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审计在中国近现代宪政变革中的地位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中国论文,近现代论文,地位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审计与宪政的内在联系
宪政是以实现法治为最高追求的一种民主政治形态,代表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化。其本质决定了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现代国家审计制度作为宪政国家中“权力制约权力”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运行秩序和公共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其他形式相比,审计监督更具有独立性和专职性。当前,公共权力的滥用较多地以贪污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审计地位的独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在经济案件的查处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纵观世界宪政发展史可以看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其重要表现就是对宪法的修改,作为在宪政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审计制度,也必然会随着宪法的改变而发生自身地位的演变。
二、我国宪法变迁中国家审计制度的地位演变
(一)清末的审计制度改良运动
清末的宪政运动标志着近代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在短短的七年里,随着反对封建专制的暗流涌动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潮的进入,清政府开始借鉴国外(主要是日本)的先进经验,对中央的部分机构进行改革,其中财政和审计作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机构首当其冲。清末所拟设的审计院及《审计院官制草案》,正是我国近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的开端。
(二)北京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审计制度的建立
1.北京政府时期的国家审计制度的建立
在北京政府统治初期,地方审计制度的建立时间要早于中央政府。1912年初,地方各省实行地方自治制度,许多省都设立了审计机构,如广东核计院、云南会计检查厅、湖北审计厅等。直到1912年9月,中央政府才宣布设立审计处,随后颁布了《审计条例》、《收支凭证之证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审计处隶属于国务院,掌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同时将各省审计机构改为审计分处,负责所在省份的审计工作。至1914年,北京政府又公布了《审计院编制法》。从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北京政府时期的国家审计制度已成雏形,基本具备了现代国家审计的条件,但是由于北京政府政治本质是反民主的,加之国力衰竭,审计机构及相关规定形同虚设,未起到真正作用。
2.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家审计制度的健全完善
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审计院组织法》,7月正式成立了审计院。规定审计院隶属于国民政府,正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该法不仅奠定了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而且为国家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将原有的审计院改为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为了工作上的便利,在各省设立审计处或审计办事处,负责各省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三)中华苏维埃政府的国家审计制度
1932年8月,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中央人民委员会颁布了《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在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下设审计处,省财政部设审计科。1933年9月,又改审计处为中央审计委员会,直接归中央人民委员会领导。1934年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2月20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该条例共19条,对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审计程序做了明确规定,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审计法律。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各根据地和解放区分散于全国各地,因此并未颁布统一适用的审计法规,而是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自己的审计机构。在这一时期,由于各区经济困难而普遍实行严格的统一配给制度,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供给标准和单据合法性的审核。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审计制度
建国初期,我国国民经济处于逐渐恢复阶段,审计机关主要以两种方式设立:一是企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审计机构:二是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监察机构。国家审计的权力由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多头执掌,同时还尝试了将国家审计寓于监察监督之中的做法。政务院于1949年11月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对土改、物资调运、财政税收等国家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兼任了国家审计的职责。在后来的工作中,由于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专职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实际上是处于停滞状态,审计机构也大多被撤销。
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工作重心逐渐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我国1982年宪法重新建立了国家审计制度。原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同志在1983年审计署成立大会上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又一个重要标志”,“国家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专门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十分必要的。”原国务委员王丙乾在第一次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实行审计监督,……是贯彻落实宪法的大事,绝不是可有可无、可办可不办的事情”,要把审计工作提高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来认识。
三、我国国家审计的地位演变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决定着国家审计的模式
国家审计权是国家权力的衍生权力,但是国家权力究竟掌握在谁人之手,却在本质上决定了国家的性质,从而导致国家审计模式的根本差异。
现代民主制国家出现了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模式,正是国家权力在宪政运动中的配置模式所决定的。法治国家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以达到权力制衡、防止因权力滥用而侵害人权的目的。创建合乎宪政、只服从法律的法治审计模式,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促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现阶段不宜对国家审计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现在将国家审计机关改为向人大负责的呼声很高,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是现阶段不宜对国家审计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理由有三:第一,纵观我国的宪政发展史,国家审计机关从未出现过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的体制,在观念上人们还一时不能完全接受。第二,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审计机关直接向议会负责,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是“三权分立”治国思想的具体表现。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体制有着本质上的差异,若未经过充分的论证,贸然将国家审计机关改为向人大负责,可能会适得其反。第三,我国现行的审计制度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已经证明:将审计机关列入行政序列,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的,在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审计权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而将国家审计机关改为向人大负责,可能会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审计结论落实的困难。
(三)国家审计法治化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和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
审计法治化的主要标志就是国家审计权力的运行从对国家行政强制力的依赖转向对国家法律的依赖。国家审计从根本上说也是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之一,其直接目的虽然是对政府在行使经济权力的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但其最终目的却是通过权力制约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时期,审计机关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和程序,努力实现审计的法治化,在行使审计权力时,以法治为基石,以权力制约为手段,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