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体制的改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金融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尽管台湾在金融危机中没有遭受毁灭性的打击,但是由于台湾经济为典型的岛屿型经济,原料供应和产品市场两头在外,对外界环境的变化非常敏感。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台湾经济遭到严重的影响,进出口明显衰退,经济增长不断下调,企业经营十分困难,最终在1998年爆发“本土性金融危机”,成为台湾当局实施金融体制改造的直接触发因素。
一
1998年10月下旬开始,台湾的多家企业相继发生跳票、违约交割、掏空公司资产等财务危机,导致股市严重下挫,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由于这些问题,企业各银行之间的往来贷款高达约2400亿元新台币,对台湾金融业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另外,经济景气陷入低潮、股市与房地产市场低迷、失业率偏高、个人偿债能力降低也造成银行在房屋贷款及消费金融放款方面的呆帐坏帐大幅增加,并引发台湾金融机构的逾期放款比率持续攀升。根据“财政部金融局”的统计,1999年第二季度,台湾全体金融机构的逾放比率达5.71%,比上年同期增加30%。
为了解决银行体系资产品质恶化的问题,协助银行降低逾放比率,台湾财金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台湾“中央银行”在1998年11月到1999年2月间,连续三次降低重贴现率,从5.12%降至4.5%,担保放率利率也从5.5%下调到4.875%。1999年2月20日, “央行”又分别将银行活期存款准备率与定期存款准备率分别调低3.75%和0.35%。据估计,此项措施实现后,每年至少可为全体银行增加80亿新台币的盈余。
(二)降低金融业营业税。台湾“财政部”于1999年7月1日起,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及票券业的营业税,从5%调降为2%,预计此项措施每年可为银行增加320亿元的盈余。“财政部”同时规定, 降低营业税所增加的盈余,银行全部用于冲销呆帐,以降低逾放比率。
(三)放宽冲销呆帐的标准。由于许多公营金融机构的逾期放款中,有40%以上属于清偿超过两年的呆帐,甚至有10年以上的陈年老帐,所以台湾“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形,放宽了冲销呆帐的标准。凡是逾期放款的清偿超过两年的,可以立即办理冲销;清偿期超过6个月、 但未满2年的,经过催收仍然没有收回的, 在扣除可回收部分后转销为呆帐;如果属于主管机关或金融检查机关要求转销的,应该立即转销呆帐。
1999年6月,台湾“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业快速冲销呆帐办法, 规定1999年9月底银行业的逾放比率不得超过1999年4月底的水准,并期望在4年内将银行的逾放比率降低至2.5%以下。但是到了8月底, 台湾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逾放比率仍然超过了4月份,仅“省属”7行库的逾期放款就高达3181亿元新台币。
就在各银行努力冲销呆帐的时候,台湾遭受了几十年来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九二一大地震”,地震除了造成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失外,还严重影响到正深受呆帐问题困扰的银行业。据估计,“省属”7 行库的损失为295亿元,总计金融体系因地震而增加的债权损失约为505亿元。尽管这个数目占台湾全体金融机构近8000亿元逾期放款总额的比重不大,但是对于已处于惨淡经营境地的基层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应当看到,无论是企业财务危机,还是大地震,都只是台湾金融体制改造的表面诱因,它们所起的作用在于增加了这种金融再造的紧迫性。要想探究台湾金融体制改造内在的根本原因,就必须从台湾经济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的特征及两者的关系上去考察。
二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的金融体制可以分产业金融体制与商业金融体制两类。所谓产业金融体制是指以满足生产部门的资本需求为主要功能的金融体制。这种金融体制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和关系型融资的制度特征,政府可以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产权控制或行政干预,运用多种经济杠杆进行资源配置,推行其产业政策。与之相对应的是以满足家庭储蓄的投资效用为主要功能的商业金融体制。在商业金融体制中,资本市场十分发达,企业融资方式主要为直接金融,而商业银行一般不从事长期融资业务而只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
产业金融体制由于适应了台湾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于推进台湾的工业化进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台湾的这种发展遭到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其他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兴起,使台湾在劳动力成本上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再加上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造成台湾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很难占据明显优势,经济增长率停滞不前。为此,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将工业发展的重点由劳动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产业。随着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与调整,产业金融体制的弊端开始暴露出来。
首先,信贷资金流入高风险的投机性市场,引发泡沫经济。由于经济增长放缓,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制造业和外贸出口部门的投资收益率下降,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入高风险的投机性市场,特别是获利高但风险极大的房地产市场与股票市场,导致泡沫经济的发生。80年代中期时台湾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其次,银行体系的风险集中度高,经营思想谨慎。在产业金融体制下,金融市场通常为银行所主导,由于政府产业政策的存在,银行不需要过多的考虑信贷风险,所以对产业及投资项目也不必进行深入了解。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银行的贷款风险大幅提高,对于新兴产业的投资热情普遍不高,使产业转型缺乏充足的资本支持。
第三,产业金融体制的封闭性不能满足经济国际化的要求。7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浪潮促使世界各国放松对金融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营造更为宽松的金融环境,产业金融体制的存在割裂了岛内市场与外部市场的联系,削弱了吸引外资的竞争力,使岛内金融机构难以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上立足。
因此,80年代以后,台湾开始推行由产业金融体制向商业金融体制转型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解除利率管制。在台湾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率一直是政府货币政策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10月,台湾“中央银行”颁布了《银行利率调整要点》,放宽了对银行利率的直接管制范围;1989年,台湾又修正了《银行法》,全面取消利率管制,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
(二)放宽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1989年,台湾正式允许民间设立商业银行,先后核准成立了16家民营新银行。此后,台湾有关部门又相继开放保险公司和票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共有7家寿险、1家产险和15家新票券公司成立。1997年台湾还通过了《期货交易法》,开设国内期货的交易。
(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发育不足是产业金融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台湾当局一方面不断放宽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开发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又增加上市公司数目,允许外国证券商参与岛内的证券市场,扩大证券市场容量,使台湾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直接金融占融资总额的比重从1993年的12.36%增加到1999年6 月的 24.96%,而且这一趋势仍在继续。
在实施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台湾当局对于政策的次序安排和进展速度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基本上贯彻了循序渐进、按部就班的原则,按照从经常项目到资本项目、从长期资本到短期资本的顺序逐步展开,对于资本项目并没有完全放开管制,这一点正是台湾在亚洲金融危机面前相对于东南亚其他国家和地区损失较小的原因之一。
尽管台湾当局的金融自由化政策解除了金融体制上的一些约束,部分适应了产业转型与结构调整的要求,但是金融市场上有效的制约机制并没有自发产生,相反却破坏了原有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因为市场准入的放宽与证券市场的超速发展,使金融机构数目急剧膨胀,造成金融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产业金融体制下,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商业裙带关系却依然延续下去,未能及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金融监理制度存在缺陷。台湾的金融监理制度采用了多元化的管理体制,金融行政管理与处分权集中在“财政部”,金融业管理权由“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分别掌管,实施金融检查时则根据《金融业务检查方案》,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分工办理。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严重影响金融检查的效率,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金融环境的需要。
(二)金融机构过分饱和,银行信用恶意扩张。截至1999年6 月底,台湾共有46家一般银行,5家中小企业银行,分行数分别为2236 家与286家。由于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银行的资本报酬率由90年代初的25 %下降到1997年的11.8%,为了拓展业务,吸引客户,各银行又被迫一再降低放款条件。1998年,台湾民众向银行融资的总额竟然是台湾全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8倍,这种恶性的信用扩张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导致逾期放款比率屡创新高。
(三)相关的管理规范不健全。台湾现行的《公司法》没有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问题进行合理的规范,企业交叉持股现象严重,使企业可以无限制地扩张信用。而台湾的《证券交易法》也没有建立有效的预警制度,造成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与不法操作层出不穷。1998年爆发的企业财务危机,其内因就主要源于部分企业利用财务杠杆,通过票券市场取得短期资金或者以质押股票取得贷款,然后投资房地产市场或进行股票炒作。
(四)基层金融机构问题积重难返。台湾产业金融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拥有众多的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会信用部等基层金融机构。由于台湾当局在基层金融机构的管理上法规不完善,权责不明确,再加上基层金融机构自身缺乏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使其成为台湾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授信品质不断恶化,逾放比率明显高于其他银行。因此在台湾的金融体制改造中,基层金融机构将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三
如上所述,企业财务危机是台湾当局推行金融体制再造的导火索,促成这一再造的根本内因在于台湾由产业金融向商业金融体制变迁的过程中约束机制失灵从而导致市场出现失序的状态。因此台湾当局的金融体制改造决不仅仅满足于解决银行资产品质恶化、逾放比率过高的问题,而是希望建立适应经济国际化和市场化要求,促进台湾产业结构升级的金融体制,以进一步提高台湾的整体经济素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台湾当局从改善金融业的经营环境这一角度出发,健全各项法规制度,强化经济体质,试图建构一种低交易成本、高经济效率的市场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潜力。除了采取措施降低银行的逾放比率外,台湾当局还相继推出了以下方案。
(一)减少银行新设分行数目,鼓励银行进行合并。1998年底,台湾“经济部”宣布暂停新设商业银行、工业银行、票券金融公司,同时也减少核准银行新设分行的数目。1999年9月30日, 台湾“行政院”审查通过《金融业合并法草案》,这项法案主要适用于银行、票券、证券、证券金融、保险及期货等6大行业以及基层组织, 除了提供租税方面的优惠条件鼓励金融业合并外,还允许有限度地跨业合并。另外,该法案还设立了强制合并机制,对于经营不善的基层金融机构可以强制合并,以解决基层金融问题。从长远来看,台湾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不可避免,但是这种合并应该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自发行为,而不能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合并只是一种形式,只能增加资产规模,而对于台湾的金融机构而言,提高盈利和金融创新能力以及服务效率才是最重要的。目前台湾银行业之间的合并还存在各种阻力,合并的时机与对象尚不能最后确定。
(二)鼓励银行跨业经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台湾“财政部”于1999年9月放宽了金融机构跨业经营证券公司的持股比重,最高可达 99.9%。目前仅民营新银行中,就有7家下设有证券公司。另外, 台湾有关部门还修订了《证券交易税条例》,取消了公司债券及金融债券千分之一的交易税,并通过修订《银行法》与《证券交易法》,准许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以此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健全市场规范,强化金融监理。台湾“财政部”修改了《票券商管理办法》,制订了《票券交易管理法》等相关法规,规范票券金融公司的业务、管理等事务,把票券发行人纳入信用评等系统。此外,台湾当局还开放了证券市场上的全权委托操作业务,大力提高交易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开化,引导民众进行理性投资,降低股票市场的波动幅度。对于金融监理事务,一方面,台湾强制所有的金融机构自1999年起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积极推动金融检查的一元化体制,成立专职的“金融检查委员会”,提高金融检查的工作效率。
(四)增加房地产融资。长期以来,台湾银行业习惯以房地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放款。90年代以后,不动产放款占一般银行放款总额的比率一直维持在40%左右。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台湾房地产市场持续衰退,银行不动产担保品的市值也随之缩减,造成银行经营出现困境。为此,台湾“行政院”于1999年初提出了总额高达1500亿新台币的优惠房屋贷款方案,其中1200亿限定为优惠购置新屋之用,以帮助建筑商解决余屋过多、资金套牢的问题,从而消除银行的部分呆帐。
(五)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台湾企业体系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干,由众多中小企业与少数大企业集团形成“金字塔”型的结构。1997年台湾的中小企业达到了102万余家,占台湾企业总数的98 %,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78%,出口金额占总出口金额的49%。由于台湾金融体制的弊端,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资本少、经营风险大的特性,所以台湾中小企业很难从制度化的金融体系中融资,其筹集资金的途径主要为非制度化的民间借贷。台湾当局一直十分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 企业财务危机爆发后,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更加重视。 在1992年2月台湾“经建会”提出的《强化经济体质方案》中, 规划在未来5年内增加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100亿元,承保倍数由原来的10倍扩大为12.5倍,同时续拨中小企业扎根专案贷款300亿元, 增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模到120亿元。此外,台湾还参考日本、 韩国的中小企业共济制度,设立了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
总体来看,台湾当局主导的金融再造是台湾金融体制转型过程中面对市场失序时的必然选择,也是台湾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台湾当局的主观愿望看,是希望这种金融再造能够为台湾经济增长模式的调整提供持续动力,使台湾更适应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化的要求,增强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但是台湾金融自由化以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而且由于台湾经济的岛屿型特征和台湾政治地位的特殊性,当局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力与控制权会继续保持下去,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有所增强,因此台湾金融体制改造的前景并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