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地应如何解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如何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尽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有些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被强行迁出,承包地被强行收回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200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即9号文件),对出嫁、离婚、丧偶农村妇女的责任田如何解决,作了如下具体明确的规定:
1、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有关经济权益。
2、为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3、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
4、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如果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联系电话:0551-2832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