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后过渡期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_农产品论文

WTO后过渡期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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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选择的外部环境分析

WTO后过渡期,世界及我国农产品贸易的状况及发展趋势是选择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的首要考虑因素。

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总趋势是农产品出口量的增长率始终低于世界商品出口量的增长率,这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同时,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速度不仅低于工业制成品贸易的发展速度,而且其发展速度也有下降趋势,这导致了世界农产品贸易在世界商品贸易中所占比重逐步减少。1980年农产品贸易额占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15%,1985年下降到13.7%,1995年下降到11.8%。

表1 世界农产品出口量与商品贸易出口量年均增长率比较(%)

年度70年代 1981-1985 1986-1990 1991-1995 1996-2000 2001-2005.3

世界农产品出口量年均增长率  4.5

  1.42 1.51.8 1.3

世界商品贸易年均增长率5 2 6 4.54.2 4.0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0)相关资料计算所得。

农产品的贸易结构包括贸易商品结构及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分布。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商品结构如同工业制成品贸易一样存在水平贸易和垂直贸易两个层次。水平贸易层次是指农业部门内各类不同产品的贸易;垂直层次的贸易是指同类农产品因加工程度和加工方式不同而产生的贸易。在世界范围内,农产品贸易商品结构总的现状是发达国家出口农产品中加工产品的比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结构在各国间差别也很大。亚太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口农产品中加工产品所占比重在20世纪由60年代的10%提高到90年代的33%,工业化更高一些的国家,如阿根廷、巴西、马来西亚出口农产品中加工产品的比重超过70%。世界农产品出口国家格局的变化特点:一是世界农产品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占世界人口7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量只占30%左右;二是世界农产品出口国家的集中度较高。目前农产品的主要输出国是北美、西欧和太平洋沿岸国家。据统计,1998年美国农产品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量的13.4%,法国占7.7%,加拿大占7.1%,荷兰占7%,欧盟占37%。农产品进口也主要是发达国家。

由此可见,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农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低于世界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并且在世界商品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第二,世界农产品贸易结构的发展趋势是发达国家的贸易结构优于发展中国家,而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也是各异的。由此可见,随着加工工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制成品与服务贸易将有较大发展,农产品贸易在整个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将继续下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世界农产品贸易的绝对量仍是增加的。在贸易流向上表现为发达国家继续控制着世界农产品贸易,而发展中国家依然严重依赖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但其出口所占份额一直下降,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主流仍是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

二、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选择的内部条件分析

WTO后过渡期的到来意味着我国要遵守WTO规则,逐步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我国承诺对外取消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对农产品进口采取约束关税方式,对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遵守WTO的有关规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1.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目前,我国对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主要采取关税措施进行保护,包括限量登记、配额等;对肉类、水果以及食品加工品等的进口采取关税保护。入世后,我国对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和敏感的农产品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配额量的确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根据最近3年的年平均进口量(现行准入量)和国内最近3年平均消费量的3%(最低准入量),两者之间选择较大的,作为关税配额的基期水平,并在实施期内承诺一定幅度的增量,到实施期末必须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

2.农产品关税减让。成为WTO成员后,我国允许小麦、玉米和稻米等农作物以较低关税进口。我国加入WTO后在关税配额管理制度下一些重要农产品的关税降低情况如下:大豆,现行税率为3%,今后税率继续维持在3%;大麦,现行税率3%,我国承诺关税约束在9%;大豆油,2006年关税配额取消,进口关税一律为9.0%;棕榈油,2006年关税配额取消,进口关税一律为9.0%,等等。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一般控制在1%-3%,配额外的约束税率一般控制在65%以内。

3.国营贸易问题。国营贸易制度容易产生贸易限制,与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宗旨相悖。但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仍然存在国营贸易。在入世谈判中,主要谈判方接受了我国的国营贸易制度,但也提出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要求,即非国营企业也有权直接参与关税配额的分配,并要求保证一定比例的配额,以保证关税配额的充分、合理使用。在中美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中,我国承诺将一部分配额分配给非国营企业,并将国营企业未用配额再次分配。但是,继续保留对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的国营贸易即进口专营权。

4.农产品出口补贴。在WTO第五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为推动我国入世谈判的进程,同时也出于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代表团宣布在进一步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同时,承诺我国在入世后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这就是说,我国将要恪守对农产品出口取消补贴的承诺,这对入世后的我国农产品出口明显不利。

5.农业生产的国内支持政策。根据WTO农业协议的规则,农业国内政策分为两类:即“绿箱”政策(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和“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入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入世后,我国的农业政策将受到农业协议有关规则和纪律的约束。一方面,国内农业发展的一些调控措施的实施,比如通过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来调节农产品的需求,就有可能受到规则的约束以及WTO有关成员的指责,甚至有可能引发新的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另一方面,我国给予农业的财政支持的总体规模也将受到“度”的限制,按照发展中国家的待遇,我国用于农业的财政支持最高水平为农业总产值的10%,用于单个粮食品种的财政支持最高水平为该农产品产值的10%,如超过这一水平,即被要求削减,这一规则的约束力对我国农业的影响,表现得较为突出。

6.动植物卫生检疫(动物福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动植物检疫(SPS)逐渐成为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许多国家把动植物检疫当作重要的贸易壁垒,导致发达国家频繁发生农产品贸易战;另一方面,由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涉及国家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重大社会和经济问题,各国均对此给予极大的关注。

7.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随着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和关税的进一步削减,技术性贸易壁垒日趋增多,对世界各国农产品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在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而且,这种标准实施的成本必须与该标准的目标相称。TBT涵盖了农产品贸易的相关技术管理和标准,如包装、说明和标签的要求以及评价步骤。TBT的条款用于贸易保护技术的管理,其目的是避免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新的壁垒,并尽力避免这些管理措施会产生更严厉的贸易壁垒。

三、世贸组织后过渡期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

1.调整和改革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1)调整农业“绿箱”支持政策。我国应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条款,进一步扩大农业投资规模,调整投入结构,尤其要借鉴国际经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率,把农业国内支持的重点逐步转到“绿箱”政策,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标准推广、动植物疫病控制体系、质量标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的竞争力;2)逐步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为适应WTO农业协议的要求,许多国家已逐步减少农业价格支持,转向通过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来稳定农业生产者的收入。首先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入手,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与此同时,应该建立农民收入保险制度、直接收入补贴制度,逐步使之成为保证农业生产者最低收入水平的保障手段;3)建立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体系。通过提供优惠信贷等支持措施,解决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化进程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矛盾,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中小企业和小城镇的发展;4)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体系。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大农村能源和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改革农业“黄箱”支持政策。目前我国农业“黄箱”支持尚有一定的空间,应积极研究和借鉴各国农业支持结构调整的经验,将部分“黄箱”支持措施转到“绿箱”支持的合法名义下来。同时,各国虽然对“黄箱”支持和特定农产品支持总量进行了大幅度削减,但对部分重点农产品却加强了保护。因此,我国在进行农业支持结构调整时也可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粮、油、糖等重点农产品的支持。1)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保证竞争性农产品的市场稳定。根据WTO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条款,我国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与补贴还有一定的调节空间。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对那些竞争性农产品建立灵敏、高效的价格支持体系;2)改革农业税收制度,一是要对农产品实行低税政策,如免征农业税等,二是利润率水平大大低于同类工业和农用工业的,可以实行低税和免税政策,并逐步降低农用资料的价格,三是坚持费改税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3)建立和完善对农业生产资料、信贷以及主要农产品储运、流通、市场信息等的支持服务体系。

2.完善关税保护手段,提高关税的弹性和灵活性

我国入世后要大幅度下调关税,关税保护的选择空间将大大缩小。但是,关税仍然是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关税结构对于提高有效保护更加重要。因此,要结合国内不同农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状况,确定合理的关税结构和有效保护率。这就要求我国灵活运用关税保护原则,用好“关税减让表”,用足关税约束“例外”。

1)针对我国出现的农产品非正式渠道进口的情况,下调这些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从而起到打击走私和抑制腐败的作用;2)完善关税征收手段,采用多种计征标准,使关税多样化;3)调整农产品进口关税结构,建立有利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合理的关税体系,如实行关税升级制度等;4)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合理、合法用足“关税约束和递减原则的例外”。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WTO规定的非对等、更优惠待遇、授权条款以及关税减让的不同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例外,我国应深入研究,巧做安排,从中获益和维护本国利益。

3.加强对新贸易壁垒的研究,加紧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非关税壁垒

加入WTO后,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环保标准、价格协调规则等非关税措施将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我国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我国应在对明显不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修订和调整的同时,加快对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环境保护措施、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防止外国的不合格产品、污染产品以任何形式进入我国市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要学会利用WTO规则,保护本国产业利益。

(1)构建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体系。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TBT的定义是:“技术壁垒是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等技术要求的指定或实施不当,而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我国一直是一些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受害者,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受发达国家农药以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的病虫害规定、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及对农产品和食品加工的规定等影响,出口屡屡受阻,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构建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至关重要。1)政府应加快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的国际化进程,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国际制度,在原有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2)有关职能部门,如国家商检机构、认证机构等应当积极执行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农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流程;3)强化检疫检验制度,对有可能冲击国内农产品市场的进口产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加贴安全标志等。

(2)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壁垒体系。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一个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新兴产业正在悄然兴起,带动了绿色产品的开发和绿色营销的形成。据估计,未来10年绿色产品将主导世界主要市场。因此,各国对农产品贸易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我国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壁垒,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壁垒体系。1)认真研究有关国际公约中的环境壁垒,采取相应对策;2)利用多边贸易协议中的环境壁垒,WTO允许其成员在遵守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为保护某些自然资源,可以采取适当的贸易性质措施;3)安全保护壁垒,TBT协议规定,不得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及动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对此,我国也应该建立这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

4.完善农产品价格体系,建立价格预警机制

(1)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完善农产品价格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逐步放开所有农产品的价格与市场,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作用,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微观调节有机结合,形成合理、有序的农产品价格形成与稳定机制。另外,在WTO框架下,政府农产品价格支持还有一定的空间(如微量允许标准),对于粮食来说,还可以结合“绿箱”政策——出于粮食安全目的的粮食公共储备支出,把粮食保护价格制度与粮食安全政策结合实施,发挥其在调控和保护粮食生产与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建立主要农产品保证价格体系。保证价格体系主要由农产品目标价格、最低保护价格及相关配套政策(如农产品储备制度、差价补贴基金)等组成。

(2)加强市场研究,建立和完善国家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高度重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高度重视国家食品安全。应建立国内和世界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贸易等信息体系,分品种建立国内外农产品市场资料档案;定期发布国内外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品质、贸易动态等监测、预警信息。选择有关主要国家跟踪研究其农业政策动向及其农产品市场状况。建立外贸预警机制,为及时调整农产品出口政策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产业救济安全保障机制,以减缓开放市场对国内农产品产业造成的冲击,确保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平稳进行。

5.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农产品协议》,培育我国的“发展中国家优势”

《农产品协议》规定,鉴于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和各国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实际情况,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别于其他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强调贸易“回归”,强调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程度,改善贸易环境,推进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又兼顾贸易各方利益,允许在履行承诺方面有适当的弹性,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这一特殊待遇优势,在过渡期内,大力调整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

(1)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贸易战略,把参与国际竞争的农产品进行分类:一是敏感性产品,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敏感性农产品依次为大豆、油菜籽、植物油、玉米、棉花、食糖,任何国际市场的供求变动都会影响主产国的生产者收入和市场格局,对这类农产品应当重点支持,适度保护;二是竞争性农产品,如肉类、蔬果类、加工食品等,对这些农产品,只要国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就有可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地位;三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农产品或农业产业,应下决心予以调整,以优化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

(2)依靠科技,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对我国农作物品种的保护,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品质,以优良农作物品种为龙头,搞好农产品品牌建设,抓紧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形成我国农产品的特殊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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