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无形资产管理的知识产权战略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无形资产管理的知识产权战略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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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348(2001)06-057-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这就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崛起,人类正步入一个以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

以高新技术为载体的电子计算机、微处理机、多媒体、数据通讯设备、数控自动化、柔性制造系统、工业机器人的诞生,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思维劳动效率和生产劳动效率,使无形资产和知识成果的价值无与伦比,致使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高新技术成果及其开发应用。这就必然会带来或正在出现两个非常重要的新问题: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战略;二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战略。

1 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与知识的无形财产权有关。如前所述,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知识形态的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有3种主要模式:一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参与主体的经营管理,其表现形式是知识产品入股或折算出资比例,投资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交换出让,其表现形式是知识产品的商品化或产权交易;三是合作研究与开发,其表现形式是产、学、研一体化。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这三种模式都是以知识产权的资本化为纽带的,但由于其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1 投资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高新技术权利人作为投资方进行无形资产经营管理,其特点是投资方可以作为股东或经营者参与经营决策。根据1999年4月20日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作出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规定的比例已经超过了以往的行政法规在这方面规定的额度,这对于鼓励高新技术权利人作为投资方进行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些投资方可以成为大股东或控股方,能够进入主体的权利机构和执行机构,拥有表决权或决策权,那么,高新技术权利人就可以充分运用表决权或决策权以及制衡机制提出保护高新技术成果的具体策略和措施,以防止这些知识产权被仿制、假冒或盗版,维护高科技领域的合法权益,我们把这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称之为权利型保护战略。必须指出,权利型保护战略要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前提下进行,要搞好无形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产权关系,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1.2 交易出让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这种模式一般表现为高新技术权利人作为转让或许可方,将自己的高新技术成果有偿转让给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使用。这种交易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般采用合同形式。比如在技术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在保护产权方面的各自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有关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法律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诉请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救济,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因此,我们把这种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战略称之为义务型保护战略。当前要严格防止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张三和李四之间在交易出让过程中的张冠李戴的侵权行为,也要防止违反合同保密义务,擅自泄露高新技术秘密的违约侵权行为,保证高新技术成果权利人合法进行技术交易。

1.3 合作研究开发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由于我国科技人员大多集中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分布在企业的比例不足27%(美国为75.49%,日本为64.8%),因此,国内多数企业缺乏创新的人才资源和科技资源,而企业又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为了弥补这一不足,90年代以来,国家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开发研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计划,或与企业共建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以及试制、生产联合体。在这个过程中,产、学、研各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共同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实行有效的保护,共同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和各项保护措施,各方都要严格遵守,落实到位、到岗、到人,并对调离或流动的科技人员作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我们把这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称之为权利和义务型保护战略。

2 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战略

当今世界是经济竞争和科技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近年来国际大财团一改过去“小打小闹”的投资策略,在外抢注我国名牌商标,对内展开了“买断品牌、垄断控股”的新对策,其势咄咄逼人,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带来了损害。

应该指出,企业产权可分为两大类,即有形产权与无形产权。就有形产权而言,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具有决定意义;就无形资产权而言,企业主导产品商标的所有权具有决定意义。这是因为,企业无形产权,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都是通过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的高低反映出来的,最终表现在主导产品商标的市场占有率上。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的好坏,是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科技和经济实力的象征。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经济大潮中亦应把握好自主知识经济开发运用战略,笔者以为以下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1)全面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的效能。目前我国库存积压比较多的产品是中低档大宗传统产品,这些产品滞销的主要原因是技术含量过低,不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随着现代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发展,一大批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新产品正在取代已经开始落后的传统产品。因此,提高我国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实现产品结构、技术水平质的飞跃,是追踪世界高科技发展前沿,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环节,也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创自己的名牌,实行品牌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适应国情,突出重点,加强特色,开发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中国如何发展高科技,开发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提出过坚持“有所赶,有所不赶”的方针,实行瞄准前沿、积极跟踪、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不需要也不能够一哄而起,全面开花。因此,最近上海的硅谷、武汉的光谷基地呼声很高,上海的硅谷以开发计算机和集成电路产品为主;武汉的光谷以开发光电子元器及其产品、激光器产品为主,这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和决策。

(3)处理好创新和引进的关系,实施技术引进与创新赶超战略。我国制订的“863计划”是我国发展高科技的标志,总体上来看,起步晚,发展快,差距依然存在。因此,实行技术引进与创新赶超战略尤为重要。当年,美国、德国超过英国,以及二战后日本后来居上,无一不是实行技术引进与创新赶超战略的成功典型。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技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只要不构成对国外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侵犯,任何技术上的改进创新和发明创造都是许可的。当然,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技术任何国家都是不会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所以,我国企业也要在技术引进与创新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创新和自主开发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拥有一个无限广阔的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的空间。

(4)加强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申报工作,搞好高新技术产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提高我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身价和知名度,抢占我国高科技产品的制高点,增强我国高科技产品的科技竞争、经济竞争和市场竞争能力。

(5)打“中国”牌,用我国高新技术名牌同外商外资合资合作,防止我国名牌商标被外商挤占和买断,防止我国高新技术无形资产的流失。首先,企业法人要善于运用驰名商标的法律专用性和独占性开拓市场并实行自我保护,发生侵权及时提起诉讼或请求行政保护。其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和各类商业管理机构要齐抓共管,采取司法、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多种方式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议人大制订保护我国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行政法规,切实保护我国高新技术名牌产品及其知识产权。

(7)加强我国高科技名牌的国际注册工作,注重用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法律专用性和独占性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要善于运用国际公约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防止抢注,撤销抱注并禁止他人使用,如《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①签约国应通过立法手段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极易混同的近似商标,即使当时该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尚未在该签约国取得注册商标;②如果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已经注册,则自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经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且禁止其使用。可见,保护驰名商标是国际公约认定的基本原则,国际公约通过法律手段,不仅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注册商标,而且即使已经注册5年以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因此,要运用《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原则,增强我国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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