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论文_王勋,张镭

浅谈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论文_王勋,张镭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陕西西安 713800

摘要:目前,建设行业发展的非常迅速,也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在建设工程中最重要的施工环节就是施工的质量管理,因为它直接关系着建设工程的整体效果。随着经济发展及社会需求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部门职责不明、法律程序不适、处罚力度不够、检测漏洞、权威性不足。鉴此,从明确部门权责、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检测行为四个方面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也越发迅速。在新时期的需求推动下,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监督问题,被越来越多的相关建筑企业所重视,也被越来越多的部门所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创新管理措施,是当下建设工程行业首要重视的内容,这不仅关乎着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完成情况,还关乎着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重要问题。

1建设工程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关注及要求越来越高,而对其进行质量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任务也愈加繁重。就目前而言,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呈现整体受控、局部有疾状况。鉴此,通过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层级分析对问题实施精准定位,依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策略,以提高政府监督行为的有效性及规范性。工程质量对工程整体的效益性和功能性起着决定性作用,重大工程事故不仅会带来资源的巨量浪费,且对社会影响恶劣。实现工程产品生产与交易的建设主体是一个以合同或契约为纽带且相互关联的组织体系。建设市场固有的多层次信息不对称性及多级交互契约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建设工程产品先交易后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行为的必然性。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管理站,其依据行政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执法,以保障工程的安全性。行政部门的质量意志通过质监站的工作或者通过抽查的方式而达成,其质量目标为提高社会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以及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而质监站借助委派监督员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及其质量行为。一个监督行为的发生,必然包含责任主体和作用对象两个属性。通过对监督行为这两种属性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分析问题成因及制定作用策略,提高政府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及规范性。

2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行为所存在的问题

2.1权责转移

其中权责转移所造成监督机构责任职能不明是指:由于质监站受行政部门委托而行使监督职权,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授权行政组织可以以自身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组织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委托组织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际中却是质监站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所有工作均以自身名义行使职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个质量监督过程中就发生了明显的权责转移,不符合行政法规。

2.2法律程序不适

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但对于建筑来说此举似乎颇为困难。例如建设工程中的建设用地问题,依照程序,应当在配有建设用地后才能启动建设项目,这可能对于点状的建设工程来说具备可实现性,对于多以线状布局建设工程来说就难以实现,因为线状布局所跨地域广致使多层次多方面利益冲突剧烈。由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然及其他因素影响,致使部分建设工程不得不建设用地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甚至有些工程可能在竣工并投入使用后仍未解决建设用地,造成违法建设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现有法律暂未规范建设工程建设用地与项目建设顺序问题及建设用地审批时间流程管理。

2.3碍于政府权力

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方部分为当地的政府部门或招商引资企业,可能存在建设方级别明显高于质监站,或者当地政府部门与行政其他职能部门也有关联。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质监站一般限于下达口头整改、限期整改,且考虑项目进度要求,不轻易下达局部或全面停工。与此同时,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出现质量问题时对其处罚力度较少较弱,造成权威性、震慑性不足。

2.4检测行为不规范

在建设工程取样检测中,可能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造成个别检测人员利用漏洞弄虚作假,无法确保检测条件及结果的公正性。由于这些不规范行为使得检测抽检,可能无法正确反应过程质量状况,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质监站接受了检测机构不规范的检测报告,则有可能令质监站蒙受质量监督风险。

3改进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行为的建议

3.1明确性质、职能定位

市政工程监督、房建工程监督、以及专业建筑监督构成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明确市政工程监督、房建工程监督、以及专业建筑监督这三个体系的权属关系,依据谁投资、谁关心、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以谋求政府监督的最大效用。质监站作为行政部门所委托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应当明确其职能及法律责任,如此方使政府质量监督行为更为有效。鉴此提出监督机构标准化模式,将监督制度、主体、内容、流程、方式标准化,实现政府质量监督的高效运行,此外,应该明确质量监督究属行政监督还是公益服务,以便依法推进质量监督管理。

3.2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关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未能形成完整体系,此外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模糊、难以界定的问题也始终悬而未决,造成当下许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大多违规操作。因此为确保建设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就必须依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其有法可依。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质量监管可以有效的保证项目质量,通过当前我国质量监管工作来看,仍有改进显著的空间,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3加大处罚力度

由于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部分的特殊性导致质监站不能完全对其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为确保质监站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必须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处罚力度,以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借助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机制,将工程质量问题计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及信誉体系,及时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公示,并严令整改;在各层级信息平台的基础定期对不良行为的企业单位进行通报,做到监督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公开化,并以此建立单位信誉红黑榜,使质监站的监督工作更具权威性,威慑性。

3.4规范检测行为

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是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监站应对检测工作的每一环节严格把控,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资质及人员等信息的审核,对其虚假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以及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手续、方案、记录、报告进行仔细审核,或者通过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4结语

政府监督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把控尤为关键,本文通过明确部门权责、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检测行为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善,有望能解决目前建设工程政府监督行为的诸多问题。从职责上来说质监站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质监站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及时改进,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时、高效性。

参考文献

[1]佚名.浅谈工程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13).

[2]张艳桂.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14):189-190.

[3]郭汉丁,张印贤,张宇,等.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多层次激励协同机理研究综述[J].建筑经济,2013(2):100-103.

[4]武竞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面临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建筑经济,2018,39(11):11-14.

论文作者:王勋,张镭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0

标签:;  ;  ;  ;  ;  ;  ;  ;  

浅谈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论文_王勋,张镭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