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版基本法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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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产业门类。即使是在没有成为独立业态的时候,出版就有了自己独特的运作方式和运行特点,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某些规律。但时至今日,学界和业界对出版基本规律的探讨和研究还不多,对其认识尚停留在起步阶段。这种状况,对出版产业的发展和学科的建设都是不利的。无论是出版业的发展,还是出版学学科的建设,离开了对出版基本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都是很大的缺憾和不足。本文试从理论上对出版的基本规律作一些界定和分析,以期引起重视。

尽管学界对出版基本规律的研究还不多,但已有的几种观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种是将出版传播的基本规律分为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律,认为内在规律是由出版传播者、作品信息、出版物和接收者(读者)“四要素相互制约关系体现出来的传播与接收之间的本质联系,即传播决定接收,接收反作用于传播的规律”;外在规律是“出版传播受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所制约,又反作用于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规律”。[1]第二种观点从“出版学是研究出版物商品供求矛盾的产生与发展规律的科学”这一定义出发,认为出版活动的基本规律就是“出版物市场的读者需求规律”(包括出版物市场读者需求量的形成规律、出版物市场读者需求量变化规律)、“出版物市场营销规律”(包括出版物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供求平衡规律、出版物市场竞争规律)、“出版发行事业建设规律”(包括出版业与社会同步发展规律、出版业内部协调发展规律、出版文化积累与文化传播功能相兼顾规律、出版资源有计划开发规律)。[2]第三种观点从当下图书出版的现实出发,提出现代图书出版具有六个基本规律,即“策划为先、全程营销、品牌效应、特色出版、形式等同、风险未知”。[3]第四种观点认为,“出版的基本规律就是出版物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相统一”,[4]并据此把文化价值能否转化为经济价值作为是否符合出版规律的判断标准。

以上观点,或以传播学为参照,将出版的基本规律直接套入传播的基本规律之中,难免使出版的基本规律失去自己的特性;或从市场出发,从出版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供求矛盾中探讨其规律,如果仅仅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看,这一观点是颇有见地的,它确实揭示出了出版物市场的基本规律,但由于把出版仅仅界定在出版物商品供求矛盾的层面,并以此为前提,所以从出版的整体来看则是不全面的;或把现代图书出版的运作方式和普遍现象当作基本规律进行总结,因而缺乏规律的一般要求和特征;或虽然抓住了出版规律的基本要素,即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只是看到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很特殊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常态和全部,因而没有普遍性。

出版是一项具有多种属性的社会活动,只有把握了出版本质属性间的联系才能揭示其基本规律。出版这个社会现象同其他自然和社会现象一样,不仅有自身的规律性,而且也是由出版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素所决定的。笔者认为,要揭示出版的基本规律,首先就得认识出版的本质属性。出版的属性很多,主要体现在出版物上。一般说来,出版有政治属性、科学属性、信息属性、娱乐属性、商品属性、传播属性等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但最基本的本质属性无非是两种,即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出版的这两种基本属性已为学界和业界的大多数人所认可。因此,总结出版的基本规律,就是要揭示出版的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之间的本质联系。

在明确了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是出版的两种基本属性之后,我们还得考察这两种属性的具体内涵及其样态。为此,我们可以通过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来透视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在出版中的状态,从而为揭示出版的基本规律确定理论前提。

1.出版属性与出版物密切相关,出版的本质属性最终体现为出版物的价值属性。出版的一切活动都在出版物上有所体现,出版物在某种程度上是出版活动的集合体,作者、读者、编辑均与它有着密切的联系,选题策划、编辑加工、生产复制、市场营销、信息反馈无不围绕它来进行,品牌的建立、文化的传播都与之密不可分,因此,出版物体现了出版的本质属性,同时也集中体现了出版的价值取向。而出版物又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性,“是由精神内容和物质形态两部分组成的,它既是精神产品,又是物质产品。因此,它具有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双重性”。[5]而出版物作为一种商品,与其他的商品不同,它是一种特殊商品。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出版物作为一种精神产品,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它的经济价值绝大部分是靠文化内容转换而来的,物质价值在出版物的经济价值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出版物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具有独特形态的文化特质,既是文化世界中组成文化体系的一个单位,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单位。“一种文化特质重复生产,它就不仅仅是文化,而成为商品了。”[6]出版物就是这样,通过复制、传播文化特质,使出版的本质属性即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出版活动中,出版者对文化价值取向和商业价值取向不断进行协调和平衡。”[7]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出版物体现出来的,出版物就是这种协调和平衡的结果。

2.文化是有层级的,文化价值也是有层级的。由于文化是一个有自身发展变化节律的完整体系,存在于人类各个历史阶段和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之中,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既是孤立的,又是统一的,所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分类分层。又由于文化是一个有价值的意义世界,它以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构成了一个有意义的价值体系,“文化世界虽然是一个有独立意义的世界,但它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与人的发展、社会群体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文化特质作为创造物是人类对外部世界的价值思维肯定形式”,[8]所以,对文化便有了基于人类和社会的价值判断。如果用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文化便有了先进与落后、优秀与平庸、高雅与低俗之分。“人除了物质需求之外,其精神文化需求有6个档次,由低到高分别是:刺激、休闲、信息、知识、思想、审美。”[9]这种划分,既有道理,又很有意义。由于文化有了意义的分层,所以与之相连的价值便有了大小和正负之分。“对人有建设意义的价值对象的价值是正价值,如好的东西、正义的东西、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等等;反之,对人类有消极的、破坏的意义的价值对象的价值是负价值,如坏的、恶的、丑的、非正义的东西等等。”[10]

在明确了文化和文化价值的层级之后,我们就可以说,一切正文化在理论上都是出版的对象,都可能成为出版物的内容,但实际的出版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从历史、文学、艺术、宗教、制度到科学与工业,无一不包含在文化以内。因此,我们要了解文化,不可不从了解文化的这么多方相着手。可是,就我们现在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论,我们不需要触及这么广。复次,我们也不能触及这么广。就我们现在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论,我们只需要知道文化人类学或社会学所论列的关于文化之最基本的部分”。[11]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出版是对先进文化、优秀文化、高雅文化、知识文化的一种选择,同时也是对人类有益的正价值的一种肯定和张扬。

文化和经济是贯穿出版始终的两个方面,也是推动出版业持续发展的矛盾运动的两个基本要素。在长期的出版实践中,这两者的矛盾运动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方式,具有自己的特点,并随着漫长的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而愈加凸显,最终形成为出版的基本规律,即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出版物中相互依存。当经济价值能够支撑具有文化价值的出版物呈现时,适合于从事经营性的出版;当经济价值不能支撑具有文化价值的出版物呈现时,则适合于从事公益性的出版。用图表示如下:

当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重合时,两者是一致的,达到了统一,但在现实世界里,能达到重合的情况是很少的,或许只是理论上的。因为文化与经济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在价值层面上虽然两者可以相互转换,但仍是两种不同的形态,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处于一种不对等、不等值的状态,但可以共存,即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可以达到使出版物呈现出来的程度。也就是说,出版物不仅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而且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即可以赢利,至少不会亏本。在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共存区里,适合于进行经营性的出版活动,经过经营可使文化内容变成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当文化价值高而经济价值又达不到使出版物呈现的状态即经济价值达不到呈现出版物的最低临界线时,则需要政府或社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使出版物能够达到呈现的程度即出版,此时的出版就带有公益性,公益性出版虽然也有一定的经营,即出版物可以通过市场销售,但它的主要目的还是文化传播、文化积累,是文化价值的实现,而不是赢利。当经济价值高或可以赢利,而文化价值又超过了呈现出版物的最低临界线即出现文化负价值时,出版物就会危害社会,则应禁止其呈现和传播。

根据以上的基本规律,我们就可以了解出版的一般状况,由出版的一般状况进而可以掌握出版的一些基本特点。

经济价值临界线 经济价值区 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共存区 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统一线 文化价值区 文化价值临界线

出版领域示意图

1.适合于市场运作的出版物是出版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而不是出版的全部。只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均在共存区里,出版物才适合于经营,因为在共存区里的出版物不仅内容是积极的、健康的、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而且还有市场前景,能够在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中获得经济效益。这样的出版物不仅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可以相互依存,而且还可以相互促进,甚至同步提高。出版物发行量越大,文化的传播就越广,影响力也就越大,与此同时,经济效益也会相应增加。因此,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能够相得益彰。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个范围内,提倡出版物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应该是可以的。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搞出版物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势必会出现文化的迷失,那些庸俗、低俗、媚俗的出版物甚至是腐朽的出版物都可能出现。因此,从总体来说,出版要有经营性和公益性之分,单一的经营性或单一的公益性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符合出版基本规律的;对具体的出版单位来说,出版活动本身具有的公共性、文化性的特点,使得出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无论是经营性的出版单位还是公益性的出版单位,都肩负着一定的文化使命。即使是经营性的出版单位、出版企业,也含有某些公益的成分。正是如此,古今中外的一些出版家、出版商,即使是私营的、民营的,他们往往从人类文化事业的高度出发,尽其所能地做一些公益性的出版,为后人留下了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

2.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不统一是一种常态。在我国,有一个出版原则是经常提到的,那就是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力争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针对这个命题,有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所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是一个伪命题,它们不直接构成一对矛盾。出版物以及出版工作中的矛盾应该是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矛盾、个体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这是出版物包括所有精神产品的两对普遍矛盾,其中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矛盾是其基本矛盾。”[12]这一说法是很有见地的,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理论上来看,都是正确的。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提法,在某种程度上说已成为一种流行语,且其内涵经过不同时期的演化,由20世纪80年代提出时侧重于意识形态性,到随着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出版业的发展之后更多地注重文化性,再到现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已接近于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内涵。但是,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很难做到等值,即便是有等值的情况,其几率也是非常小的。因此,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不是出版的基本规律,而只能作为出版的一种最美好的理想加以提倡,努力追求。需要说明的是,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不统一,不会影响出版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不会影响出版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只有正视这种状况,了解其规律性,我们才能更好地认清出版的本质和实际,走科学发展的道路。

3.人是出版基本规律的主体,文化是出版基本规律的核心。出版是人的社会文化活动之一,出版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出版活动的综合表现形式。编辑、复制、营销这三个出版活动的环节都是围绕出版物进行的,作者和读者的矛盾即出版活动的基本矛盾主要通过出版物体现出来,对文化的整合、传播、积累这三个出版活动的功能也是通过出版物来实现的。因此,出版物是出版活动的环节、矛盾和功能的三位一体,它集中体现了人与文化的辩证关系。有人提出,“以人为本是出版基本规律的核心”。如果从出版活动的环节、矛盾和功能来看,这个观点无疑是正确的。“所以强调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出版基本规律的核心,主要是因为文化的发展就是人本身发展的综合体现,是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的人的创造性活动的重要标志。这就决定了文化是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的,而不是客体性的,决定了文化是具有终极的目的性的,而不是工具性和手段性的,决定了‘客体’必须由‘主体’来把握,工具和手段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存在这一真理,而不是相反。”[13]出版活动的环节是人对文化的加工和开发,出版活动的矛盾是人对文化认识的差异,出版活动的功能是人对文化的利用。在这中间,人是活动的主体,出版的环节、矛盾和功能这三者在人的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统一,统一的结果是出版物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因此人就是出版基本规律的主体。又由于出版业是内容产业,出版的经济价值主要靠文化内容取得,精神变成了经济,文化除了转化为文化价值以外,还转化为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文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出版基本规律的核心。

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出版物中相互依存,贯穿于整个出版的历史之中;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出版物相互作用的历史,也是出版业发展的历史。虽然文化价值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但进入出版领域里的文化价值主要的还是属于正价值的范畴。

在出版史上,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商业性的出版是很多的。在我国古代,由于出版主体的多元化,商业性的出版很早就出现了。西汉时期就有书籍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换和销售,还出现了专门以抄书复制为业的“经生”;东汉时期就有了书肆和佣书;宋代的坊刻就具有商业性质,著名学者朱熹就曾在福建崇化书坊设立书坊刻书、卖书;明代刻书品种繁多,面向民间,还有专刻小说、戏曲的书籍铺;清代坊刻书数量很大,行销全国;近代则出现了影响中国出版业的民营企业,同时还涌现了一大批出版家和翻译家。特别是作为民营出版企业的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在通过出版物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我国的文化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出版史的发展说明,一部分出版物适合于进行市场运作,是因为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共存区里能相互作用、相互增值。

由于商业性的出版并不能包含出版的全部,所以公益性的出版也随之而来。正因为一部分出版具有商业性的特点,而还有一部分出版又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所以许多国家在进行商业性出版的同时,也很重视公益性出版。即使是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对公益出版也有政策和制度上的倾斜。法国文化和交流部下设的图书与阅读司成立了国家出版中心,专门负责对出版业给予扶持和资助;英国的贸易工业部除对出版业进行年度数据统计调查外,还支持政府对印刷媒体免征增值税;加拿大政府1979年制定的《资助加拿大出版业发展计划》规定,“联邦政府每年投资9700万加元资助图书的出版和发行。对于非营利性的艺术、文学、学术和科技类期刊,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每年共拨款450万加元”;美国除了对进口图书都免征进口税,对出口图书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退税政策外,还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出版基金,“美国对出版业提供直接和间接资助的基金会不下100余个,如国家科学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福尼大学出版基金会等。1956~1962年,美国福特基金会给几个大学出版社的捐助达270多万美元,梅隆基金会为了支持人文社科著作的出版,分别于1972年向24所大学出版社,1975年向25所大学出版社捐助了210万和140万美元”。[14]在我国,古代就有公益性的出版活动。西汉时期,政府就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过整书校书工作.刘向父子编撰的综合性藏书目录——《别录》和《七略》就是政府行为。在宋代,出版虽有官刻、私刻和民间刻三大系统,但“宋初的刻书业为政府所垄断,校勘及刻印统由国子监操办。国子监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学府和教育、出版管理机关,也是中央刻书的主要机构”。[15]至于许多大的出版文化工程,诸如《永乐大典》、《古今图书集成》、《四库全书》等的编撰出版,均是政府投资所为。现在在我国,除了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社享受政府公益性出版单位待遇外,国家还加大了对公益性出版项目和工程的投入,如设立国家出版基金、实施一系列大型出版文化工程等,但在机制上、体制上、资金投入上还有待于加强。加强公益性的出版,也是符合出版基本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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