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批发市场:理论分析与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发市场论文,蔬菜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蔬菜批发市场是进行大宗蔬菜商品交易的场所或交换关系的总和。在蔬菜产业化过程中,蔬菜批发市场是蔬菜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蔬菜流通的载体,蔬菜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过一系列的流通环节,其中批发市场是流通体系的主体,在蔬菜产销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认识和分析蔬菜批发市场存在的合理性并规范其市场行为尤为必要。
一、蔬菜批发市场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从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方面来分析交易。交易特性决定了交易——协约的方式和协约关系中应该采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或称规制结构),如果交易频率较低,只发生数次,资产是混合性或是专用性,不确定性适中,相匹配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再加上第三方参与的三方规制结构(Trilateral governance structure),这时发生的是新古典契约关系。
(一)蔬菜批发市场的资产是混合性的,属于半专用性资产
资产专用性指的是在不牺牲生产价值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的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对资产专用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五类:①地理区位的专用性:蔬菜批发市场一般都设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假设市场搬迁,经营者就会失去部分商机(而不是全部),其地理区位具有一定的专用性。②人力资产的专用性:蔬菜批发市场中的经营者已经形成了有关蔬菜及蔬菜经营的专用性知识,一旦他们离开蔬菜经营行业,他们的自身价值就会随着这种专用性知识的无用而下降(而不是消失)。所以,这种人力资产的专用性也只是相对的。③物理资产及完全为特定协约服务的资产:蔬菜批发市场在经营过程中,投资者兴建各种基础设施,经营者必须通过购买(如果交易频率高)或者租赁(如果交易频率低)等方式来获得对此类资产一定的专用性。一旦经营者和投资主体之间的购买、租赁、接受市场管理等协约消失,经营者们对此类资产的专用性也随之消失。④名牌商标资产专用性:由于蔬菜批发市场质检程序不完善,质检标准不统一,蔬菜在收购当中很难控制其质量、残毒等各种指标,对于中转菜更无法控制,因此,即使有些蔬菜贯以商标,但市场却无法保证蔬菜质量,无品牌效益。经营者也只是享有商标所带来的有限声誉,对其资产的专用性也只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占有。
(二)蔬菜批发市场的交易发生频率是数次交易
交易频率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次、数次和经常。蔬菜批发市场上的买卖双方都无意维持长期的交易关系,只是凭借价格、品种、质量等交易信息,在公平、守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交易完成以后即可互不相认,至多只能是由于良好的合作使双方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意向或契约、合同等。因此,这只是一种低频率的数次交易。
(三)蔬菜批发市场的交易不确定性适中
不确定性即不可预知性。在蔬菜批发市场中,不可能像一体化企业那样,有专门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但是,尽可能使这种不确定性降低却成为可能。首先,交易双方会尽可能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一般认为,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存在及其自由进出是构成完全竞争市场的必要条件,因此,国内蔬菜批发市场几乎就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激烈的市场竞争会给交易双方构成“选择威胁”,使交易双方保证公平、公正、信誉,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在蔬菜批发市场上,交易双方的博弈虽然是短期的(这可以使交易双方不注重信誉,进而增加机会主义行为),但这种博弈却是多次性的,多次博弈也会减少机会行为,降低不确定性。其次,交易外部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降到一定程度。蔬菜批发市场的投资主体作为受邀的仲裁人,由于投入巨资而使其对市场的资产具有极高的专用性,因此它有足够的动力去保证市场裁决(管理)的公正性,并通过提供优质的市场管理和服务获取收益。这会使机会主义行为大大减少,不确定性也随之降低。
因此,蔬菜批发市场就是Oliver Williamson所说的新古典契约关系,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和作为仲裁人的市场投资主体所组成的三方规制结构。蔬菜批发市场作为蔬菜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一种形式,其交易特性(混合性的资产专用性、较低的交易频率、可以降低的不确定性)完全和三方规制结构(批发市场——市场上买卖交易的双方就是协约双方,批发市场的投资主体就是受邀的仲裁人)相容。在这种规制结构下,交易费用最低,而规制效率最高。因此,可以断定:在现有的蔬菜产业组织程度下,蔬菜批发市场是一种适宜的组织制度安排,在蔬菜产业化过程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蔬菜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蔬菜批发市场主体规模小、流动性强、风险大、竞争力弱
在蔬菜批发市场中,市场集中度低下,卖者众多,单个卖者所占市场份额很小。而且市场准入条件较低,监督和约束机制较小,市场主体随时可以进出。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会使其交易费用提高,流通成本上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由于众多的经营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基本一样,于是大批经营者同时进入或退出导致市场波动频繁而剧烈,而这又成为更大市场风险的原因。这种潜在的风险使市场本身弱质性突出,不具备竞争优势,在抵御外来产品冲击、有效参与全球蔬菜市场竞争方面更具劣势。
首先,国家通过政策和法律,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建立批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并通过政策倾斜引导蔬菜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主体规模。其次,在保证菜农和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通过契约或合同的方式使市场主体和市场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以激励其有效的经营行为,约束其随意流动行为。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二)蔬菜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大多数蔬菜批发市场设施简陋,交易手段落后,通常都是现货交易,现金结算,缺少现代化管理设施。配套设施如道路、仓库、冷藏加工设备、运输车辆等不适应现代化大市场大流通的需要。
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必须加大投资力度。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还要走投资主体社会化的路子,要开阔视野,拓宽投资渠道,通过集资、入股、信贷等多种方式进行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改善交易手段,使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更为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销售代理制、配送制和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手段。
(三)蔬菜批发市场信息不畅
首先,电信、互联网等通讯设施建设落后,有效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其次,蔬菜经营的小规模、分散性,也使市场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减弱;再次,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专门从事蔬菜市场行情咨询的中介组织信息量小,发布不及时。蔬菜批发市场信息不畅直接导致产地、销地批发市场缺乏有机联系,市场主体盲目决策,蔬菜价格形成中人为因素比重较大,中间商根据产地的收购价和其他中间商口传的小道消息判断市场行情,寻找利润最大的销地市场,从中赚取最大利润。这种价格的波动严重地影响了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另外,蔬菜批发市场信息不畅也严重地制约了市场的发展和参与国内外竞争的能力。
首先,要依托各类民营流通组织和乡镇涉农眼务部门,发挥他们在信息收集、传递和反馈等各环节的主体作用,以此作为蔬菜批发市场信息流通的主渠道。其次,建立专业信息中介服务组织。随着信息在蔬菜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信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越来越显著,通过发展提供信息服务的各类经营实体、中介组织、咨询公司等建立专业的信息中介服务组织势在必行。
(四)蔬菜质量标准化及监督检测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缺少相应的监督检查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蔬菜质量标准体系,一些国际标准又和我国实际情况相距甚远,难以达到。在大多数蔬菜批发市场,对质量标准及残毒污染指标的检测、检验只是流于形式。甚至有些市场管理者害怕严格把关会使经营者转向其他市场。一方面,出现了一般蔬菜或劣质菜的销售价格高于优质菜,甚至将优质菜排挤出市场,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严重地影响了蔬菜批发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影响了市场参与国内外竞争的能力。
首先,蔬菜批发市场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按无公害、无污染的要求,选择和确定蔬菜生产基地,在蔬菜生产基地内,严格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大力推广腐熟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减少污染,降低残毒,实现蔬菜的无公害栽培。其次,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蔬菜质量标准体系。再次,蔬菜批发市场应该成立蔬菜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检验、检测,淘汰不合格蔬菜,对优质蔬菜给予认证,并可据此给优质菜划分等级,以保证优质优价。
(五)蔬菜批发市场法制建设薄弱
为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使一些违法者、违规者受到制裁,就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公平交易法》等,使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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