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业金融保护_金融论文

加强农业金融保护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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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解决“三农”问题时,各界的专家、学者在很多方面达成共识,主要调整农业内部产业,拉长产业链条,增加附加值,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还有从国家税收、转移支付、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及对农业进行制度创新等各种角度提出解决办法。无疑,这些都对解决“三农”问题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而且我国“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也必须是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但是我认为,这些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资金问题,因为实施这些措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三农”问题的出现本身就是由于农村资金的转出导致的。有数据表明:1952—1990年间,我国农民通过工农价格剪刀差为工业化提供了高达8,708亿元的剩余,平均每年达到223亿元,这还没有包括通过农业税收和农村储蓄转化为工业化资金的部分。农业剩余过多的转化为工业化资金,导致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业机械化进程极为缓慢,农村居民生活改善不快,导致目前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三农”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

麦金农和肖在1973年提出了有关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理论,首次强调了金融部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经济中的金融部门与经济部门发展息息相关。金融机制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发展;但是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那么,它就会阻碍或破坏经济的发展。”但我国农村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因为从深层次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在不断增强。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经济的60%在县及以下,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未来国家扶持的重点是县域经济及以下经济,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业对资金的需求增长较快;农村土地非农化,需要扩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的深加工,需要加大增强农产品科技含量的投入;县域经济的发展及小城镇建设等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县域经济是金融供求矛盾最突出的地区。

(一)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和改革,加剧了农村金融的供求矛盾

1、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加剧了我国农业金融的供给不足。农业银行原来作为我国的为农业服务,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贷资金的专业银行,在农业金融中发挥着主导地位,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但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后,农业银行从追逐利润最大化原则出发,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变化。撤出部分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将基层机构的贷款权上移,资金投放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与工商业并举,竞争的视角也从农村转向城市。目前农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无异,长期保持的农村金融主导地位正在弱化。

2、农村信用社孤军奋战,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全部需要。农村信用社实质上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体,是唯一真正与普通农民接触,提供生产、生活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但是,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也撤并了一些基层业务网点。2000年,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个数较1990年底减少了近1/4。1998年,人民银行还曾规定,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所有信用代办点一律撤销,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中90%以上是农民储蓄,50%左右的储蓄业务是集中在农村信用代办点,信用代办点的撤销无疑使农村信用社原理乡村,减少农民与农村信用社的接触机会,必然产生新的金融抑制。

3、基金会的清理加剧了农村金融的供给不足。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影响下,各地纷纷成立了多种类型的基金会、互助会。这些基金会曾在满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促进乡镇企业的繁荣与发展以及推进农村与中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为涉及“三乱”行为,各类基金会都在清理整顿之中。据人民银行的统计,到1999年底,已处置农村合作基金会12,450家,其中,撤销7,469家,并入农村信用社4,981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撤并,使得许多原先依赖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地区逐渐变成了金融真空地带,部分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融资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以1997年为界,农村集体和个体投资情况反差强烈。1994年—1996年,上述两种农村经济形式投资年均分别增长了19.7%和30%,而1997年—1999年却只增长了6%和3%。农村投资增幅的锐减,不能不说与各类民间合作金融组织被清理有一定的关系。

4、邮政储蓄发展迅速,已成为吸纳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渠道。截止1999年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3,815.37亿元,储户11,092.02万户,机构网点31,477个。但邮政储蓄是不向客户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所以,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资金净流出的一支重要力量。

5、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的封闭式管理使农业发展银行没有发挥其对农业的资金融通的作用,而成为粮食收购部门的出纳部门,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建立时的意义。而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外商直接投资、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对农业的投入就更少了。

(二)对农业进行金融保护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我国针对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包括财政用于农业支出,对贫困地区的开发式扶贫等等。但是,财政性支出的效果往往不怎么好,导致了贫困地区和贫穷人口“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如何有效的利用我国有限的资金,保护农业就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前所述,我国在建国后的几十年间,农村都是输血出去,而没有得到有效投入。而农业是弱质产业,收益率低且风险较大,如果按照价值规律,资金是不会流入农业部门的。所以,在现阶段要发展农业就必须对农业进行金融保护。所谓金融保护就是国家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收、增加投入等优惠方式,由金融机构采用信贷方式对需要政府扶持的部门和产业发放贷款,以保证对这些部门的投入,从而保护和促进其发展。

二、对农业进行保护的金融措施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金融来看,都是把政策性金融作为农业金融的主体。从机构设置来看,一般都包括了由国家出资的金融机构和主要由农民自己出资的合作性金融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农业发展银行和经过改革以后的农村信用社应该是我国对农业进行金融保护的主要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金融起主导作用,引导资金流入农业;加强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强化其在我国农业金融的基础性作用。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以及其他的配套设施也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一)采取综合措施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日本农业金融的资金来源最主要的就是邮政储蓄。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做法。我看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使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一是可以将邮政储蓄的资金集中到中央银行,增加中央对农村信用社或农业发展银行再贷款的支持力度。二是建立邮政储蓄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将邮政储蓄筹集的资金借给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利用邮政储蓄的网点优势,允许邮政储蓄直接向农户和乡镇企业办理信贷业务,使从农村吸纳的资金重新返还到农户手中,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机构,并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对手,打破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局面。

(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政策保护,发挥其在农业金融中基础性作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是我国农村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我国从1997年—2002年12月末,人民银行共安排支农再贷款额度1,236亿元。主要通过农村信用社投向农业大省、中西部地区和受灾地区,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和灾区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农户联保贷款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全国共有3.1万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89%,1.7万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联保贷款,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49%。约有4,657万户农户获得了小额信用贷款,有1,027万户农户获得联保贷款,两项合计,受益农户总数达5,684万户,占贷款需求农户的49%,占全部农户数的25%。

在农村金融中,农村信用社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劳动力流动性很小,在这样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中,在人们之间长期交往、多次交易即重复博弈中,关于个人资信的信息已经充分外化,而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贷款实现了对散落于民间的关于农民个人资信状况信息和人们之间信任这种资源的利用,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因此发展适合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合作金融,只能在现有的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加以充分改造。

另外,要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大力组织资金,强化政府对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一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利率可以灵活一些,在有些地方可以把存款利率适当提高。我国从2002年9月开始试点,放开了8个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浮动范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地区的金融抑制。二是信用社资金主要用于三农,对资金用于“三农”的可给予税收减免、提供补贴。并且要求所有的农村信用社都开办对农民没有抵押担保的小额贷款。三是中央银行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总之,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农村信用社贷款有明显增加,这样使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

(三)对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重新定位,发挥其在农业金融中的主导作用

1、确立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金融中的主导地位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1)有利于保护我国农业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步向各缔约方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而政策性金融根据金融服务定义则可排除在对缔约方开放的银行业之外,国家给予政策性银行的特殊待遇将不适用于国民待遇条款,外资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不能享受。这样,政策性银行既可围绕政府意图来保证国家政策的顺利实现,又不违背WTO的贸易规则来保护农业。(2)有利于保护我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地区结构优化,逐步实现我国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从本质上讲,政策性银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分配资金的一项改革,是财政与金融相互渗透、相互利用的一种形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农业主产区,商业银行缺位,比较大宗的信贷要求就明显的依赖于国家政策性贷款。

2、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金融中的主导作用。(1)农业政策性银行要有两个转变。一是支持重点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扩大农业生产环节方面的贷款。笔者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我国农村的制度性效益正在逐步消失,经济增长缺少新的热点,加入WTO以后,来自国际上的对农产品的竞争压力增大。我国必须通过产业化经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拉长它的产业链条,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第二个转变是必须提高农业发展银行的指导性作用。政策性银行通过收集和发布政府有关于产业长期发展的信息,这一功能是民间部门、商业部门所不具有的。因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组织政府部门各个产业方面的专家,当国家计划重点发展这些产业或项目时,这些专家会对这些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赢利能力分析并且公布出来,连续一贯并且比较可靠的政策前景预测和决策过程,也提高了咨询机构,审议会等的效率和可靠性,增加了政策金融的信息诱导效应,促使民间金融对那些接受政策金融贷款的项目给予更多的金融支持。这样,国家政策性银行实际需要发放的资金并不多。

(2)拓展融资渠道。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中央银行借款,如1997年到1999年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分别占资金来源的91%,88.7%和87.9%(根据《中国金融统计(1997—1999)》的有关资料计算)。资金来源单一,规模有限。因此,我国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逐步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逐步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由政府增加对农业金融机构的投资。二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三是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农业农民筹资。四是境外筹资。统一办理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转贷业务,特别是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行对我国的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贷款的转贷。五是统一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都必须存入农业政策性银行。六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

三、对农业进行金融保护的配套措施

(1)加快立法进程,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确立金融保护的范围,界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建立企业还贷约束机制,明确财政、政策性银行与承贷单位等三方的责任。(2)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制度,维护农业政策性金融正当权益,保证农业投入连续性、有效性和积极性。一是建立利差拨补制度。二是鉴于政策性金融强有力的政策性,建议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实行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的政策,使其经营能保本微利。(3)加强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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