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事档案是选拔任用人才干部的重要凭证,它的真实性必须坚决予以维护,但近年来,我国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案例层出不穷。文章从多个角度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剖析,并从人员素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技术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档案职业道德,档案法,人事档案透明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劳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人员经历、德能勤绩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备查的各种方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陈智为,邓绍兴,刘越男.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25.]]它是经过组织认可的个人材料,是选拔任用人才干部的重要凭证,它的真实性必须坚决予以维护。这不仅关系到识人辨才的客观性,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准确性,更关系到干部人事工作的公信力。[[[] 孙红丽.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形式及解决途径[J].兰台内外,2011(1):24.]]
1. 增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科学文化知识、职业道德修养等综合素质是确保档案工作质量的关键。[[[] 严金瑜.浅谈人事档案诚信缺失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5(6):81.]]对此,必须要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质量,打造一支符合现代人事档案管理要求的人才队伍。
改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王亚丽的人事档案中显示,她生于1978年,1990到199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做药剂师。按照常识即可辨识,王亚丽担任药剂师时年仅12岁,这是十分荒谬的。但是,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并未及时发现端倪,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他们在工作中粗枝大叶,缺少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严谨认真的品格。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时常出现配备不足或由非专业人员兼职等现象,存在对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不够、秉持“看家守业”的管理理念、专业知识不足或老化等问题,不能通过审查与鉴定将“死档案”变成“活信息”、“真信息”。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档案造假形式愈加多样,仿真度越来越高,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鉴定档案真伪带来了挑战。对此,要鼓励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特别是提升自己的档案鉴别能力,在关注人事档案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应格外重视“三龄二历一身份”的审查。
恪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档案职业道德是指档案工作者在从事档案行政、档案保管和利用服务等项职能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1.]]其实,人事档案造假的手段并没有很高明,很大程度都归因于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甚至为犯罪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因此,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将诚信作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的重中之重,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使每一位档案管理人员都能将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恪守“遵纪守法,严守机密”的档案职业道德。档案工作者应当珍视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特殊信任,并在实际工作中,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 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3.]]
2. 推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创新
切实落实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程序,做好人事档案的把关核查,保证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特别要注重“三龄二历一身份”的核查,严防伪造材料进入干部人事档案中;及时做好人事档案的补充更新,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收集相关材料,将最新产生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及负面错罚等相关材料及时入档保存。
适时创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存在管理、利用过程不透明、不公开的特点,在缺少公众监督的情况下,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便趁虚而入,伪造个人档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此,有学者指出,“如果建立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每个人是社会人而不只是单位人,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社会化的人才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与户籍制度、人事代理制度协调运行,那么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曹敏晖.我国人事档案信息的管理公开化[J].档案管理,2009(5).]]。因此,必须克服现有档案管理模式的弊端,可尝试建立社会化、开放型、面向大众的档案管理模式。改变人事档案材料来源于某一特定单位内部的现状,实现档案材料的社会化收集;改变人事档案管理不公开性与不透明性,使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多个环节在阳光下实行,进一步减少人事档案的“暗箱操作”。
3. 加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力度
当前,我国人事档案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具雏形。1988年,《档案法》开始施行,并经1996和2016年两次修订,使我国档案管理逐步走上了法治化的快车道。同时,相关部门先后制定或修订完善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等配套法规,为依法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提供了法律规范保障。
但是,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然存在条款内容概括、处罚力度轻微等问题,使得人事档案造假犯罪成本过低,容易打“擦边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六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对档案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较轻,对造假人员的责任追究尚没有形成高压态势,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在王亚丽一案中,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王亚丽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王亚丽的判决结果较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与行贿罪,而并非档案造假问题。量刑过轻使得许多人事档案造假者和参与者存在“造假可以谋取大量利益即使造假被发现代价也不大”的心理,因此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对此,应当进一步细化档案和人事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判罚力度,推进档案法制普及教育,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 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的信息建设
干部人事档案纸质化与封闭式的现行管理模式是历史的选择,但也是当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一个重要诱因。以王亚丽为代表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纸质档案易于涂改、封闭式的管理模式缺少必要的制约与监督等漏洞,存在收买档案管理人员,或在档案转递过程中对档案进行修改、伪造等问题。因此档案管理部门要结合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创新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模式,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数据库,与社会生活的其它数据库相关联,增强数据比对便于发现漏洞;设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权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通过密码验证方可查阅利用,而没有修改的权限;监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更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行为记录,全程跟踪监督;建立干部人事档案通信网络,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异地查询与利用,使查档人员避免接触档案原件,减少因人事调动而产生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智为,邓绍兴,刘越男.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25.
[2] 孙红丽.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形式及解决途径[J].兰台内外,2011(1):24.
[3] 严金瑜.浅谈人事档案诚信缺失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5(6):81.
[4] 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1.
[5] 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3.
[6] 曹敏晖.我国人事档案信息的管理公开化[J].档案管理,2009(5).
论文作者:李娟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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