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竞争与公司业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业绩论文,竞争论文,机构投资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针对现代公司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代理问题,Roe(1991)[15]认为股权的集中,比如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可以产生很好的治理作用。Shleifer and Vishny(1986)[17]也证明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中小投资者具有资金、信息和专业优势,更有可能获得实施股东积极主义所带来的收益,存在实施股东积极主义的激励和能力,将有效缓解股东积极主义中的“搭便车”问题。 基于上述研究,关于机构投资者治理效应的实证研究大都从所有机构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出发,探讨其总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公司业绩等变量之间的正向关系(Chaganti and Damanpour,1991;Smith,1996)[8][18]。但同时有研究表明,持有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存在较强的异质性,并不是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具有股东积极主义动机(Black and Coffee,1994;Brickley et al.,1988;Bushee,2001;Koh,2007)[5][6][7][12],也就是说在持股机构投资者内部也可能存在着“搭便车”的问题。 另一方面,Kahn and Winton(1998)[11]和Maug(1998)[13]认为,机构投资者实施干预的净收益除了其初始股权价值的期望提升减去干预成本的直接收益,还包括干预对机构投资者期望交易回报的冲击,即交易收益。交易收益规模取决于机构投资者能否通过信息搜集形成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的信息优势地位,也取决于市场上是否存在足够的流动性以帮助机构投资者将信息优势转化为交易收益。所以,机构投资者总持股比例并不能很好的衡量机构股东交易收益规模。 因此,通过机构投资者总持股比例来判断其积极主义激励并分析其治理效应的方法可能会产生误导。根据奥尔森(1965)[26]及Black and Coffee(1994)[5]对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集体行动的考察,机构投资者之间集中的股权结构特征将有效降低其实施积极主义的“搭便车”问题。而Kahn and Winton(1998)[11]从机构投资者信息收集边际成本的角度,Maug(1998)[13]则从流动性角度,均证明了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将影响到其对公司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从而影响其积极主义动机。 针对传统基于机构投资者总持股比例研究的缺陷,本文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出发研究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具体而言,以所有机构投资者股权比例的赫芬达尔指数(HHI)来衡量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分析机构投资者竞争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以Roe(1991)[15]和Shleifer and Vishny(1986)[17]为代表的股权结构理论为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实证研究文献中,大多探讨机构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公司业绩或者公司价值之间的正向关系。比如,Chaganti and Damanpour(1991)[8]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业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存在显著正向关系;Ajinkya(2005)[1]则认为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量越大,则公司的业绩预测将会更频繁、更准确;Neubaum and Zahra(2006)[14]则找到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正向关系的证据。在国内,程书强(2006)[21]、李蕾和韩立岩(2013)[23]、罗进辉(2013)[25]、唐松莲和袁春生(2010)[27]都基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研究了其治理效应,找到了机构投资者实施股东积极主义的证据。 但是,Starks and Hartzell(2003)[19]发现公司治理效应只在压力不敏感性机构投资者中存在;Bushee(2001)[7]则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周期上的不同偏好,他认为只有长期的机构投资者才能带来治理效应;而Koh(2007)[12]发现只有共同基金有显著的治理效应,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则有不明确的治理效应。这些关于机构投资者异质性的结论说明,并不是所有的持股机构投资者都有实施积极主义的动机,某个机构投资者实施积极主义的收益会被所有机构投资者所分享,因此,在机构投资者的内部也可能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实施积极主义的收益还包括基于公司信息进行交易的收益(Kahn and Winton,1998;Maug,1998)[11][13],由于公司信息具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机构投资者对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存在着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竞争,所以交易回报对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的激励并不能用机构投资者总持股比例来进行衡量。 针对“搭便车”的问题,奥尔森(1965)[26]在论证集体行动理论时提出:一个垄断市场相对于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将有更多针对集体行动的选择性激励,能够有效降低“搭便车”问题,是一个更有利于集体行动达成的结构。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的集体行动已经被证明对管理层有较大影响力,产生较高回报(Gillan and Starks,2000;Neubaum and Zahra,2006)[9][14]。Black and Coffee(1994)[5]基于对英国机构投资者的调查研究发现:只有在存在持股量较大的大机构投资者、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较弱时,才容易达成积极主义的集体行动,从而发挥治理作用,在此情况下,大机构承担带头人的角色将有效降低“搭便车”的激励,最终产生治理效应。 而Kahn and Winton(1998)[11]则从交易收益的角度论证了机构投资者股权集中带来治理效应的机制:多个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将导致对公司特有信息的竞争,这将限制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收益规模,使其缺乏积极主义动机。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激烈竞争会使得价格信息含量更高(Holden and Subrahmanyam,1992;王亚男和孔东民,2010)[10][28],将不利于其获得一个相对其他投资者的信息优势从而取得交易收益。Ajinkya(2005)[1]也认为股权集中的机构投资者能更好的获得私有信息从而影响管理层。 但Maug(1998)[13]则认为机构投资者竞争会带来治理效应,因为激烈竞争所带来的市场流动性为机构投资者将信息优势转化为交易收益提供了可能,这将使得机构投资者更有动力实施积极主义。而机构投资者股权集中所导致的流动性缺乏会使得公司资本化成本上升,从而导致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动力的不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机构投资者竞争较弱、股权集中在少数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监督管理层的集体行动更有可能被实施;同时,由于大机构投资者的信息优势所导致的较大规模的交易回报,也使其更有激励实施积极主义。但机构投资者股权的集中会增加其干预成本,同时降低市场流动性影响交易收益的实现,这又会从另一个角度降低机构投资者实施积极主义的激励。也就是说,在机构投资者竞争度较高时会由于流动性原因、在集中度较高时会由于集体行动与交易收益原因,而由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带来较高的治理效应,这种治理效应都将有效改善公司的业绩(李维安和唐跃军,2006)[24]。因此我们提出假设:机构投资者竞争与公司业绩之间呈现U形关系。 一、变量构建 1.公司业绩的衡量 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有很多,考虑到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与息税前利润率(EBIT)三个指标。 2.机构投资者竞争度 某个机构投资者竞争力的强弱与其信息搜集能力以及所掌握的信息量有关,但由于这种搜集能力以及机构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可观测性,理论上一般用股权的分布作为其代理变量(Akins et al.,2012)[2]。为反映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有文献在回归方程中加入机构投资者数目(唐松莲和袁春生,2010)[27],但该指标并不能真实反映机构投资者股权对比关系与不平均程度。同Ajinkya(2005)[1]和Akins et al.(2012)[2]样,本文采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赫芬达尔指数来衡量机构投资者竞争程度,其计算公式为:机构投资者竞争与公司绩效_机构投资者论文
机构投资者竞争与公司绩效_机构投资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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