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与协调

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与协调

李盈[1]2001年在《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本文主要对各国反垄断法因实体及程序规范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国际冲突及相应的协调方式进行了研究。 全文除序言外,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垄断及反垄断法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经济学及法学意义上垄断的涵义、垄断的形成与表现形式、垄断与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以及反垄断法的性质、任务、特征和地位,其中着重分析了反垄断法既要扼制垄断又要利用规模经济的双重职能以及在二者间寻求平衡的合理途径。第二部分探讨反垄断法国际冲突的产生。从立法体例、适用对象、控制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执行机构及规制方式上,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中歧异所在。第叁部分阐述反垄断法国际冲突的焦点问题。首先,结合案例介绍美国、欧盟及德、日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其次,分析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问题;再次,探究进口救济法的反竞争效应以及国际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分歧的本质。第四部分介绍和研究反垄断法国际协调的现有模式,即反垄断法的双边协调、区域性或集团性经济组织的协调和国际组织的多边协调及其相关成果,并进一步分析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最后一部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反垄断立法等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崔琴, 邢鑫[2]2006年在《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与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市场一体化的演进,国际市场的垄断造成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和加重了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放的不稳定因素,也导致反垄断法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必要。各国垄断法国际冲突的解决途径应是双边或多边合作,同时,在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下建立一套一定范围和程序的统一国际反垄断行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规则。

李存生[3]2009年在《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统一大市场正逐步形成,各国经济依赖性进一步增强,一些跨国垄断行为或发生在外国的垄断行为对内国市场的影响愈益突出,在国际统一反垄断规则缺位的情况下,扩大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用国内法规制在境外实施而危害境内市场秩序的垄断行为已具有必然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中去。2007年8月出台的我国《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作出了规定,这不仅顺应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发展趋势,在法律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对保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提高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能力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域外适用制度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区域性反垄断法律制度,而且,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执行的双边合作也具有典范意义。由于我国缺乏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反垄断法实施后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研究和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论证分析,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现状,笔者建议: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坚持以效果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合理管辖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实际履行地原则。但是在适用效果原则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使之具体明确,同时要充分利用效果加自然连接点,尽量使之符合国际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单一经济体原则和履行地原则适用条件时,优先适用该原则。二、积极参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多层次国际合作。在国际合作中,应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和对等原则,既要有效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尽量减少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摩擦与纠纷。叁、鉴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现状,在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司法协助方面,设立限制性或禁止性措施是必要的。

王奋飞[4]2014年在《论《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2013年开年伊始,就出现了叁星等价格垄断案,而在笔者准备论文的过程中,又接连发生了茅台酒、奶粉等价格垄断案,这说明在我国价格垄断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对价格垄断进行有效的规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叁星案的审理中,最引人争议的部分应该就是价格垄断的法律适用问题。众所周知,叁星案是典型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可我国发改委却运用了《价格法》进行裁决,这很难令人信服。虽然国家发改委随后做出了解释,但是我们不禁疑问,为何《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对价格垄断都做出了规定而且规定存在冲突,尤其是在法律责任方面,这种明显的法律冲突非但不利于对目前频发的价格垄断的规制,而且给我国的法制统一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应该对《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进行研究,并给出两者的协调方案。目前,我国法学理论及实践中,关于经济法律效力的规定较少。①许多文章虽然谈到了经济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却只是浅尝辄止,并未对其原因进行深入的探究。并且经济法领域的许多学者大多固守自己的研究领域,并未进行跨部门法的研究,这就导致了有关经济法冲突的领域处于真空状态。所以,本文从叁星案谈起,论述《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与协调,并在全文中贯穿着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这就使得论证更具说服力。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由叁星价格垄断案引出论题,并介绍叁星案中出现的争议与看法,以期对后文的研究提供案例,并使后文的论述更具针对性。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冲突的根源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分别介绍了两法在立法理念、规则体系、法律实施方面的冲突表现,并分析其发生冲突的原因。第叁部分论述了《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协调的理论基础,具体从法律协调的理论解释、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分析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的第四部分阐述了《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协调体制,就协调架构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完善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着重论述了价格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领域,并对上述两法的冲突加以衔接,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价格垄断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通过对论题的论证,本文得出了如下结论:应该对《价格法》进行修订,把价格垄断的条款进行清除,使《反垄断法》成为唯一规制价格垄断的法律。

郭迎利[5]2009年在《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域外效力规定》文中研究表明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案引起广泛争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实施以来第一个被禁止的涉及域外效力的案件。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活动的繁荣,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原来只局限于国内市场的反垄断法开始向国际市场延伸,反垄断法域效力成为一个必须要面对问题。我国《反垄断法》顺应了国际反垄断法的潮流,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这无疑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但是,对于我国而言,无论是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理论,还是域外效力实践,都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对于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研究可以分为叁章,加上导言和结束语,共五部分内容,本文综合运用了法理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言。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案为例子,说明研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述。首先,从法理上介绍了法的域外效力及相关理论;其次,详细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产生及现状:最后,通过对比的方法对国际上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的几个主要原则进行介绍和分析。第叁部分是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冲突的冲突及协调。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之后归纳了冲突的几种表现形式,最后是解决冲突所进行的协调与合作。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规定的分析及建议。首先是把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域外效力的规定进行了概括,随后对《反垄断法》第2条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规定的建议。第五部分为结束语。主要总结笔者对于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总体看法。

周丹[6]2012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反垄断法是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冲击越来越大。为维系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还存在着诸如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启动机制的低效率、执法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反垄断国际合作的积弱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建设还极为薄弱。鉴此,本文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政策研究的方法、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学界现有观点进行甄别扬弃,科学界定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处于其法域外的域外人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其次,详细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障碍。本部分首先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出现的一些案例,从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配套法规、启动机制、执法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存在的障碍进行探讨。进而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障碍包括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启动机制的低效率、执法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反垄断国际合作的积弱等问题。第叁部分是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实践及启示。本部分主要从立法实践、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等方面分别阐述了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情况。介绍国外相对成熟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经验,其目的是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因此,本部分还论述了美国、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路径分析。本部分基于第二部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障碍和第叁部分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实践的阐述与分析,从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实施依据、启动机制、执法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路径。

高从武[7]2007年在《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市场已超越国内的空间向世界范围内扩展,跨国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内法律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随着我国正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将更大规模和更加频繁地参加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去,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的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为了提高我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方面的国际合作能力,我国确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既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也是实践的需要。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遵循何种原则是其制度确立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分析和借鉴,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应遵循“效果主义理论”。但在适用“效果原则”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使之具体明确,同时要充分利用效果加自然连接点,尽量使之符合国际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在立法上优化设计,使效果原则运用更具合理性。由于适用效果原则进行域外管辖,常常遇到抵制,因此,我国在遵循效果理论的前提下,应以合理管辖原则为指导,即在执行中注重“利益平衡原则”和“礼让原则”,从而尽量地缓和域外适用的矛盾和冲突。又由于境外限制竞争具有多种形式,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域外管辖和使之更具有国际法依据,我国在域外管辖中应优先适用“单一经济体原则”和“履行地原则”。在立法设计上,结合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特点和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立法机关的概括性立法和执行机关的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模式。在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管辖权,证据的收集,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引起冲突,因此,我国应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来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在当前反垄断域外合作的多种主张中,我国可以接受WTO竞争规则的核心原则。

刘继永[8]2009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加快,全球范围内限制竞争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阻碍了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程。国际上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规范企业的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权威竞争规则,导致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来有效防治国际垄断,以保护本国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但是相关的具体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我们需要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适用原则、出现的冲突及其协调、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态度等问题加以探讨研究。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基本理论的研究,借鉴国外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实践经验,找到我们国家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上的不足,进而通过分析比较,在立足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对策建议。本文首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分析;其次,针对如何选择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基本原则的问题,在对国外一些国家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建议;最后,分析了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出现的冲突及其协调问题,预测了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可能出现的冲突,提出了解决方法。

孔天悦[9]2015年在《论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以中国光伏行业诉讼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连连受挫,自2012年遭受美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之后,美国Solyndra光伏公司也向中国叁大光伏巨头提起反垄断诉讼。从光伏产业遭遇的诉讼可以看到,反垄断法与反倾销法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导致许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无所适从。因此,要协调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促进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共同发展。

高翔[10]2015年在《我国反垄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指明"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也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来保证其运行通畅。反垄断法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的同时,还牵涉着国家公权对竞争秩序的调整,反垄断法兼具着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其执行机制也存在两种对应的体系,对应的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形成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两者都不能垄断反垄断法的执行,必须合作已达到威慑、调查、惩罚和赔偿受害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与协调[D]. 李盈.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与协调[J]. 崔琴, 邢鑫. 企业家天地. 2006

[3].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D]. 李存生. 苏州大学. 2009

[4]. 论《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与协调[D]. 王奋飞.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 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域外效力规定[D]. 郭迎利.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6].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研究[D]. 周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7].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D]. 高从武. 安徽大学. 2007

[8].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D]. 刘继永. 天津大学. 2009

[9]. 论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以中国光伏行业诉讼为视角[J]. 孔天悦. 法制博览. 2015

[10].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冲突与协调[J]. 高翔. 法制与经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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