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结构到市场权力结构--市场机制深层结构的再发现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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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用人的本性(human nature)来解释被喻为“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自动调节机制,从而使经济学真正成为立足于基本假设而演绎出来的科学体系;“看不见的手”由此成为斯密对人类思想的巨大贡献。马克思则发现了市场的“看不见的手”背后的资本—劳动结构,由此揭开了复杂的市场权力结构之谜。从人性结构到市场权力结构的发现,于是成为政治经济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脉络。

那么,这种作为社会经济现象产生之源的人性,到底是怎样的人性?这些人性如何能够转化为“看不见的手”?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重要的误解:将利己主义作为基本人性,认为社会只要放任人们的自私本性,就会自动产生出“看不见的手”,自由放任人们的自利心将会产生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是新自由主义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这一观念不仅深深地影响着经济学理论界,而且也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那么,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究竟是什么?它的实现条件是什么?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巨大贡献及其局限性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自利与同情: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

1.“霍布斯丛林”与斯密“看不见的手”

从直观的事实来看,人性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既有追求自我享受的欲望,又有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正义感。于是人性到底是恶还是善的问题,成为中外先哲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一般认为,自私产生社会的邪恶与混乱,利他产生社会的善举与正义。那么,斯密在此问题上有何独特见解与贡献呢?这需要追溯他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

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装模作样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斯密,1983年,下卷,第27页。下引斯密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等)

这一思想可谓惊世骇俗,震惊了整个西方思想界。因为这是关于“利己”与“利他”关系的全新理论。此前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曾指出:人的“自利本性”会导致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这才是由人的“自私”本性所形成的社会的“自然状态”。(霍布斯,第94-96页)而斯密却主张人的自利本性会形成“看不见的手”,它将个人的“自利”行为转化为“利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立的“自然秩序”是最能增进人类福利的制度。那么,人类的看来似乎相同的本性,为什么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呢?这是一个笼罩在人类思想史上的迷雾。

实际上,从人性论的理论角度来看,斯密之所以提出与“霍布斯丛林”完全不同的自然秩序,是因为他对“人性”的理解不同于霍布斯。那么,“看不见的手”是建立在怎样的人性基础上的?这种人性论包含着怎样的思想前提?

2.“自利”与“同情”:斯密人性论的双翼

斯密的学术生涯从研究人性开始,并几乎用了一生的时间,交替写作两本建立在其人性论基础上的著作——《道德情操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前者阐述以“同情”为基本人性所建立的社会道德秩序,后者阐述以“自利”为基本人性所建立的经济秩序。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曾经认为,斯密的这两种思想是相互矛盾的:《道德情操论》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于“同情”,《国富论》却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于“自私”。这是因为他受到法国“唯物主义”思想家的影响,其理论取向发生了变化:从“利他论”转向“利己论”,而“看不见的手”建立在人类“自私自利”的本性之上。(2003年,“译者序言”)但这是对斯密思想的彻底误解,它也导致了对市场经济本性的彻底误解。

正如蒋自强等在《道德情操论》中译本的“译者序言”中所说,《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并非斯密一生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而是斯密一生同时交替创作与修订的思想结晶,至少成熟版的《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都是斯密晚年的统一的思想成果:斯密最后审订的《国富论》第四版于1786年出版。此后他对《道德情操论》进行了规模最大的修订而写成该书第六版,于1790年付梓,同年斯密逝世。所以,我们只有将这两部著作作为一个整体,分析斯密关于人性基本结构的理论,才能真正理解“看不见的手”的含义及其产生条件。

人的自利本性之所以没有导致“霍布斯丛林”,而是产生了将“自利”转化为“公益”的“看不见的手”,是因为“自利”(self-interest)是人们对自己的态度,而不是对他人的态度:每一个“个人”都具有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自爱”(self-love)的本性,这种本性要求人类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自私”(selfishness)则是人们对他人的态度,即以满足自己的利益作为对待他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因而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完全不顾他人利益。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伦理态度,会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后果。

秉持对己“自爱”本性的人应当如何对待他人呢?这涉及到人类所特有的一种基本能力,即建立在想象力基础上的“同情”。所谓“同情”(sympathy),指的是每个人都有能力靠自己的想象而置身于他人的情境中,“感同身受”地想象和体验他人所处的幸福或不幸的状态。斯密说:“凭借想象,我们把自己放在他的处境中,设想自己忍受着同样的痛苦,我们似乎进入了他的躯体,并在某种程度上同他融为一体,因而知道他的某些感觉,甚至还会体会到某种与他相同的感受,虽然只是轻微的。”(2007年,第5页)因此,每个人对自己的本性是“自利”,即追求自身的幸福;而对他人的本性是“同情”,即理解他人也是追求自身幸福的人。这就意味着:每个人在承认自己具有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承认并尊重他人也有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利,由此形成全社会所有个体都有平等地争取各自利益之权利的“个人主义”社会秩序。这里的“个人”(individual),既指“自我”(own),也包括“他人”(others),即包括社会的每一个体。正是以“同情”为纽带,使每个人能够像对待“我的自利”一样地承认与对待“他人的自利”,由此形成了人类的道德情操,形成了社会的道德秩序。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意味着人性不全,意味着人仍然停留在动物阶段:因为动物不具有这种置自身于他人情境之中的想象力。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只知道要满足自身利益,根本不顾及他人利益。这种状态必将导致“霍布斯丛林”,使人类社会重新回到动物界。

3.“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

要使人的自利不导致“霍布斯丛林”,而产生出促进公共利益的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其伦理前提是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通过“同情”而尊重他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例如,要使商家追求自身利润的欲望能够经过“看不见的手”而转化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促进,其最直接的心理环节是:商家能够通过“同情”置身于买方处境,理解买方所追求的“幸福”究竟是什么,从而创造出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各种商品性能,努力降低商品价格,由此通过利益交换而获得自身的利润,也即通过“利他”来实现“利我”。商家之间的竞争成为“看谁最能利他”的竞争,由此形成“看不见的手”。可见,即使从人性论角度来看,市场的“看不见的手”也不是由人们自由放任其“自私本性”所形成,而必须通过“同情”才能实现。

相反,如果每个经济行为者在承认自己争取自身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同时,不能通过“同情”来感受他人所处的状态,并根据这种同情来引导自己的行为,那么这种“自利”就会蜕变为“自私”,“看不见的手”便将不会产生,社会则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混乱的“自然状态”。只有当人们能够通过设身处地感受他人所处的利益状态,承认与尊重他人获取自身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时,才会形成社会中所有个人的自利行为的边界,由此形成“看不见的手”,个人的自利行为才能转化为公共利益。在这里,基于“同情”的道德情操恰恰是“看不见的手”的前提条件。因此,新自由主义者将“看不见的手”归结为人的“自私”,既不符合斯密的本意,也不符合逻辑。

由此得到下述结论:“个人主义”不同于“利己主义”,“自爱”或“自利”不同于“自私”。“自爱”与“自利”指的是个人对待自己生命的态度:珍惜自己的生命及其利益。而“自私”指的是个人对待他人的态度:无视乃至损害他人利益以图一己之私,这是一种非道德行为。“个人主义”要求每个人在自爱的同时,必须通过“同情”而尊重作为个人的他人的自爱的权利,而“利己主义”则要求他人的利益服从于“自己的利益”。按照人性论的说法,由“自私”与“利己主义”所产生的是动物式的“霍布斯丛林”社会,而由建立在“同情”基础上的自爱、自利的“个人主义”所产生的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

可见,斯密的人性论是由《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组成的统一体:前者阐述以对他人的同情为基础建立的社会道德秩序,后者阐述以对自己的幸福的追求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经济秩序。单纯的自私可谓“霍布斯丛林”的伦理基础,而由“自利”与作为对他人自利之尊重的“同情”所组成的道德情操,则构成“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

二、劳动支配权结构: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社会关系力量

然而,仅仅以“人的本性”——自利与同情——来解释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产生根源,是缺乏说服力的空想。人类的确具有想象地体验他人所处状况的心理能力,从而使人类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伦理情感”。然而这只是一种潜在的自然能力,并非必然地会成为同情他人的现实行为。一旦“对他人的同情”与“对自己的自利”发生冲突,在这两种力量的较量中,许多人可能会为了“自利”而牺牲对他人的“同情”。因此,这种由“人的本性”所建立的社会关系,将不一定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而很可能成为“霍布斯丛林”。只有当市场环境——市场中的社会关系结构——能够形成一种强大的约束力,迫使人们必须通过“同情”(即尊重他人利益)才能实现“自利”,而且由此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大于或等于其私利之时,才会产生“看不见的手”,使个人的“自利”转化为同等程度或更大程度的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因此,“看不见的手”的现实来源并非人的自然本性,而是某种社会关系结构。只有在这种社会关系结构下,具有“自利”与“同情”的天然能力的人,才可能将其自利行为转化为对公共利益的促进。那么这种社会关系结构是什么呢?斯密虽然总体上说是一个人性论者,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他也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指出:由商品交换所形成的市场结构,使人们能够而且必须通过对他人的“同情”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1.分工与交换:通过“同情”来实现“自利”的社会机制

市场结构的最主要特征是:一个人要获得利益(自利)必须通过与他人进行交换。交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他人那里获得产品以实现自身利益(自利),一是将自己拥有的产品交付他人(利他),而“自利”必须通过“利他”来实现。由此就有可能将对“自利”的追求转化为“利他”的行为。这种“双向交换”的行为与“单向索取”完全不同。如果说“单向索取”的行为及其形成的社会结构将产生出“霍布斯丛林”,那么“双向交换”实现的将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当然,对于人们为什么会通过“双向交换”而不是“单向索取”来实现自利这一问题,斯密的解释仍然不能摆脱人性论的框架,他把“交换”也作为人类的天然倾向:“由于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取得的,所以当初产生分工的也正是人类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983年,上卷,第14页)其实,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看来,交换行为只能是一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条件下的产物,而非所谓“人类本性”。

2.效用、资源稀缺性与成本并非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

不管交换是怎样产生的,只要进行交换,就必须对所交换物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被交换商品的数量比值,这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这种交换价值成为市场中人们经济关系的纽带,现实地形成了“看不见的手”,其在具体情况下的货币表现则是商品的价格。那么,交换价值及其形成的价格是由什么东西决定的?这成为进一步解开“看不见的手”之谜的关键。斯密分析了影响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各种因素,最后得到的结论就是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它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想前驱。

首先,斯密通过对“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分,否定了效用价值决定交换价值的主张。交换本来是双方为了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行为,这种利益即获得商品的效用价值(效用价值是对使用价值的主观感受,在目前的讨论中不必对二者进行区分)。因此表面看来,效用价值(或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如果按此理解,所谓交换即是:用“自己的商品对他人的效用”来交换“他人的商品对自己的效用”。因此最简单的效用价值论是认为这两种被交换的效用相等,它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价值。这种理论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是有问题的,因为任何两个交换者之间虽然可以通过“同情”,知道自己商品对别人可能有用,但无法感受到别人的效用,原因在于同一商品对不同的人效用是不同的,而且被交换的商品是不同商品,其效用也是不同质的、不可通约的,无法衡量它们是否相等。即使能够判断是否相等,也没有任何途径通过市场机制使其从不相等趋向于相等。用边际效用来解释交换价值,实际上也面临着同样的困难。

斯密批评了商品的效用决定交换价值的观念,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他说:“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1983年,上卷,第25页)

商品的交换价值既然不能由被交易商品的效用价值(或使用价值)所决定,那么它由什么决定呢?效用是商品所产生的结果,而自然资源与劳动是商品的来源。既然作为结果的效用不是交换价值的衡量尺度,那么就要从商品的来源中去寻找。由此,逻辑上便出现两种可能的决定交换价值的因素: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与劳动,以及获得商品所花费的成本(包括自然资源与劳动在内)。那么,它们是否是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呢?

斯密把稀缺性与商品价格的关系归结为商品的供求关系,进而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他没有采用“稀缺性”作为交换价值尺度。斯密认为,自然资源的价格是地租(他分析了当时生产力条件下的农田、牧场、煤矿等自然资源的地租)。而地租并不决定商品价格,反过来,是利用土地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决定地租:“地租的高低,则是价格高低的结果”。(同上,第138页)而商品价格则是社会投入该商品的劳动量多寡的结果。斯密将稀缺性商品归结为两类,二者所产生的自然资源的价格都被斯密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

第一类商品是产量可以由投入的劳动的多少而改变的商品。这类商品的稀缺性程度(供求关系)是由社会投入该商品生产的劳动量所决定的。投入该商品的劳动量越少,产量就越少,从而价格越高,其价格高出投入相等劳动量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的部分,产生了地租。这种自然资源的价格归根到底用社会各商品的劳动价值不平衡来解释,也即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而不是用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来解释。

第二类是不能靠人类的勤劳去增加数量的商品。这类商品的交换价值看来纯粹由其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与劳动无关,但斯密同样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他认为,生产这类商品的自然资源的拥有者也要求有与上述第一类资源中的类似资源一样的地租,因而其自然资源的价格是由第一类商品所依赖的自然资源价格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劳动价值决定的。斯密写道:可用于制造玻璃、肥皂及其他用途的一种名叫Kelp的海草,生于潮汐高潮能达到的海岸的岩石上。所以它的产量“绝不是通过人力而增多的。但是,对于以生产这种海草的海岸为界的所有地,地主也要求地租,像他们对谷田要求地租一样”。(同上,第137-138页)因而这类自然资源的交换价值最终也是由社会的劳动量投入决定的。

斯密也没有采用成本决定交换价值的观念。表面看来,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商品获取者所付出的成本决定的。但在《国富论》中,斯密并没有将商品的成本作为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而只是指出商品价格等于其成本加上利润,从而将成本作为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斯密分析了同一商品在不同的地方的不同成本(包括运输成本等等)和利润,将成本作为影响价格的因素之一,但没有将其作为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参见同上,第118-119页)实际上,用商品成本解释价格有重要逻辑缺陷:因为成本也是由价格即劳动力的价格与生产资料的价格决定的,而价格本身又需要用交换价值来解释;因此用成本解释交换价值,必然形成“用交换价值解释交换价值”的逻辑循环。

3.交换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对劳动的支配权结构

那么,斯密从哪里去寻找商品(或财富)的交换价值呢?令人惊叹的是:斯密将“人的利益交换”归结为产生这种利益交换的社会关系根源:商品关系背后的社会权力关系;在这种权力关系中寻找衡量交换价值的尺度:商品的交换价值等于该商品占有者所支配的创造财富的社会劳动量。斯密是这样来论证他的劳动价值论的:“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财产对他(指所有者——引注)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成比例,换言之,财产的大小,与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生产物数量的大小恰成比例。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1983年,上卷,第27页)

一个人拥有的财富量,“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说来,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1983年,上卷,第26页)于是,“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同上)

可见,交换行为虽然受到交换双方的利益或效用价值的驱使,但交换价值却并非由所交换的利益直接决定,而由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该商品所有者拥有的对创造财富的劳动量的支配权——所决定。因此社会商品的交换价值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对创造财富的劳动的支配权体系。这是斯密极其深刻的理论发现,它指出交换价值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一深刻的思想蕴含着唯物史观的萌芽。对于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这一发现,马克思曾经高度评价:“我所说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是指从威·配第以来的一切这样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相反,研究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内部联系。而庸俗经济学却只是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马克思,第99页注释)马克思正是从这个思想萌芽出发,把物与物的关系归结为人与人的关系,把商品中所蕴含的权力归源于人类的社会劳动,由此打开了用唯物史观剖析社会经济结构的思想之门。

劳动量能够决定交换价值的另一理由是,它能够通过各种商品不同质的劳动之间的自由转换,使被交换的商品内部蕴含的劳动量趋向于相等:因为在市场交换中,当某种商品所交换的劳动量多于其他被交换的劳动量时,从事该商品劳动的人数就会减少,他们转行从事被交换的劳动。通过这个过程,改变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结构,最后使被交换的商品的劳动量趋于相等。

但是,李嘉图在继承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时,没有充分考虑斯密关于商品交换的本质是支配劳动的权力的相互交换的思想,而是将其简化为“劳动成本决定交换价值”的理论。李嘉图说:“有些商品的价位是由其稀缺性所决定的。劳动不能增加它们的数量,……然而,这些商品仅占市场正常交换商品的很小部分。迄今为止,人类所需要的商品中的绝大部分都是由劳动获得的。”因此,“每件物品的实际价格,每件物品对于那些想得到它的人的实际成本,就是获取它时所耗费的辛劳。”(李嘉图,第2页)正因此故,李嘉图认为绝大多数商品的价值由劳动所决定。这样一来,斯密的作为权力的劳动价值论,就变成了李嘉图的作为辛劳成本的“价值论”,于是前者中最珍贵的思想就被庸俗化了。

三、马克思对劳动力支配权的发现

1.“看不见的手”与财富增益机制

因此,斯密虽然没有明言,但他实际上把商品交换过程分解为两个层次:驱使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利益交换层次”,以及决定交换价值(被交换商品的数量比值)的“对劳动的支配权力层次”。而支配创造财富的劳动的权力的大小由该权力所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正是这种被支配劳动量决定了商品的交换价值。那么,这种交换价值如何能够形成“看不见的手”,将每个人的自利转变为对他人与全社会的利益贡献呢?

综观斯密的思想,可以作如下概述:原来,在市场结构中,某人为了自身利益想获得他人财富对于自己的利益(使用价值),必须将自己拥有的对劳动的支配权让渡给他人,并从他人那里获得相等的对劳动的支配权。因此在利益的交换的背后存在着对财富支配权(交换价值)的交换。被交换的两种利益不存在相等与否的问题,因为不同人所感受的、不同质的使用价值无法进行比较。但自由交换的结果要求被交换的对劳动的支配权相等,这种支配权可以通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衡量。这意味着所支配的创造财富的劳动量相等,因而一个获得的他人创造财富所耗费的劳动恰好等于自己为他人创造财富所耗费的劳动,由此从对财富创造的劳动的支配权的层次来说,通过“利他”的权力让渡而得到同等的“利己”的权力,于是形成公平的交换。这种公平交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每个商品生产者都希望自己的劳动产品能够尽可能交换到最多的社会劳动支配权,造成社会劳动量在各种商品中的分布不断调整,最终必将趋向于“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的公平交换状态。

对劳动的支配权的交换层次,恰恰产生了利益交换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由于每个商品生产者都希望自己的劳动产品能够尽可能交换到最多的社会劳动支配权,所以他总是尽己所能地选择和训练自己最擅长、社会最需要的劳动,由此造成了社会劳动的日益精细的分工和日益激烈的竞争,导致各种技术的不断改良与革新。其结果是交换双方的双赢:由于社会分工与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所交换的财富越来越成为自己没有专业能力创造的财富,因而从他人那里得到的利益越来越大于自己劳动所能创造的利益,而且这样的“利益盈余”随着分工与革新而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他人也从自己那里得到了超过其自我劳动能创造的利益。因此被交换的总利益将越来越大于各自为自己劳动所能创造的总利益。由此,就对劳动支配权层次来说,为了“利己”而平等地“利他”,不存在“舍己为他”的行为;但在作为结果的利益层次上,却使社会总利益不断增长,这就是“看不见的手”的含义。因此,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是人的“自利”与“同情”的本性在下述社会关系结构中产生的:社会分工结构,由财富所有权构成的支配社会劳动的权力结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交换活动与交换价值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人们必须通过“利他”的“同情”经过交换过程而实现其自身利益。

2.市场深层权力结构的发现:从“劳动支配权”到“劳动力支配权”

斯密的这一思想是十分深刻的,他将交换价值交给由社会财富所形成的对劳动的支配权力体系来决定。但是,斯密仍然以抽象人性论作为其思想的根本,同时有些关键概念还有某种程度的含糊不清,其中最重要的是不理解“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斯密不知道,在资本来到世间和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后,“对劳动的支配权”是通过“对劳动力的支配权”来实现的。而劳动力本身也是由人类劳动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它所耗费的资本家的“购买力”是劳动力的价格v,用斯密的话语系统来说,这就是劳动力商品中包含的对劳动的支配权。而资本通过支配劳动力进行生产,其生产出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对劳动的支配权”是U。由此出现了一种魔法,一种能够放大“对劳动的支配权”的杠杆:资本家通过原先自己能支配的v来购买劳动力,就能通过对劳动力使用过程的支配权生产出商品,将自己对劳动的支配权变成U,这就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其增加的部分被称为“剩余价值”,其“对劳动的支配权”(价值)也就因此而成倍地放大了。而运行这种市场权力的放大机制的深层市场结构,正是马克思发现的“资本—劳动结构”。斯密不能区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与“对劳动的支配权”,因而也就不能理解这种放大效应。

这种放大效应也放大与改变了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效应,使之更加复杂化。资本既可放大“看不见的手”的正效应,也会导致负效应。资本通过对劳动力的支配,可以用小的代价生产出具有大量劳动价值的财富,从而放大了对社会的正效应,同时也同等地放大了自己从社会得到的回报,从而更加有利于自己。然而这种正效应的放大是建立在对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支配的基础上的。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上,这种作为“看不见的手”的正效应放大率越大,意味着对劳动力的支配力越强,从而其负效应也越强。因此,资本为了追求自身增殖而通过产品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增进公共福利的同时,也在支配与剥削劳动力,从而产生出负效应。这是斯密所未能看到的。

正是这个最主要的历史局限性,使斯密的理论中包含着一些错误,例如没有认识到不变资本的价值转移的“斯密教条”等等。此外,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是建立在对劳动的支配权的等价交换基础上的,而要实现这种权力上的“等价交换”,必须有一种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权力对等的社会结构,然而实际的市场结构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条件,因此“看不见的手”的形成是受到严重限制的。

由此得到如下结论:现代市场结构既会以放大的效应来使人们的自利在“看不见的手”的制约下形成公共利益,也会以放大的效应实现“霍布斯丛林”,将个人的自利转变为对他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损害。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人本身具有的“自利”与“同情”这两种伦理能力,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具有不同的表现,从而产生出不同的结果。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结构的产物,其在一定社会关系下的表现形态成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因此,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通过社会关系结构上的调整,扼制“霍布斯丛林”的发生,尽可能为“看不见的手”的正效应创造实现条件。而这要求首先对各种社会关系结构下的生产与交换行为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

3.斯密思想基因的历史衍变

斯密创立的经济学理论被称为“古典经济学”。这一理论遗产中包含不同的理论基因,朝着不同的方向和层次发展,从而产生了两种取向相反的理论:一是对“看不见的手”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层的探寻,从社会关系结构上寻找它的起源,二是对“看不见的手”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研究。

其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斯密关于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一客观规律是怎样产生的,在这“看不见的手”的背后掩藏着怎样的历史发展的客观逻辑,这些成为马克思毕生探索的课题。斯密将“看不见的手”的产生原因归结为人的本质或本性,而马克思在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中已经发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因此,如上所述,“看不见的手”来源于市场中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进一步深化斯密的思想,克服他的理论缺陷,将作为社会关系的资本引入到经济学理论中,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关系,将劳动价值作为市场经济关系的最根本来源,由此创立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规模宏大的新型经济学。

其二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它以个人主义为立足点,继承并简化了斯密对“看不见的手”的人性论解释,撇开“看不见的手”背后的社会关系,撇开本质层次的剖析,只从现象上分析“看不见的手”的表现形式及其结果,由此得到了关于自私的“理性经济人”的边际利益分析的理论。

因此,从经济思想史的渊源上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都是从“看不见的手”出发而得到的理论。马克思的分析是深层的和“后向”的,通过分析“看不见的手”的本质与来源,发现了现象背后的深层的社会关系。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是表层的和“前向”的,分析“看不见的手”所产生的现象与结果。这两种理论的发展方向正好相反,所以历来有巨大的分歧与纷争。然而正因如此,二者才可以相互补充。这两种不同层次的理论,以及后来在二者之间产生的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构成了当代经济学思想谱系的主要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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