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什么
杨英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 法治是法律史上的概念,近代世界法治的两大渊源:英国“法治”和德国“法治国”对世界的法律思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治随着世界思想和制度的发展正逐渐成为各国人民共同追求的政治准则和法律要求,而目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也要求依法治国,当代中国要求建设法治国家的愿望逐渐明朗。那么,法治到底是什么?研究这一论题,或许对把握当今中国的法治道路起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法治;法治国;依法治国
法治是一个经典概述,最先能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当中,西方的法治将罗马法和诺曼法的历史文本作为原本。罗马人和诺曼人的之于法治方面的造诣不光是注入到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的体制当中,并且被用来继续发展相关法治方面的思想。在人民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律和正义来界定。法治思想如今成为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盛行在社会中的法治观念总结来说大致有三点:第一,法律至上;第二,权力分立和制衡;第三,法律被认为是普遍、公正和客观的。然而不同的社会背景对法治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西方的两大巨头——英国“法治”和德国“法治国”。接下来我们将要详细阐述两者。
一、英国“法治”
英国中的法治应该被认为是“rule of law”,其一直追求的基本的目标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护公民的自由。虽然英国是王权社会,但法治始终在努力地为人民争取自由,可以说其最重要的成就就是《大宪章》的颁布,虽然《大宪章》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贵族的自由,对于下层民众来说作用不大,但这也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可谓是奠定了英国法治的基础。
后来,英国开始寻求保障司法渠道自由的具体方法。随之而来的主要制度有:衡平法的产生、判例制度的初步确立、以及律师学院制度的建立。我们都知道,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法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判例法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前盛行的普通法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不足,也就要求着法官在日常判案的过程中适用衡平法。因此,在司法审判中,适用衡平法、遵循先例成为了法官判案的主要原则,判例制度由此初步确立。职业律师的存在,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是不可缺少的,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中也是重要的一环,英国在13世纪时就开始了所谓的律师学院制度,由于律师的存在,使得法治思想迅猛发展。
而自由法治的形成大致发生于17世纪的英国,在这里,个人自由成为了讨论重点,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洛克,他认为近代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也就是保护个人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个人的自由,政府的统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通过明确的法律来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他还要求对立法权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人民有权来更换立法机关。
作为英国法治思想史上第一位对法治理论做出系统总结的学者,戴雪的法律主治的思想被世人所知。戴雪认为法治是英国政治专有的一大特点,然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与戴雪法治相左的情况不断发生,虽然戴雪反对行政法,但是依法行政的思想却实际上在英国社会中施行。戴雪在对法治的研究过程中,混淆了专制与自由裁量,因此,他的思想被后人批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关注的是法治的形式化特征,而较少地考虑其实质性特征。所谓的形式法治论是指需要有规则,人民要按照规则行事。因此,莱兹提出了法治的八形式原则,莱兹的法治是指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应当有法律根据,应当经法律授权。
德国的法治国是“Rechtsstaat”,一些德国学者认为法治国一词便是为德国创造的,在其它国家语言中找不到相对应的词语。可以说,由于各国历史发展的差异以及政治文化的不同,很难在其他国家语言中找到完美的对应词是现实存在的情况。而德语中的法治国概念,就是要揭示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德国“法治国”
因此,英国的“法治”主要体现在自由法治。自由始终是其主导精神,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权衡保障个人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关系上。通过形式法治,即形式上的限制来实现公民自由,即实质法治的要求。
2.完善中小企业的管理体系。当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行政监管使中小企业能够依法运行。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违法数量、违法主体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对于行政机构的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的依据主体以及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监管体系,从而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管理,保证中小企业的发展。
卡尔·施米特认为,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统治,还有三权分立、立法权优先、司法独立和行政的法律控制。这些是形式意义上的,论断的共同的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共同的目的是维护市民阶级的自由。这与国家社会主义的法治国的主张背道而驰。国家社会主义的法治国的观点在于,将民族、大众、人民置于个人之上,民族正义是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社会主义正义的第一原则。
法治国学说的第一次使用便是在德国学者普拉西杜斯在18世纪末期出版的《国家学说》中,他在康德的影响下,意识到国家的根本目的是旨在保障公民的人权或是最大限度的自由。我们都知道,康德的思想是两分的,他将法分为自然的和实证的,前者由先验纯粹理性原则为依据,后者则是由立法者的意识规定的,他主要是要强调法所应遵循的自由原则和法所具有的协调人们自由的功能。基于此,他认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位公民都是独立的。因此,“自由”、“平等”、“独立”三种不可分离的法律的属性才被赋予给社会中的成员。
针对综掘工作面特殊工况,掘进机在进行截割工作前,需保证掘进机进入正确位姿,位姿一旦确定,通过前铲板、后支撑以及履带的支撑功能,保证掘进机在进行截割前稳定支撑于巷道内,截割过程中因冲击与振动导致的掘进机位姿变化可由掘进机截割臂与回转台进行补偿。且掘进机的位姿参数以巷道坐标系为参考坐标系,因此巷道倾角不会对位姿检测产生影响[19]。
魏玛时期中的《魏玛宪法》的出台,赋与了公民许多的自由与权利,尽管魏玛宪法并没有确定对形式上合法的法律从内容上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但是,社会与民主原则却是魏玛宪法最突出的两大因素,目的是想保证国家的权力能够真正地反映民众的意志。魏玛宪法不仅赋予了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还创立了经济社会化原则,即通过国家权力对经济进行干预与调整,以满足社会最大的利益。但是,由于法治国没有成为全体公众的信仰,民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价值观,魏玛宪法所出台的有关于法治国的支柱先后崩塌,魏玛法治国走向失败。
魏克尔是完整的使用法治国概念的第一人,他认为,法治国是国家发展的最高层次,在法治国中,存在着一种实证的法律,首先,该法律对所有的公民都适用,具有普遍的效力;其次,该法律是公民外在的自由行为准则;第三,该法具有实在的强制力。他认为,法律是界定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手段,既可以限制公民权利的滥用,又可以制约国家权力。
两组学生期末考试理论与实践操作成绩,在教学实验结束后,观察组学生急救理论知识与技能考试总分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总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应该按照形势发展变化,积极转变非税收入管理理念,树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树立全局观念,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置于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衡量,摆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宏观调控观念,注重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通过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轻社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从本质上讲,法治国是指一个尊重个人自由、具有平缓保护和明确的国家权力的共同体,越来越多的人倡议民主和法治国是统一的,要想再建实质法治国,最终目标是公正,若要实现公正,应当思考民主和社会原则。在德国统一之后,民主的和社会的法治国原则也继续被作为根本的立国方略。
三、当代中国的法治
法治在中国就表现在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是指按照体现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管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工作、经济运行、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据法律来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健全法治中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就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来限制政府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个人自由的维护,通过法治的开展,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到来成为可能,依法治国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引导下,法治中国的前途一片光明。
[ 参 考 文 献 ]
[1]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N].中国社会科学,1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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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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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797.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6-0146-02
作者简介: 杨英子(1995- ),女,汉族,河南新乡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