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必要性的可研分析论文_徐佩莹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必要性的可研分析论文_徐佩莹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450000)

【摘 要】立法宗旨是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是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对推动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

一、立法的必要性

从现有的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办法、规定来看,由于其规定条款的确立是依据散落在《建筑法》、《招投标法》、《价格法》等上位法的分项条款中,均没有对工程造价确定的责任主体和控制办法设定具体的调整内容、范围和规定。因此各地出台的规章、办法,其监管的对象、程序、办法和处罚条款等存有差异,而且,有些已经过时或没有体现“前瞻性”。所以,在建设市场全面放开、投资渠道多元化的形式下,完善标准定额法规制度、探索形成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相结合体制,在贯彻《建筑法》、《招投标法》、《价格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制定颁布一部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管的《行政法规》,使造价管理工作为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振兴和发展。

二、立法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1、明确适用主体及范围

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2、规范计价依据的内容、编制、修订和管理

指出计价依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修订和管理,包括定额、标准、规范、指标、指数、价格信息、计价软件以及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等。

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明确计价活动的内容,包括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争议纠纷处理等。应对以上内容作出编制确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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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工程造价执业监督管理

对从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倒卖、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串通虚报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报记载、不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高估冒算,不得接受回扣和贿赂,不得私盖专业人员印章等。进一步规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了建筑市场计价活动合法、客观、公正公平、诚信执业。

5、强化全过程工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督管理

对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活动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例如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面向社会公开。

6、明确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要指出违反本《办法(草案)》所需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例如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法应确立的主要制度

1、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实现依法计价

建造工程造价管理,特别是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增值及建造市场各方面的利益,因为体制方面等因素,现在工程造价管理还存在着分段管理和缺位问题,致使造价监管力度不大和工程造价失控的现象,其间根本的因素之一,就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行健全,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力、职责、职责缺少清晰的规则和束缚。因而迫切需要经过立法予以标准。

现在因为散落在《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中有关建造投资控制与造价监管的内容很少,使一些工程价款纠纷难以判别是非,短少可操作的履行细则,给依法行政和标准管理带来困惑。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短少相应的法规依据,不能满足合同管理法制化和标准化的需求。因而加速树立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存案”的监督机制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清晰“施工合同存案”的职责主体,已成为燃眉之急。经过存案对合同中有必要约好的价款调整结算、工程款付出、索赔等事项进行审查存案,主要是处理当前施工合同履约中监管缺位的问题,以避免阴阳合同、彼此沟通、抬高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资金的运用安全,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作。

鉴于市场经济还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工程造价已变成工程建造全过程中的焦点和中心。完成利益最大化是发承包两边同时追逐的意图。这两方面利益的冲突,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建造工程市场的安稳,是影响建造工程市场秩序的关键要素。围标、串标、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都是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腐败行为的发生是某一方为突现利益最大化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法形成的后果。上述现象,严重破坏了建造工程市场经济秩序,致使建造范围变成商业贿赂重灾区。而工程造价正是使用经济杠杆和宏观调控手法调整好建造工程参加方利益联系的一种经济运行规矩。所以只有从变革、开展、安稳的高度来重新审视和知道造价管理立法的重要性,按照决议计划、履行和监督相和谐的要求,实在表现规范定额的调控作用,加强市场诚信系统建造,提高政府管理社会和公共服务能力,才干从根本上消除影响建造市场不安稳的要素,建立起防止建造范围商业贿赂和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2、从现有的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涉及工程造

价管理的法规、方法、规则来看,由于其规则条款的确立是根据散落在《建筑法》、《招投标法》、《价格法》等上位法的分项条款中,均没有对工程造价确定的职责主体和控制方法设定具体的调整内容、规模和规则。因而各地出台的规章、方法,其监管的目标、程序、方法和处罚条款等存有区别,并且,有些现已过时或没有体现“前瞻性”。所以,在建造市场全部铺开、投资途径多样化的方式下,完善标准定额法规制度、探究构成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相结合体系,在贯彻《建筑法》、《招投标法》、《价格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加速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制定颁布一部标准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管的《行政法规》,使造价管理工作为投资建造项目供给有力保证和高效服务,推进城乡建造事业的振兴和开展。

四、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经济活动的核心环节,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政府投资工程效益的基础工作。同时事关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等社会稳定及民生保障方面。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服务于国家工程建设大局,以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合理为目标,改革计价方式,维护各方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不足,诚信缺失等,为解决上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参考文献:

[1]周莉.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发展对策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3,(9):178-180.

[2]晁月霞.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4,(2):33-35.

论文作者:徐佩莹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7月总第2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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