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冕与《会要》——为会要体史书创立1200周年而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要论文,史书论文,而作论文,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3)05-0001-10
唐代史家在史书编撰方面,有不少创新之作。如虞世南以问对形式撰《帝王略论》, 意在“商略古今”,说“治乱之迹,贤愚二贯”,专论历史上明者可为规范、昏者可为 鉴戒的帝王。(注:《帝王略论》序,见敦煌古书2636号《帝王论》残卷,据黄永武主 编《敦煌宝藏》,新文丰出版服务有限公司1986年版。日本东洋文库亦藏有鎌仓时代《帝王略论》抄本残卷。)如李延寿以《南史》、《北史》分别表述同一时期 的南方几个相连续之皇朝的历史和北方几个或相连续或同时并存之皇朝的历史,并使《 南史》、《北史》多有互见之处。如吴兢专记贞观年间太宗君臣讨论、抉择治国安邦之 事,编为10卷40目,撰成《贞观政要》一书,为历代所重。如许嵩撰《建康实录》,以 反映历史上建都于建康(今江苏南京)的几个相连续之皇朝的历史。如杜佑《通典》,在 历代书志的基础上,撰写分门别类而紧密联系的制度史,是为“十通”之首,等等。( 注:以上五种史书,除《帝王略论》仅存残卷外,其余四种皆流传至今。另有一些类似 著作,早佚,不论。)今天看来,这些历史著作不仅在内容上和编撰思想上十分重要, 同时在编撰形式上也各有创新。
本文这里要论述的苏冕所撰《会要》,亦属此类情形。所不同者,《会要》记唐初至 德宗朝之政事,后世他人曾有两次续作,久之,本书面貌乃渐次湮没。史载:第一次续 作在唐宣宗年间由崔铉主持完成,补记德宗至宣宗年间事,自成一书,名《续会要》, [1](卷一六三《崔元略传》附《崔铉传》)一名《弘文馆续会要》。[2](卷二0七《艺文 志六》类事类)第二次续作在五代北宋之际由王溥所撰,补记宣宗至唐末事,并同苏、 崔二书合为一书,名曰《新修唐会要》,[3](卷二,太祖建隆二年)后简称《唐会要》 。现今传世的《唐会要》,早已题为宋人王溥所撰,这使苏冕的开创之举大为淡化,失 却其应有的分量。因此,如何根据史实揭示苏冕《会要》的面貌很有必要。此外,《唐 会要》中尚保留有苏冕(苏氏)的有关评论21首,据此可以探讨苏冕编撰《会要》的有关 情形、《会要》的性质与特点,以及苏冕的史识,从而进一步反映出唐代史学上这很有 意义的一页。
许多年来,未曾见到有专论苏冕与《会要》的研究文章。近一二十年中,有些中国史 学史著作和文献学、史料学等著作,在讲到《唐会要》时,多有涉及于此者,但都十分 简略。(注:参见陈高华等主编《中国古代史史料学》,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210-2 11页;张舜徽主编《中国史学名著题解》,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第229-231页; 尹达主编《中国史学发展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95页;王朝中等著《中 国古代史学习入门九讲》,中国青年出版社1986年版,第255-256页;陶懋炳著《中国 古代史学史略》,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8-279页;张传玺主编《中国历史文 献简明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3页;李学勤等著《中国古代史导读》 ,文汇出版社1991年版,第196-197页;宋衍申主编《中国史学史纲要》,东北师范大 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页;谢保成著《隋唐五代史学》,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208-209页;王树民著《中国史学史纲要》,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18-119页;瞿 林东著《中国史学史纲》,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367页;黄永年著《唐史史料 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1页。)这也是笔者有意于撰写此文的一个原因 。笔者撰写此文还有第三个原因,即《会要》撰成于唐德宗贞元十九年(803年),这可 视为会要体史书创立的标志,至今已整整1200周年,故撰此文,以为纪念。(注:《唐 会要》卷三六“修撰”记:“贞元十九年二月,淮南节度使杜佑撰《通典》二百卷,上 之……。又,杭州刺史苏弁撰《会要》四十卷。弁与兄冕缵国朝故事为是书。”从行文 的语气来看,这两件事都发生在贞元十九年,故连书之。对此,论者较少关注。杨翼骧 编《中国史学史资料编年》第一册主此说(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6-307页), 今从之。按:《通典》奏进,时在贞元十七年,此误,详后注。)
一、苏冕撰《会要》
苏冕是唐京兆武功(今陕西武功)人。《旧唐书·苏弁传》中有附传,甚简略。《新唐 书》无传,仅在《苏世长传》附《苏弁传》中略略提及而已。苏冕兄弟三人,衮为兄, 冕次之,弁为弟,皆仕于德宗朝。苏弁官至户部侍郎、太子詹事,因失职而贬官,后复 起用为滁州刺史,转杭州刺史。(注:《旧唐书》卷一八九下《儒学下·苏弁传》称: “当德宗时,朝臣受谴,少蒙再录,至晚年尤甚。唯弁与韩臬得起为刺史,授滁州,转 杭州。”)苏弁贬官时,衮、冕官位虽不高,但亦牵连同时遭贬:衮由赞善大夫贬为永 州司户参军,冕由士曹参军贬为信州司户参军。[4](卷一0三《苏世长传》附《苏弁传 》)史载:“弁与兄冕、衮,皆以友弟儒学称。”[1](卷一八九下《儒学下·苏弁传》) 这反映了他们的亲情和才学。
《唐会要》卷三十六“修撰”条之下,于唐德宗贞元十九年(803年)记杜佑进《通典》 二百卷一事,(注:杜佑进《通典》,事在贞元十七年(801年),见《旧唐书》卷一三《 德宗纪下》、《旧唐书》卷一四七《杜佑传》。此处所记,误。)同时记载了关于《会 要》一事:
又,杭州刺史苏弁撰《会要》四十卷,弁与兄冕缵国朝故事为是书。弁先聚书至二万 卷,皆手自刊正,今言苏氏书,次于集贤芸阁焉。
这是唯一一处提到苏弁与苏冕同撰《会要》的记载,其初当出于崔铉主持撰《续会要 》时所记。这一记载反映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后人多认为是苏冕所撰的《会要》, 为何这里说是“苏弁撰”,而同时又说到“弁与兄冕缵国朝故事为是书”?对此,我以 为可以作这样的解释:苏冕受苏弁牵连被贬后,仕途也就走到尽头了,而苏弁却再次擢 升,时任杭州刺史,官位比苏冕为高,故此处记其为撰者。这也合乎于他们兄弟之间“ 皆以友弟儒学称”的时评。此其一。
其二,崔铉主持撰《续会要》时,针对相关问题,亦曾有所议论。《唐会要》中尚保 留其论议二首,其中一首是关于“封建”的议论。其文是:
崔氏曰:苏冕所载《封建》篇,盖以贞观初,太宗文皇帝尝欲法周、汉故事,分圭以 王子弟,裂地以封功臣。诸儒议论纷纭,事卒停寝,故有表、疏可编。自后封诸王或王 功臣,但崇以爵等,食其租封而已。刘秩所云“设爵无土,署官不职”者也。今子弟、 功臣封爵者,皆列之。
这一段议论表明:第一,崔铉指出苏冕编次有关“封建”的表疏有其背景和文献;第 二,贞观以后,在“设爵无土”的情况下,只能一般列举“子弟、功臣封爵”而已,并 无相关表、疏可编。这显然是对读者和后人所作的有关解释。但我们所要特别关注的是 ,崔铉在这里十分明确地写道“苏冕所载”而未提及苏弁。对于苏冕来说,崔铉作为本 朝人,且相去并不久远,又是撰《续会要》的主持人,对《会要》撰者,自然十分清楚 ,此应无疑。
其三,我们再看《旧唐书·儒学下·苏弁传》 附《苏冕传》所记:
冕缵国朝政事,(注:前引《唐会要》卷三六“修撰”条作“缵国朝故事”。)撰《会 要》四十卷,行于时。弁聚书至二万卷,皆手自刊校,至今言苏氏书,次于集贤秘阁焉 。
《旧唐书》撰者于苏弁本传中,只字未提及《会要》一事,只是突出地记述了苏弁“ 聚书”、“刊校”之事。从上文所述《会要》的“行于时”来判断,其流传范围是比较 广泛的,因而对于它的撰者当不会产生歧义。此后,《新唐书·艺文志三》类书类著录 :“苏冕《会要》四十卷。”这同《旧唐书》所记是一致的。综合上述各点,《会要》 一书的撰者确系苏冕。有的研究者认为:“至《唐会要》谓苏弁与兄冕撰,《新志》、 《读书志》等却说是苏冕撰,当是《新唐书》所题衔名苏冕以兄居首之故。”[5](P69) 这一见解颇近情理,但同唐人崔铉的说法与五代时《旧唐书》作者所记《会要》之“行 于时”的事实似难相符。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各书,凡有“同 修”、“分撰”者,多有注文作出交代。然而,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即《 唐会要》关于《会要》撰成一事,系出于崔铉主持撰《续会要》时所记,为何崔铉在论 中只提及苏冕而不涉及苏弁呢?既然记“杭州刺史苏弁撰《会要》四十卷”,却又说“ 苏冕所载封建篇”云云,这如何解释呢?我以为,这同上文所说苏弁任杭州刺史有关, 崔铉等人所记《会要》事,虽未明言苏弁进书,但联系前文言杜佑撰成《通典》“上之 ”来看,不能排除《会要》一书是以苏弁名义“上之”的可能性,这或许是崔铉及后来 五代、宋人只言苏冕为《会要》撰者的缘故。又《宋史·艺文志六》类事类著录苏冕还 撰有《古今国典》100卷,不知确否。如确有此书,亦可证苏冕之致力于撰述之勤。
应当指出,苏弁与《会要》也是有关系的,即其“聚书”繁富,并同苏冕对“国朝故 事”时有讨论,这对苏冕编撰《会要》都是十分重要的条件。苏冕编撰《会要》还有两 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自唐初以来分门书和官制书的发展,前者在《新唐书·艺文志三 》类书类多有著录,如欧阳询主持的《艺文类聚》、徐坚等编撰的《初学记》、刘秩的《政典》、杜佑的《通典》等;后者在《新唐书·艺文志二》职官类也多有著录,其中 以唐玄宗开元年间修成的《六典》(《唐六典》)最有代表性,它是“以开元年间现行的 职官制度为本,追溯其历代沿革源流,以明设官分职之义的考典之书”。[6](P2)这两 类书在内容、性质上并不相同,但在形式上都表现出分门别类的特点。《会要》的编撰 也正是在这样的撰述环境中出现的。另一个条件是,唐自开国以来的“国朝政事”的积 累,这不仅提供了文献资料的保证,而且也决定了《会要》的内容和性质。
二、《会要》的续作
上引所谓“缵国朝政事”一语,已大致反映出了《会要》的内容,即它是关于唐代“ 政事”之书。而所谓“政事”,不是叙述“政事”的过程,而是记其起因或记其结果, 同时侧重于制度方面。《新唐书·艺文志三》把《会要》和《通典》视为同一性质之书 ,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它把这二书连同与此相近的书著录于子部“类书类”,实为不妥 。它们虽然都是分门别类记事,但其毕竟都有十分确定的基本内容,即关于制度的历史 。《通典》是通代的制度史,《会要》是专记一朝的制度史,与一般的类书有明显的区 别。《宋史·艺文志六》把《通典》、《会要》著录于子部“类事类”,这虽与“类书 类”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实质还是一样的。直到清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把《通典 》、《唐会要》及与之相类之书,著录于史部“政书类”,从而明确了它们作为史书的 性质。或许是因为它们所记都是以广义的政治制度为基本内容,故名“政书”。值得注 意的是,苏冕曾经明确地指出:“《会要》亦国史之支也”。[7](卷四二,月蚀)这话 讲得很确切:第一,《会要》是史书;第二,《会要》是“国史”的一个分支,意即侧 重于“国朝政事”。
前面已经讲到,《会要》“行于时”后,后人曾有两次续修。这是认识《会要》面貌 的重要环节,兹简述如下。
第一次续修是在晚唐宣宗时。史载,大中七年(853年):
十月,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平章事、太清官使、弘文馆大学士崔铉进《续会要》 四十卷,修撰官杨绍复、崔瑑、薛逢、郑言等,赐物有差。(注:《旧唐书》卷一八下 《宣宗本纪》。按《唐会要》卷三六“修撰”条有大致相同的记载,当是王溥据《旧唐 书·宣宗本纪》旧文补入。)
崔铉是宣宗朝重臣,作为宰臣和弘文馆大学士,他在大中七年,“以馆中学士崔瑑、 薛逢等撰《续会要》四十卷,献之。”[1](卷六三《崔元略传》附《崔铉传》)这都说 明,《续会要》是出于官修。《新唐书·艺文志三》类书类著录:“《续会要》四十卷 ,杨绍复、裴德融、崔瑑、薛逢、郑言、周肤敏、薛廷望、于珪、于球等撰, 崔铉监修。”这里所记的参撰者比前引《旧唐书·宣宗本纪》所记又多出五人,足见这 是当时官修史书的一个重要工程。《新唐书》纪、传,既未反映苏冕撰《会要》事,亦 未反映崔铉监修《续会要》事,难道是为本朝学者王溥故作掩饰,亦未可知。
崔铉等《续会要》撰成进上后,它与苏冕《会要》是什么关系呢?从《新唐书·艺文志 三》类事类著录的情况来看,“苏冕《会要》四十卷”和“《续会要》四十卷……崔铉 监修”都是各自行世的独立著作。《宋史·艺文志六》类事类著录:“苏冕《古今国典 》一百卷,又《会要》四十卷”、“崔铉《弘文馆续会要》四十卷”,似亦可证二书的 各自行世。
关于崔铉主持《续会要》的修撰,有两个具体问题,因宋人所述时有讹误并影响至今 ,需要在这里辨明。
第一个问题是,崔铉进书的时间。这本不应成为问题,但因晁公武之误在先,说是“ 大中七年,诏崔铉等撰次德宗以来事”,这里把献书时间误说成是下诏撰次时间;清四 库馆臣又误之于后,也说是“宣宗大中七年,又诏杨绍复等撰次德宗以来事,为《续会 要》四十卷”云云。这样,遂使这一讹误广为流传,以至于今。(注:见张舜徽主编《 中国史学名著题解》,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第230页:“公元853年(宣宗大中七 年),又诏命杨绍复、崔瑑、薛逢、郑言等续编德宗以后史实。”陶懋炳《中国古代史 学史略》,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8页:“大中七年(853年),崔铉等又奉诏撰 德宗以后事,成《续会要》四十卷。”)笔者注意到,近年已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5] (P69)其实,上引《旧唐书·宣宗本纪》和《旧唐书·崔公略传》附《崔铉传》,以及 《唐会要》卷三六“修撰”条,都记载得很明白,大中七年是崔铉等献书时间,而非诏 命撰次时间。
第二个问题是,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崔铉撰成《续会要》是在“武宗时”,[3] (卷二,太祖建隆二年)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记崔铉撰成《续会要》是在“武宗朝” ,[8](卷五典故类)都与《旧唐书·宣宗本纪》和《旧唐书·崔铉传》所记大中七年不 符,当是误记,亦对后世有所影响,(注:见陈高华等主编《中国古代史史料学》,北 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210页:“武宗时,崔铉又续四十卷”。)应一并予以澄清。
关于后人对《会要》的第二次续修,宋人论著多有涉及,如王应麟《玉海》卷五十一 、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十四“类书类”、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典故类”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郑樵《通志·艺文略·史类》等。其中,晁公武所记 除上述失误外,比较明确地说到了各次编撰内容的断限,其文称:
《唐会要》一百卷……右皇朝王溥撰。初,唐苏冕叙高祖至德宗九朝沿革损益之制。 大中七年,诏崔铉等撰次德宗以来事,至宣宗大中七年(一作大中六年),以续冕书。溥 又采宣宗以后事,共成百卷,建隆二年正月奏御,文简事备,太祖览而嘉之,诏藏于史 阁,赐物有差。[9](卷一四类书类)
从这段文字来看,《会要》的两次续修,主要都是反映在年代的落差方面。上举各种 宋人论著,所记亦大致相同。尽管如此,我们似亦不能断定《会要》体制的原来面貌就 是现在《唐会要》体制的面貌,因为在第一次续修中,《续会要》是否尽遵《会要》体 制,已不得而知;而在第二次续修的过程中,对于原书体制的局部变动的可能性是完全 存在的。但是,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两度续修的重点都是续补前书所记下限以后之事, 故《会要》在体制上不曾有较大的变动,亦当无疑。要之,则据《唐会要》的体制似可 一窥《会要》的大致面貌。
若以上论述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据《唐会要》去揭示《会要》本来的面貌, 当不会有太大的出入。清四库馆臣是这样概括《唐会要》的:
书凡分目五百十有四,于唐代沿革损益之制,极其详该。“官号”内有“识量”、“ 忠谏”、“举贤”、“委任”、“崇奖”诸条,亦颇载事迹。其细琐典故,不能概以定 目者,则别为“杂录”,附于各条之后。又间载苏冕驳议。义例该备,有裨考证。[10] (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这从整体上指出了《唐会要》的内容、结构。关于“又间载苏冕驳议”,下文将有所 论述。值得称道的是,四库馆臣统计出《唐会要》有514目。我们纵然不能断定所有细 目均为苏冕制订,但其绝大部分出于苏冕之手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因为,绝大部分的细 目所记内容,都包含了唐德宗以前历朝之事。由此可见,从《会要》40卷到《续会要》 40卷,再到王溥合并二书并增补内容成《唐会要》100卷,其卷帙的增多,主要是续补 同类细目中的后来之事所致。
由于苏冕编撰《会要》之初,没有从宏观方面区分门类(如《通典》分为食货、选举、 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等九门那样),故《唐会要》所列细目也都没有标 明各从属于何种门类之下,这自然在内容上显得零碎、分散,也给阅读和研究带来诸多 不便。不过,依据其开列的514目,还是大致可以归纳为一些门类的。如有的论者将其 分为14类:帝系,礼,宫殿,舆服,乐,学校,刑,历象,封建,佛道,官制,食货, 四裔。[11](P118-119)有的论者则认为可分为15类:帝系,礼,乐,学校,宗教,选举 ,职官,民政,封建,历数,灾异,刑法,食货,舆服,四裔。[12](P263)有的论者认 为“原分十五门”,[13](P772)但未列出门类名称,亦不知所据何书。如果我们要概括 得更明确一点,其各卷内容依次是:
卷一至卷六:帝系与皇室;
卷七至卷二十三:封禅与祭祀;(注:卷七至卷十原文散佚,此为后人所补。参见《四 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卷二十四卷二十九:朝贺、行幸、祥瑞;
卷三十:大内与宫掖;
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二:舆服;
卷三十三至卷三十四:乐;
卷三十五至卷三十六:学校、修撰、氏族;
卷三十七至卷四十一:刑法;
卷四十二至卷四十四:历法、星变、灾害;
卷四十五至卷四十七:功臣、封建;
卷四十七至卷五十:释道;
卷五十一至卷七十三:官制;
卷七十四至卷七十七:选举;
卷七十八至卷七十九:诸使;
卷八十至卷八十二:谥法、勋阶、考核;
卷八十三至卷八十六:租税、户口、道路、关市、城郭;
卷八十七至卷八十九:漕运、盐铁、仓储、货泉;
卷九十至卷九十三:俸禄、料钱、职田;
卷九十四至卷一百:民族与外国。
以上这19个方面,未必概括得很准确,或增或减,都是可以进一步考虑的。本文之所 以要作这样的概括,主要是为了更明确地说明《会要》的内容。
清四库馆臣举“官号”一目,称赞《唐会要》的详赅。这里,我要特别提到《唐会要 》卷六十三、六十四有关“史馆”的记载,其细目包含“史馆移置”、“诸司应送史馆 史例”、“修前代史”、“修国史”、“在外修史”、“修史官”、“史馆杂录”(上 下)等等。这些条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唐代的史馆、史官和修史制度,一 是官修前朝史和本朝史的发展过程,二者结合,即是一部唐代官修史书之史的论纲。准 此,这可以看作是继《隋书·经籍志》史部诸序、刘知畿《史通》之后,唐代史家又 一具有高度的史学史意识的表现。进而言之,这些细目的最早制订者苏冕即是具有这种 自觉意识的史学家。
三、苏冕的史识
前引清四库馆臣称《唐会要》“又间载苏冕驳议”之语,所谓“间载”,实则是“保 存”,此乃四库馆臣用语不确。今查,《唐会要》中有“苏冕曰”1首,“苏氏曰”5首 ,“苏冕驳曰”1首,“苏氏驳曰”10首,“苏氏议曰”3首,“苏氏驳议曰”1首,凡 论议21首。这些“曰”、“议”、“驳”、“驳议”,当是《会要》中原有的论议部分 ,故应称“保存”,它集中地反映了苏冕的历史见识,如同《通典》中的“序”、“论 ”、“说”、“议”、“评”,集中地反映了杜佑的史识一样。[14](P152-166)
苏冕论议所反映出来的史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步的历史观。如:睿宗景云二年(711年),“八月十七日,岁星犯左执法。” (原注:“窦怀贞请罢所职为安国寺奴。罢职从之,为寺奴不许。”)针对此事,苏冕发 表议论说:
吉凶悔吝,惟人所召。人守中道,天不上变。岂有位登宰辅,名践国公,以谄谀为政 事,用奸妄为身计,而欲以上穹示诫,下就臧获,其可得乎!先天之诛,天道不昧矣。[ 7](卷四三,五星临犯)
这些话都是对着窦怀贞所作所为说的,话中虽也讲到“天不上变”、“天道不昧,但 其强调的原则是“吉凶悔吝,惟人所召”。苏冕嘲笑窦怀贞的谄谀、奸妄而又企图以上 天“示诫”作为退路和掩饰,是极其愚蠢的,其在玄宗先天年间遭到诛杀是必然的。又 如:“太宗以《阴阳书》行之日久,近代以来,渐至讹伪,穿凿既甚,拘忌亦多,遂命 有司,总令修撰。”根据唐太宗的指示,吕才及阴阳学者十余人撰《阴阳书》五十三卷 并“旧书行者”四十七卷,于贞观十五年(641年)四月十六日奏上,“诏颁下之”。《 会要》在记述此事的同时,收录了思想家吕才对种种“穿凿拘忌”之言,从七个方面一 一予以驳斥的长篇议论。苏冕就此事发表见解说:“今世之人,正惑于此,故载吕才驳 议,用矫正之,庶乎惑者少悟也。”[7](卷三六,修撰)他说的“今世之人”,当是指 他编撰《会要》时的现实情况而言。
第二,鲜明的批判意识。高宗显庆二年(657年),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上疏,认 为“今之选司取士,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一千四百人,是伤多也;杂色入流,不 加铨简,是伤滥也。”这种情况,比之于每年“应须数外,常余两倍”,而每年又都在 不断增加“常者”的人数。因此,“望请厘革,稍清其选”。与此同时,中书令杜正伦 也指出:“入流者多,为政之弊。”但是“公卿以下,惮于改作,事竟不行。”在这一 记载之下,苏冕大为感慨,他评论说:
冕每读国史,未尝不废卷叹息。况今河西、陇右,虏盗其境。河北、河南、关中,止 计官员大数,比天宝中,三分减一;入流之人,比天宝中,三分加一。自然须作法造令 ,增选加考,设格检勘,选司试能。嗟乎!士子三年守官,十年待选,欲吏有善称,野 无遗贤,不可得也。若比祥道所述,岂只十倍,不更弊乎![7](卷七四,论选事)
对于这种既“多”且“滥”的选举制度所造成的“为政之弊”,杜正伦、刘祥道、苏 冕等都是忧心忡忡。苏冕把刘祥道的上疏收入《会要》,说明苏冕同杜、刘的见解是相 通的。又,就玄宗天宝七载(748年)十一月,“给事中杨钊充九成宫使”一事(原注:“ 其使及木炭使,并是歧州刺史勾当。至是,钊欲移夺大权,遂兼监仓司农,出纳钱物, 召募剑南健儿;两京太仓、含嘉仓出纳,召募河西、陇右健儿,催诸道租庸等使”),[ 7](卷七八,诸使杂录上)苏冕发表长篇驳议,他写道:
九寺三监、东官三寺、十二卫及京兆河南府,是王者之有司,各勤所守,以奉职事。 尚书准旧章,立程度以颁之;御史台按格令,采奸滥以绳之;中书、门下立百司之体要 ,察群吏之能否。善积著而必进,败德闻而且贬,政有恒而易为守,事归本而难以失。 夫经远之理,舍此奚据?洎奸臣广言利以邀恩,多立使以示宠,克小民以厚敛,张虚数 以献忱。上心荡而益奢,人怨结而成祸,使天子有司,守其位而无其事,受厚禄而虚其 用。宇文融首倡其端,杨鉷继遵其轨,杨国忠终成其乱。仲尼云:“宁有盗臣,而不 畜聚敛之臣。”诚哉,是言也。前车既覆,后辙不改,欲求化本,不亦难乎![7](卷七 八,诸使杂录上)
这些话,从制度上深刻地揭露了唐玄宗末年,杨国忠等人专权造成政治腐败的一个方 面,这同上文所引苏冕说的“三分减一”、“三分加一”的情形一样,同属于政治制度 方面的弊端。由此可见,苏冕对于本朝的典章制度和现实政治都是十分熟悉的,从而使 其所论,有入木三分之力。又,权臣许敬宗死,因定谥号而引起朝臣的激烈争论,多数 人认为许敬宗为官为人口碑甚恶,名与实爽,主张谥为“缪”;许敬宗之孙、太子舍人 许彦伯提出异议,少数人也附和其议,高宗乃“诏令尚书省集五品以上重议”。礼部尚 书杨思敬议称:“按谥法,既过能改曰‘恭’,请谥曰‘恭’。”高宗采纳了杨思敬的 意见,为许敬宗定谥为“恭”。苏冕针对此事,驳曰:
宇文士及初谥为“缪”,以在家奢纵,刘洎驳之,竟谥为“纵”。许敬宗初谥为“缪 ”,以干国邪佞,杨思敬改之,反谥为“恭”。是非在于当时,名实岂凭至行!‘呜呼 ,思敬青于蓝矣!(注:见《唐会要》卷七九“谥法上”条。谥号“恭”,原注:“尊贤 贵义曰‘恭’,爱民长悌曰‘恭’,既过能改曰‘恭’,执礼敬宾曰‘恭’,率事以信 曰‘恭’。”)
许敬宗的官风、人品不佳,朝野尽知,苏冕不必再多加评论。这里,他有感于初谥为 “缪”,竟然能改谥为“恭”这样荒谬之事,嘲笑杨思敬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 是因为:宇文士及的谥号由“缪”改为“纵”,毕竟是委婉之举;许敬宗的谥号由“缪 ”改为“恭”,却是公然的溢美,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于是苏冕进而提出一个严肃的问 题:“是非在于当时,名实岂凭至行!”严肃的谥法竟也成了如此轻率无常的形式,苏 冕无疑是发出了“青史凭谁定是非”的感慨了。当然,议谥、改谥的轻率也给后世史家 撰写信史,增添了许多障碍。
第三,关于掌故和纠谬。苏冕是熟悉本朝政事掌故的学者,故其论议中常有关于掌故 的说明,并对一些讹误的说法予以纠正。例如:苏冕指出,朝廷在官制方面,有所谓“ 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称,但在实行过程中,往往出现重大乖误。他结合李勣等 人的实例,指出:
“同中书门下三品”,是李勣除太子詹事,创有此号。原夫立号之意,以侍中、 中书令是中书、门下正三品官,而令同者,以本官位卑,恐位及望杂不等,故立此号, 与之同等也。勣至(贞观)二十三年七月迁开府仪同三司,八月又改尚书左仆射, 并同中书门下三品。且“开府”是从一品,“仆射”是从二品,又令“同中”者,岂不 与立号之意乖乎?谨案后汉殇帝,以邓骘为车骑将军,仪同三司,观其创置之意,亦可 上企“三公”也,可以为证矣。永隆二年闰七月,崔知温、薛元超除中书令,并云“同 中书、门下三品”,又大乖也。[7](卷五一,官号·名称)
显然,在苏冕看来,李勣既已受封为“开府仪同三司”即从一品,何必还连带着 “同中书门下三品”呢?崔知温、薛元超既是中书令本即正三品,何必又要重复地说“ 同中书门下三品”呢?这都与“创置之意”相悖。此类情形,在两《唐书》中所记应不 止于李、崔、薛等人,或许是应当引起人们关注的。又,苏冕针对玄宗“开元十五年七 月四日,雷震兴教门两鸱吻,栏槛及柱灾”的记载,驳曰:
东海有鱼,虬尾似鸱,因以为名。以喷浪则降雨,汉柏梁灾。越巫上厌胜之法,乃大 起建章官,遂设鸱鱼之像于屋脊,画藻井之文于梁上,用厌火祥也。今呼为鸱吻,岂不 误矣哉![7](卷四四,杂灾变)
“鸱尾”、“鸱吻”这两个词,沿用至今,不知千余年前苏冕所驳“鸱吻”之谬,是 耶,非耶?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据此想见到,苏冕是一位很渊博、很认真的史学家。此 外,苏冕就唐太宗于贞观三年正月十日“有事于太庙”一事,提出一个疑问,他写道:
贞观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疏云:“陛下践祚已来,宗庙之享,未尝亲事,遂使大唐 一代之史不书皇帝入庙之事,将何以贻厥孙谋,垂则来叶?”且贞观三年,已亲飨庙矣 ,未知何事,致此不同?[7](卷一三,亲飨庙)
这虽然不是什么太大的事件,不过由此亦可见苏冕对“国朝政事”的谙熟。又,苏冕 就开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一事,驳曰:
御史台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而忘于 彼矣。[7](卷六0,御史台)
显然,御史台职责的走样,反映了政治风气的松弛,是一个令人忧虑的政治倾向。苏 冕还指出前史记事在年代上往往有误,如开元十四年潘好礼上表题年,[7](卷三,皇后 )武则天垂拱元年四月房先敏获罪左授卫州司马事,[7](卷五三,官号·杂录)等等,反 映出苏冕不仅关注“国朝政事”的重大问题,也十分留意于一些具体事件。从这些事例 来看,表明苏冕在编撰《会要》时,注意保存有关文献的原始面貌,不妄作改动,而是 在必要处发表驳议,从而很好地继承了中国史学“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优良传统, 以至于我们在千余年后还能窥见《会要》的真面目。
当然,苏冕的论议,也有其未妥与局限之处。如中宗神龙二年(706年),追赠韦皇后( 后废为庶人)之父为酆王,苏冕大发议论,写道:
天宝九载,有诏发韦氏冢而平之。其时,差长安县尉薛荣先专知。及见铭志,发冢日 月与葬日月同。旧为陵号“荣先”,又与专知官薛荣先名同。自闭及开,凡四十五年, 而兆应若是,足表僭溢过分,殃咎夙成,有以戒将来暴兴者。其中宝玉,已经盗发罄矣 ,而柩榇狼狈,徒生叹嗟,又足以诫将来厚葬者。[7](卷二一,诸僭号陵)
此说若非讹传,亦属巧合,论及“兆应”,甚为无聊,此是苏冕历史观方面的局限。 当然,苏冕以此为话题,警诫世人不要追求和陶醉于“暴兴”,不要奢靡厚葬,是有积 极意义的。苏冕对《贞观礼》和《永徽礼》的看法,似为认识未妥之突出者。《贞观礼 》的篇目是: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六篇,国恤 礼五篇,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苏冕对此不以为然,他提出批评,写道:
五礼等威,三代沿革,盖上圣有作,情必备于吉凶。后世遵行,事岂变于文质。源清 则流永,根正则苗长。我唐始基,刊正礼乐,去亡隋之繁杂,备前古之雅正,作万代法 ,成四海仪。光阐皇猷,永固帝业。而修礼官不达睿旨,坐守拘忌,近移凶礼,置于篇 末,斯为妄矣。房梁公(玄龄)、魏郑公(徵),庶务自殷,一心有限,虽统其事,无暇参 详,为礼官所误。不然者,白圭无斯玷矣。
他对于吉、宾、军、嘉、凶、国恤诸礼的编次不以为然,并认为这是“礼官”所为, 没有直接批评房玄龄和魏徵。接着,他又对《永徽礼》提出批评,继续上文写道:
暨乎永徽之初,再修典礼,遂删去国恤礼,以为预凶事,非臣子之所宜言。此又乖也 。且礼有天子即位,为椑,岁一漆而藏焉。汉则三分租赋,而一奉陵寝,周汉之制, 岂谬误耶?是正礼也。且东园秘器,曾不废于有司,国恤礼文,便谓预于凶事,何贵耳 而贱目,背实而向声?有以见(许)敬宗、(李)义府之大妄也![7](卷三七,五礼篇目)
苏冕不赞成删去“国恤礼”,认为这本是“正礼”。这里他没有批评“礼官”,而是 直接批评许敬宗、李义府了。其实,苏冕对《贞观礼》和《永徽礼》的批评,都有可议之处。首先是“五礼”的排列顺序,认为不应是吉、宾、军、嘉、凶,而应按传统的顺 序吉、凶、军、宾、嘉排列。按道理说,这并不涉及到对礼本身的改变,更谈不到房、 魏为“礼官”所误。修礼是朝廷大事,且以房、魏之精明、干练,绝无“无暇参详”之 理。值得注意的是,与苏冕同时代的杜佑,其《通典·礼典》对“五礼”的排列顺序也 是突破传统的,即按吉、嘉、宾、军、凶的顺序排列,杜佑还专就此作了说明。[15]( 卷四一,礼典·礼序)杜佑重礼,又是十分讲究逻辑关系的人,他认为从“吉”到“凶 ”,是一个逻辑结构。这种思维,自亦有其合理性。可见,《贞观礼》把凶礼置于“五 礼”之末,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其次是《永徽礼》删去“国恤礼”,不论当事人出 于何种考虑,也很难说是“大妄”,因为“国恤礼”本是在“五礼”之外新增之礼,是 否妥当,确要有一个过程才能最终作出判断。杜佑是熟悉典章制度的名家,《通典·礼 典》也没有强调说必须保留“国恤礼”。当然,像这样的问题,本是可以讨论的,不必 以“误”、“妄”冠之。
总的来看,苏冕的史识,可谓大醇小疵,留给后人许多启示。
苏冕在唐德宗贞元十九年(803年)撰成《会要》一书,至今整整1200百年了。苏冕生年 不详,其撰成《会要》后两年,即唐德宗贞元二十一年(805年)“卒于家”。[1](卷一 八九《儒学下·苏弁传》附《苏冕传》)《会要》既“行于世”,后人两次续修,足以 表明其价值的分量,尽管人们不曾遗忘《会要》的作者苏冕,但对《会要》的面貌、创 始的意义和苏冕的历史思想难免有些淡忘了。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会要体史书自宋迄清 ,发展为泱泱大国,实为中国史学上一个瑰丽的园地。笔者有感于此,撰成此文,以表 示对这位史学家的一点纪念。同时,根据历史事实和历代学人的认可,我建议将来出版 新的《唐会要》版本,可否署为“苏冕崔铉王溥撰”,以符合历史本来之真相。署上崔 铉,是按照中国传统的惯例,如《晋书》之署房玄龄、《旧唐书》之署刘昫,《明史》之署张廷玉然。
文中倘有不当之处,尚祈读者指正。
收稿日期:200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