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调整中劳力重组与社会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论文,国有经济论文,劳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搞好国有企业必须着眼于整个国有经济,应当根据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功能来确定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要素中最富能动性的要素,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全过程始终离不开劳动力的优化组合和重新配置。因此要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的新趋势,不断深化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国有经济调整中劳力重组的艰难选择
在国有经济调整过程中,有如下一些环节涉及劳力的重组。
一是优化资本结构的工作。在试点城市中进一步推进“增资、改造、分流、破产”,必然把企业的部分人员推向劳动力市场。
二是“抓大放小”工作。通过加大调整力度,对国有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隐性失业必然走向显性失业,富余职工的重新安置不可避免。
三是国有企业在转机建制过程中,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通过引导企业以新的投入带动设备的更新,增加技术含量,提高技术水准,必然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富余人员不断增加,下岗人员需要重新安置。
在国有经济调整中,有以下两个层次的人员必须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中。
第一个层次是已经失业的职工。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字,1995年末登记的失业人数为520万人,失业率为2.9%,这部分人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维持着基本生活,等待就业上岗。
第二个层次的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这部分人员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冗员的一部分,是由隐性失业逐步显性化造成的。据劳动部1992年对1500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国有企业内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按当时的比例计算,大约在1000万以上。近几年由于国有企业加大了“三改一加强”的力度,冗员在1996年已达到1500万人左右,同时下岗人员逐年上升,到1996年全国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600万人。
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一直困扰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滞留在企业内部,影响“两个根本性转变”,把富余人员推向社会,又怕影响社会安定。多年来,我们的政策一直在这两难之间反复权衡。为了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的政策。现在随着隐性失业的显性化,我们必须在两难选择之外,寻找一条新路子。
我国在失业问题上一直采取的是有限失业的政策。全国直至1986年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对失业保险的宏观控制始终从紧。整个“八五”期间,全国累计救济失业职工600万人次,发放失业救济金17.2亿元。现行的失业保险对于救济公开失业人员的负担日益沉重,仅靠社会失业保险来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是难以奏效的。
完善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的平稳调整
国有经济调整的实践已经证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国有企业平稳调整的重要前提。为此,提出以下若干相应的对策。
1.在产业、行业、地区分布优化的前提下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就业人员。
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首先要明确国有经济的功能。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要占主导的支配的地位。本应由国有经济重点发展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而适合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一般加工业,由于各地为获得短期财政收益,大规模重复投资。另外,在地区之间应当根据资源禀赋的差异发挥各自的长处,优化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这一点并没有牢固地成为建立企业的指导思想,因此,形成各地产业结构趋同化。再者,地区产业分布相互阻隔,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的水平很低,大多数企业形成“小而全”或“大而全”的生产工艺流程。这是影响国有企业宏观经济效益的根本原因。
另外,国有经济还应当占据垄断性产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军工、通讯和机密性产业,为了提高产业组织化的程度,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规划的指导下,抓大放小,组建和加强国有股份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国有独资企业,形成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加强国有经济在中西部地区的比重,通过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吸引东部的就业劳力向中西部转移,以缓解东部地区就业的过度竞争,开辟中西部就业的巨大空间。
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使国有经济在产业分布、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中有进有退,以退为进,把通过“放小”和“退出”所聚集和置换的资金运用于结构的优化,使新的就业成为有效就业。通过宏观调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要使本来已经饱和的行业继续上项目,防止新的国有企业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造成新就业人员很快成为新的下岗人员,增加富余人员分流的难度。
2.坚持走“用工市场化,失业显性化,就业靠法制,失业有保障”的方针,继续加强用工制度改革的力度。
在国有经济的调整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的重组与安置,说到底就是逐步走上“用工市场化”的改革之路。必须逐步使国有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通过公开失业,压缩冗员,通过减人增效扭亏为盈,然后通过扩大再生产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减员——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效益——扩大再生产——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良性循环。
为了提高失业保险对失业者提供救助的能力,应当在所有城镇企业中普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特别是通过非国有企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反哺长期对非国有企业利益让渡的国有企业。
当前,全国仅有12个省市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全部城镇企业职工,劳动部当前所实施的“复盖工程”还应继续加强实施的力度。社会保障覆盖全体城镇职工一方面可以使那些想脱离国有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免除后顾之忧,不因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保障待遇的巨大差异而滞留,可以更通畅地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进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劳动力供求流通成本降低。
3.坚持在优化资本结构中优化劳动力的配置,双优并举,同步实施。
应把优化劳动力配置,安置下岗人员纳入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整体规划之中。坚持以资产经营者为主体,对下岗职工由“企业内部消化为主”转为行业内部消化。
行业主管部门转为资产经营主体后,直接掌握着本行业的资本投向、产品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的决策权。同时对劳动力的配置也有更大的主动权。相对企业而言,行业具有资产实力雄厚,岗位工种和技能要求相近,调剂范围广,分流渠道多,调控能力强的优势。因此,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配置的最佳结合点就目前而言只能是在行业。上海、青岛等地的实践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安置下岗人员构筑通向劳力市场的过渡性载体。
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是以企业为筹措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载体。但是下岗职工一旦脱离原企业向企业外流动,便割断了社会保障待遇的连续性。如果把下岗职工一下子从企业直接推向社会,推向劳动力市场,长期在国有企业就业的职工心理难免失衡,因此需要构筑企业通向劳动力市场的过渡性载体。
上海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在纺织和仪电行业成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全市纵向下设几十个、上百个中心和工作站,即安置办。使下岗人员脱离企业但不直接进入社会。而是通过行业的“中心”分流。发放下岗生活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组织劳务输出,组织生产自救,准备应聘应试。服务中心的运转基金由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全部用于下岗职工。通过一系列配套政策吸引下岗职工脱离原企业,但又不是呆在中心不走,而是采取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方针。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首批安排12个企业试点,要求“中心”吸纳职工2.24万人,分流下岗人员6870人,使滞留在“中心”的职工减少到1.54万人。三年来,上海工业系统分流下岗职工24万人,工业百元销售收入劳动力成本含量由1994年的12.84%下降到12%左右。
5.适应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理顺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
在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构想中,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出租、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有的也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但无论如何改制,始终存在着原国有小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的转移问题。
对于原有企业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因公死亡遗属应救济的人员以及其他一些享有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如何理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这是国有经济调整中不容回避的大问题。
由于过去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制,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对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面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老一代劳动者的离退休,国家理应将国有资产切去一块支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离退休者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然后把国营小型企业分离出来的离退休者交由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但是由于当前社会保障多家管理,一些行业自行管理,条块之间互相割裂,各立帐户。所以这种从总体上加以解决的措施一时还难以操作。可是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又不能迟迟等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全到位之后再进行。所以当前必须首先选择一种可行的过渡措施。这就是在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之前,由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公正而准确的清算。然后对该企业上述人员所需的社会保障基金加以匡算。依照社会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离退休者未来有生之年所需养老金,当地职工所需医疗费平均值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所需的各种费用,从国有小型企业清算的资产中加以扣除,依照有关法规改制后形成的新的经营主体,当地社会保障机构以及社会保障享受者三方加以协商,妥善加以解决。一般来说,当地已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一体化的地区就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承担。若尚未一体化的地区可以交由新的经营主体,由新的企业继续承担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
6.认真研究国有经济调整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建立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体系。
国有经济调整是一个巨大的经济、社会、文化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为了使这种调整在操作中更加平稳和顺利,必须认真研究随之产生的许多新问题,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
为了鼓励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应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为他们办理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手续,连续计算他们的参保年限,承认他们在过去为国家所做的贡献,在社会保障待遇上有所体现。北京的“人才交流中心”已经开始给那些从国有单位的“下海人员”办理社会保障,这是一种新的尝试。相当一批在国有单位的就业者想脱离原单位自己创业,一个重要的心理障碍就是怕失去社会保障。如果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可以预见,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工作一定会更加顺畅。
国有企业职工长期在国有单位端“铁饭碗”,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为了使他们在“下海”创业过程中逐步完成心理调适,可以允许自谋职业的职工与原单位保持一定年限的劳动关系,与国有单位的“母体”保留一定年限的“脐带”,一旦经营不善允许复职。实践证明,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者大部分在新的就业岗位站稳了脚跟,达到了分流的目的,“停薪留职”可以使分流职工避免心理上的失衡状态,有利于转变择业观念,因此这一政策应当坚持下去。
在社会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掌握的失业人员中,总会遗留下来少数失业人员,他们的择业观念难以一时改变,或者由于本身的素质和条件较差,或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的职业介绍,或者已经领取了两年的失业保险费而仍没有找到合适的职业,便应移交到民政部门,变成社会救助对象,领取社会救济金,按照社会救济的有关法规加以安置。因此这里需要劳动部门与民政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处理好衔接期的具体问题。
为了使用工制度最终走向市场化,还需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大力开展供求对路的实用技术技能培训,使下岗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早日上岗。
各级宣传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应大力宣传自觉打破铁饭碗自力创业取得成功的好典型,造成一种自信、自强、自立的社会氛围,弘扬自我创业的拼搏精神。
各级政府对于为安置下岗人员所创建的经济实体,在办照、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优惠的扶持政策。
由于国有企业在调整中遇到不少困难,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履维艰。为此应该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扶持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加新的安全网,总之,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平稳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