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债务管理改革_林业论文

国有林场债务管理改革_林业论文

国有林业改革——负债经营中的国有林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林场论文,林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西省现有国有营林林场217个,经营面积81万hm[2],拥有职工49532人,离退休职工8748人。随着投资体制改革, 全省林场营林投资的41%是靠信贷资金,仅1995年其负债总额已达84993万元,到1996 年末上升为98770万元,增长率达16.2%; 由于贷款利息和逾期加息的重负,1996年林场财务费用比1995年增长了20.4%,全省林场流动比率为0.82,远低于正常值2;速动比率0.55,远小于正常值1。由此可见,营林林场的偿债能力十分弱,为寻求国有林场发展途径,笔者对成立之初就以负债方式营造林的萍乡市玉女峰林场进行了调查,并就负债经营中的林场发展问题求教于经济界的前辈和同仁。

萍乡市玉女峰林场位于萍乡市东南部芦溪区境内,是萍乡市规模最大的一个中型国有营林林场,隶属于萍乡市林业局,与萍乡市林业局芦溪分局实行场局合一的管理体制。

1 林业经营现状

1.1 基本情况

林场始建于1986年,当时在芦溪镇的集体火烧山场上, 营造了91.8hm[2]国乡联营的人工用材林基地,这构成了建场初期的经营面积。

1987年,为了实现“三年消灭荒山,五年绿化萍乡”的战略目标,林场将集体荒山通过由林场投资造林并经营,林木收入场乡7∶3分成的联营方式,扩大了经营面积。截止1997年,林场经营面积7333.6万hm[2],其中:人工林6671.1万hm[2],封山育林253.3万hm[2];造林面积按林种分,杉木3333.5万hm[2],国外松2668.7万hm[2],马尾松520 万hm[2],毛竹540万hm[2],阔叶林60万hm[2],经济林20万hm[2]。目前,林场下设6个分场,3个场办企业,12个林业工作站(其中4 个站与分场实行场站合一体制);现有职工135人,其中工人50人,干部6人,聘用护林员79人。

1.2 经营现状

1.2.1 负债11年

林场建立伊始,就面临着我国投资体制由拨款向贷款的改革和加速消灭荒山的大形势,在严峻的形势面前,林场以国家利益为重,顾全大局,在无国有林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毅然在集体荒山上,以联营的方式,迈向了以国营示范造林,带动乡村集体林业经济的发展之路,开始了负债经营的艰难历程。自1987—1997年的11年间,林场各类贷款本金累计1159.69万元,其中:林业贴息贷款440万元,世行贷款357.09万元,预算内“拨改贷”62万元,基建贷款150万元,其他贷款150.6万元。贷款应计利息累计490.28万元,其中:世行贷款利息92.49万元, 其他各类贷款利息397.79万元。此间本息累计1648.97万元, 扣除国家地方财政贴息及林场还息,帐面本息余额1391.83万元。同一期间, 完成各类造林6671.1万hm[2],其中: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完成4603.5万hm[2],世行贷款完成2667.6万hm[2],同期完成抚育面积2.57万hm[2]次。形成森林蓄积1.23万m[3](1994年二类资源调查数)。

1.2.2 忍苦负重,举步维艰。在国有林业的带动下, 萍乡全市提前一年实现基本消灭荒山的战略目标。与此同时,以培育用材林为目的的国有林场,却面临着负债累累、林产品周期长、投入资金无法周转的艰难困苦。

①到期贷款的本利重负难耐。林场1000多万元的贷款,随着1998年的即将到来,均已开始进入还贷期。据统计,1987—1997年间,林场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是257.14万元,扣除国家、地方财政贴息100.47万元,平均每年自付利息额14.24万元;到1998年,世行贷款还款期至, 林场将有146万元各类贷款到期,其中:世行贷款63万元, 如果按以前年度平均利息计算,本息将至160万元。同期, 各级投入和林场自己提取的林业专项资金185.89万元(自提部分只占1%左右), 平均每年投入16.89万元;场办工业起步晚,年产值只有200余万元,收支基本持平,能养活20个人。林场能还贷的自有资金恐怕也就仅限于上级拨入的林业专项资金了。

②低投入难以高产出。自建场以来,林场累计投入资金1834.86 万元,其中:营林投资1401.28万元,其他各业投资433.58 万元(各业投资中煤矿投资亏损240万元)。 如果按营林总投资和完成的造林总面积比较,单位面积造林投资只有1969.95元/hm[2],如果加上抚育工作量,单位面积造林抚育的投入为546元/hm[2]。如果按照速丰林每hm[2]年生长量要求7.5m[3]的要求, 造抚投入的实际情况很难达到高产出指标。试想,6600多hm[2]的中幼林面积,年均抚育面只能达到15.8 %的水平,能否创造林木的高产出?

③低收入长期困扰林场和职工。建场到1992年,职工人均收入只有978.44元,同期萍乡市城乡人均年收入是1093.89元,到1996年, 虽然职工人均年收入比1992年增长43.7%,达到1406.38元, 但实际收入仍低于萍乡市城乡人均年收入1990.45元的水平。而此时, 每个职工为营林所背负的债务达10.31万元,每年每人偿还利息的金额1.16万元。 职工收入和社会贡献之比是1∶8.2。

1.2.3 粗放的管理将造成入不敷出。 林场的管理从费用开支结构中可见一斑,尽管历年都制订有不少规章制度,但操作执行中难免尽如人意。据1993—1996 年4 年间财务报表实际数反映, 全场管理费开支205.11万元,占到同期投资的47.5%,如果扣除同期职工工资和福利因素,仍占到同期投入的37.9%。以1993年管理费开支为基数,增加额中,工资福利增加幅度只有27%,而办公费、汽车燃修费、招待费等项开支净增幅度高达1.4倍。

2 对经营现状的思考

2.1 林场已出台的改革方案

继去年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工作会议之后,今年2月, 萍乡市实施国有场圃改革,林场提出了1997年改革方案,改革中心是:

2.1.1 划小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林场改过去一级核算方式,实行分场(厂)二级核算,并将历年债务按实际投资划归分场(厂)负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1.2 实行干部聘任制,职工全员合同制,鼓励自谋职业。 总场负责考核聘用分场(厂)干部,实行打破干部与工人、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的界限,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如芦溪分场今年六月上任的一位副场长,就是聘用的该场原护林员。

2.1.3 劳动工资改革。分场、公司(厂)工资自行负担。 工作站确定创收任务,上交任务之内,全额返还作为工资办公费等开支,超出任务部分,返还30%;未完成任务,不补助经费。场(局)机关人员工资实行档案工资不变,每月80元下乡费抵作风险金,年终考核兑现奖惩。

林场于今年7月对深化改革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并已正式运行。

2.2 加速分类经营步伐,是国有林场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分类经营是林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发展的基础,按照划定商品林和公益林的方向进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一则可集中人、财、物力于商品林建设,缩短林木生产周期,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实现小面积、高效益;二则划出的公益林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集中量化体现,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重负不应由国有林场一家承担,国家在政策上、财力上都应倾斜、优惠,全社会在财力上都有义务。

玉女峰林场6600多hm[2]有林地, 造林之初就不纯粹是从经营商品林出发,而带有灭荒造林任务,这必然形成部分林分处于不宜采伐的涵养水源、水土保持地域,只适宜作为公益林经营,而公益林、商品林均由林场贷款经营,这种林场负重、全社会受益的现状,无论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上,还是发展林业产业上都是不合适的。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发展森林资源,无论从何种角度,都将对公益林的经营作出扶持,这是环境与资源发展的形势所需。因此,只有加速分类经营的步伐,划定商品林和公益林,才有可能以量化指标向国家争取扶持,同时,实施分类经营,将林场投入集中于商品林经营,以高产出逐渐摆脱危困,这才是现实之路。

2.3 以资本为纽带,大胆改革, 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林场目前的所有制结构虽为国乡联营,事实上基本处于国营租赁集体山场经营,山主在木材收入后获取地租,按场乡联营协议“林场投资并经营集体荒山,从开始有间伐材收入起,即按林木收入实行场乡7 ∶3比例分成”。这种单一的租赁方式,形成了林场背负1000 多万元的包袱,资金不能周转,经济危困的局面。因此,打破现行单一体制,以林木资产为纽带,将现有山林拿出一部分,实行林场职工、乡村农户、乡镇集体企业等租赁、承包经营、出资认股甚至出售活立木等多种形式,盘活现有资产,储备贷款偿还金,是值得尝试的改革。万龙山工作站职工自己投资6000元,租赁林场毛竹林地20hm[2],3年便收回投资并盈利1万余元的实践证明,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是林场甩掉包袱、振兴经济的可行之路。

2.4 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开源节流

先进的管理方式,必然带来高效益,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引进各行各业先进的管理方式,对于林场管理来讲,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林场的基础工作。高效精干的机关管理,合理科学的核算体系,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管理、林政管理乃至人事、劳动、工资等项管理,都应健全完善。在引进其他行业先进管理方式的同时,注意结合林业特点,以实现严谨的管理,高效的发展。

2.5 延长国内贷款还款期,减免或停收贷款利息, 是国家扶持贫困林场发展的关键

活化内部经济机制,加强管理,开源节流,只是林场适应市场机制的一方面,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场危困问题。因为长期以来,国有林场作为事业性单位,在林业发展中充当着主力军作用,承担了大量的公益性营造林任务。特别是在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并不完善的条件下,顾全大局,背负债务完成了绿化荒山的重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将公益性营造林投资贷款本息留给林场,并同时将其抛向市场,在显失公平的条件下跻身于竞争环境,这种因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的显失公平的竞争,必将使国有林场失去生存条件,终将导致林业行业发展的不平衡。

为了使投向营造林行业的资本也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国家应考虑公益林投资的无偿性和社会公益性,对目前国有林场为国家或者说社会承担的贷款本息实行分别对待。在目前尚未完成分类经营方案的情况下,应延长国内贷款的还款期,对利息部分,采取停收或者减免息对待。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国有林场在相对公平的条件下,参与竞争,摆脱困境,发展营造林事业。

3 林场出售、租赁林木资产收入的税政探讨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国营林场生产林木,需按8.8 %缴纳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即17.6%,林场出售活立木资产收入的征税问题或许应是林场大规模实施改革前在扶持政策上应探讨的问题。

以玉女峰林场为例,现有林木资产1215.39 万元, 单位造林成本1708.5元/hm[2],如果以每hm[2]2250元价格出售,666.7hm[2](1 万亩)林地,可收回投资150万元,按当地农林特产率计税,应税额26.4万元,税后收入123.6万元,而按万亩林地所承担应偿还贷款为130.44万元。由此可见,以高出成本价31%水平出售中幼林,还税后仍不能抵债。换句话说,经营林业无利可图,连本都赚不回来。由此拟探讨2 个问题:

3.1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问题

林场基本上是在荒山上造林,按照农业特产税减免办法,在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从有收入1至3年内可向当地财税机关申请减免,此优惠政策林场应高度重视。

3.2 税负的公平问题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平税负,对促进林业生产全面发展至关重要。税负过重,必将打击林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积极性,造成林业生产发展迟缓。 林场作为林产品的生产者, 其缴纳农业特产税率高达17.6%,比之利润率明显高于林业的第二、三产业的税负都重,这不是公平税负的初衷。

按照现实征税的计税价格,林场的计税收入包括了提取上交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改资金),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补偿性资金变成了应税资金,这与国务院〔94〕143 号令所定的农业特产品计税的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是不相吻合的。显然,现实计税操作中计税收入的确定是不妥当的,与现行法规有不一致之处。

再看地方附加费问题,按省委、省政府〔96〕20号文件规定,林产品取消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费,即按应纳税额征收10%取消,国有林场理应只交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8%,但在实际执行中, 财税部门因无专门文件而未予取消,地方附加费仍在执行中。

税收政策问题,亟待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落实有关政策,这将关系到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如果仍采取竭泽而渔的方针,必将使林业产业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玉女峰林场的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在我省带普遍性,特别是贷款问题,从1998年起,我省将进入还贷高峰,有关的政策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到“山上再造工程”的实施进程,使我省失去发展大林业,加速林业产业化进程的良好机遇的后劲。本文拟通过一个林场的缩影,向林业经济界的同行求教,为领导提供一些基本素材,不妥之处,恳请指正。

来稿日期 199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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