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析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论文

例析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论文

例析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曾文伊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1)

[摘要]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涉及面广、抵减力度大,并具有时效区间,是广大纳税人最关心的税收优惠新政之一。本文的目的在于结合纳税人在操作中遇到的会计实务问题,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列举了实务案例供纳税人参考。

[关键词]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

1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的计提、抵减、调减和结余等变动情况。因此可以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加计抵减额进行核算。纳税人可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加计抵减”明细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将加计抵减的增值税计入减免税款,通过损益类科目来进行核算。

2 会计处理

2.1 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第一种方法:由于“加计抵减”相当于是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可以参考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帐务处理”来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人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相应的帐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例如,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满足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5月向税务师事务所购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咨询服务的金额为10000元,增值税600元。则待抵扣的进项税为6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加计抵扣的进项税为60元。其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99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60;贷:银行存款 10600。

第二种方法: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免税款”专栏是反映一般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18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4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00000;贷:递延收益 100000。根据201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对政府补助的定义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按规定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不按照政府补助的会计准则来操作。

倒立摆硬件系统包括STM32主控模块、角位移传感器模块、电机驱动模块、稳压模块、直流减速电机等。系统的电源采用3节18650电池供电,利用稳压模块为电机驱动模块提供8V的电压,给单片机提供5V的电压。将角位移传感器传回的实时角度和直流减速电机传回的速度传入主控制器,主控制器通过PID控制器计算并输出电机下一步运行所需的PWM值,驱动电机运行,最终实现摆杆的动态平衡。系统运行期间,利用Nokia 5110进行实时数据显示与模式调节显示,方便整个系统的运行。在机械结构方面,采用不锈钢制成的支架,提高了整体结构的稳定性;采用导线环与电机相连,解决了系统运行时的绕线问题。系统整个结构图如图1所示。

2.2 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若按照上述第一种方法计提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由于抵减前应纳税额的不同情况适用于不同的加计抵减,相应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不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所以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喘振控制调节阀。线性或者等百分比调节阀通常用作喘振控制调节阀。但是由于等百分比调节阀在低CV值时比线性调节阀有更好的稳定性,所以在选择喘振控制调节阀时,推荐使用等百分比调节阀[2]。

一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二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三是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若按照上述第二种方法计提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无论抵减前应纳税额属于哪一种情况,结转的增值税减免税额都进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3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或纳税人注销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若采用第一种方法,其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若采用第二种方法,其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若加计抵减政策未到期,但纳税人因自身原因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余额可以在政策到期之前继续抵减。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80万元的加计抵减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纳税人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8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3 结语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有关政策促进了各行业税负合理化、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对于公平税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动能增长、引导资金回归实体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涉及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学习,并对不同的经济业务进行具体分析,找到会计处理的政策依据来解决相应的实务问题,这样,这项税收优惠新政才能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6]22 号附件 )[Z].2016-12-3.

[2]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Z].2018-7-1.

[中图分类号] D918.9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2096-1995(2019)24-0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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