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新国际准则评述——与美国SFAS 157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允论文,美国论文,准则论文,价值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10多年来,公允价值一直是世界会计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问题的主要症结是:公允价值的定义不明确且不统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地位和关系不清;公允价值难以计量且缺乏足够的可靠性;公允价值计量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由于“顺周期”曾带来推波助澜的效应。因此,公允价值计量一直备受争议甚至遭到一些抵制。虽然如此,世界上两大权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一直孜孜不倦地推动着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研究与改进。从它们本世纪以来发布的会计准则看,大多涉及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事实证明,公允价值即使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挑战和磨难,但它仍存在着继续扩大使用的趋势。
2011年5月12日,IASB发布的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新准则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既是后金融危机时代IASB针对美国FASB早先发布的SFAS 157的缺陷所作的一次全面修订及更新,同时也是两大准则制定机构为改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及促进两者之间趋同的一个重要合作项目。IFRS 13明确给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并确立了计量公允价值及计量基础披露的单一框架。
二、IFRS 13的核心内容及亮点
(一)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框架的相关概念
1.公允价值的定义。IFRS 13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即可以理解为脱手价格。脱手价格观点体现了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从计量日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这里需要注意区别的是买入价格(也称重置成本)和脱手价格之间的区别,亦即在一些情况下公允价值不同于交易价格。在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形下,通常的假设是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以交易日的价格(即买入价格)来代表公允价值(即脱手价格)。但是对于一项具体交易则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这么做是否合适。比如在下列情况下,用交易价格来代表公允价值是不适当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交易是被迫的或处于卖方不得不接受某一价格的情况下发生的;交易的会计单位不同于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的会计单位;交易发生的市场不同于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2.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定义中的有序交易是假定发生在主要市场中的,即相关的资产或负债拥有最大交易量和交易水平的市场。而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则应使用在最有利市场中的价格,其中最有利市场是指该市场能最大化出售资产收到的金额或最小化转移负债付出的金额。在决定拥有最大交易量和交易水平的市场时,即使主体从未在特定市场中参与交易,也假定其可以在计量日进入该市场进行交易。同时准则指出在不存在反证的情况下,假设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就是主体通常进行交易的市场。虽然并不需要查找所有可能的市场,但是必须将所有合理的可获得的信息纳入考虑范围。
3.市场参与者。IFRS 13对市场参与者给出了正式的定义,这是先前发布的相关准则中所没有的。市场参与者是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能够并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卖双方。主体在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使用市场参与者在该资产或负债交易中的价格,并假设市场参与者是基于其最佳经济利益进行交易的。在应用这些假设时,主体无须辨认特定的市场参与者,但应辨认可区分市场参与者的一般特性,即主要考虑下列特定因素:该资产或负债;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可能在该市场与主体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而主体的自身意图(如持有一项资产或处置一项负债)在确定公允价值时是无关的。
(二)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情形下的估值技术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当交易可直接从市场观测到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相对较为简单,而当可观测的市场不存在时,应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危机时期,如何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形下确定公允价值,一度成为讨论的热点。IFRS 13在借鉴SFAS 157修订条款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关指引。IFRS 13规定,主体应在计量日使用可获得的足够资料运用估值技术来计量公允价值,并且应当遵循极大化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且极小化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的原则。同时,IFRS 13还给出了三项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分别是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其中,市场法是指主体使用由相同或可比较资产、负债或一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交易所使用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计量公允价值;收益法是指主体将现金流量或收益及费用等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折现值的估值方法,该方法反映的是对未来金额的现时市场预期值,即折现值;成本法是指主体确定一个反映现时取代某资产的服务能力所需投入金额的价值,通常也称为当前重置成本。
主体应当选择并一致地采用一项估值技术。然而,当该方法的变动具备相同或更具公允价值代表性时,则变动估值技术或其应用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此项变动应依IAS 8“会计估计变动”处理,但不需要依其规定进行披露。
(三)对资产和负债的运用进行了细致规定
1.提出了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该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为基础的,即应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来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或将其卖给另一个能够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是基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的,其被假定能够最大化资产或资产组(可能包括负债)的价值。在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时,主体必须考虑资产是否可使用:①物理上可用,即市场参与者关注的任何物理特征都应考虑(如规格和位置等);②法律上允许,即如果市场参与者会考虑任何法律对于资产使用的限制,则这些限制也应该纳入主体的考虑范围;③经济上可行,即当评估经济上是否可行时,主体必须考虑到市场参与者在考虑了将资产投入使用所需付出的相关成本后应能从该资产的使用中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确立了其估值前提,换言之,它决定了资产是基于单一基础还是用来进行估值。如果某资产只有在与某一资产组(或某一资产和负债组)相结合时才能达到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时,可以基于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互补资产(即潜在的相关负债)的假设来计量该资产的公允价值。IFRS 13同时阐明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概念以及估值前提并不适用于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2.将负债及主体自身权益的公允价值确定建立在转让概念之上。负债和主体自身权益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基于转让概念的,而非处置概念的。换言之,IFRS 13要求的假设是负债将被转移到一个市场参与者手中,亦即在计量日该负债不会被清偿或处置。而主体自身权益工具也应得以存续且受让的市场参与者将取得相关的权利及责任,亦即在计量日该工具不会被注销或处置。同时,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考虑不履约风险,即主体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的自身信用风险。计量负债公允价值时的一个关键点是假设不履约风险在转移前后是不变的,即一个隐含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中的受让人具有与报告主体相同的信用状况。
在计量负债或主体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当存在对其转移的限制时,这些限制的影响不应作为一项单独的输入值或因而调整其他输入值。IFRS 13指出,当进入一项交易时,市场参与者已经隐含或明确地包含了这些限制对价格的影响了。
(四)对溢价和折价的处理提供了指引
阻碍折价通常被视为对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的调整因素,因为市场正常的日交易量不足以吸收主体所持有的大额权益,这些阻碍因素使得只能以降低价格来实现处置。为解决关于阻碍折价的争论,IASB和FASB决定将阻碍因素严格排除在所有层级输入变量的考虑范围之外。它们所基于的基本原理是对持有规模的调整反映的是主体所特有的关于如何交易的决策,而不是作为资产或负债特有的特征。IFRS 13还指出其他反映资产或负债特征的,且与相关项目的会计单位一致的溢价或折价可以纳入公允价值计量中。
(五)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
IFRS 13中提出的披露框架是在包含了目前IFRSs和FASB会计准则更新中已有的披露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建议的有用信息的额外披露要求,是一个扩展的披露框架。披露的目标在于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主体在公允价值计量中所使用的方法及输入变量信息;而对于使用重大不可观测输入变量计量(第3层级)且属于连续基础上的公允价值,披露的目的应该能使报表使用者恰当地评估这类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为达到这些目标,IFRS 13规定了主体必须提供的每一层级的资产和负债的最低披露信息。对于财务状况表中列示的以公允价值计量或基于公允价值的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主体需要提供的公允价值披露要求与目前IFRS 7中基于上述公允价值层级的针对金融工具的披露相似,同时这一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非连续基础上的公允价值(如持有待售的资产),即IFRS 13将此类原来只针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披露延伸至了属于其范围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对于公允价值层级和估值技术信息的披露要求也扩展到了那些虽在财务状况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依据其他准则要求必须披露其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此外,如果主体并不是以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方式来使用某一资产的,则该主体应披露该事实以及该资产的使用方式并未达到其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原因。
IFRS 13还要求主体披露属于第3层级的公允价值的估值过程,包括主体如何决定其估值政策和程序以及如何分析各期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主体还需披露第3层级公允价值相对于不可观测变量变化的敏感性的叙述性描述,包括不可观测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可能如何增大或减小此类变量的变动对公允价值的影响,以及重大不可观测变量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值的金额影响信息。
三、协调之后美国GAAP与IFRS 13之间尚存的差异
如前所述,IASB在2009年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的初步意见是基于美国的SFAS 157提出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议均与SFAS 157的要求是一致的。事实上,IASB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某些建议与SFAS 157存在差异,且另外一些建议是使用了不同的措辞提出了相同的要求。鉴于两者之间的差异,IASB所收到的评论中最普遍的要求就是希望其与FASB合作,以使IFRS和US GAAP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要求达成一致,且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使用相同的措辞。为回应这些建议,IASB和FASB才开始联合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其共同努力下的成果就是IASB发布了IFRS 13,同时FASB也相应修订了其会计准则汇编第820号。
FASB主要是改变了其公认会计准则中描述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措辞。其中一些修改阐明了FASB对于现有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应用意图,其他一些修改则是对某些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原则进行了更新,主要涉及的就是与上述IFRS 13中的亮点内容进行了趋同处理。
至此,IFRS和US GAAP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已完全一致,同时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要求也已在整体上达成一致,但是从细节来看两者还是存在细微的差别。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们发现,尚存在以下三个值得关注的主要差异:
1.当主体存在对一家投资公司的投资时,对于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主体能够以报告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的要求存在差异。美国会计准则汇编中Topic 946“金融服务——投资公司”要求投资公司在每一报告期间以公允价值计量其潜在的投资。Topic 820提供了一项实务权益之计,即允许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报告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以调整的报告净资产价值作为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而IAS 27“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要求投资公司将其达到控制的潜在投资纳入合并范围。
由于IFRS并没有对属于投资公司的主体提出特定的会计要求,因此IASB认为,鉴于世界各地对净资产价值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很难判断什么时候适合于采用这样的实务权益之计。例如,投资公司主体可能遵循其国家公认会计准则来进行报告,其中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可能不同于相应的IFRSs(即潜在投资可能并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或是按照其国家公认会计准则而非IFRS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故IASB和FASB将对投资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作为各自单独的项目加以规定。
2.对存款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存在差异。美国会计准则汇编Topic 825“金融工具”和Topic 942“金融服务——存款和贷款”中将存款负债的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按需应付的金额。而IFRS 13指出对于需求特性的金融负债(如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得低于按需应付金额的现值。这一要求是从IAS 39和IFRS 9中原本不动地照搬过来的,这也是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得出的结论。
3.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还存在如下差异:①由于IFRS通常不允许对衍生工具以净值列报,故对于归类为第3层级的公允价值计量金额的披露将与按照US GAAP要求的披露存在差异。IASB和FASB将在其关于抵消的联合项目中处理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列报要求。②IFRS要求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属于第3层级的公允价值进行定量灵敏性分析(这一披露要求原先是在IFRS 7“金融工具:披露”中提出的),而US GAAP中并没有此项披露要求。IASB和FASB以后会考虑将不可观测输入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信息纳入到定量测量中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是否可行,在完成了可行性分析后再决定是否要求提供这一披露。③对于非上市主体存在不同的要求。在对Topic 820所作的修订的过程中,FASB在考虑了这些主体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特征后认为,应将其中一些披露要求对非上市主体进行豁免。FASB主要是从这些报表使用者应用主体财务信息的能力以及修正的披露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他们而言的相关性两方面进行了考虑。而IASB于近期完成了一项针对中小型主体的会计处理项目,就此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解决了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的主体的会计处理问题,以及它们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故当分别遵循IFRS和US GAAP时,对于非上市主体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
四、结论与建议
在经历了颇多争议尤其是在经受了金融危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严峻考验后,国际趋同的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终于面世了,这将极大地推动公允价值的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IFRS 13完善了非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增加了对资产和负债(包括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并对SFAS 157存在的问题作了改进,加快了两大机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并为我国制定相应的标准提供了有用的借鉴。
然而,我们认为,IFRS 13亦存在类似于美国SFAS 157的缺陷。公允价值本是一种复合的会计计量属性,对于该计量属性的讨论应当不涉及特定交易和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按照IASB与FASB各自对会计准则的定义,它应该不属于具体会计准则的范畴,因为它解决的只是财务报告中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理应将其放在概念框架(CF)文件中加以讨论。因此,我们建议在修订我国会计准则时,可以将公允价值计量及披露的规范放在基本会计准则(或者以后可能制定的我国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并向国际准则制定机构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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