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裔冲突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_泰米尔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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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冲突的持久性

据对1988年发生武装冲突国家的调查,全世界111场冲突中, 有63场发生在一国之内,而36场则报道为“组成新国家的战争”——也就是说,这些冲突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为某一族群或地区要求自治或分裂的反对派集团(注:Peter Wallensteen(ed.),States in

Armed Conflict 1988,Uppsala:Uppsala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Peace and Conflict Research,Report No.30,July 1989.)。近些年来,国际上那种国与国之间的古典式战争次数正在减少,而国内冲突则日益增加,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另外一则报道告诉我们:“国家杀害族群或政治集团成员,造成人员伤亡,比所有其他殊死斗争造成的伤亡的总和还要大……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平均每10年就有160 万到390 万非武装平民死于国家政府之手……”(注: Barbara

Harff and Ted Robert Gurr ,'Genocides and politicides since 1945:evidence and anticipation',Internet on the Holocaust

and Genocide,Jerusalem:Insti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olocaust and Genocide,Special Issue 13,December 1987.)

尽管有这些证据,多年来,研究和平、冲突及国际关系的学者仍然对族群冲突关注不够(注: Kumar

Rupesinghe, 'Theoriesof conflict resolution and their applicability to

protracted ethnic conflicts',in Kumar Rupesinghe(ed.),Ethnic

Conflicts and Human Rights,Oslo: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1988; also Michael Banks,'The internationalrelations discipline:asset or liability for conflict resolution? ' in Edward E.Azar and John W.Burton (eds),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olution:Theory and Practice,Sussex:Wheatsheaf Books,1986.)。他们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研究国与国之间传统形式的冲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许多学者以为族群对峙只是一国的内部事件或者只与独裁的或压制性的政体有关,或者只不过是更大冲突的副产品而已。

族群冲突及其理论

从理论上说,无论在冲突研究的通常分析模式或是在变化和发展的社会学研究中,族群冲突都难以找到位置。数十年来,所谓的“现代化”范式主宰着社会科学家的大脑。而按此观点,从传统到现代、从简单到复杂、从“特殊”到“普遍”的社会变化过程,全都套用韦伯传统中由帕森斯提出的概念。在这种理论框架中,族群问题属于“特殊”或前现代世界,从而被排除在现代化进程之外。如果确有族群问题出现,它们也被视做阻碍变化的“绊脚石”,或由于“现代化的不完全”而造成的后果,因此在理论研究上无足轻重。另一个类似的论调是“国家生成”理论,它强调亚国家单位转变的多方面特性及凝聚为一个政体的诸种向心力。因此,族群问题在更广义的变化过程中仍被视做障碍。

其他一些研究方法将族群冲突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冲突集团往往便是社会阶级,分别按其在生产系统中所处的不同地位而加以界定。凡属决定社会或国际权力组合的社会生产关系至高无上的场合,族群问题看来便无疑只能是次要角色(注: For

a

recentconceptual approach to social relations of production,see Robert W.Cox,Production,Power,and World Order:Social Forces in the Making of Histor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7.)。

所以我们看到,一般说来,自由主义、功能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对冲突与发展的研究忽视了族群问题和族群冲突的重要性(注: For

an earlier critique of this neglect see Rodolfo

Stavenhagen,'Ethnodevelopment:a neglected dimension in

development thinking',in Raymond Apthorpe and A.Krahl(eds) , Development Studies:Critique and Renewal,Leiden:A.J.Brill,1986.)。结果是很难找到切实有用的理论模型指导这些当代问题的研究(注:A major contribution in this field,with strong emphasis on

social psychology as an explanatory factor,is Donald L. Horo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

冲突中族群的类型

为了将族群冲突置于适当的位置上来考察,有必要简略介绍不同族群在其中交互作用的大框架。在此之前,为了便于讨论,又须首先给“族群”做起码的界定。因为这个词在文献中使用得相当随意,而对此概念通常又没有一致的看法(注: A useful tool

inethnicity research is Fred W.Riggs(ed.),Ethnicity.Intercocta

Glossary.Concepts and Terms used in ethnicity Research, Honolulu: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Council(

International Conceptual Encyclopedia for the Social Sciences,vol.1),1985.)。简单说来,族群被认为是一个自身或他人按族群标准划分的群体,就是说具有某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如语言、宗教、部族、国籍或人种,或以上特征的组合,而被确认的一个群体,群体内的成员互相认同。诚然,这个定义引起的问题不少,回答的却不多;但就本文的论述而言,还是很有用的。

如此界定的族群在不同的场合与情况下也可视之为民族、民族国家、部族、少数民族、部落或居民体。通常,可根据它与其他类似的群体或国家的关系而得到确认。事实上,许多族群冲突产生于某一族群在更广泛的社会中的地位变化。以下试列举若干常见的不同情况。

1.自己确认为多民族国家之内的不同族群,有的按语言来确认其存在(如在比利时和瑞士),有的则是按宗教(如锡克教徒、回教徒和印度教徒在印度;基督教徒和回教徒在黎巴嫩)或国籍(如在苏联)或人种(如在南非)确认其存在。在这些场合下,族群与占主体地位或人口大多数的民族不同,它们享有或不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且它们通常是处于少数和非主体地位。

2.族群存在于某个国家,而该国从未正式确认其民族组成是多元的,如在法国、日本、印尼、土耳其、葡萄牙和许多非洲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少数民族可能聚居在一定区域内,比如法国的布列塔尼人和科西嘉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或属于不同人种(如美国的黑人),不同宗教(如埃及的科普特基督教徒或伊朗的巴哈依派回教徒),讲不同语言(如阿尔及利亚的贝贝尔人),属于不同部族(如在阿富汗);或同时具有以上基本特征中的若干种。

3.某国中的少数民族认同于邻国的与他们有亲缘关系的主体民族(如罗马尼亚境内的匈牙利人、保加利亚境内的土耳其人、南斯拉夫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美国境内的奇卡诺人)。

4.众多的族群聚居在一个国家,其中无一占主体地位。特别是在新近独立的原殖民地国家,其国家本身相对来说比较软弱,是人为造成的。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多是这种情况。

5.少数民族跨国而居,而在国界两边都处于少数地位,如在东南亚一些国家边境地区的居民,西班牙和法国交界地区的巴斯克人和中东的库尔德人。

6.由于广泛迁移而造成的族群移民和难民,特别是由第三世界一国迁入另一国或迁入工业化国家。而在早期数个世纪,欧洲殖民者移居世界各地,他们的后代如今在许多国家形成族群(有的处于少数民族地位,有的则成为主体民族)。近几十年来,移民浪潮倒流,第三世界移民涌入早期欧洲移民建成的世界性大城市,在许多国家形成族群聚居的国中之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文化问题。

7.土著部落居民形成的特殊类型的族群。通常他们被当做少数民族。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他们被征服而纳入新的国家组织,以及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和领土的眷恋,对种族灭绝和同化政策的长期反抗。土著居民主要生活在南北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但是许多南亚和东南亚的部落居民现在也被认为是土著,极北地区的因努依特人和萨米人也是如此。

这一概略分类并未穷尽各种族群交互作用的一切可能的场合,所列举的各种类型也可能并存或交叉。但这不失为一种可以辨识族群冲突背景的有用的方法(注: On indigenous peoples,se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ssues, Indigenous Peoples:A Global Quest for Justice,London:Zed Books,1987.)。

族群冲突的不同情况

“族群冲突”这个术语的实际含义包括了诸多不同的情况。事实上可以争辩说族群冲突并不存在。存在的是以肤色、人种、宗教、语言、民族起源等民族特征加以确认的不同人群之间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冲突。这些民族特征常常掩盖着其他更突出的特点,例如阶级利益和政治权力之争。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些特点才是冲突的更为重要的原因。但确实也有这样的情况,即民族上的差别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用来识别对抗各方——特别是它们往往成为强有力的动员符号——这时,民族性确实成为冲突的性质或动力的决定性因素(注: See Rodolfo Stavenhagen,'Ethnic conflict and human rights: their interrelationship',in Kumar Rupesinghe(ed.),op.cit.)。

学者们通常将族群之间的关系分为平等的或不平等的,虽然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例子。在关系平等但裂痕深刻的社会中,族群冲突也可能在相对说来均衡地分享财富和权力的族群之间产生。这时一个或几个群体担心或觉察到自己与其他群体平起平坐的地位已经岌岌可危。这种族群冲突可能是局部的特例,不会危及中央政权。但可以证明的是,当代世界上绝大多数族群冲突却是缘于不平等、分等级分层次的民族关系。不但不同族群在权力、荣誉和财富的阶梯上划分成三六九等,而且它们彼此通常处于尊卑有别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国家政权中心或国家机器或多或少地由主体民族或占人口大多数的民族把持着,从属民族则低人一等。

在分等论级、毫无平等可言的民族关系中,某个族群通常可以认同于或趋向于构成某一整个社会阶级。作为例证,不妨想一想从第三世界迁移到西欧的属于不同种族的“客籍劳工”以及美国黑人的历史,来自印度的泰米尔人种植园工人在斯里兰卡的处境,拉丁美洲的土著居民和南非的非洲人,等等。但是族群的阶层化也是一个独立的现象,与某一族群成员的阶级属性无关。在一个阶层化的系统中,社会冲突或政治冲突可以民族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通常会涉及国家政权,威胁着国家政权赖以生存的国家体制模式。在80年代发生的族群冲突——无论是在黎巴嫩,还是在斯里兰卡、印度、东帝汶、北爱尔兰、塞浦路斯、厄立特里亚、布隆迪、南非、西撒哈拉、尼加拉瓜——更早些时候在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与加拿大,所有这些冲突不仅是族群之间的对峙,而且也是其中一个集团与实行某一族群专政的国家的对抗,亦即与被主体族群所控制的国家的对抗。

这些冲突相当长时期地持续不断,加上随之而来的激烈暴力行为,使得一些观察家将它们区分为“利害冲突”和“价值冲突”或“族群个性冲突”。相对来说,前者较易于谈判或解决,而族群冲突通常都属于后者。这时,冲突各方的目的是相互排斥的,无法调和,因而解决起来极为困难。E·阿扎尔说,民族或部族间根深蒂固的裂痕, 是困扰今日世界上许多国家持续不断的社会冲突的根源(注: Edward A. Azar,'Protracted international conflicts:ten propositions', in Edward A.Azar and John W.Burton(eds),op.cit.)。

产生这些裂痕的一个原因,可以在几乎全球通用的民族—国家模式中找到。这种观念源于18—19世纪欧洲的民族主义,它已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建立国家的范式,特别是作为殖民体系的一份遗产而流传下来。为数甚多的族群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民族—国家要求通体同质,实行一体化;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它表现为政府的各种政策、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态度和政治行为,它与处于从属地位的族群和社会个性存在着固有的矛盾。每逢民族—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不能容纳文化和族群上的多元化时,发生旷日持久的族群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增长。文化上的种族灭绝往往伴随着族群冲突,这在世界很多地方已是屡见不鲜。

族群冲突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从个人的敬而远之、排斥、敌意,伴之以人与人关系中的成见、偏见、偏执和歧视,到政治生活中的立法、分裂主义运动、暴力对抗诸如街头暴乱、屠杀、种族灭绝、起义、暴动、革命行动、恐怖主义、内战、民族解放战争,直至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国际范围的比较研究表明,族群动员和族群冲突往往源于一系列问题的普遍存在和反复发生。这些问题与族群的资源和权力分配有关;与土地和领土(家园、殖民地、居留地、移民地等)有关;与语言、宗教、 文化特性及基于民族或肤色的歧视也不无关联(注: Cf. Jerry Boucher,Dan Landis and Karen Arnold Clark( eds) , Ethnic Conflict,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7.)。

四个例证

考察1989—1990年发生的四场重大族群冲突,可以说明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

1.在北爱尔兰,占人口大多数的基督教新教徒仍愿与英国保持联系,而人数较少的天主教徒则要求加入爱尔兰共和国。两者之间的争吵可以上溯到16世纪。爱尔兰民族主义天主教徒认为,他们一直遭受歧视,屈从于占主体地位的亲英新教徒。1920年英国关于爱尔兰分治的决定,并没有解决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在1969年突发暴动之后,1972年由伦敦实行直接治理,问题依然未能得到显而易见的解决。1985年签订的英国—爱尔兰协定虽然“受到广泛的欢迎,对北爱尔兰双方社群特性和利益的承认做出了均衡而切合实际的安排……”但联盟党与共和军都对此表示反对(注:Tom Hadden and Kevin Boyle,'Northern Ireland:conflict and conflict resolution',and Paul Arthur,'The Anglo-Irish agreement:conflict resolution or conflict regulation?',in Kumar Rupesinghe(ed.),op.cit.)。 早日解决冲突的希望极其渺茫。

2.在斯里兰卡发生的冲突已经历了若干个阶段。在宗教和语言上与占人口大多数的信奉佛教的僧伽罗人迥然不同的少数民族泰米尔人,主要集中在该岛的东北部,他们在这块土地生息的历史已有2000多年。 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 英国人将属于印度泰米尔人的一个分支带到岛上中央高原的茶叶种植园充当劳工。独立后的僧伽罗人认为,泰米尔人从英国人手中获得了与他们人数不相称的经济和政治特权,并着手改变这种情况。首先,他们拒绝承认大多数泰米尔人的公民权;其次,颁布了只承认僧伽罗语的政策,制定了有利于僧伽罗青年的大学入学章程;最后,定佛教为国教。虽然以上措施后来有的取消了,有的降格了,事实上泰米尔人仍然感觉受到歧视。泰米尔人的要求包括保卫自己的家园,反对僧伽罗“外邦人”迁居落户,区域自治,建立联邦,泰米尔武装组织则进一步要求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家,为达到此目的甚至不惜诉诸武力。经过数次血腥暴动,数百名泰米尔人丧生或无家可归(1983、1985年),更多的泰米尔人沦为国内或国际难民,冲突升级为一场内战。泰米尔人的运动得到印度南方的泰米尔那都邦的同情者的支持,僧伽罗政府则以国家主权为名,采取一种以取得军事胜利为目的的政策。由于冲突经年累月,伤亡人数与日俱增,解决问题的前景极其暗淡,印度和斯里兰卡于1987年签订一项协定,规定由印度通过军事干预制止冲突,承认泰米尔人的若干要求,1990年,应斯里兰卡政府要求,印度撤出军队。实际上泰米尔人的游击战争并没有被印度军队打垮,但他们仍表示愿与中央政府谈判。与此同时,属于极端民族主义的佛教徒僧伽罗人运动加紧袭击中央政府,迫使政府采取暴力措施,再一次使数百名平民在冲突升级中丧生。到1990年初印度军队撒出后,暴力冲突看来已经降温, 但仍没有显露出以政治方式早日解决冲突的希望(注:

Kumar Rupesinghe(ed.),op.cit.,Part V,'The Tamil-Sinhalese

conflict in Sri Lanka'.)。

3.经过数年游击战争,尼加拉瓜的桑地诺革命于1979年获得成功,推翻了长达30年的残暴独裁政权,建立了深受人民拥护的革命政府。由于新领导的马克思主义倾向,这个政府很快就成为“低烈度战争”、高强度经济封锁的牺牲品,美国里根政府一次又一次试图颠覆它。为了反抗帝国主义,保卫革命成果和危在旦夕的国家主权,桑地诺政府力求有效地控制全国,从而导致了它与米斯基托印第安人及其他大西洋沿岸的土著居民的直接冲突。尼加拉瓜中央政府从未有效地控制过这个地区。米斯基托印第安人长时间通过加勒比海地区与英美保持联系,受到美国传教士建立的摩拉维亚教派的影响。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在大西洋沿岸美国传教士学校里接受的教育,不信任时下的中央政府,这个政府被讲西班牙语的西部革命家把持,试图改变米斯基托人的生活方式、经济活动和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反过来,桑地诺政府丝毫不同情印第安人提出来的“民族”要求,并且很快就把他们对政府的革命政策的抵制视为反革命行为。自1981年开始,就有拘留、驱逐、强迫迁居以及暴力行为发生,而且确实有一些米斯基托印第安人加入了美国支持的反政府武装。另一些米斯基托人越过科科河进入邻国洪都拉斯寻求避难。还有一部分人留在国内,致力于在新的政治结构下实现自己的目的。

到1985年,桑地诺政府承认自己的错误,准备修改政策。经过长时间的协商,1988年颁布了新的尼加拉瓜宪法,允许大西洋沿岸各居民点建立区域自治,但中央政府仍保有相当大权力。大多数米斯基托难民返回家园;另一些人放下武器,回国参加合法的政治活动;更多的人响应桑地诺政府的号召, 在新的政治结构下为建立区域自治而工作(注: Kumar Rupesinghe(ed.),op.cit.,Part IV,'Ethnic conflict

in Nicaragua'.)。1990年初,桑地诺政府在选举中失败,反对派联合政府执政。大多数米斯基托印第安人投票反对革命政府,但新政府如何对待自治问题,在本文写作时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4.在西班牙的巴斯克诸省,即当地人称为欧兹卡迪的地区,从19世纪西班牙中央政府废除当地古老的法制机构之后,地区民族主义就成为一股政治力量。佛朗哥独裁统治时期,巴斯克人的语言及其他民族标志都受到压制。但巴斯克民族主义却在不断发展。到70年代,一个代号为ETA的军事分裂组织以恐怖手段登上舞台并成为主角。 巴斯克人不但坚持其传统制度,而且保存了本民族的语言,认为自己从族源上是与其他西班牙人完全不同的民族。虽然1978年的西班牙新宪法和区域自治法保证了区域自治的权利,经济危机却助长了当地居民对民族主义运动的同情。另一方面,这一民族主义运动又得到来自北尤斯卡迪人、亦即相邻的法国巴斯克人的支持(巴斯克民族在法国不成气候)。西班牙和法国政府已经同意联合起来对付ETA的恐怖主义活动。 看来现在在民主进程中和平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极端的巴斯克民族主义与中央政府中强制力量之间的紧张关系和暴力对抗仍未缓解。而巴斯克民族主义各个不同的派系也还没有达成协议, 采取一项共同的战略(注: Fernando Reinares,Violencia y politica en Euskadi,Bilbao:Desclée de Brouwer,1984;Philippe Oyamburu,L'Irréductible Phénonème Basque,Paris:Editions Entente,1980; Patrick

Busquet,Claude Vidal,Le Pays Basque et sa liberté,Paris:Le Sycomore,1980;Robert P.Clark,'Euzkadi:Basque Nationalism

in Spain since the Civil War',in Charles R.Foster( ed.) , Nations without a State:Ethnic Minorities in Western Europe,New York:Praeger,1980;J.Martin Ramirez and Bobbie Sullivan,' The Basque conflict',in Jerry Boucher,Dan Landis and Karen ArnoldClark( eds) ,op.cit.; Ken Medhurst,'Basques and

Basque nationalism',in Colin H.Williams(ed.) ,National

Separatism,Vancouver: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1982.)。

以上四个例证表明,只要少数族群与控制国家政权的主体族群发生冲突,就无异于对民族—国家的概念和国家的性质提出质疑。根据这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主义思想体系,此类冲突威胁国家体制的稳定性,突出显示了现存政治结构的弱点。如果不存在足以使冲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政治机制,其中一方或双方便有可能诉诸暴力。暴力又激起新的暴力反应,从而导致螺旋式升级。

在上述例证中,导致族群冲突的各种因素或多或少都在起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同时涉及这些因素,诸如经济或/和政治权利分配不均,土地或领土的占有问题,语言上的争执,各方的宗教特征,集体的认同和自尊问题,维护边界问题,彼此间的成见,因对争端的看法不同而产生的对“他人”的担扰与恐惧,用以进行动员的神话传说或符号象征及其作用,等等。

族群运动

介入冲突的族群组织和运动的目标宗旨因环境而异,而且可能——确实也经常——随时间而变化。最初只是反对歧视或政治压迫,或是仅仅由于认为自己一方人权受到侵犯或不平等待遇而提出简单的抗议,尔后有可能逐步发展,从争取充分平等和更多的个人自由变成要求更广泛的地方或区域自治,分享政治权力,改变国家结构,直至分裂为一个新国家,彻底独立。在现代,总的说来,分裂主义运动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生命损失上代价高昂,成功者却是极少数。但分裂出去或成立一个新国家的目标仍然鼓舞着许多新的族群运动,而且它往往成为政治交易中讨价还价的筹码。事实上,一个国家既已成立,没有什么会比割裂领土更使它忧心忡忡。任何一个国家都宁愿失去人口而不愿丢失疆土。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注:结束西班牙荷兰80年战争、 德国30 年战争局面的欧洲协议的总称,1684年分别于威斯特伐利亚两个城市签订。——译注)签订以来,领土边界已成为国际秩序的神圣标志。为了争夺领土已经进行过太多的战争,因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低估“领土的极端重要性”的力量。许多学者都把它归结为人类的动物本性。

族群的纽带

有关族群政治运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联结族群的纽带本身,也就是说民族性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主要学派。“原始”学派认为,民族性是“自然的”人类群体的“原始”纽带,它早于、并且超越民族—国家和阶级。民族认同是群体生活的永恒特色,虽然它有时可能受到压抑或隐而不显。族群运动的目的和功能就是唤醒一个族群建立共同的族群意识。换言之,套用马克思哲学的术语,就是将一个“自在的族群”转变为一个“自为的族群”。许多族群走的就是这条路。巴斯克人、泰米尔人、库尔德人和其他一些族群都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的民族本性的形成先于而且超越他们正在进行的斗争(注: Harold Isaacs,The Idols of the Tribe;An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Oxford:Basil Blackwell,1986.)。

另一方面,“工具主义”学派则认为民族特征是一种政治武器,人为制造,人为积累,根据政治权益的需要或操纵使用,或弃若敝屣。民族特征不过是多种可供选择的工具之一。任何群体都可以此为武器争取自己的权益,问题仅仅在于如何“合理选择”(注:Michael

Banton,Racial and Ethnic Compet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Donald L.Horowitz,op.cit.; Benedict

Andersoon,Imagined Communities: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London:Verso,1983.)。 以尼加拉瓜的米斯基托印第安人的民族认同为例,通常都认为这不过是一个相当新近的现象,当然是由于该国这些年来的政治斗争才兴盛起来的。同样,巴勒斯坦人、锡克教徒、厄立特里亚人、撒哈拉沙漠以南居民和世界上其他一些族群都是通过族群认同来传达政治信息。对此做任何概括,都可能有所遗漏,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族群冲突看来都是混合物,其中包含两种成分:民族认同在集体意识中可能有其历史根源,但也被进行武装斗争的精英们利用以争取支持,划出地盘从事政治活动。

族群的精英与大众

上段最后一句话把我们的讨论引到当代族群冲突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族群的精英与大众的关系、领导者与追随者的关系、武装分子与袖手旁观者的关系,这也就是族群“先锋”的作用问题。一个族群的所有成员并不会全部介入族群冲突。虽然个人可能由于所属的族群的缘故成为歧视或种族灭绝的受害者,但族群运动的主张和要求总是在一般族群成员还没有意识到、更不用说形成完整观念之前,就由该族群中富有战斗精神的精英分子率先拟定并竭力提倡了。反过来,精英们又可能分裂成不同派系,不但在战略战术问题上各执己见,而且往往连斗争的目标也不尽一致。巴斯克人、泰米尔人、库尔德人、米斯基托印第安人、北爱尔兰共和军、巴勒斯坦人和其他民族主义运动无不如此。精英们是仅仅表达他们声称代表的人民的心声和要求呢?还是把自己的意识形态也强加给追随者以及政治上的敌人或对手呢?这个问题的确不易回答。因为在族群冲突的社会环境中,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民主决策过程不大可能在整个备受苦难的族群内部贯彻。而一旦或多或少具有民主性质的政治协商得以举行(例如1979年举行的尤斯卡迪选举和1980年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全民公决),最激进的精英分子并不经常能够从自己的人民那里得到最广泛的支持。

族群冲突的国际化

初看起来,当代族群冲突似乎主要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族群在现存社会框架内彼此对峙,或者某个族群为攫取权力而与中央政府争斗不已。当国家政策推行不下去的时候,也许需要进行变动,修正某一少数民族的法律地位或社会地位。只要现行的国际关系准则是维护国家主权,此类内部事务就被置于国际大家庭顾及的事务之外。这可以说是当代国际关系研究者坚持的最理想状态。但在事实上,族群冲突和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早已成为国际事务,今天依然如此。

欧洲国家曾关注保护中世纪奥托曼帝国中的基督徒。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用来保护各国的少数民族(注:Francesco Capotorti,Study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Ethnic,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New York:United Nations,1979; Jay A.Sigler, Minority Righ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Westport:Greenwood Press,1983.)。国联创建过一个专为保护少数民族的国际托管机构。也是在那个时期,国与国之间达成了许多双边协定,处理与民族、语言和宗教有关的少数民族问题。

族群成员的国外亲友

族群冲突何以会越过边界而有若干外国人卷入,可能有诸多原因。一个最常见的情况是冲突中的族群成员在其他国家有亲朋好友,例如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库尔德人、巴斯克人、锡克教徒、米斯基托印第安人、北爱尔兰的天主教徒、塞浦路斯岛上或保加利亚境内的土耳其人,南斯拉夫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罗马尼亚境内的匈牙利人。他们向邻国、有时向更远的国家寻求并得到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泰米尔叛乱分子通过帕克海峡在印度的泰米尔那都邦获得援助。在西班牙境内的南尤斯卡迪,巴斯克武装人员越过边界在法国一边的巴斯克家园找到庇护所。与此相似,爱尔兰共和军在爱尔兰共和国受到保护。在英国和加拿大的锡克族社群支持在印度旁遮普邦的锡克教徒。库尔德民族主义战士利用中东动荡不安、变化不已的政治形势,在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和叙利亚等邻国得到支持。来自尼加拉瓜的米斯基托难民躲进相邻的洪都拉斯境内的米斯基托居民区,环境一旦许可,他们便立即返回家园。如此一来,国外亲友就成了本来纯属国内事务的族群冲突中的一个潜在因素。

必须指出的是,所谓族群冲突纯属内政的说法不过是国家主义的一种神话。事实是,只要有一个族群卷入一场冲突,则本族的亲朋故旧无论身在何处都必须提供支援,而置国家主权和国界于不顾。这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效忠族群”和“效忠国家”一样,都是相同的理由,虽然这理由是人为制造的。这显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被族群成员视为天经地义的举动,在国家看来却是极端危险的行为,具有颠覆性质。这里一个切题的例子是:当米斯基托印第安人和尼加拉瓜革命政府的斗争处于高潮之际,许多国际土著居民组织提出,土著居民有责任援助陷入困境的兄弟。当然,正在遭到外来干预的尼加拉瓜政府认为这一姿态显然是呼吁外国势力进一步干涉它的内政。世界上大多数政府都会作如是观,为了掩盖种族冲突的内部根源,往往把这种冲突归罪于外国对内政的干涉。

外部的意识形态支持

毫无疑问,外部介入族群冲突当然还有其他原因。最常见的就是意识形态上的同声相应,使冲突一方可能得到国外的同情,而国外的行为者则把他国的族群冲突视为扩张意识形态影响的天赐良机。已有很多报道描述卡扎菲的利比亚是如何介入族群冲突的:它支持极端民族主义运动,如巴斯克人的E-TA组织和爱尔兰共和军;它又如何先是支持菲律宾的回教徒摩罗分裂主义运动,然后再安排摩罗领导人与菲律宾政府谈判。70年代和80年代,左翼运动支持世界各地的“民族解放运动”。反过来,保守集团则根据类似的意识形态理由向因致力于对付族群起义而处于困境的政府提供道义上的、有时是物质上的援助。

忧虑的邻国

有些外国干涉与民族或意识形态无关而纯属地缘政治。邻国由于其国内政治上的原因很容易卷入族群冲突。例如,伊朗和伊拉克都支持库尔德人反对邻国的政府,可又被指控为压迫本国的库尔德人。印度指责巴基斯坦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而纵容旁遮普邦的锡克教极端民族主义分子,支持克什米尔穆斯林的起义;反过来,印度政府则被指控在斯里兰卡和西藏制造类似的麻烦。

超级大国的卷入

最后,随着族群冲突成倍增加,超级大国的卷入也在加剧。苏联出于自己的政治考虑干涉埃塞俄比亚的族群冲突,先是支持一方,然后又支持另一方,全然不顾意识形态和民族问题。美国则系统地支持黎巴嫩的基督教徒,支持米斯基托印第安人反对尼加拉瓜的桑地诺政府,支持斯里兰卡政府反对泰米尔人的叛乱和菲律宾政府反对摩罗及土著部落起义,支持奥望博族反对安哥拉政府以及赫蒙苗族反对越南政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1990年初,苏联的三个波罗的海共和国单方面宣布独立,得到西方世界的同情;但同是这个西方却不支持巴斯克人、北爱尔兰人、魁北克人或波多黎各人的独立。

历史的重担

当代许多族群民族主义运动,是早期形成国家或建立大帝国的过程中遗留下来尚待清理的陈年老账。目前,苏联的三个波罗的海共和国正在重建,再次表达了长期被压制的民族主义情绪,并对斯大林和希特勒允许苏联吞并这三个独立国家的1940年秘密协定提出异议。波多黎各的独立运动依然拒绝加入美国,这是1898年美国与西班牙战争的后果之一。如果有机会,印度的许多族群(锡金、比哈尔邦和阿萨姆邦的部落居民)也会获得独立,印度国家的形成损害了它们的主权。缅甸卡伦人与禅族人的情况与此相同。此外还有东帝汶和西巴普亚,它们现在是印尼的一部分。西撒哈拉与塞浦路斯的冲突也有类似的历史渊源。这些冲突之中,有一些,特别是涉及“民族自决”的冲突,已由联合国通过其特定机构加以解决。但是,一般说来,联合国宁愿尊重主权国家,而不去同情没有国籍的人民的自决权利,除非是非殖民化的极端例子,如纳米比亚。

族群—人口均势的变化

在某些国家中,由于迁徙或人口均势的变化而导致族群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移民的“故国”可能会通过国际或双边关系表示对其子民的某种关怀。例如印度关心东非或太平洋地区(乌干达、斐济)的印度人,中国关怀东南亚及其他地方的数百万华侨。土耳其及阿尔及利亚与西欧国家政府签订有关在西欧的移民劳工的协议。

直接干预

印度与斯里兰卡政府签订的1987年协议,是地区大国直接并正式干预他国国内族群冲突的一个新近的例子。如上所述,若干先例表明这种干预几乎是难以避免的;而且作为一个越来越自信的地区大国,印度对其南翼政治不稳的地缘政治学含义深感忧虑。印度曾经力图调解泰米尔叛乱分子与斯里兰卡政府的冲突,但收效甚微。根据1987年印度—斯里兰卡协定,印度军队解除泰米尔游击队的武装,而斯里兰卡政府承认泰米尔人运动的某些合法要求。但在实际上,印度军队虽以大量伤亡为代价,帮助制服了泰米尔人运动中的某些派系,结果却被泰米尔人和僧伽罗人同样视为占领军而于1990年撤出斯里兰卡。这个例子说明,外界干预的后果是难以预料的。印度最初确实同情冲突的一方(泰米尔人),因此努力斡旋,后来却在有限的承诺下作为“和事佬”军队卷入其中,被指控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最后在冲突各方一致反对的声浪中收场(注: K.M.De Silva,'Indo-Sri Lanka relations 1975- 1989:a study i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thnic conflict',paper presented

at the ICES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thnic Conflict,2- 4 August,1989,Colombo,Sri Lanka.)。

国际关系的族群化

在斯里兰卡就像在巴斯克人的家园尤斯卡迪、北爱尔兰、塞浦路斯和其他地方一样,可以说,国内的族群冲突越过边界走上国际舞台,变成了国际事件。但是,经常也发生另一种情况:那种潜在的、或实际上已经爆发的族群冲突使国际关系族群化。一些国家的对外政策明显地向族群情绪倾斜。无须赘言,纳粹德国曾利用国外德意志少数民族发动侵略,准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最近,殖民大国还惯于把他们的殖民计划以民族优越的理论装扮起来。只要在一个第三世界的国家里有“白人”在政治动乱中受到伤害,西方政府和舆论就会立刻大哗,但对更多的当地居民的苦难,它们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特别是美国对外政策,对在国会和白宫进行游说的院外集团的愿望极为敏感。所以,尽管美国政府与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分子控制的南非政府沆瀣一气,它却不敢无视非洲裔美国人反对种族歧视的压力,而是与其他国家一道对南非实行贸易制裁。美国一直支持以色列的一个原因是美国犹太人在国会的游说力量。美籍阿拉伯人现在已经懂得,为了表达他们对阿拉伯事业的支持,这种游说活动是多么重要。美国多年来支持波兰,固然是作为反苏意识形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波兰裔美国人的压力所致(注: Kenneth Longmyer,'Black American demands',and Daud J.Sadd and

G.N.Lendermann,'Arab American grievances',in Foreign Policy,No.60,Fall 1985(special section on 'New Ethnic Voices').)。

公众舆论、非政府组织与族群冲突

除了邻国或超级大国的直接干涉以外,族群冲突的国际化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世界公众的舆论,特别是西方舆论,因大众传播媒介而举足轻重。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新闻媒介对巴勒斯坦人民起义和南非黑人的反抗活动的报道。这种报道做得颇具声势,直到以色列和南非政府分别加以限制为止。世界舆论几乎在一夜之间偃旗息鼓。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人、什叶派穆斯林和其他许多人,已经学会如何利用国际新闻媒介的力量来影响或引起全世界公众舆论的同情(这两者当然不是永远一致的)。

当今第三世界有这么多的族群冲突,在那里工作的大量非政府组织或志愿者团体有时不免卷入其中。它们可能成为冲突中某一方所追求的事业的国外辩护者。得到这些为数众多的在西欧和北美以外地方工作的组织的支持和同情,对库尔德人、米斯基托印第安人、泰米尔人、东帝汶人、南非黑人和其他被压迫族群来说,是可望而又可及的事情。这些组织不仅可以为这些族群所追求的目标制造外部舆论,还可以提供各种援助。工业化世界的慈善团体在许多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些援助是直接支持当地振兴经济的计划或直接帮助当地人民的,更多的援助则是通过当地政府的办事机构实施的。与国家政府发生冲突的族群经常抱怨这些援助到不了他们手中,实际上中饱了国家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慈善机构往往威胁撤出或追回对某国的捐献,企图用这种方法影响当地政府对冲突的态度。例如许多慈善机构强迫斯里兰卡政府与泰米尔人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同样的压力也施加于苏丹政府,干预其南部发生的冲突;也施加于埃塞俄比亚政府,干预提格雷和厄立特里亚地区的冲突。当然,各国政府对此均持否定态度,认为是对内政毫无道理的干涉。

联合国

联合国代表着对族群问题的国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而富有更大潜在效用的系统。一方面,联合国尊重国家主权,在这个方面表现得非常谨慎;另一方面,原则上它可以介入族群冲突(情况与其他类型的内部冲突相同),但有三个明确的条件:(1)冲突确已对和平构成威胁;(2)冲突实际上属于非殖民化问题的一部分;(3 )涉及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联合国已经在某些族群冲突中派出了维和部队(黎巴嫩、塞浦路斯)。这是只有当冲突已经国际化,至少有一个冲突以外的国家已经介入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行动。关于联合国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作用,联合国大会曾就民族自决权通过一系列决议,但并不是所有决议都得到有关国家的赞同并得以在相关地区履行,西撒哈拉和东帝汶就是例子(注: Hector Gros Espiell,El derecho a la libre

determinación.Aplicaci ó n Conflict:Theoretical Explorations', paper presented

to

the

ICES

International

Workshopon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thnic Conflict,2- 4 August, 1989,Colombo,Sri Lanka.de las Resolueiones de las Naciones Unidas,New York:United Nations,1979.)。

联合国的有关机构对族群冲突中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越来越关切。这些机构的行动程序确实缓慢而繁琐,但也越来越多地应邀过问侵犯人权问题。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和防止歧视并保护少数民族小组理事会以及其他组织都曾处理过因族群冲突而侵犯人权的问题。近年来,小组理事会听取了一系列有关报告,例如斯里兰卡的形势、孟加拉国吉大港山区查克马和其他部落的困境、美洲土著居民和70多年前发生在亚美尼亚的族群屠杀(亚美尼亚人希望联合国承认这一事实,而土耳其政府则予以否认),当然还包括南非的种族歧视。联合国特别机构得到侵犯人权的报告是基于以下两个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族群冲突由于旷日持久且激烈异常,有时达到非理性的程度,所以往往导致大规模侵犯人权问题的发生。

国际化的后果

族群冲突国际化,对冲突本身可能带来不同的后果。有学者列举了5种模式:

1.外来干涉导致冲突恶化;

2.外部利益的参与导致冲突延长;

3.国际的关注和压力使冲突缓和;

4.外部势力的调解和干预使冲突双方和解;

5.冲突的被取代。换言之,族群冲突可能为非族群的、外部集团的特殊利益所取代, 变成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种冲突(注: PalphR.Premda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thnic)。

结论

族群冲突的国际化和国际关系的族群化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刚刚开始,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和国际关系理论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贡献甚微。族群冲突的世界意义是再也不能否认或忽视的了。由于20世纪的主要意识形态冲突已经逐渐缓解,民族与价值观的冲突、亦即旷日持久的族群冲突,必定会日益突出并毒化国际气氛。为此,必须寻求处理和解决冲突的新形式。随着国家传统职能的转化,族群界限分明而国籍无所属的若干民族正在成为国际的新行为者。第三方(无论其为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已经介入族群冲突。国际社会、特别是区域性或多边组织必须奋起,迎接陷入冲突的各族群提出的挑战。*本文原刊于《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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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裔冲突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_泰米尔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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