理达成转让和接收条款。麦加利银行愿意将其在上海、天津、汉口、青岛、广州等地的所有资产(包括所有办公建筑、仓库、宾馆、住宅以及在转让时尚存在的所有其他建筑物,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的所有附属物,各种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所有投资和存款)转让给大华企业公司。大华企业公司同意承担麦加利银行在华的债务和义务,包括:归还解放前的存款和汇款;职工工资;没有偿还的银行票据的清偿义务;在移交中可能出现的税款和应付款;在移交之前发生的由于麦加利银行违背金融和税法法规而招致的支付罚款的业务;其他由麦加利银行提出,大华企业公司同意的在具体条款中列明的其他债务和义务;没有列明,但可能事后发生的,不超过2亿元的其他债务和义务。(48)4月26日,汇丰银行也达成协议,将其全部在华财产移交给中方,而中方同意承兑该银行在职员、税收和其他承付款项等方面的欠付。1956年5月25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也完成转让。

转让之后,一般在华外资银行随之停止经营,但考虑到英资汇丰银行和麦加利银行在中国有近百年的历史,熟悉中国,有相当影响力,因此,中国政府设法挽留它们。中方建议在清理完资产债务后,汇丰银行和麦加利银行保留机构,继续营业,并适当介绍业务给它们,以减少其亏损的压力。1956年汇丰银行搬离上海外滩大楼,在中方协助下租用别的房屋做行址,从事一些小额汇入汇款和出口押汇等常规业务活动,英籍职员在有人前来接替的情况下,可领取离境签证。

至此,在华外资银行几乎完全退出了中国大陆。

在鸦片战争后的一百多年间,外国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占据了显赫地位,对中国经济与金融领域产生了极大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在没有经验借鉴的情况下,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对在华外资银行实施了监管、利用和清理的政策。总观这一历程应该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对在华外资银行并没有采取简单的没收和停业政策,而是给予其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这是从实际出发做出的正确决策。但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政治与经济上的孤立和封锁,加之这一时期苏联的经济援助,使新中国决定基本只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贸易往来,这种半封闭的国际贸易直接导致在华外资银行失去了生存空间。同时,朝鲜战争的爆发迫使中共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战略,急切地需要从新民主主义经济过渡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清理改造在华外资银行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此文为作者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共产党对在华外资企业的政策研究(1946—1956)》的一部分,指导老师为西南交通大学鲜于浩教授。

①主要论著有吴群敢:《在华外商银行的概况》,现代经济通讯社,1949年;充寿一、寿乐英:《外商银行在中国》,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英]毛里斯、柯立斯著,李周英等译:《汇丰一香港上海银行(汇丰银行百年史)》,中华书局,1979年;张徐乐:《1950年代上海外商银行的结束和清理》,《社会科学》2010年11期;张侃:《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外资企业改造中的转让》,《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6期;等等。

②汪敬虞:《外国资本在近代中国的金融活动》,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

③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40页。

④中国社科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第3页。

⑤事实上,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就已经完全控制了我国东北的金融业,此后在东北的外国银行基本上为日本所垄断,英美国家在东北只有汇丰、麦加利和花旗3家银行共5处机构。

⑥吴群敢:《在华外商银行的概况》,第3—6页。

⑦于滔主编:《中国近代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85年,第311—313页。

⑧《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36—37页。

⑨《陈云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34页。

⑩《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44、45页。

(11)《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28、1434—1435页。

(12)杜恂诚:《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31页。

(1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第593页。

(14)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45页。

(16)《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第42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45页。

(18)《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第117—118页。

(1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26、857页。

(20)《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第118页。

(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41、859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45页。

(23)《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第108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28页。

(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1949—1952)》,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94—395页。

(2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64页。

(27)《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第104—105页。

(28)《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46—147页。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66页。

(30)人民银行金融所编著:《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第662—665页。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36页。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61页。

(33)[英]毛里斯、柯立斯著,李周英等译:《汇丰—香港上海银行(汇丰银行百年史)》,第153页。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39页。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59页。

(36)《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第118页。

(37)张徐乐:《1950年代上海外商银行的结束与清理》,《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38)《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上卷,第116页。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1949—1952)》,第158—159页。

(4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四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一九五四年的主要工作》(1954年5月)。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879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35、137页。

(43)[英]毛里斯、柯里斯著,李周英等译:《汇丰—香港上海银行(汇丰银行百年史)》,第154、156页。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42—143页。

(45)《外商申请歇业问题》(1952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2-1021-1。

(46)《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158、48—49页。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142页。

(48)[以色列]谢艾伦著,张平等译:《被监押的帝国主义:英法在华企业的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67—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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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利用和清理_中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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