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行为分析_国有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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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银行行为的分类

1.按正统的产业组织理论来看,企业行为可以分为四类:(1 )以控制和影响价格为基本特征的价格行为,包括:阻止进入定价行为,驱除竞争对手定价行为,边际成本定价行为,成本加利润定价行为和价格歧视行为等;(2)以研究、开发产品政策、 促销为基本内容的非价格行为;(3)以影响到企业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的投资行为;(4)以产权关系变动为基本特征的企业调整行为、包括产权重组与分割等等。

产业组织论中企业行为的有关理论是贝恩等人通过对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企业的企业行为分析而得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

2.从法学角度看:我们研究的是一类特殊的产业——金融业。因为金融业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社会化再生产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且产业本身对风险的防范,对竞争的秩序性要求较高,故几乎所有国家针对金融业都制定有相当多的法规、政策。金融企业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我国金融业的有关的限制则更多,除了法规与政策,还有计划、指令。

3.结合我国金融业的种种特点,在本文中我们对其企业行为作以下分类:

①金融企业的计划行为:国家对金融产业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除了因为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同样的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之外,还因为历史与现实决定了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必须承担国家一部分计划性任务,并且为保证这部分任务的执行与完成,需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

②市场行为:国家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毕竟是向着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方向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行为的市场性也越来越强,这部分行为相当于标准的产业组织论中的企业行为。

二、国有银行的计划行为分析

1.国有银行计划行为。近一时期来,中央高度重视金融体制的改革,采取了许多力度较大的动作,如:成立中央金融工委和设立跨省区的中央银行分行等。究其动机,一是化解、防范金融风险;二是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作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融资机构,国有银行运行机制的改革即其商业化的进程一直是被关注的重点。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运作指在规定的有限空间内,国有银行自我发展,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同时能够自我约束并承担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匹配的风险。

然而,国有银行毕竟有很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使其行为至今仍保留着较多的计划(行政)性特征。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流程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国民经济再生产循环注资由国家财政拨款变为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银行是国有的,从银行贷款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国家的,国家通过银行向城乡居民负债筹集资金,由国有银行将集中起来的社会资金转贷给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不是以效率为第一导向的,负有对国有经济单位中成员的大量社会职责:需解决成员的就业、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还要开辟建立开放的、自由竞价的商品市场,就必须通过某种机制对国有经济进行补贴。因此,必须通过国有银行体系有计划地扭转金融资源的市场形成的势差。在这里集中表现为企业效率与利息率倒挂对国民收入的超分配作用。这是国有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的配套制度所决定的,其行为具有计划性特征的一个总渊源。其次,当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国有银行体系首先面对着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的任务:一是对还在向市场化经营过程但又未根本脱离原有传统体制的国有企业继续提供逆市场势差的计划性扶植;二是面对市场中蓬勃兴起的国外、国内多种所有制经营主体的需求或竞争,必须用市场手段去应付。再次,作为已被定性为“商业银行”的国有银行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由于直接脱生于计划经济的管理组织体系而造成的不明晰产权关系。以上三方面的特点便是国有银行的行为空间的边界和组合选择集,其行为必然受这三因素的规制。

2.国有银行行为的计划性特征的表现及其形成根源。①纯粹的计划行为及其变异。国家采用计划手段动员资源时,要求计划执行者仅仅完成国家规定的数量指标,而价格由国家来控制,对银行来说也就是需要把“平价资金”配给有业务往来的国有企业。但是在国有银行体系内,由于市场化的影响,其从业人员有着强烈的追逐自身利益的冲动,这时发生了“纯粹计划”行为的变异。由于平价的资金是有限的,国有企业对这种平价资金的强烈需求都是无限的;在一种短缺配给的条件下,国有银行分配这部分资源的权利便可以为其自身捞取个人或集体额外利益。②由国有银行管理组织体制的计划决定的这一类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是机构的扩充冲动。按行政区划开设分支机构,包括新设立的几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有的是区域性的,有的是有全国性的,但应在什么地区建立分支机构几乎也没有可行性论证,全部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政策需要。国有银行分支机构严重行政科层化,使其不少行为是受地方政府偏好影响,不惜按个别政府官员意图办事,对地方政府热衷的项目填补资金缺口,贷款自然而然地服从地方计划;按有关地方官员和管理机关的意图对亏损、破产企业发放贷款;用信贷资金作为扶贫、就业和救济金用途,冲销企业债务、冲减银行资本金等,这些都是金融风险在银行体系内部积累的重要原因。

所有国有银行的计划性行为的总根源在前文已有论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为:由于国家为保证金融资源的计划调拨能力,就必须在国有银行的管理体制上做出相应安排,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科层式递阶管理模式组织体系。这种安排,不仅已经对国有银行尤其是各地方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其作为一种制度痕迹,己保留在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之中,将继续对国有银行的行为发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该法规定了国有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制,总行系统内,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拨资金,国有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是:由于分支机构不仅是事实上的经营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而且由于分支机构数量庞大,级别甚多,总行、中央银行难以对其逐个稽核,无法进行事先指导监督和干预,同时,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直接接受当地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影响。既然事实上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实行的行政计划性的管理体系又难以真正对各级机构进行有效约束,因此分支机构,在不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基础上,更易于追求自身甚至个别人的利益,不惜与地方政府合谋。随着分权改革的推进,原有的金融组织科层结构不但没有被触动,其规模反而比原来大大扩张了,分支机构也愿意通过政策性业务把大量经营风险外部化,并获得更高的额外收益。国有银行各分支机构也乐于追求一定的社会地位,如:行政级别与同级党政机关、行政部门享有同样的政治待遇,因此,可以看到相应级别的各类文件;同时分支机构的业务网点设立、房屋、住宅的建设,干部职工的招收、干部职工子女的上学、就业以及水、电、气等日用必需品的供给等等事关物质利益的诸方面部使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加速与地方政府的合谋。

3.混淆经营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的行为。虽然,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设立、从表面上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但这并非等于国有商业银行就可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业化。这里有两类政策性业务情况:一是所承担的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如财政贴息和政府专项拨款)或是政府进行部分的补贴,但银行要用自有资本承担一部分风险和亏损;第二种是政府基本不承担风险,而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原则相违背的放款业务,它往往在行政压力下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分离,主要是前一类情况按国际通行的办法去做,但第二种政策性业务由于在与一般经营性业务混同于同一会计科目故很难区分。不仅如此,目前许多第一类的政策性业务也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办的。

对政策性业务,国有商业银行是乐意承接的,因为大量政策业务意味着商业银行面临的软约束预算,这部分业务责任由国家来承担,这样经营风险就可以外部化。从理论上说,国家只应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所负担的亏损(不良债权)等负责。但在实际中,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家很难区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无论是亏损或责任是由政策性负担或经营业务造成的,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得不承担国有银行的全部问题,于是加剧了道德风险,使管理松懈、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增加。大量资金不是根据某个政府官员的授意向某些他们感兴趣的地区、产业流入、就是被受到政府袒护的企业(主要是低效率的国有企业)强行借走。这些资金一经贷出,其大部分往往变成银行呆帐。有些银行机构还以各种方式、手段违规拆借、违章吸存,擅自抬高利率吸收资金。由贷款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低效率将给这些金融组织的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带来严重的困难。

4.行为守成倾向。行为守成倾向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管理体系给国有银行留下的制度性文化,这种文化渗透到国有银行的每一职工、每一个管理、运营机制的环节之中,成为制约国有银行商业化经营的不可小视的一部分:①国有银行一般习惯于完成计划。近几年来,针对破除“大锅饭”,国有银行搞起了另一种形式的计划:即单方面过度追求完成存款、贷款任务,这和计划体制有关,上级行考核下级行时指标选取的是存款占有率、存款余额以及在当地同行业中的名次和存款增加额的任务完成情况。国有商业银行竟然不顾信用与信誉甚至可以说是“冒天下商业银行之大不韪”,采用了变相提高利率、退票、压单、贷款转存等实现存款的过度增加。②金融创新动力小,改善金融服务的压力小。从指令性、金融创新的过程与费用看,常常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不能纳入到下级的计划中去,但这项工作偏偏又是改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一环。同时,从效益上看,企业可以把金融创新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同政府的博奕上,倒会以更小的风险取得更大的利益。从动态上由于棘轮效应,国有银行的下期计划指标是以本期实际完成的指标为基础的,金融创新肯定需要国有银行付出额外努力,承担影响计划完成的风险。而创新之后,银行并非总能得到应有的鼓励,因此在计划管理体系中,国有银行的行为尽量倾向于守成避免创新。

三、国有银行的市场行为分析

1.金融企业的价格行为分析。金融自由化尽管是当代世界各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即使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仍不放弃对金融的政府管制。以资金的价格利率决定来看,首先要受中央政府的法定利率的限制。这是因为,从资金供应的角度看,资金实力较强的银行可以绝对的优势左右利率,影响利率自由竞争合理化,使货币资金的流通规律难以发挥作用,因此,需要政府管制。从配置资金角度看,市场利率具有滞后性、盲目性、波动性和破坏性等特点,因此也需要政府持之以管制。对利率的管制,除了法定利率的规定外,还规定了利率的上下限。如美国的“Q 项规则”规定:“每当公开市场上的利率上升到足以使银行对之感到难以适应时,就可以规定存款利率的上限”。在我国中央银行每隔一段时间会公布一次各类存贷款的利率,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遵照执行,融通的余地不大。因此,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金融企业只是价格的接受者,它所要做的只是根据给定的价格水平和企业的边际成本,决定资金流通量。任何企业指望通过价格协调和阻止进入定价行为在理论上被认为非法,在实践中也很难行得通。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西方各国先后放松了存款利率的管制,美国《1980年银行法》废止了Q条例,规定从1980年3月起分六年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日本自1978年6月以后, 不再执行1947年制定的对存款利率实行最高限额的《临时利率高速法》,前西德在1976年2月废除利率限制法案,经联邦银行同意,同年4月全面放松利率管制。

2.国有银行的非价格行为分析。在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如果限制一种竞争途径,则会刺激其它方式的竞争。当禁止金融机构进行价格竞争时,它们就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免费服务”、建立可供存款人选择的新分支机构、金融创新等非价格手段进行竞争。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价格行为考虑的是如何通过降价和涨价或协调价格获得较高的利润,而非价格行为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开发和促销产品获得较高的利润。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普遍化,金融深化不断加强,对金融企业来说,非价格行为的政策比价格行为的政策更重要。金融企业非价格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创新(Constraint—induced Innovation)。金融创新主要是指6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企业所涌现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新性、革命性的举措。这种金融业的革新潮流涉及到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各个方面。金融创新不仅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收益、规避当局管理,发掘政府管制的漏洞求得发展;而且也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当今,金融创新成为重要的金融企业行为。

金融企业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工具与融资技术的创新。主要有转移风险的创新(如筹资技术证券化、各种期权、期货及浮动利率债券等);回避管制创新(如回购协议、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增强灵活性与流动性创新(如租赁、项目融资及附有认股债券等)。第二、支付与信息方面的创新。主要有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带来的创新(如银行电算化、门厅银行、家庭终端银行等);对支付体系的改良(如转帐卡、信用卡、电话转帐及特别提款权等)。第三、金融市场的创新。如二级抵押市场、欧洲货币市场等。第四、组织结构与形式的创新:就银行控股公司、跨国银行、金融复合企业的出现等。第五、管理方法的创新。如战略计划管理、多地区分中心管理等。

金融创新是重要的金融企业行为。西尔柏(W.L.Silber)从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公司创新最积极这个表象开始,由此归纳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凯恩(E.J.Kane)提出了规避的金融创新理论。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则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的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的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

因我国长期实行行政计划经济,在金融业中,主要是通过政府行政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体系进行资金的行政分配,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一样,都十分缺乏创新活力。

从80年代开始,我国也开始出现一些金融创新,但性质特点十分复杂,主要有两方面的鲜明特征:一是与中国经济体制的整体改革相协调全面创新,既必然具有中国特色,创新的进程也具一种渐进性,二是与世界金融创新大体趋势相呼应,总体来看有三方面创新。a.组织机构的创新:从历史顺序的角度看,首先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以外,重建或新组建了一些专业银行,其次建立了一些综合性商业银行,再次成立了一系列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最后产生了一些民间信用活动和民间信用机构。b.金融业务创新:贷款业务、存款业务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种类有一定的增加,如贷款的商业网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外汇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票据抵押贷款等数十种贷款业务,甚至包括个人抵押贷款、存款,出现了大额存单即CD存款、支票帐户、存款、通存通兑、协会存款、通知存款等数十种存款业务。中间业务方面除传统的三票一卡业务外还开展了诸如异地托收承付,代收代付以及代客保留等业务,对个人也开始了信汇和电汇等汇款业务和信用业务。c.从技术创新方面看:各金融机构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也进行了关于信贷业务、估算业务、银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创新,这里不再赘述。种种新业务在前文已有介绍。

然而总得来讲,我国金融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真正创新活动并不多,大多是模仿西方现有金融工具或金融服务开辟一些新业务的。

2.金融营销:商业银行营销是企业市场营销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其概念最早是在1958年召开的全美银行协会会议上公开提出的,但那时的银行只是简单地被认为是“广告与公共关系”的代名词,直到70年代人们才真正意识到营销管理在银行、金融业经营中的重要意义,20世纪60年代银行营销与其理论相近,只是意味着广告和促销,进入80年代以后,西方金融业发生的巨大变化,金融家们认识到营销不是单个的广告、促销、创新或定位,而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为充分了解市场并掌握客户需求,银行要对营销环境进行认真的分析、预测,为使银行的营销目标符合其全面战略,并编制出合理的营销计划,包括短期计划与中长期计划。有了营销战略与计划后,商业银行要灵活运用产品、价格、促销与分销组合策略来实施计划。同时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及营销工作人员的能力限制,在营销过程中为保证营销目标的实现,必须对营销工作实施全面的控制。

金融形象设计在当代金融企业行为中的重要性。 企业形象(Corporate Identify)简称CI。是由经营理念(MI,含经营信条、事务用品等);视觉传达(VI,含企业名称、标志、建筑风格、事务用品等);行为规范(BI,含服务质量、企业文化活动)三个方面组成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不同广告宣传,也不局限于统一企业徽征、名称、名片、包装等企业的外在形象,而是综合运用创意策划、广告宣传、公共关系诸手段,把以特定理念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思想、行为方式用统一的、个性化的行为规范和视觉传达表现出来,将企业内部管理到外部形象设计行为进行重新设计的一项系统工程。

金融企业形象设计的实质是企业文化精神的提炼和升华,是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占据消费者、投资者心理的有力武器。金融企业形象设计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因为企业形象不好,必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竞争迫使企业必须改善自己的形象。金融企业形象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层次竞争。金融企业为了赢得竞争,战胜对手,必须强化竞争意识,在形象设计时,根据创新观念、务实观念、竞争观念、发展观念为原则,突出重点,选准最能反映企业优势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如经营者特色、新产品开发特点、服务特点等),以其为主攻方向,再辅之以其它配套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塑造和提升作为主体的企业形象,在竞争中获胜。

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远远不如其它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在金融营销和金融的形象设计方面倾注的关心。在竞争加剧时,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不是进行面向市场的全方位营销策划,而是大都进行一些不规范、违反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甚至是与金融业基本经营目标相矛盾的活动。对于形象设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将其与提高办公设施档次,增加职工货币、非货币收入等目标相联系,进行一些追求排场、声望的工程。

*注:该文是作者承担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课题《金融业产业组织问题研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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