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研究_社会保险论文

我国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研究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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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灵活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撰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对这个概念做出了如下界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承包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

研究并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扫清下岗职工再就业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体制障碍的关键问题,也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解决“边缘群体”社会归属感,从而缓解我国面临的长期就业压力的当务之急。社会保障需要在思路、制度及管理上做出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不仅有利于促进就业,也有利于缓解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危机,还会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范围、制度设计和管理服务方面日趋普遍和完善。

一、灵活就业的状况、特点和原因

1.灵活就业的状况。据资料显示:近年以来,在全国城镇2.4亿从业人员中,国有集体等正规单位就业人数逐年降低,而从事非正规的短期、临时、季节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已达1亿人以上,这说明灵活就业已日益成为我国重要的就业形式。为进一步说明情况,我们选取了一些省、市的数据加以佐证。

截止2002年末,天津市城镇从业人员共296.3万人。其中,国有经济占46.51%,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减少36.8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占8.98%,比1978年减少16.41个百分点;个体、私营经济占16.46%,外商投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占28.05%。

实际上,在天津市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员中,包含了约27.88%(45.83万人)的离岗挂编、自谋职业及下岗人员。其中约有70%(32.8万人)以灵活方式在非公有经济单位就业。因此国有经济单位实际在岗人员仅118.58万人。城镇职工总数比重已降到40.02%。如果再剔除含在其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际只占24.83%。而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单位的就业人员可达到163.97万人,其比重已达55.34%。另外,在天津市87.34万外来人口中,除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10.2万人已列入前项统计外,尚有50.3万名以各种形式务工(占71.37%)、经商(占18.1%)或从事服务业(占10.53%)的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统计。

再以珠江三角洲的广东省为例,2002年末全省国有、集体单位从业人员491万人,比1995年减少了260万人,而其他各种经济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为611万人,比1995年增加了245万人。全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1998年的68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104万人。有关调查显示,广东省城镇从事非全日制、劳务派遣、自谋职业等各种灵活就业的人数达500多万人(不含外省劳力),约占该省城镇从业总数的一半以上,而外省流入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人口有1169万人,本省户籍人口省内流动的有1460万人,两者合计共2629万人,其中流动就业人数达2000万人。

从已成为长江三角洲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省份浙江省看,到2001年底,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为68.23万,比“八五”期末减少了120.06万,而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却从1995年末的96.44万人增加到236万人。就业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就业结构的重大变化,已使浙江省灵活就业成为城镇人员就业的重要渠道。

从地处西部经济不发达的云南省看,近年来在国有、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呈不断下降趋势,从业人员增长的范围也主要在个体、私营和其他所有制范围内。全省1998年以来,累计有13.15万人出了中心,实现再就业的职工70%是在从事非全日制、短期或临时的工作。

以上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规模日益扩大和正规就业规模逐步缩小已成为当前就业的主要趋势。

2.灵活就业的群体特点和成因。(1)灵活就业的特点:当前,灵活就业群体的从业形态多种多样,涉及的行业和职业门类十分广泛。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来源一是企业下岗、离岗、失业人员,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或从事个体经营;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灵活就业形式的显著特点是“四个不固定”:一是劳动关系不固定。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组织松散,流动性强。有的虽属雇用关系,但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二是收入不固定。薪酬畸高畸低,总体水平较低。从调研城市情况看,从事体力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平均在400元左右,略高于最低工资水平,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从事脑力劳动或技能劳动的人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少数可达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三是工作时间不固定。非全职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依其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性质而定,如小时工通常为一天中某个时段,临时用工、季节工通常为1年内某几个月。四是岗位不固定。灵活就业人员组织松散,经常更换就业岗位。(2)灵活就业的原因:从近年的实践来看,灵活就业方式不但是企业为了应对变化的市场需求而必然做出的用工选择,更是面对劳动力市场的总量和结构矛盾,企业、劳动和政府三方的决策和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企业经营需要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伴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脚步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与此同时,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出小规模和个性化的特点。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可使企业在人员配置上机动地应对变化不定的市场需求,即固定一定比例的核心员工,当定单增多或产品转型造成人员不足时,再以多种方式灵活雇用非核心员工,快速应对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实现以低成本获取高效益的企业经营原则。灵活用工还可以有效地利用生产设备,雇主多用非全日制工人解决因法定工作时间不断减少而出现的设备使用上的脱节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日益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文化理念、思想意识以及就业观念也都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更希望摆脱固定就业模式,以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空间。另外还有一些人,尤其是女性就业者,则希望把抚育子女、家务劳动和赚取小笔收入三者结合起来,根据家庭和年龄情况调整职业活动。再一方面,失业压力与政府的因势利导推动了多种灵活就业的发展。传统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不仅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或留在劳动力市场内提供了可能,同时还让劳动者能够分享有限的工作,以解决尖锐的失业问题。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用人单位“固定”就业形式设计的,致使现阶段社保经办机构的政策法规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在进入灵活就业领域后,存在着“断保”、“续保”等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为:

1.缺乏专门的法规和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没有关于灵活就业的专门规定,已有的一些相关法规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灵活就业尚未纳入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对于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缺乏统筹规划,已有的涉及灵活就业问题的规划操作性不强,所以,社保机构对就业形式多样化难以应对,原先流畅的办事渠道变得堵塞,简单问题变得复杂,如果仍沿用过去的法规和管理措施,就难以应对灵活就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尽管少数地区已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做了专门规定,但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将灵活就业人员排斥在外。这是制约灵活就业方式发展的重大障碍。

2.现行政策制度的负向激励作用。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与待遇脱节,直接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心理预期。有的省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从制度设计上看,由于缴费基数的大小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基础养老金没有影响,以及在同一缴费基数下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养金总额影响不显著,必然产生促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尽可能缩短参保期限的负向激励作用。

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者,退休时可以领取养老金。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结构较轻,许多人认为退休离自己还很遥远,不如趁年轻积累一部分收入,待退休前15年开始参保也不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断保后不立即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临近退休前几年再重新开始缴费,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

3.社会保险机构信息化建设滞后。现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是针对传统正规就业方式设定的,该制度要求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以正规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先决条件。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面对的是各企业,而非参保职工本人,解决个案问题的能力较弱,不适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而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应是一种动态、灵活、敞开方式下的精细化管理,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较高。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受编制、经费的制约,由于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管理手段仍停留在粗放阶段。因而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精细化的要求。

4.参保人员结构与实际就业结构严重失衡。劳动与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全国2.4亿城镇从业人员中,国有集体等正规单位人数逐年减少,而在个、私部门灵活就业者达1亿多人,但这个庞大的群体却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据调查,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国有、集体的正规就业人员中,80%以上的人员都参与了社会保险,包括西部地区的云南、四川正规就业参保率都达90%以上。以天津市为例,截止到2002年,占全市就业人总数30%的在国有、集体的从业人员,80%都办理了社保关系,而占就业人员总数70%的在个、私等非公企业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对新闻媒体行业从事灵活就业者作了专项调查,被调查对象50%现在和以前都没有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而在媒体行业工作以前有70%左右未办理社会保险,并有60%以上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众所周知的情况是:媒体单位在我国具有特殊行业性质,从业人员与舆论权利密切相关,可以获得普通人得不到的东西,媒体的编辑和记者还被社会广泛称为“无冕之王”,某种程度上还垄断着一定的话语权。尽管媒体从业人员具有上述特点,参予社保的情况仍然令人担扰,更何况在就业的压力之下,那些受教育程度低和来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普通行业,脏、苦、累行业的一般从业人员,其社保状况只能更差。

5.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权益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在中国的现实状况下,由于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在劳动力市场上,灵活就业都往往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劳动法》和政府的一些相关政策难以落实。用人单位却处于强势地位,经常无理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并违法延长劳动工时,加班不发工资,一般的灵活就业者80%以上未签劳动合同,即使是在媒体行业工作的灵活就业者,也有60%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很容易随意侵犯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受到相关法规、政策的约束。

6.补充类保险寥寥无几。由于基本社会保险面向全社会人员,保障水平有限,越来越多的企业、用人单位开始用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来弥补不足,以提高员工的福利保障水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由用人单位自主发起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可以更好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在追求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尤其注重补充性保障的建立。由于现在有关由企业发起的补充性保险的政策尚未完全出台,优惠性政策尚不清楚,也有一些企业、用人单位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作为提高保障水平的手段。但中国社科院的有关调查表明,在媒体业的灵活就业者,办理过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只有6.5%,不难想象的是在大量存在不办基本社会保险和不签劳动合同的状况下,灵活就业者参予补充保险的只能是个别情况。

7.灵活就业者对社会保障政策了解有限。据对媒体行业的灵活就业者的调查,完全不知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5种社会保险的占9%。60%的人只知道有养老、医疗保险,只有25%左右的人知道有工伤和生育保险,绝大多数人不了解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政策。虽然社会保险已经成为每年“两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但社会保障的政策仍然没有深入到社会公众内心,包括媒体从业群体,对相关政策、法规和对自身应有的权益保障也知之不多。一些普通行业的灵活就业者,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甚至完全处于无知的状况。

三、相关措施和建议

1.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度的建设。应加快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为就业形式多样化条件下的灵活就业者提供制度保障。首先要确定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就业、失业、非劳动力等概念的涵义,建立科学的就业范畴;统一和规范“灵活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标准就业”、“非传统就业”、“多样化就业”等提法,以明确这种就业方式的内涵和范围,并且与国际标准对接。其次,要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政策,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

养老保险方面,一是要设定适中的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为18%,其中7%的缴费进入社会统筹,11%的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二是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激励参保人延长缴费年限。譬如,缴费期为15年的,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80%;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1个百分点。三是允许延长退休年龄。对于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若本人能够继续工作,又有缴费意愿,允许延长缴费年限,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医疗保险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较强的地区,应尽快完善政策及管理办法,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保,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医疗待遇与其他参保单位及职工等同;管理能力较弱或缴费能力不强的地区,可以采取变通方法,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只建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完善法规,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覆盖范围应疏而不漏。为应对就业形式多样性、灵活性、非正规性和流动性增强的趋势,必须在主要覆盖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既要覆盖境内各类的用人单位(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不同性质的企业),又要覆盖境外机构、企业在境内开设的各类办事机构;既要覆盖与用人单位形成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群体,又要覆盖灵活和不稳定的就业群体;既要覆盖正规就业群体,又要覆盖非正规就业群体和自由职业者,要破除按户籍确定参保权利的排斥性、歧视性政策,以适应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要积极研究探索参保人员在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享受公平待遇的政策,以适应劳动力流动的需要。

3.采取灵活的操作办法。一是灵活选择缴费基数。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总体水平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允许其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二是灵活处理遗留问题,使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比如,欠费企业的离岗职工可与企业签订协议,先由个人补缴全部欠费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中代企业补缴的部分,由企业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向参保者偿还,若本人自愿,亦可由其缴纳全部欠费。三是灵活的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灵活的缴费地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地点变更后,可随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首先,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细致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细化管理办法,增强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原有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分类指导,灵活推进。其次,要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多点缴费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档案代管或劳保事务代理机构都可作为缴费点,服务对象到一家机构就可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关机构之间要做好衔接、协调工作。代办机构发展缓慢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优化服务的角度着眼,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工作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5.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效率。要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是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运用行政、法律、审计,舆论等手段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的局面,确保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二是理顺关系,坚持政事分开,由分散型多头管理向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转变,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管、支事务统归一个机构负责,使行政管理、基金监督、基金运作和基金经办形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三是实行“五保合一”经办模式,即五个险种一个基数,统一征收、分别记账、集中管理、分类支付。四是创建统一的社会保险平台,在全国实行的统一制度、标准、结算方法和管理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全覆盖。这些措施对于提高制度运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基金安全,适应劳动力流动和方便参保人,是十分必要的。

6.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为经办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给社保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加快社保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步伐,搭建社保信息技术平台,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经办工作。要创建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系统,提高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以信息网络为依托,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处理基金的征收和支付,向社会提供基金的缴纳、记录、转移、查询服务;要创造条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7.提供便捷优质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应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应包括经营方法、营销策略、成本核算、服务技巧等。技能培训则应力求首先使受训者成为可就业者,再进一步使他们成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就业者,要做到创业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培训与就业指导相结合,培训与咨询服务相结合,培训与资金扶持相结合。

8.保护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诸多方面保护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使非全日制就业者与全日制就业者、临时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家庭就业者和自营就业者与正规雇员享有同等或类似的权益;根据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在月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制定小时最低工资;制定适合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办法。

9.积极探索灵活就业者实施综合保险的形式。上海现有300多万外地来沪就业者,其中很大部分都是灵活就业者,为了解决城乡统筹的难题,上海对外来从业人员实行了综合保险的尝试,有关部门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于2002年7月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了工伤(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3项保险待遇。上海的这一办法,是全国社会保险运行模式的一种全新尝试,为外来就业人员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一年多来的运行初步证明,这是一种从实际出发、适合外来从业人员这一特殊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赢得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者的欢迎,从而使社会保险广泛覆盖的目标得以实现,值得其他省市认真学习、借鉴、参考。

10.社保机构应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为使灵活就业者享受周到的服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在企业改制时,医保经办机构主动上门服务,确保职工安置方案与医疗保险关系衔接。对企业分流职工实行跟踪服务,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由当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医疗保险代理协议,由代理中心或就业服务机构履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协议按期将医疗保险费上缴代理方;或者由灵活就业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个人服务窗口,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地税部门委托商业银行按月扣缴。浙江义乌市医疗保险处针对自谋职业人员分散、日常联络较难的实际,积极争取银行的支持,组织自谋职业人员参与银行签订协议书,专门开设缴费账户,由银行按月代扣医疗保险费,为自谋职业人员参与缴费提供方便。

11.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要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人们宣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强化人们的社会保险意识,让每个用人单位、每个劳动者都真正了解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是把国民收入分配同个人收入分配有机联系的分配方式,是使个人收入支出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从根本上讲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从法制的角度出发,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懂得基本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任何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都有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义务,也才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缴纳和故意拖欠保险基金都属于违法违纪行为,要承担有关责任。

总之,一定要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社会保险意识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自觉性与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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