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棉花补贴所引起的WTO贸易争端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争端论文,棉花论文,启示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基本情况
在新一轮世贸组织农业谈判中,棉花问题获得了极为特殊的关注。最早是贝宁等4个非洲棉花出口国于2003年5月在WTO提出了棉花问题。主要观点是根据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的资料,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对棉花进行了大量补贴,压低了世界市场棉花价格,妨碍了非洲4国棉花的出口竞争力。要求在新一轮谈判中,先行对棉花产业实行自由化。这个议题受到了高度的关注,以致于成为坎昆会议中农业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巴西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就棉花补贴进行了起诉。2004年4月初,由来自波兰、智利和澳大利亚的3位贸易法专家组成的WTO专家组对此争端进行了初裁,认定补贴促使美国棉花产量及出口增加,从而压低了世界棉花价格和损害了穷国农民的利益。2004年6月18日,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对此进行终裁。在起诉之前,从2002年10月到2003年1月,巴西政府曾经根据有关规定,与美国政府进行了3次磋商。磋商中巴西曾尖锐地指出,美国补贴违反了《农业协定》以及《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催促美国尽快削减其陆地棉补贴,从而消除给巴西生产者带来的严重损害,但美国坚定地给予了拒绝。因此,巴西不得不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在6月18日的裁定之后,美国表示不服从裁定,提出了上诉。在3~4个月内,上诉机构将做出最后裁定。据各方面估计,推翻专家组裁定的可能性不大。
此次争端之所以重要,并引起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主要是因为有以下重大意义:
第一,这是WTO(包括关贸总协定)历史上第一次对国内农业补贴的起诉。在过去的4年中,美国平均每年给予25000个棉农大约30亿美元的国内补贴,而美国棉花每年的产值仅仅略高于30亿美元。
第二,这是WTO历史上根据农业和补贴规则直接针对美国农产品出口补贴进行的第一次起诉。在本案中,巴西起诉所针对的是美国对棉花的两项措施:“第二步”出口价格补偿(2003年约有4.15亿美元)和出口信贷担保补贴(在过去4年中利用此补贴出口了16亿美元的美国棉花)。这些出口补贴所引起的贸易扭曲程度最大,使美国出口商在本国农产品成本和价格都很高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乃至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
第三,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对农业出口信贷担保补贴进行起诉。巴西指控美国对所有农产品的出口信贷担保补贴,而不仅局限于棉花产品。
第四,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也很可能是唯一的一次与《农业协定》中“和平条款”有关的争端。在WTO建立后的前9年中,“和平条款”使得国内农业补贴一直免于起诉,但前提是1995年以后的支持量不超过1992年的水平。但在最近几年,如2002/2003年度,美国的棉花补贴量已达到28.5亿美元,比1992年21.2亿美元的补贴量已超出7亿多美元。
第五,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考验“绿箱”意义的争端,换句话说,不管补贴是否给予了农民种植不同作物的灵活性,都将被看作是引起特定产品生产与贸易扭曲的一种政策。专家组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对于判定什么样的产品补贴才算与生产脱钩的补贴,具有重大的影响。
第六,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将“严重损害”规则应用到农业补贴问题上的争端。本案的裁决结果为未来针对美国和欧盟的国内补贴的起诉指明了方向。在未来的农业补贴争端中,那些没有补贴的发展中成员将以此为例,对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提出质疑。
第七,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通过使用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为确定损害程度及数量提供部分依据。这些计量经济工具在证明发达国家的补贴与发展中成员所遭受损害之间的关系方面很有用处。
第八,巴西提交的证据,对于新一轮谈判各方在判定补贴可能造成何种程度的扭曲提供了参考经验。根据这些实际经验,谈判者可能会要求在新一轮谈判中加快取消美国和欧盟的国内补贴。
由于本案例是个新案例,加上美国的补贴制度很复杂,巴西方面用了10个多月时间才将有关报告提交给WTO专家组。专家组与双方举行了3次会议。
二、关键事实
巴西起诉美国政府目前对棉花生产提供的补贴共有7种。以下不同形式和数量的补贴均来自美国农业部最近公布的数据:(1)8.98亿美元的市场营销贷款,用来保证生产棉花最少获得0.52美元/磅的收入;(2)8.695亿美元的反周期支付,这种支付在棉花价格低于0.6573美元/磅时使用;(3)1.941亿美元的棉花保险补贴;(4)4.15亿美元的“第二步”补贴,支付给出口商和国内棉花采购商;(5)4.214亿美元的直接支付,是基于调整过的历史面积和单产数据对棉农给予6.667美分/磅的直接支付;(6)5000万美元的棉籽支付来降低轧花成本;(7)通过出口信贷担保,推动价值3.49亿美元的棉花出口到有关发展中国家。
根据美国农业部最近的数据,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间,美国棉花生产者共得到124.7亿美元的补贴,而同期美国棉花的产值是139.4亿美元。补贴率(即补贴占整个产值的比例)为89.5%。也就是说,美国棉农每销售1美元的棉花,政府就另外付给他们89.5美分。2001/2002年度,美国政府支付给棉花生产者39.83亿美元的补贴,而同期棉花的产值只有30.80亿美元,补贴率为129.3%。
美国的棉花生产成本远高于棉花市场价格。通过处理美国农业部数据,巴西向专家组提供了以下信息以证明美国高补贴支持了高水平生产:(1)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美国棉花生产者接受的市场价格比美国生产者的全部生产成本平均低77%。(2)1997-2003年间,美国平均每英亩棉花累计产生的全部市场收入比全部累计生产成本低872美元。(3)1997-2003年,美国平均每亩棉花累计所接受的政府补贴近1000美元。把这些补贴支付包括在内,美国棉农每英亩棉花6年累计才获得106美元的“利润”。
尽管棉花市场价格低,美国的棉花生产却维持在高水平上:(1)1999年、2001年和2002年棉花价格陷入低谷,2002年春天创下了29美分/磅的最低价记录,远低于20年的平均价72美分/磅的水平。(2)1998-2001年间美国棉花生产却不断增长,由1998/1999年度的1310万英亩增加到1999/2000年度的1460万英亩,再进一步增加到2000/2001年度的1530万英亩和2001/2002年度的1550万英亩。尽管价格很低,2001/2002年度的美国棉花生产却成为历史上第二个高产年。
美国棉花出口保持高水平记录,而第三世界国家的棉花出口却在不断下降:(1)美国棉花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份额由1998/1999年度的17%增加到2002/2003年度的42%。而其他像巴西棉农一样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生产者,在同一时期却不能增加他们的市场份额。美国市场份额的增加使得同期西非生产者的市场份额由原来的15%下降到11%。(2)尽管美元相对于世界其他棉花生产国(如巴西和非洲国家)的货币价值升值了154%,但美国棉花出口仍然翻了一番多。依照经济理论,美元升值导致以美元计价的美国产品更加昂贵,国外其他较便宜的产品应该更具竞争力。但因为美国有大量补贴,事情的发展却悖于常理。(3)巴西和非洲生产者的棉花生产成本不及美国棉花生产者的一半。在世界主要的棉花出口国中,美国是唯一一个持续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口棉花的国家。
计量经济分析显示,如果取消补贴,美国棉花生产和出口均将出现下降。在WTO专家组成立前,美国农业部前助理部长、加州大学Daniel Sumner教授利用曾被国会使用过的计量经济模型来评估美国农业生产、价格和贸易政策效果。此FAPRI模型是由密苏里州立大学和依阿华州立大学共同开发的。该模型结果显示:(1)如果没有政府补贴,1999-2002年间美国的棉花生产平均要减少29%;(2)如果没有政府补贴,1999-2002年间美国的棉花出口平均要减少41%;(3)如果美国没有对棉花补贴,1999-2002年间,巴西棉农和非洲棉农出售棉花的价格平均会提高6.5美分/磅或12.6%;(4)在国会授权的一项研究中,美国农业部首席经济学家肯定了美国数额最大的农业补贴即营销贷款补贴的影响作用;(5)尽管所估计的具体数字有所不同,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美国农业部(USDA)和其他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都表明,美国的补贴对棉花生产、出口和价格有明显的影响作用。
巴西和非洲生产者所遭受的损害是缘自美国的补贴:(1)1999-2002年,由于美国补贴压低国际市场棉花价格,巴西棉农损失了4.78亿美元;(2)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国际食物政策研究所(IFPRI)的Nicholas Minot教授估计,在2001/2002年度,美国对棉花的补贴政策压低了世界棉花价格,并已经导致大约9万贝宁棉农生活在贫困线以下;(3)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乐施会(OXFAM)的研究也认为,美国的补贴对非洲的经济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和平条款”问题
巴西起诉引发的关键问题是农业协定中的第13条款,即“和平条款”。总的来说,在1995年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和平条款”阻止了WTO成员对农业补贴进行起诉。巴西的起诉开始于2002年9月,这是WTO成员第一次证明“和平条款”不应妨碍起诉,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不同的情况和条件。
实际上有3种不同的“和平条款”可适用于巴西的起诉:
第一,出口补贴:有针对出口补贴的“和平条款”(即农业协定第13条c部分),它规定只要补贴没有超过1995年底乌拉圭回合许可的水平就免于起诉。但那时WTO成员没有允许美国对棉花提供任何出口补贴。“和平条款”不适用于美国对棉花的出口补贴,因此可以起诉。
第二,“绿箱”补贴:“和平条款”禁止在实施期内对属于“绿箱”范围的任何国内补贴进行起诉(即农业协定第13条a部分)。“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进行支持,但对生产和贸易的扭曲要保持在最低限度,而且要有严格的标准保证补贴与任何一种作物的生产不挂钩。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使用补贴的成员在1995-2004年间被免于起诉。在棉花争端中,各方的分歧在于,美国基于“2002年农业法案”的“直接补贴”和基于“1996年农业法案”的“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是否属于“绿箱”政策。巴西和其他第三方认为,这些“直接补贴”不属于“绿箱”范围,因为它没有完全按照农业协定附件2的标准进行脱钩。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这些补贴不属于“绿箱”范围,那么将因为造成严重损害被起诉。
第三,“黄箱”和“蓝箱”补贴:如果对单个产品的“黄箱”或“蓝箱”补贴没有超过1992年水平,“和平条款”就禁止对这些会引起贸易扭曲的补贴进行起诉。也就是说,有这类补贴的成员必须注意给予单个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能超过1992年水平。如果超过了,别的成员就可以根据WTO补贴协定对其起诉。1999-2002年美国对棉花的这类补贴超过了1992年水平,巴西才有机会对其起诉,指控美国补贴压低了世界棉花价格并扩大其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
在比较1992年补贴和其他年份补贴的方法上,巴西和美国有分歧。巴西和其他第三方认为,在本案例中,计算对棉花的非“绿箱”国内补贴(指“黄箱”和“蓝箱”补贴)时应包括预算支出/实际支出。美国认为,正确使用“和平条款”应依据“支持率”,而不应该是预算支出。美国特别强调,专家组应该看到,1992年美国提供给棉花生产者的目标价格是72.9美分/磅,而1999-2002年间提供的营销贷款率只有52美分/磅。而且,2002-2003年度实际支付给棉农的14.86亿美元(包括反周期支付、直接支付和作物保险支付)不应该计算在内。美国还争辩道,只有干预产品生产的补贴才能与1992年进行比较。
不管专家组采用哪一种“和平条款”,巴西都能证明美国在1999-2002年对棉花的补贴超过了1992年21亿美元的水平。实际上,美国1999-2002年对棉花补贴的预算支出分别是35亿美元、23亿美元、41亿美元和31亿美元。即使从对每磅棉花生产的补贴来看,1999-2002年(介于29~44美分/磅)的支持水平也超过1992年水平(28美分/磅)。进一步来说,即使根据美国提出的“支持率”方法计算,1992年的有效支持率应该为60美分/磅,而1999-2002年的支持率分别为68美分/磅、69美分/磅、67美分/磅和75美分/磅。美国证明其没有违反“和平条款”的唯一办法是,给予棉农的14.86亿美元补贴没有刺激棉花的生产。巴西拿出证据进行了反驳,表明美国的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
可以看出,无论采取哪种合理的方法,都可以表明,美国在1999-2002年对棉花的补贴超过了1992年水平。因此,根据WTO补贴协定,这次争端不能免于被起诉。所以专家组允许巴西增加证据,并对巴西提出的指控给予认可,即美国棉花补贴造成了美国国内棉花市场和世界棉花市场价格低迷,以及导致了美国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了不合理的高份额,从而最终对其他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漫长法律程序中,摆在专家组面前的最主要问题之一是4种所谓不挂钩的“合同”支付: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市场损失援助、反周期支付以及直接支付。最终的证据显示,2002-2003年度这些不挂钩支付中的85%都给予了“现在”的棉花生产者,是对棉花生产的主要补贴支持。巴西和WTO专家组花了很长的时间才从美国获得了这些数据。在2002年10月的磋商阶段,巴西首先要求美国提供合同支付数量信息。在2003年8月第一次会议上,WTO专家组也开始要求提供此信息。早在2002年10月美国最初宣称,美国农业部还没有收集到这些支付信息,所以不能计算出棉花生产者所接受的支付数量。一年之后,再次宣称这些数据不存在。巴西指责美国在骗人,因为美国不仅已收集了这些信息,而且还将其保存在堪萨斯城的中央数据库中。面对美国拒绝合作的态度,巴西得到了一个非政府组织(环境工作组)的宝贵支持,该组织根据信息公开法得到了美国农业部公开的支付数据,并提供给巴西。而且,该组织的计算机专家和巴西法律专家一起对美国棉花生产者接受的补贴数据进行了分解处理。正是因为有这个帮助,WTO专家组对美国棉花生产者所接受到的补贴才有了一个高度近似的估计。
从2003年8月到2004年2月,专家组继续给美国施压,要求提供具体农场的数据,用来计算更加准确的支付数量。但是美国还是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尽管专家组连续5次提出了这种数据要求。最后,也就是WTO专家组首次提出要求的8个月后,美国才提供了有关补贴的总体数据,专家组根据这些信息来评估合同支付与目前的棉花生产水平之间的关系。这些数据信息计算的结果表明,2002/2003年度用于棉花的补贴在事实上是与现在的棉花生产挂钩的,因为85%以上的棉花生产获得了棉花补贴。
四、“绿箱”政策问题
分析“和平条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农业协定第13条(b)(ii)部分规定,1999-2002年间哪一种补贴应该被纳入与1992年比较的范围?因为只有那些非“绿箱”补贴才属于比较的范围,因此,如果美国能够证明一些补贴属于“绿箱”政策,那么这些补贴就不能拿来与1992年进行比较,也就不能作为起诉的对象。双方争议是否属于“绿箱”范围的补贴有两种: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源自1996年农业法)和直接支付(源自2002年农业法)。
这两种补贴的计算基础都是根据棉花以往年份(基期)的生产情况。补贴支付给有“基期面积”的农场主。农场主只要具有这些“基期面积”,无论基期面积是自有土地还是租赁的土地,都可以得到补贴。除了棉花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产品也享受这类补贴(1996年农业法中包含7种产品,2002年农业法扩大到10种产品)。实行这两种补贴也不用考虑当前的价格,因为支付是基于基期生产情况。在专家组会议上,美国辩称,因为现在的棉花生产者在接受两种补贴时并没有被要求生产棉花,因此应该属于“绿箱”范围。巴西和其他方都认为,尽管这两种补贴符合WTO“绿箱”政策的一些标准,但并不符合所有的“绿箱”标准,特别是农业协定附件2的6(a)和6(b)。
第一,“绿箱”规则要求,不能依据基期后任何一年从事生产的类型进行补贴支付。但是,生产灵活性合同和直接支付这两种补贴是有条件的,即不得生产水果、蔬菜、甜瓜、坚果或野稻。也就是说,如果种了这些作物,就被取消补贴资格。这表明两种补贴是通过限制水果、蔬菜、甜瓜、坚果或野稻的种植来鼓励被补贴作物的生产,所以这些补贴不是完全脱钩的,会造成生产和贸易的扭曲,不能被列入“绿箱”范围。
第二,“绿箱”支付必须基于一个明确的和固定的基期。美国的2002年农业法确定的直接支付计划,只是将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换了名称,并允许农场主根据1998-2002年间棉花生产的增加情况来调整接受补贴的面积。这种调整建立了一个新的基期,使得2002-2007年间棉花生产者得到比1996-2001年间更多的补贴。对基期的调整使得直接支付数额与2002年法案前的棉花生产直接挂起钩来。这种“再挂钩支付”而非“不挂钩支付”也为农场主对未来调整享受补贴面积提供了预期;由于可以期望将来调整基期面积,因此,他们就会考虑现在增加面积,以在将来增加补贴。这意味着直接补贴不是完全脱钩的,是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
总之,巴西认为本争端中美国的补贴都不属于“绿箱”范围,在与1992年比较时都必须计算在内。专家组接受了巴西的观点。
五、美国棉花补贴造成的严重损害
由于根据WTO的规则仅仅确定了补贴存在还是不够的,还要证明这种补贴造成了损害,因此,巴西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棉花补贴给巴西和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论证:(1)增加了美国棉花的产量;(2)导致了美国棉花出口的增加;(3)相对于需求来说,世界棉花市场供应太多,进一步压低了世界棉花价格。巴西还证明,由于美国的补贴增加了美国棉花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从而对巴西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违反了补贴协定的6.3(d)部分。补贴使得美国在世界棉花贸易中拥有一个不公平的份额,违反了1994年GATT中的XVI:3部分的规定。
美国最重要的国内补贴是市场营销贷款计划,该计划保证农场主生产棉花能够获得52美分/磅的收入,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这个水平,政府将补偿其中的差额部分。而且,美国给其农场主提供了大量的作物保险补贴,此项补贴确保棉花生产者可以在出现不利天气、虫灾或价格过低的情况下减少损失。反周期支付是基于棉花72.4美分/磅的目标价格,用来补偿支付52美分/磅的贷款率(或市场价格,选较高者)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同时,美国政府支付给棉农的是无须价格触发的直接补贴,根据生产历史棉花给了6.67美分/磅补贴。美国政府这些补贴政策使得棉农在做生产决策时完全不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棉籽补贴也支持了美国的棉花工业,降低了轧花成本。美国按较高的国内棉价与世界棉价的差额给棉花出口商和国内用户实行“第二步”补贴,因而提高了美国本不具备条件经营者的竞争力。同样的问题,美国也给棉花出口商提供了出口信贷担保补贴,使那些本来拿不到任何信贷的出口商很容易就得到了信贷支持。所以,出口信贷担保使美国棉花出口受益匪浅。其特殊目的是使不可能的信贷销售成为现实。表面看信贷服务是交易商在使用,但它实际上是对购买美国棉花的一种奖赏。
2001年美国对棉花的所有补贴为40亿美元,而当年棉花的产值仅有30亿美元。1999-2002年间平均的补贴率为89.5%。这意味着美国棉农出售棉花所赚的1美元中,有89.5美分是政府给的。
美国的巨额补贴对巴西、非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棉花生产者造成了损害。巴西政府及其专家几乎完全依靠美国农业部数据和经济学家的计量经济分析以及美国政府认可的FAPRI计量经济模型,证明了美国补贴和压低世界价格之间的关系。例如,利用FAPRI模型发现,如果没有补贴,1999-2002年间美国棉花生产要平均减少28.7%,棉花出口也将平均下降41.2%。并且,如果没有美国补贴造成的生产过剩,世界棉花价格会提高6.5美分/磅或12.6%。
还有其他大量的证据支撑这些结论。特别是成本很高的美国棉花增产时世界棉花价格就出现下降。而且,美国农业部的生产成本数据也表明,美国棉花农场主生产棉花是亏本的。更确切的是,美国农业部的数据还表明,1997-2002年间生产者每种植一英亩棉花总共要损失872美元。平均来看,美国棉花生产成本要比其市场销售收入高出77%。
美国竭尽全力地想证明,他们的直接补贴和反周期支付不会对巴西和非洲生产者造成损害。美国认为,这些补贴不是依据当前生产,因此不会对生产有影响。然而,美国却不能回答这样的事实,即在1997-2002年间,如果没有这些补贴,美国生产者每英亩棉花生产将损失330多美元。实际上,这些补贴起到了降低美国棉花生产成本的作用,这也是美国棉花委员会在2001-2002年度从国会那里得到增加棉花补贴前曾经反复证明的一个事实。
证据表明,1999-2002年间,美国补贴在保持和扩大棉花生产、增加出口以及压低世界价格方面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在此期间,尽管当时美国棉花生产成本增加了和国内价格跌到历史低点,美国棉花出口还是大幅度增加。1999年美国在世界棉花出口市场占有24%份额,到2002年已经增加到42%。实际上,美国农业部预测,2003年及以后美国棉花出口还会继续增加。这种市场份额的扩大是伴随着美元对其他主要棉花生产国和出口国货币升值150%发生的,美元大幅度升值本来会使美国棉花更不具竞争力。美国从来没有给专家组解释,如果没有补贴,美国这种大幅度的增加出口是否还有可能。
美国棉花占世界棉花出口市场份额的增加,违反了WTO补贴协定的第6.3(d)条款。此条款规定,如果有补贴的成员占世界市场份额超过前3年平均水平且还继续保持一种稳定增长趋势,此成员就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了损害。美国农业部的数据最终表明,美国补贴案例均已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而且美国从没对此数据认真地提出质疑。相反地,美国认为条款中“世界市场份额”的含义应该是“占世界消费份额”,其定义是一国国内消费量加上出口后再除以世界消费总量。巴西指出这是概念性的错误,因为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及部分国内消费。这样,在计算中就会被重复计算,会夸大世界市场份额,总的世界市场份额就会超过100%。对此,美国没能做出解释。
美国补贴也违反了WTO补贴协定的第6.3(c)条款,因为这些补贴明显地压低了世界棉花价格。巴西认为,美国补贴提高了生产,从而导致世界棉花市场价格普遍走低。巴西的证据也证明了基本的经济事实,即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增产会导致价格下降。证据表明,美国补贴在增加本国和世界棉花生产的同时,本身就压低了美国的棉花价格。而世界棉花市场是一体化的,美国生产过剩导致国内棉花价格低落,必然会影响到世界各地棉花市场价格的下降。
巴西依靠Sumner教授的专业计量经济分析把美国的补贴与出口增加、压低世界价格联系起来。当美国及国家棉花委员会强烈谴责Daniel Sumner教授时,他们从来不解释,为什么美国农业部的经济学家在分析市场营销贷款补贴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美国农业部首席经济学家发现,仅市场营销贷款计划在某些年份就使美国国内价格压低了30%以上。美国政府从来不会理会Sumner教授使用的FAPRI模型是否有意义,只有当这个模型被国会用来分析美国农业补贴效果以及用来辩论是否通过2002农业法案时,才变得高度关心。在国会的资助下,对同样的FAPRI模型适当修改后,Sumner教授证明了美国补贴平均压低世界价格6.5美分/磅或12.6%。在过去几年中,这种压低价格的结果使得巴西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棉花生产者损失了几十亿美元。受低价棉花损害的国家不仅只是巴西,也包括西非的马里、贝宁以及乍得等最不发达国家。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马里兰大学和田纳西大学的经济学家也使用类似的计量经济模型对美国补贴进行了研究,尽管在估计具体的贸易扭曲程度上略有不同,但他们的结论是相同的。
最后,美国补贴违反了GATT第XVI条,因为这些补贴使美国在世界棉花市场上占有了超出公平的份额。正如以上分析所示,美国在世界棉花市场的份额从1999年的24%增长到2002年的42%。美国以牺牲他国利益(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代价,通过使用补贴手段来“购买”世界市场份额。
六、美国棉花补贴产生了严重损害威胁
如果补贴方式对其他成员尚未产生实际严重损害,但是产生严重损害威胁,WTO规则也予以禁止。巴西起诉美国棉花补贴违反了这一规定,美国的棉花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对巴西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威胁。对严重损害威胁的起诉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针对美国已批准在2003-2007年实施的补贴计划。巴西强调,美国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给巴西利益带来的严重损害威胁是:(1)世界棉花价格将被大大压低;(2)美国在世界市场的份额将继续增加;(3)美国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将继续保持一个不公平的份额。
巴西的起诉是基于以下几个主要因素:第一,巴西证明美国的补贴在过去(即1999-2002年)已造成实质性严重损害;第二,相对于1999-2001年间的补贴,美国2002农业法提高了对棉花生产者的补贴水平,该法通过增加对棉花的“第二步”补贴和营销贷款率,人为地再次提高了棉花的目标价格(72.4美分/磅);第三,问题在于,所有的美国补贴都是国会授权的计划,这意味着,不管这些补贴对贸易伙伴造成什么不利影响,美国政府必须对生产者进行补贴支付。即使对其他成员带来严重损害威胁,美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要阻止和控制这些补贴。
巴西证明,仅仅是美国补贴计划的存在就构成一个因素,压低了其他成员在棉花生产方面的投资,因为美国的补贴必然使得美国继续进行过剩生产,压低世界市场价格。美国补贴为美国棉花生产者提供了最低收入保证,对生产是有影响的。假如美国农业部和FAPRI预测到生产成本与市场收入间存在巨大差距,对于生产者在做种植决策时(如是否扩种),这个收入保证就显得非常关键。如果不是美国农业补贴,许多美国棉花生产都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可能的。可以说,美国棉花生产及出口的减少就会使世界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
美国农业部和FAPRI分析预测结果也证实了美国补贴的影响作用。假定政策没有改变,美国棉花生产将在未来几年里稳定保持在高水平。显而易见,这意味着美国将继续是世界棉花市场的主要出口国,这也意味着这些刺激棉花增产的补贴将会继续压低世界市场棉花价格。
美国主要的辩护是,当前市场价格很高,以至于几乎没有实现价格触发的补贴支付。因此美国补贴在当前刺激生产的效果很小,也没有引起什么不利影响。所以,任何理论上的“威胁”并不等于很快就会发生。然而,美国为其争辩不能提供任何支撑,因为WTO规则并没有要求严重损害威胁必须是很快就会发生的。更重要的是,“威胁”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当前美国补贴已经造成其他成员急剧减少棉花生产投资。由价格触发补贴造成的生产过剩格局以及美国政府无力阻止这些补贴的滥用,给世界棉花市场带来了长期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就等同于“威胁”,即美国补贴将继续对巴西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至少在价格方面,无论谁预测都将继续出现下降。
美国在乌拉圭回合中承诺,不再使用任何会对其他成员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的补贴形式;一旦导致价格下降或对其他贸易伙伴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美国应该控制这些补贴的使用。然而,在美国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七、出口信贷担保
巴西对出口信贷方面的起诉为:商品信贷公司(CCC)根据“一般销售经理人102”(GSM-102)和“一般销售经理人103”(GSM-103)提供的两种出口信贷担保以及供货商信贷担保(SCGP)。在这3种计划下,法律要求CCC在每个财年保证至少对65亿美元的出口农产品给予信贷担保。平均来看,CCC为大约40亿美元农产品的出口提供了信贷担保,信贷担保期限最长可达10年。
根据CCC规定,对那些采购美国农产品但在市场上不能获得金融支持的国外购买者,可以从CCC获得信贷担保。从一个银行的角度来看,CCC信贷担保是以美国政府的信用为采购商提供担保,在这样的担保下,将信贷提供给外国采购商是没有金融风险的。这种信贷担保使得那些不可能的销售变成了现实。
巴西根据《农业协定》和《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定》起诉CCC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依据农业协定,巴西认为CCC计划等同于一种出口补贴,通过这种方式规避美国在农业协定10.1条款下所做出的承诺。巴西的指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巴西在两方面证明了CCC计划等同于出口补贴:(1)CCC信贷担保给予了采购商在市场上无法获得的利益。CCC明确规定,只有当那些采购美国农产品的国外购买者离开了CCC的信贷担保就无法获得信贷支持时才给予信贷担保支持。而且,美国CCC为农产品贸易提供的信贷担保,在金融市场上是独此一家。金融市场上支持农产品销售的其他各种信贷措施都是基于市场规律的。而CCC信贷期限可长达10年,而且收费与贷入方的风险情况无关,按法律规定不超过1个百分点。(2)CCC信贷担保的收益率不足以弥补长期操作成本和损失,是亏本运行的。1993-2002年,CCC计划的操作成本及损失超过其收入10亿多美元。
其次,巴西证明CCC计划规避和可能规避美国所做出的出口补贴承诺。出口补贴不能提供给那些没有在成员减让表中列出的农产品。以美国为例,棉花和大豆等均没有列在减让表中,也就是说不得对这些产品提供出口补贴。既然CCC为未确定的农产品提供了出口信贷担保,既然未确定农产品继续有资格获取CCC信贷担保,CCC计划就已经规避了和可能规避美国在未确定产品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对于列入减让表的产品,如美国的小麦和大米,巴西也证明CCC计划可能规避美国所做的出口补贴承诺,因为CCC计划并没有阻止或控制信贷担保的滥用。
除了证明CCC违反了《农业协定》,巴西还证明其违反了《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中的禁止出口补贴条款。既然CCC出口信贷担保计划等同于被禁止的出口补贴,根据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的第4.7条款,美国就必须尽快取消CCC信贷担保计划。
对于涉及《农业协定》的第10.2条款,美国辩称出口信贷担保不受WTO规则约束。然而,巴西指出,第10.2条款只要求各成员就出口信贷担保的详细规则进行谈判;在过渡时期该条款并没有免除那些出口信贷担保不受农业协定中关于出口补贴规定的约束。
八、“第二步”支付
“第二步”支付是美国给棉花的一种独特补贴方式。“第二步”支付计划的设计,是用纳税人的钱来扶持一些生产规模大但没有竞争力的美国棉花生产者,却损害了世界上有竞争力的穷国生产者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拉丁美洲和西非地区的生产者利益。按照“第二步”支付计划,美国政府支付给国内用户和出口商较低世界棉价与较高美国棉价之间的差额。补贴使出口商购买了美国的高价棉花,并以较低价格在世界市场出售。另外,“第二步”支付计划还具有这样的效果,即对美国纺织企业来说,与进口的没有补贴的低价棉花相比,接受补贴的美国高价棉花要更便宜一些。
给出口商和国内棉花用户的“第二步”支付,是美国提供的最容易引起贸易扭曲的补贴,这些补贴促使了美国高价棉花出口到世界市场。巴西或西非等低成本生产者的出口或者被挤出世界市场,或者被迫压低价格。这些补贴也阻碍了他国棉花进入美国,因为对于美国用户来说,补贴有效降低了使用美国棉花原料的成本。总之,“第二步”支付计划是以牺牲他国有竞争力的棉花生产者利益为代价,帮助不具竞争力的美国棉花生产者获得了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依照WTO规则,这些补贴应被禁止,因此美国必须取消“第二步”支付计划。
按照WTO补贴协定,“第二步”支付计划对出口的补贴和对国内用户的补贴均应被禁止,因为根据出口实绩或使用本地棉情况而进行的补贴是不允许的。“第二步”支付计划是根据出口美国棉花的证明或美国纺织企业使用本国棉花的证明来进行补贴的。因此,按照WTO标准,这两种补贴都应该被禁止。美国辩称,因为补贴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国内销售,因此,“第二步”支付补贴既不是出口补贴,也不是对使用本国原料成分的约束,而仅仅是对美国棉花的“使用”补贴。因此,这些补贴不应被禁止。
美国还进一步辩解,按照《农业协定》,给某种农产品加工商的补贴(农场主也从中受益)应该计入“综合支持量”(AMS)中,应依照国内支持削减承诺来处理。因此,对使用当地棉花的补贴应作为一种对加工商的补贴,不能依据补贴协定给予禁止。然而,WTO规则的使用是累加的。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二步”支付计划对国内用户的补贴是被禁止的。给予加工商在使用非当地产棉花的补贴则应当计入“综合支持量”(AMS)中。最后巴西还从另一方面找到美国违背WTO规则的地方:“第二步”支付计划中的国内支持补贴违反了1994年GATT第Ⅲ条款(国民待遇原则),因为美国给本国棉提供了比进口巴西棉更好的待遇。
九、意义与启示
巴西诉美国棉花补贴案在WTO历史上具有史无前例的重大意义。这个案例迄今为止的发展所包含的主要意义和启示为:
第一,大宗农产品的补贴争端将从此开始。应当看到,巴西所挑战的对手不是无足轻重的小国,而是世界上农业生产和贸易能力最强的美国。巴西的胜利,对许多长期饱受发达国家农业补贴之损害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舞。
第二,巴西的胜利是基于对WTO规则的慎密理解和应用,基于对美国有关政策的精确理解,基于对美国官方数据的掌握和运用。在这方面的强大研究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第三,新一轮谈判的进展将受到深刻的影响。新一轮谈判后协议条文的确定将更为精准、明确、全面,而达成协议的过程将更为繁复。
第四,我国在确定和执行农业补贴政策时,要注意与现有WTO规定的衔接,并预见到新一轮谈判可能达成的协定。按照目前的标准,我国目前实行的所有补贴,包括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均不属于“绿箱”补贴。随着新一轮谈判的进展,有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五,一些WTO成员认为我国现在对棉花存在补贴。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做好相应的研究工作,以具体的数据和事实说明我国棉花没有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