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账户大额沉淀资金的审计风险分析
梁君成
(中央军委审计署长春审计中心,吉林 长春 130000)
[摘要] 货币资金是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一类资产。大多数舞弊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都与货币资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个别资金周转量较大的国家预算单位,活期账户长期沉淀大量资金,少则几千万元,多则上亿元,甚至数亿元,明显超出了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上述沉淀资金既未通过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形式增加利息收入,也未及时下拨预算单位加以有效利用,长期“趴”在活期账户“睡大觉”,白白损失了利息收入,令人惋惜。
[关键词] 活期账户;大额沉淀资金;审计风险
1 资金沉淀的利益分析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靠存贷款利差及其他服务性收费盈利。银行支付给储户的存款利息实际上是资金的使用成本,收取的贷款利息是营业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银行所得利润。因此,银行有尽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少支付存款人利息的利益需要。如果国家预算单位的资金长期在活期账户“睡大觉”,按2018年12月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测算(活期0.3% 、一年定期1.75%),1亿元活期存款和一年定期存款的利息差是145万元,银行少支付了利息,就是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利润。
2 资金沉淀的原因或动机
2.1 无知
新任职财务人员对银行业务不熟悉,没想到活期账户的闲置资金可以通过分梯次办理定期存款、3天或7天通知存款以及活期账户办理协定存款等方式,在保障资金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大幅增加利息收入,提高资金存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单位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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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负责任
财务人员明知闲置资金可以通过相关办法增加利息收入,但是由于获得的收入要记账,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与个人利益没有关系,甚至出于对单位领导的不满、泄私愤等原因,任凭闲置资金长期在活期账户“睡大觉”,白白损失利息。
三是服务民生,积极参与经营城市活动。本着“弥补功能、服务社会、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服务民生为出发点,针对城市发展缺失功能,不断补齐城市短板,满足民生需求,适时启动如花鸟市场、菜市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展销中心、城市农场等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拓展投资渠道,开展多种经营,力争把企业做优、做强。
2.3 内外勾结
笔者认为,超出正常周转需要的大量沉淀资金造成的巨额利息损失,尤其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况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利息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属失职渎职中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的可能还要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2006年7月26日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玩忽职守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其中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怎么区分?利息收入属哪种损失呢?根据《立案标准》附则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3 现有规定要求及法律适用
3.1 部门规章要求
国家政府各级各部门历来对资金自身的安全都非常重视,各项规章制度也都以此为关注点,或者要求“预算单位在确保资金供应和安全的前提下,其闲置资金可以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以上要求都把资金的自身安全作为“唯一”控制点,其要求都是“可以”利用闲置资金办理定期存款,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利用闲置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也就是对资金的增值性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从法律角度讲,“可以”是授权性规范或示范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而“应当”、“必须”则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义务,其强制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关于利息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扩大开放,外资银行和民营股份制银行飞速发展,大型国有控股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的压力。如果机关单位活期账户长期存在大额沉淀资金,既不办理定期存款增加利息收入,也不下拨以保障下级单位正常使用,不排除银行与单位个别有权人内外勾结或达成某种默契,以单位承受巨额利息损失为代价,满足个人利益的问题,存在着巨大审计风险。
4 对策建议
4.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各级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在保障资金供应的同时,也要不断应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财务人员了解沉淀造资金成利息损失的严重后果,确保人人知法守法。
4.2 加大查处力度
国家各级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大资金管理检查力度,发现上述问题线索要一查到底,以警示和教育广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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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完善法规制度
修订完善财务法规制度,在保证日常供应和安全的前提下将资金增值性和收益性作为加强资金管理的强制性要求,以堵塞管理漏洞,压缩个别人以公谋私的空间,扎紧制度的“笼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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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27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2096-1995(2019)31-0237-01
作者简介: 梁君成(1973-),男,满族,辽宁省人,学历:研究生,职称:高级审计师,毕业院校:军事经济学院,毕业专业:审计,研究方向:审计。
标签:活期账户论文; 大额沉淀资金论文; 审计风险论文; 中央军委审计署长春审计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