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院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研究
崔金珍,王梦娟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222)
摘 要: 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当今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激增,为适应社会及市场的需要,各类大学均设置有法学专业。不同于政法院校与综合类大学的是,财经类院校在专业法学人才培养方面不具备优势。因此,为增强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核心竞争力,需要依靠会计、金融、财政、国际贸易等财经背景,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出发,培养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全面性的复合型法学人才。
关键词: 财经院校;复合型法学人才;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
法治社会的发展与成熟促使各个大学争相设立法学专业,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由小众化向大众化转变。各个院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相较于综合类大学以及政法院校相比而言,具有先天的劣势,我国绝大多数财经类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目的更倾向于完善专业类别,真正地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这一目的收效甚微,最终导致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及浪费。因此,对于财经类大学而言,不能采取传统法学以及政法类院校与综合类大学采取的培养方式,需要另辟蹊径,寻求一条适合财经类院校自身发展的扬长避短的法学教育模式,准确定位,从学生心理建设出发,以课程设置与师资队伍建设为桥梁,最终培养出一批具有财经类院校专业特色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1]
一、法学专业现状分析
法学专业的就业率过低根源于各大高校不断扩展法学专业,且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导致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具有社会核心竞争力,专业素质并不过硬,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知识亦较为薄弱。就目前应用性较强的几门法学专业而言,民商法需要以民法、商法为基础,同时具备公司、信托、金融、证券等方面的知识;财税法需要在民法、商法、合同法等基础上对财政学、税务方面的知识有所涉猎。新时代的到来,对于法学专业型人才的需要实则有增无减,只是我国目前的人才市场需要大量熟练掌握各科法学知识且熟悉会计、金融、经济、财政、国际贸易等财经方面专业知识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2]据调查,现如今非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相当比例部分为调剂生,尤其是财经类院校的学生,多数将法学作为非第一志愿专业甚至不在调剂专业的行列,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最终导致本科阶段的法学学习效果欠佳。
目前涉及法学专业的职位多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导致有的院校甚至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评判的标准,这一做法具有较强的功利性,最终在基础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思维的训练上会有所忽略。法治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体制内职位作为首选,因此在知识的汲取过程中难以重视其他学科,单一学习法学专业的有关知识。纵观我国公检法系统,虽然需要不断纳新,但是多数单位与系统趋于饱和。作为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学生,要将选择的维度扩展开来,考虑其他学科与法学专业交叉的职业,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需要扩展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尤其对于财经类院校而言,应当增强法学专业特色,依靠自身的财经课程,将法学课程与有关财经专业结合授课,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学财经复合型人才,增强财经类院校的核心竞争力。将相关法学专业与基础法学课程,如民法、刑法、法理学、宪法、诉讼法作为基础必修课程,在进行深入学习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等课程时,将相关企业管理、金融学、会计、财政学等有关科目作为基础课程之外的必修专业。[3]
二、财经类院校法学综合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呈现阶梯化的增长态势,本科设置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激增,法学研究生教育种类亦不断增多且规模不断扩大。这一现象是法治社会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呈现出法学人才培养博而不精的弊端。[4]财经类院校本身注重对财经类、管理类学生的培养,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上存在较多障碍与不足,课程设置的“清一色化”不利于特色培养模式的形成,完全按照原本法学专业的数量与科目进行课程设置,导致其对法学交叉领域学科的掌握度有限,财经院校的优势——经济、金融等专业与法学结合的这一特色难以凸显。目前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仍集中于政法类院校的法学生,财经院校法学院培养出的法学人才难以发挥其核心竞争力,通常因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显性能力不具备而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更有甚者会被视为不具备专业素质的边缘人才。为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财经类院校应采取差异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将自身定位为培养出具备财经知识背景的法学高端复合型人才。因此,财经类院校在进行人才培养时,应准确定位,不能局限于培养司法应用型以及理论型人才,应以培养出可以熟练地处理经济法律实务,在商业领域、金融领域以及财政领域能够得心应手的复合型人才。[5]
三、财经类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础建设
首先,学校专业教育目标定位。财经类院校应当进行准确的定位与自我评价,认清当前对口单位需求量逐渐降低,综合型法律人才需求量激增的现实,在这一基础上减少单一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培养综合型人才为目标。[6]培养综合型法律人才需要处理好法学学科与财经类学科的关系,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技术性知识与人文性知识的关系以及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7]在上述关系的处理上,应认清交叉研究与法学学科自主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二者皆需重视而不可偏废。因此,财经类院校需将教育目标设定为培养出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能熟练掌握跨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更加注重对法学院学生的综合能力的培养,着重进行通才式的教育而非纯粹的专才培养,突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特色。[8]
第三,实践能力的提升。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以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各项法律技能的训练为主,几乎没有实质性的课程和实战锻炼,培养出的法学院学生初入职场难以得到法律界的认同。[12]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律体系下的法律规则较为抽象,在教学过程中多侧重于对基础概念的理解与诠释,难以兼顾法律思维与实践操作能力的训练。二是法学院学生固有的依赖性心理,以从教师口中得出案件分析结论为目的,较少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社会需要具有熟练业务能力的法学生,而法学院培养出的学生实践经验较为欠缺,二者不对称。财经类院校应把握优势,利用经济、金融等学科资源,培养一批精通法律且熟悉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适应社会对于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要。[13]财经类院校亦可借鉴国外法学专业有关经验,设立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引进“法律诊所”式教学、“电影与法律”教学模式,既能够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又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其法律思维。[14]
最后,阶段化课程设定。在进行课程设置时,需要视不同阶段而定。本科阶段是进行基础法学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思维的形成,作为社会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如果脱离社会学与其他实用性学科,必定成为纸上的法律而非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在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学生应以广泛涉猎社科类知识为目标,而非仅掌握单一的法学知识。法学这一学科存在的意义在于为社会设定一定的行为准则,使社会遵循一定的秩序,而秩序的设定需要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法学这一专业并非空中楼阁,需要以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为规则制定的基础,总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能脱离其他学科而单独存在。例如,备受社会关注的CPA考试中,税法、经济法是直接与法学相关的科目,其他几门课程均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法学知识。新时代下需要的不再是单一型人才,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位,需要的是懂法的会计,财经类院校本科阶段课程设置要亦以培养出“懂财经知识的律师”为目标。[9]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需要对某一领域的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财经类院校可以结合自身具备的课程资源,选择具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针对性的发展。例如,经济法专业的硕博研究生,在进一步学习经济法相关知识的基础上,由本校的资深经济学教授专家对其进行经济法有关知识的讲授。
四、财经类院校法学综合型人才培养具体路径探析
第一,师资队伍建设。特色人才的培养需要一批具备综合知识储备的教师,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将财会专业与法学专业融为一体,建立起法律与金融以及财经专业之间的桥梁,以完整的知识框架看待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培养出一批对应性较强的专业人才。因而,组建一支具备财经及法学知识的教师是重中之重,在日常的授课过程中,将财经知识与法学知识融合灌输,法学院学生在法律思维得到培养的同时,亦能熟练掌握实务性较强的财经类知识,师生之间能够架起有效沟通的桥梁。例如,金融法这一交叉学科,在课程的分配上,财经类院校可以选择本校中具有金融背景且学习过法学课程的教师,抑或外聘金融领域的专家到法学院进行兼职授课;财经类院校也可以选派本校法学院教师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等机构进行交流学习。[10]
第二,院系间通力合作。在课程设置上,经济学院与法学院可以通力合作,培养复合型人才。就法律经济学而言,法律经济学这一课程的设立宗旨为学科的交叉与互动,在经济效率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点。法律经济学的意义在于:使得经济学从制度转变为实践,将法律条文转变为具备实践性的法。波斯纳曾说:“经济学是因,法律体系是果。”法律体系的构建最终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运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1]此外,财经类院校的法学院亦需要与国际贸易专业进行合作。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数不胜数,但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并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对于国际贸易中常涉及的《合同法》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较为生疏,在就业中难免阻力重重。因此,财经类院校可以培养一批能够精通三国法、民法、合同法、法理学等基础知识的且精通专门用途外语的学生,从教材入手,建设一批既涉及国际贸易,又以法律为基础,以外语为桥梁;既涉及理论知识,又结合国际贸易实践的教材。
梦,不能做得太深,深了,难以清醒;话,不能说得太满,满了,难以圆通;调,不能定得太高,高了,难以合声;事,不能做得太绝,绝了,难以进退;情,不能陷得太深,深了,难以自拔;利,不能看得太重,重了,难以明志;人,不能做得太假,假了,难以交心。
其次,学生心理建设。大多数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将自己的专业定位为学校的附带专业,并未认识到自己所处财经类院校对法学专业学习的巨大帮助。更有甚者,对于学校为其安排的财经类课程,仅作为凑学分的课程加以对待,并未将其作为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的途径,对非法学专业知识的放任态度导致学校的课程设置成为空中楼阁,背离学校设置这些专业课程的初衷。最终这类课程的设置难以达到真正的效果,法学专业的学生疲于追求非法学专业领域学习的显性成果。因此,财经类院校法学院应在大一新生入学时就帮助其进行大学四年的专业计划制定与目标设置,促使其建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与认知,尽早明确今后的目标与方向,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应将自身定位为通才式法律人,利用学校的财经专业优势,通过本科四年的学习,成为具有经济、金融、会计、财政、管理与法律结合的复合型人才。
钻孔灌注桩施工特点,施工的噪声小,振动小;能够建造比预制桩的直径大的多的桩;这一施工技术没有太多的施工条件限制,在任何地基上都是可以使用;施工的质量决定桩的承载力;因为施工的关注特定,所以混凝土难以控制质量;钻孔灌注桩也存在费工费时,成孔速度比较慢以及泥渣具有污染性的缺点。
职工之家是医院广大职工交流活动的重要平台,是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建设职工之家能让职工从中感受到温暖、感到归属、感到责任。我院在职工之家下设护士之家、男护士之家、人文关怀小组和兴趣活动小组。各小组分布广且覆盖面全,活动形式多样。可以从不同层面了解护理人员心理所想、压力表现和具体的需求,再根据需求采取不同的形式来缓解护理人员的心理压力。
财经类院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需要从学生心理建设、教材与课程的设置、师资的选择与分配、实践的安排及能力与思维的培养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财经类院校应以财经政法结合的特色人才培养为目标,充分利用已有的学科资源,培养出一批具备不可替代性的法学人才,对提升就业质量与人才输出发挥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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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ultivation of Compound Law Talents i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s
CUI Jin-zhen,WANG Meng-juan
(School of Law,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ianjin 300222,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demand for legal talents in today’s society has proliferated.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ety and the market, all kinds of universities have legal majors. Compared with professional political and law colleges and comprehensive universities,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s do not have advantages in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 training.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law students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accounting, banking, financ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other financial backgrounds,starting from the reform of law cours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to cultivate irreplaceable and comprehensive compound law talents.
Key words: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s; compound law talents; curriculum; teacher team building
中图分类号: G 6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9 X(2019)03-0079-04
收稿日期: 2019-03-14
作者简介: 崔金珍(1974-),女,黑龙江牡丹江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标签:财经院校论文; 复合型法学人才论文; 课程设置论文; 师资队伍建设论文;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