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伊斯兰教研究综述_中国伊斯兰教论文

中国当代伊斯兰教研究综述_中国伊斯兰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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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四十年

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有1700余万,广及10多个少数民族。在千余年的历史岁月中,伊斯兰教同中国社会相协调、相适应,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趋同、相交融,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文化风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中国伊斯兰教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40余年来,它同祖国各族人民一起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如今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它从自身的经验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它特有的作用。

历史的回顾

解放前,旧中国的统治者,对全国各族穆斯林采取民族歧视、分裂和压迫的政策。回族穆斯林被视为是“大汉民族的宗支”,“国内生活习惯的特殊者”,穆斯林被看作危险的异教徒,致使部分地区教民不敢公开自己的身分。政府经常派军队随意闯入清真寺中搜查掠夺,占用清真寺作兵营,在寺内喂养伊兰教禁忌的动物,甚至强迫阿訇吃禁食的食品,企图以此来毁灭伊斯兰教。在有些地区,每当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宗教节目临近时,政府因担心穆斯林聚众闹事,便派军警在清真寺门前架起机枪警戒,使穆斯林群众在一片恐惧中度过自己节日。西北地区的伊斯兰教中,盛行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如门宦制度、世袭伊玛目制度、清真寺的封建管理制度和清真寺、拱北、道堂财产(土地、森林、牲畜、房产等)的封建所有制。所有这些特权都掌握在伊斯兰教上层手中,他们对穆斯林大众实行残酷剥削和压迫,并经常挑起教派冲突,以维护自己的教权统治地位。

与此相反,中国共产党一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不论在抗日战争还是解放战争期间,甚至在最艰难的长征时期,从未忽视过这个问题,十分注意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与惯彻执行。例如,西北野战军在解放大西北时,曾颁发过“团结回胞守则十条”:1.保护清真寺、拱北,不随便入内,不在门墙上画宣传画,张贴书报;2.严禁在回民家吃猪、骡、马肉,吃牛、羊肉之前,须请阿訇宰;3.不与回民年轻妇女交谈,不入回妇住室;4.不干涉阿訇礼拜、念经,遇回民礼拜、念经时不偷看,不喧哗;5.不入回民水房洗澡;6.在回民水井打水先洗手,剩水不得倒入井内;7.称呼回民为“老乡”,严禁呼“回子”;8.不准对回民说“猪字”,不问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不问清真寺的用途;9.不准在回民家院吸咽,喝酒;10.人人宣传我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中央西北局城工部于1949年5月编印的《回回工作简要手册》,详细介绍了西北回民情况、党的民族政策、对西北回民同胞的口号、回民的风俗习惯与主要禁忌事项,作为赴西北军政工作同志的参考材料。由于人民解放军在解放大西北时严格执行少数民族政策,遵守纪律,受到各族穆斯林的热烈欢迎,保证了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

中国伊斯兰教和新生

全国解放后,我国各族穆斯林民众告别了苦难的过去,当家作了主人,获得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与宗教上的平等权利。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相当于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宪法》明文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后来政府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

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会议规定,各族穆斯林在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均应享受假期。同时发出通令,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穆斯林三大节日食用的牛羊肉免征屠宰税。1951年,财政部发出通知,伊斯兰教清真寺、拱北等所占房地,一律免征房地产税。同年5月16日,进一步发出《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6年6月,国务院发出通知,今后不再使用“回教”这个称谓,应该称其为伊斯兰教。对于西北地区不同教派间的关系,政府的态度是“各信各教,各行其事,互相尊重”。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穆斯林群众在履行正常的宗教生活的同时,积极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广泛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制订爱国公约,参加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表现出极大的爱国热情。同时,穆斯林妇女也有积极表现,他们一反“妇女不能见外男,妇女抛头露而没有伊马尼”等旧观念,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都有伊斯兰教界人士参加。他们对政府工作和国家大计发表意见,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穆斯林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样,传统宗教法规的影响受到削弱,穆斯林群众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1952年9月,新华社通讯分别发表了马坚的《中国伊斯兰教各族人民拥护和平》和包尔汉的《在新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保障》的专题文章。文章以大量事实及解放前后作者的亲身经历,向全世界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友爱合作的大家庭里,在各族人民伟大领袖毛主度的领导下,宗教信仰的自由得到了保障”,“我们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我们珍惜我们革命的果实。”

1952年,中国穆斯林知名人士包尔汉、刘格平、赛福鼎、达浦生,马坚、庞士谦、杨静仁、马玉槐等人发起组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同年7月27日,由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推举出阿訇、毛拉和回民团体负责人等53位代表,集聚北京开会,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筹备委员会。达浦生大阿訇担任大会主席。他在开幕词中说:“在反动统治时期,要想召开今天这样一个会议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都处于被统治、被压迫的地位,宗教信仰也受到歧视。今天,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族同胞一样地翻身作了主人。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认真地执行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对少数民族的帮助真是无微不至,并且处处照顾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民族平等友爱的大家庭,只有在这样的大家庭里才有可能开这样的盛会”。①代表们一致认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宗旨是:爱护祖国、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参加保卫世界和平运动。筹委会推选主任包尔汉,副主任达浦生、杨静仁,秘书长马玉槐,副秘书长马坚、张玉珍(张杰),委员37人。并通过了向毛泽东主席致电,致中国人民解放军电,致中国人民志愿军电。还组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朝觐团;参加了当年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穆斯林首次参与的国际性活动。

经过一年的筹备工作,于1953年5月9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会议。会议通过了第一届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章。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中国伊协领导成员:主任包尔汉,副主任扬静仁、马玉槐、达浦生、马震武、伊明、马合苏木,委员83人。正式通过的协会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爱护祖国,保卫世界和平。

中国伊协成立后,随即开展了各种工作。如加强同各地伊斯兰教人士及民族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穆斯林的意见及要求,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令。在解放初期,穆斯林当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与其他兄弟民族联合组织农业社的问题、宰牛方法问题以及其他与教义有关的问题等等,各地穆斯林都存在一些疑虑。为消除信教群众的疑虑,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保持一致,协会在达浦生大阿訇领导下组织了一个教义研究小组,研究解决方案,提出可行措施。

鉴于教职人员缺乏,为满足广大穆斯林的宗教生活需要,于1955年11月在北京创办了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专门培训具有爱国思想和一定经文水平的阿訇、毛拉。第一批学员131名,系来自各地清真寺的青年阿訇、毛拉和海里凡,包括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等族。主要课程设有:认主学、古兰经学(《古兰经》读法、注释)、圣训学、教法学、阿拉伯文学等,占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强。另外还有汉语、文学(主要对新疆班)、历史、地理、政治等文化课。学期四年。此外还出版了《古兰经》,编印了中、阿、英、法、印尼等几种文字的《中国穆斯林生活》、《中国穆斯林》、《中国穆斯林宗教生活》等画册、画片,还拍摄了中、阿、英三种语言解说的“北京穆斯林生活”影片,为国外更好地了解中国穆斯林的新面貌,提供了颇具说服力的资料。

为开展同国外穆斯林的友好交流,自中国伊协成立至1965年,除组织朝觐团、友好访问团等出访活动外,还接待了来自15个伊斯兰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外宾141人,举行招待会34次,增强了中国穆斯林与世界各国穆斯林的联系,打开了对外交流的另一个窗口。

在中国伊协领导和组织下,于1957年创办了《中国穆斯林》杂志,成立了编辑委员会。该杂志是一个综合性刊物,是全国穆斯林的论坛和园地。

在此间相继成立的地方伊协有:新疆伊协(1956年)、甘肃伊协(195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伊协(1959年)、武汉市伊协(1959年)等。据统计,这一时期全国共有清真寺3万余座,阿訇、毛拉、满拉约10万人。

以上是1949年至1957年间中国伊斯兰教的概况。从全国来看,这个时期宗教政策稳定,宗教界和政府的关系融洽,清真寺等宗教建筑、宗教文物及穆斯林的宗教生活受到国家保护,信教群众心情舒畅。

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广大穆斯林群众经过新旧社会的对比,政治思想觉悟普遍提高,对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信心。鉴于伊斯兰教制度中的封建剥削和压迫是一种旧社会的残留,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已经引起觉悟了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不满,因而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发展势必触及这一领域。

此前,在穆斯林聚居地区,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对宗教封建特权,剥削压迫制度基本上不正面触动,采取了慎重、稳进、温和政策,没有征用或没收清真寺、拱北、道堂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森林、牲畜等教产。例如,河南省清真寺拥有土地1000多亩,山东省清真寺拥有土地10000多亩。甘肃省共有清真寺2878座,拱北172处,道堂7处,教职人员共8099人,占有土地43396亩。过去这些称之为“义地”、“义产”的耕地,或者无偿役使他人代耕,或者以高达50%的地租出租。沙沟门宦拥有土地2万亩,山林1.5万亩,牲畜2万多头,还拥有一个长30多公里、宽10多公里的牧场.宁夏仅固原回族自治州清真寺产就占有土地31882亩,森林30平方公里.这些地区穆斯林宗教负担高达每人年收入的57.8%。新疆维吾尔族地区情况更为复杂。在农村是多种封建剥削制度并存,个别农村还存在着农奴制庄园。这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全国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形势极不适应。

为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和促进社会进步,伊斯兰教面临着宗教制度改革的历史任务。而“任何一个宗教制度,历史上都有过改革”。②伊斯兰教的制度,也有过改革,哲合林耶教派就曾经经历过改革。因此,“客观上并不存在能不能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③1958年至1960年先后在穆斯林聚居地区开展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改革。

在宗教制度改革中,国家采取了五分开方针,即:民族和宗教分开;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分开;宗教和行政分开;宗教和教育分开。宗教制度的改革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必须改的;一是不必改的;一是可改可不改的。④这后一种情况一般以各地区各教派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次改革旨在废除表现在宗教关系上的封建特权和经济剥削制度,其范围包括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特权制度)、世袭伊玛目制度、寺院生产资料(如土地、森林、牧场等)的封建所有制、强迫性的宗教经济负担制度、清真寺内封建等级制度及清真寺之间的隶属制度等。此外,对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等陈规陋习也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同时申明,宗教不得干涉民事诉讼,不得私设法庭,不得干涉文化教育事业,不得干涉婚姻自由、歧视妇女,不得强迫儿童读经等等。当时强调,这些改革一定要依靠穆斯林群众的觉悟以及他们的积极参与。

这个时期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1.打击伊斯兰教界内披着宗教外衣的地主、富农和反动分子,巩固了穆斯林聚居区的基层人民民主政权;2.摧毁了宗教的封建经济基础,结束了封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清真寺教产归国家、集体和穆斯林群众所有;3.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制度和剥削压迫制度含农奴制剥削制度;4.中国穆斯林各族人民经过改革,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与其他兄弟民族结成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

邓小平同志讲过:“三大改造完成以后,确实有一股势力,一股思潮是反社会主义的,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反击这股思潮是必要的,错误在于扩大化”。⑤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在当时全国政治大气候的影响下,没有完全从国情出发,背离了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对宗教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不清,而一味强调宗教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其社会根源已被摧毁,遗留下来的仅仅是旧社会上层建筑的残余,片面强调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然是剥削阶级利用的工具和“麻醉人民的鸦片”,忽视了宗教的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民族性和国际性,认为要建设社会主义必须首先批判宗教。把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根源主要限于政治思想认识上,忽略了它的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混淆了新中国与旧中国宗教状况的根本区别。“以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都取得胜利了,就可以不需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了。以为宗教信仰自由是同社会主义民族不相容的,因此企图用简单的,甚至粗暴的办法禁止和干涉宗教信仰”。⑥从而导致改革过程出现了不必要的失误。其主要表现是:首先,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没有“真正建立在群众觉悟的基础上,”常常是由“政府下个命令,强迫群众接受”。⑦其次,改革中没有严格区别封建特权、压迫剥削制度和基本的宗教教义、仪规,把一些属于精神领域的东西也作为宗教封建制度给予强令性的废除。如伊斯兰教中的礼拜、封斋、纪念亡人、男孩割礼、过“圣经”等。第三,关闭及合并的宗教活动场所过多,如甘肃全省只保留了31座清真寺,152个拱北,7处道堂全部拆除。宁夏全区1958年以前有清真寺1895座,经过合坊并寺,仅存109座,约占原来的6%。所保留的清真寺也有部分被公社、生产队占据作仓库、食堂或托儿所的情况。有些清真寺的宗教经典被焚烧,留下的开学阿訇也廖廖无几,使穆斯林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难以为继,迫使教民转入“地下宗教活动”。第四,在清除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斗争中,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出现了“打击面过宽,打击分量太重”的扩大化倾向。有的地区提出了“砍大树”、“打击封建把头”、“割封建尾巴”(指宗教上层)等错误口号。致使很多宗教上层人物成了重点打击对象,把阿訇、毛拉统统划入“剥削阶级”的范围,当作反动分子进行“批斗”,甚至发生打、捆、绑等违法理象。第五,在群众中出现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作法,诸如不许男士留胡子、强制妇女梳辨子,摘盖头、不准亡人穿“克凡布”、号召回民养猪、提倡火化等。有的地区把必要的宗教制度也作为抵触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而统统“彻底改革”了。虽然这是局部现象,但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后果。凡此种种,使政府同穆斯林群众的关系受到很大损害,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怀疑和扭曲。1959年,这些问题一经发现,即迅速得到纠正,特别是从理论上纠正了当时在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错误做法,稳定了群众的情绪。

1962年以后,随着“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口号的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政治升温的影响下,宗教问题再度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宗教问题说到底,看作“阶级问题”。于是,宗教再度被当成反动的意识形态而受到批判,信教的穆斯林群众被当成落后势力而受到社会歧视。随着政治运动的不断升温,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被混为一谈,号召群众揭露宗教的所谓反动性、欺骗性,强迫信教群众“自我曝光”,销毁经书,破坏宗教设施的事例不断发发生。直到后来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全面破坏,宗教生活遭到严禁。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破坏

在十年浩动中,“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解放后宗教工作的正确方向,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必须同宗教作斗争,才能不断削弱宗教,以致搞垮宗教,使宗教灭亡。在这种“极左”思潮冲击下,宗教团体被砸烂,宗教活动陷于停顿,众多穆斯林民众备受无端的精神摧残。清真寺、拱北、道堂以除“四旧”为名或予以拆除或改作它用。一些宗教经典、设施、用品也被无情销毁。宗教界人士一律被打成“牛鬼蛇神”,游斗、抄家、遣散、下放劳动。穆斯林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被视为“阶级斗争新动向”,把被迫转入地下的聚礼活动当作反革命串联、反革命阴谋暴乱,把信教群众出散的“乜贴”当作筹集反革命经费,由此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甚至酿成流血事件,严重的损害了穆斯林的宗教感情,压抑了广大穆斯林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中对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横加干涉和禁止,其结果却适得其反。宗教不但没有被消灭,反而使其筑起自我保护的壁垒,强化了宗教信念,宗教活动虽被公开禁止,但却以秘密的方式继续进行,致使政府主管部门对“无形的宗教”所知甚少。实践证明,对宗教信仰绝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法进行错误的干涉,或人为的去消灭宗教,而只能遵循其客观发展规律,自生自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举国上下出现了崭新的政治局面,中国伊斯兰教界也迎来了企盼已久的春天。中央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作了理论性的阐述和政策性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作了系统的论证。

1982年,中央发布《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文献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有力地促进了宗教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使宗教工作彻底地摆脱了“左”的错误思想和做法的影响。此后,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修复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恢复了宗教团体的活动,平反了宗教界的冤假错案,积极开展了宗教界的国际友好交往,伊斯兰教界出现了以下一些可喜的变化。

一、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宗教活动

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为恢复正常的宗教生活创造了条件。据统计,新疆开放清真寺15500多座,现有教职人员近20000人。宁夏开放清真寺2266座,教职人员1915人,满拉4163人。甘肃开放清真寺2774座、拱北80多处、道堂5处,共有阿訇2894人,满拉5805人。全国共开放清真寺26000座,在职教长、阿訇66000人,基本满足了穆斯林宗教生活的需要,保证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举行,受到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的称赞。有的阿訇在讲“卧尔祖”时深有感触地向教民们谈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最欢欣的时期,感谢政府,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

二、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相继恢复工作

各级伊协恢复工作后,协助政府合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找准自己的位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发展穆斯林宗教教育,组织朝觐活动,增进与世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交往,出版发行伊斯兰教经典著作,使各地区各民族穆斯林的宗教生活走上正轨。

1980年4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四次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伊斯兰教界人士欢聚北京的首次盛会。这次会议以新时期国家转入经济建设为中心,共同讨论了如何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适应我国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安定团结,为祖国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等问题。并以我国今后的基本任务和工作为中心提出伊协的工作方向。

1987年3月和1993年12月,分别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和第六次中国伊协代表会议,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新目标。伊协的主要工作成绩包括:

1.1981年,恢复了中断20年的《中国穆斯林》杂志。作为中国伊协的机关刊物,该刊报道和反映全国各地伊协的活动和穆斯林生活;介绍伊斯兰教基本知识及国内外对伊斯兰教的有关论述和研究情况,伊斯兰教的历史、人物、著名清真寺、文物古迹:反映穆斯林在各条战线上的先进模范人物和事迹;报道和反映我国穆斯林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往来、学术方化交流、团结互助、维护世界和平等活动。

2.1982年,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重新开始招收阿訇进修班和本科班。此后,共举办了15个教学班(其中一个是新疆班),招收各族学员314名,其中本科班6个130人,大专班2个45人;在职阿訇进修班5期113人,短期补习班2期26人,并选派了21名本科毕业生赴埃及等伊斯兰国家留学深造。学员毕业后有的担任伊玛目,有的在各地经学院任教,从事伊斯兰教研究,有的在各地伊协工作。

3.自1979年恢复朝觐后,中国伊协积极组织穆斯林完成天命功课,随着各地穆斯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1982年起,去麦加朝觐的人数逐年增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万多穆斯林赴麦加完成了朝觐功课,并通过朝觐活动广泛接触各国穆斯林人士,增进了彼此间的友谊和了解。

4.积极开展同亚非伊斯兰国家的友好往来。中国伊协先后邀请和接待了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伊斯兰组织、穆斯林友好代表团、旅游团等。他们来华到各地参观访问,均受到当地伊协及穆斯林群众的热烈欢迎。所到之处都看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平等、社会安定,赞美改革开放后中国穆斯林地区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此外,中国伊协系统还组团到世界30多个伊斯兰国家和地区进行友好访问、学术交流,受到东道国领导人和当地人民的热烈欢迎与盛情接待。通过互访活动同很多国家的穆斯林建立了联系,促进了友谊与合作。还和一些国际宗教组织建立了联系,如:伊斯兰世界联盟(总部设麦加)、世界穆斯林大会(巴基斯坦)、利比亚世界伊斯兰宣教协会、马来西亚福利机构宣教会、印尼穆罕默底亚协会等。同时,与伊斯兰会议所属伊斯兰发展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引进捐赠资金406万美元,用于建造宁夏、北京等地经学院和阿拉伯语学校。

5.1993年12月17日,中国伊协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了《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该管理条例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制定,明确规定了清真寺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肯定了清真寺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管理清真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办法。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类似的管理办法。

继中国伊协第四次会议后,各省、市、自治区伊协相继召开代表会,恢复正常工作。如1981年宁夏伊协在银川召开会议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伊斯兰教界人士爱国公约》,表示“坚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四化贡献力量;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宗教民主改革的成果;开放清真寺须经当地政府批准,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宗教活动贯彻自愿和节约原则;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教派偏见;要关心国家大事和民族发展进步,坚决反对封建迷信。”同年,甘肃、河南、河北、广西、辽宁、天津、江苏、湖北、吉林、青海等地相继召开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和成立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目前全国共有省级伊协25个,地区、自治州和县级伊协250个。除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外,北京、银川、乌鲁木齐、西宁、沈阳、郑州、昆明等地都设有培养地方教职人员的伊斯兰教经学院。

三、开展中国伊斯兰教学术研究

自1980到1987年,学术界先后在银川、兰州、西宁、西安、乌鲁木齐、北京等地举行了全国伊斯兰教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专业研究人员、实际工作者、宗教界人士就共同关心的课题展开讨论。研讨会就中国伊斯兰教历史、文化、教派、哲学思想、中国特色、现状等问题广泛交流了意见,并将部分优秀论文集结出版。

中国伊协还同一些伊斯兰教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就伊斯兰教与两个文明建设的关系、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等重大问题进行学术交流。已出版的部分经典、画册及译著,包括马坚翻译的《教典诠释》、庞士谦阿訇所著《埃及九年》等。还协助完成了《辞海》伊斯兰教条目的编写,分担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伊斯兰教词目的撰稿,与甘肃西北民族学院等单位合作编写了《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出版了《中国著名清真寺分布图》等。

中国伊协还组织国内老一辈伊斯兰学者、阿訇、穆斯林知名人士出席国际伊斯兰教学术文化讨论会。如1981年3月,中国伊协委员、北京外国语大学纳忠教授应巴基斯坦“希吉来”一百周年委员会的邀请,参加了在伊斯兰堡举行的国际穆斯林学者大会。纳忠教授在会上发表了题为《伊斯兰教对世界文化的贡献》之论文。同年6月,中国伊协副主任张秉铎先生等三人应世界伊斯兰大会秘书长伊纳穆拉汗和日本伊斯兰大会主席二木秀雄的邀请,出席了在东京召开的国际伊斯兰讨论会。张秉铎先生就大会议题中关于伊斯兰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对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问题发表了论文。

此外,在全国各地,特别是西北地区出现了很多伊斯兰教业余研究小组,利用业余时间搜集整理本地区伊斯兰教资料,就本地区伊斯兰教问题发表论文、专著及译著。还有由清真寺、阿拉伯语学校等自酬资金,经政府批准办报纸、杂志30余种,多以“弘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提高穆斯林文化素质”为主旨。

为发展伊斯兰文化交流事业,中国伊协及各地都办有经书经销流通部,现最大的一家为“甘肃省临夏市穆斯林文化服务中心”,经销百余种中文、阿文伊斯兰教经典、名著,深受广大穆斯林的欢迎。

四、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我国各族穆斯林逐渐树立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发挥自身的作用。

1、掀起大办企业的热潮。他们一方面利用自身的优势与西亚、中亚、东南亚的穆斯林国家建立广泛的联系,以宗教为纽带牵线搭桥,招引外商,成交许多经贸项目。另一方面,他们因地制宜地开办经济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集资办工厂、学校、医院,办餐馆、招待所、发展旅游业,植树造林,铺路架桥,赈济灾民。既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又解决了自养问题,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

2、根据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搞好清真寺自养。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除举办教务外,还发展生产,他们以“为今世的幸福而努力奋斗”的经训鞭策自己,教育群众,倡导勤劳致富,搞多种经营。有的寺院种草植树,有的经营畜业网点,有的办饭店、旅店、诊所、肉食店等,各显其能,每年都有盈余,从而提高了以教养教的自养能力。实行自养既解决了经费问题,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减轻了群众和政府的负担,体现了穆斯林自身的价值。

3、支持民族教育事业。随着《义务教育法》的普及,穆斯林在偏僻落后的山区倡导振兴教育事业。有的阿訇带头把自己的子女从清真寺经学院转送到学校去读书,有的筹资帮助兴建学校。如甘肃临谭县就由本地热心回族伊斯兰文化教育的穆斯林发起组织“回族穆斯林教育基金会”,旨在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回族的整体素质。宁夏同心县一虎夫耶教派人士主动捐赠4万元,办起全自治区唯一一所回民女子中学,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表彰。

4、协助政府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一些有学识的阿訇,针对信教群众中的传统观念,从教义和经典中找到允许穆斯林计划生育、绝育的内容,编印成小册子散发给教民,配合政府宣传计划生育,效果甚好。有的阿訇带头动员自己的儿媳做绝育手术。有的还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受到奖励。

5、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维护安定团结。各地的穆斯林通过学习法律,增强了民主与法制观念,明确国法高于教法。阿訇们还经常通过讲道向穆斯林群众宣传法律常识。

此外,许多教职人员还在宗教活动中结合经典教义,对教徒进行爱国教育,提倡勤俭办教,受到人民政府的表彰,有的还被评为“五好清真寺”、“模范阿訇”。他们的这些行动,发扬了中国穆斯林的优良传统,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纵观中国伊斯兰教四十多年的历程,道路是曲折的。今后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发挥伊斯兰教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中为共建国家大业作出贡献。

注释:

①《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筹备会议纪要》1952年8月。

②③④⑦《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李维汉选集》第353、354、355页,357页。

⑤邓小平《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1980.3-1981.6。

⑥《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李维汉选集》第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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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伊斯兰教研究综述_中国伊斯兰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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