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受鬻法”探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汉论文,受鬻法论文,探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汉前期,政府每月向高龄老人发放粟米,用以熬粥养生,这项制度就是“受鬻法”①。粥是先秦秦汉时期的常见食品。对于高龄老人来说,粥这样的食物易于嚼咽②,利于消化,符合老年养生之道,所以早期文献中常见老人食粥的记载③,以粥侍老遂成制度④。至西汉,高龄老人定期领取粥米成为一项常设性制度,与赐鸠杖一样,是养老方面的重要措施。可能是由于史料有限之故,目前尚未见到关于此一问题的专门研究。笔者不揣浅陋,试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
“受鬻法”一词,始见于《汉书·武帝纪》:
(建元元年)夏四月己巳,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即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关于“受鬻法”,颜师古注曰:“给米粟以为糜鬻。”“受鬻”一词,又见《汉书·文帝纪》:
(文帝元年)三月,有司请立皇后。皇太后曰:“立太子母窦氏为皇后。”
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又曰:“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关于“禀鬻米”,颜师古注曰:“禀,给也。鬻,淖糜也。给米使为糜鬻也。”这段文献中提到的养老内容,通常被称为“养老令”。“养老令”中的“当禀鬻米者”,指应当领受粥米的老人,亦即“受鬻法”的福利对象。沈家本据此推断,“此法(受鬻法——笔者注)汉初已行之”⑤。这一推论的准确性,为张家山汉简所证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七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⑥
这条材料证明传世文献所载受鬻制度并非虚言,其提供的具体信息又使得对此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成为可能,因而弥足珍贵。据《傅律》,受鬻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政府每月向达到法定年龄的老人供给一石米,用以熬粥养生。受粥米者的年龄标准,依据身份(主要是爵位)高低,依次为:五等爵大夫及以上者为九十岁;四等爵不更为九十一岁;三等爵簪褭为九十二岁;二等爵上造为九十三岁;一等爵公士为九十四岁;公卒、士伍之类的无爵者为九十五岁⑦。
由以上三条史料可知,所谓“受鬻法”,是西汉政府定期向高龄老人提供粟米用以熬粥养生的一项福利制度。汉代,皇帝因登基、立皇后、立太子而举行庆典,或者在灾异出现时,往往会下诏恩赐包括高年在内的天下吏民,有时也会单独赏赐高年。但是,这种恩赐行为的发生,实依赖于赏赐理由或事端的出现,皇后、太子不会年年立,灾异也不会月月有,获得恩赐也就成了可遇不可求的事情。因此,类似的恩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这种恩赐相比,“受鬻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常设性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老人,每月都可从政府禀米一石。居延汉简所见禀食名籍中,大男每月禀食量为三石,大女、使男为二石一斗六升,使女、未使男为一石六斗六升,未使女为一石一斗六升。九十岁以上老人的饭量,与使女、未使男大约最为接近,作为“受鬻法”的福利人群,他们每月得米一石,至少解决了月需口粮的一半。这样的静态分析结果,意味着受鬻制度对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意义,远远超过临时恩赐,尽管后者在史、汉本纪中屡见不鲜。且不论这项制度在历史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如何,制度本身的存在,亦应使我们加深对汉代“以孝治天下”理念的认识。
二
以上关于受鬻制度具体内容的描述,本于《傅律》条文,反映的是汉初——准确地说是吕后二年之前——的情况。在其后的百余年间,西汉帝国经历了“文景之治”的繁盛,经历了武帝时期的盛极而衰,经历了所谓的“昭宣中兴”,最终为新莽政权所取代。在这百余年间,《傅律》所载受鬻制度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根据上引武帝建元元年诏,受鬻制度在武帝初仍然有效。但是其后存续情况如何,史无记载。本文此节着重探讨受鬻法在西汉前期的变化,其在西汉后期的情况,将在下一节中略作推断。
已有研究成果对于“受鬻法”的月度福利性质并无疑义,但在福利物品和福利对象资格条件(包括年龄与爵位)的变化等方面,有些观点值得商榷。关于福利物品,有学者认为从文帝时起,“受鬻制”由《二年律令·傅律》的每月按量受米改为“按月按量受米、肉、酒”。⑧ 关于福利对象资格条件,有学者认为文帝时“受鬻法”对象的年龄由九十岁降至了八十岁,爵位附加条件也不复存在⑨。福利物品的增加,福利人群的扩大,意味着受鬻制度社会保障功能的扩大,这是上述观点的共同特征。
这些观点所体现出来的所谓“变化”,基本上都是将“养老令”与《傅律》作比而得出的结果。因此,要讨论这些“变化”是否存在,这些观点是否合理,须得从重读“养老令”这一为治史者所熟知的史料入手。
《史记·孝文本纪》:
三月,有司请立皇后。薄太后曰:“诸侯皆同姓,立太子母为皇后。”皇后姓窦氏。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
这说明文帝元年三月诏的核心内容,是文帝因立皇后而对“鳏寡孤独穷困之人”及高年施行的特别恩赐。有司所拟令文中提到的给予八十岁、九十岁以上老人的米、肉、酒、帛、絮等物品,都属此次赐物。这些赐物在诏令生效后一次性发放,不存在每月发放并在事实上成为终身福利的问题。
认为文帝时“受鬻法”对象的年龄由九十岁降至八十岁,福利物品由米改为米、肉、酒等,这些观点的产生,显然是由“养老令”中“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的说法推导而来。这段话按照常规的释读,可以理解为:八十岁以上老人,政府每月赐一石米、二十斤肉、五斗酒;九十岁以上老人,每月除一石米、二十斤肉、五斗酒外,还可得二匹帛、三斤絮。据王仲荦先生考证,西汉昭帝时酒价大约为每斗五十钱⑩。五斗就是二百五十钱,仅此一项,就与低级领俸人员的月俸不相上下(11),如此高的福利标准,在尚属小农经济时代的汉代是无法想象的。因此,传世《汉书》文本中“养老令”似乎存在着一些经不起推敲的问题,将其中的相关数字引入“受鬻法”,需慎之又慎。笔者根据义理、文献两个方面推断,“赐米人月一石”中之“月”字可能为衍字(12)。
“养老令”提及“受鬻法”,是因为基层官吏在执行“受鬻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以次充好(即“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等流弊,文帝担心发放赐物时出现同样的问题,故对二者的发放注意事项一并强调。令文中所谓“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云云,将受赐物者与禀鬻米者并列,意在说明他们是两类人群并示以区别。换句话说,如果八十岁以上老人也成了受鬻对象,那么就没有必要将二者并列了。因此,如果将赐物当作“受鬻法”福利物品,将受赐物者划入受鬻米人群,显然与令文原意不符。
质言之,“养老令”只是就“受鬻法”的执行、监管环节以制度的形式作了补充、完善,并未就《傅律》相关规定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没有证据表明文帝将《二年律令·傅律》规定的受米改为受米、肉、酒,从吕后时期到武帝时期,“受鬻法”的福利物品可能始终是米。同时,文帝时期,受粥米的对象仍然是九十岁以上老人,八十至八十九岁老人仍然没有资格享受这一待遇。
以上分析表明,从吕后时期到武帝初,九十岁始终是受鬻者的基准年龄。那么,《傅律》中附加的爵位等身份条件,在文、武时期是否依然有效呢?
《傅律》规定,在受鬻年龄标准上,有爵者早于无爵者,高爵者早于低爵者。西汉自惠帝时起,频繁赐民爵,从惠帝即位(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到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就四次赐爵,每次“户一级”。有学者推测,“如果一家之户主不变,普通的民户爵最低为不更、高祖五年复员的军吏卒最低为五大夫”(13。在正常的情况下,年龄大小与爵级高低成正比,年龄越长,爵级越高。在编户齐民普遍拥有爵位而九十岁以上老人普遍拥有高爵的情况下,受鬻法最初设定的爵位“门槛”恐怕很难再发挥限制作用。也就是说,《傅律》中的爵位附加条件,在文、武及其后可能已经失效了。但是,武帝建元元年诏言“民年九十以上”而不提爵位,不见得是因为爵位附加条件在当时已经被取消。我更倾向于认为是失效而非取消。
与爵位附加条件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九十岁以上女性是否具有受鬻资格。按照爵制的原义,只有男子才有资格受爵并享受相应的特权。但是《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也就是说,如果寡妇继立为户主或继承人,国家按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比照子男继承亡父的情形,继承户主和爵位的相关权益。据此推断,当时九十岁以上女性可能也是受鬻法的福利人群,只是她们必须先取得户主的地位。
另,受鬻制度是国家推行孝道的重要举措。文帝诏言“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武帝诏言“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明示受鬻制度是国家以经济资助的形式佐助百姓孝养其亲。孝养的对象,自然应是父母双亲。在这种情况下,受鬻福利如果于老父有而于老母无,恐与国家资助孝养的立法精神不相一致。
三
《二年律令·傅律》、文帝“养老令”及武帝建元元年诏这三条史料,反映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从吕后时期(甚至可以推溯到高祖时期)到武帝初期,“受鬻法”一直在实施。(14) 这项制度在武帝之后是否仍在有效执行,传世文献没有记载。从尹湾汉墓《集簿》提供的信息分析判断,九十岁以上老人月禀米一石的福利待遇可能已经难以有效执行了。
据《集簿》(15),在人口方面,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人口总数为1394196人,其中80岁以上33871人,约占总人口的2.429%;90岁以上11670人,约占0.837%。在谷物收支方面,当年入谷约566337石,出谷约415811石,其中用于“春令成户”(7039户共27926口)的专项支出约为7952石。
所谓“以春令成户”,是指“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因是本郡实行的一项“仁政”,故上计文书中不能不记录(16)。向高年每月“禀鬻米”,同样是地方政府的“仁政”,在强调“以孝治天下”的汉代,应是较“以春令成户”更重要的仁政,未何未列入上计文书中?
学界对尹湾汉墓《集簿》所做人口统计普遍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在高年人口数量方面存在着虚增多报的可能性(17)。笔者对此持同样看法。但是,在朝廷认可上计信息的情况下,相关政策的落实终归还是要以这些统计数字为依据的,后世研究者的怀疑,并不影响统计数字在当时发挥作用。如果不考虑爵位的因素,按照“受鬻法”的规定,东海郡法定受米人数为11670人,每人每月受米l石,每年为12石,仅此一项,就需要支出140040石,占到当年谷物支出的三分之一左右(18)。这样的测算结果,意味着“受鬻法”可能在成帝时期已经失效,或者说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与吕后时代的规格等量齐观了。
东汉史料中未见关于九十岁以上老人月受鬻米的记载。由此可大致判断,“受鬻法”只在西汉前期被有效执行。这项养老政策在西汉后期乃至东汉的变化或失效,可能与以下诸因素有关。
第一,武帝后期政府财政急遽恶化,“受鬻法”的经济基础遭到破坏。从吕后经文、景到武帝初,西汉推行休养生息政策,除了短暂的七国之乱,国家长期无战事,政府收入充裕,史称“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这是落实包括“受鬻法”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其后,武帝“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天下虚耗”⑨,府库空虚,财政拮据,原始规格的高年受粥米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是情理之中的事。
第二,“受鬻法”在执行过程中,遭遇经济成本逐渐增加的障碍。九十岁以上人口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受鬻法”经济成本的高低。在财政收入恒定的前提下,九十岁以上人口数量越大,相应的支出就越多,政策执行成本就越高,政府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因此,福利人口统计的真实与否,实是“受鬻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攸关所在。汉初将受粥米者年龄定在九十岁以上,且附加爵位条件,真正能够享此福利者必为少数。西汉中期以后,国家控制力减弱,官场腐败开始表面化,户口统计也出现了较大的弊端,“一方面,上级需要人口数字的不断增加,以夸饰太平盛世;另一方面,下面又想逃避赋税,冒领奖赏,上计吏们干了一件两全其美的事。于是在不断急剧膨胀的人口数字中,可以免除税赋和享受特别优待的年龄人口比例就出奇的高,结果形成了《集簿》中户口数字经不起推敲、互相矛盾的怪现象”(20)。享受每月一石粥米并可“复子若孙”(21) 等高级福利待遇的九十岁以上老人,显然是此处所谓“可以免除税赋和享受特别优待”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冒领奖赏”,地方官员也可能通过虚(增)报受粥米者人数来套取“糜粥米”,供自己支配。
从西汉后期一直至东汉末,人口统计失实的问题始终存在。尽管汉代有严格的案比、上计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舞弊造假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在吏治较好的宣帝时期,上计失实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地节年间,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之效”,宣帝特下诏褒奖,赐王成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后经核查,王成之功绩,系“伪自增加,以蒙显赏”,而“俗吏多为虚名”(22),已经成为当时的普遍现象。宣帝亦不得不承认上计簿只是“具文而已”(23),而朝廷亦始终无力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弄虚作假,虚报人数,无疑人为地提高了“受鬻法”的执行成本。即使国家财政保持正常,由于虚报人数的问题无法解决,“受鬻法”的执行难度必然增加。
此外,社会承平时期老年人口绝对数量的上升,以及由滥赐民爵所导致的爵位附加条件限制作用的降低甚至消失,也是致使西汉后期“受鬻法”经济成本增加的两个重要因素。
第三,宗族内部赈施功能的强化。西汉自武帝后,宗族势力崛起,并开始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24)。宗族发挥其“收族”功能的重要举措,即包括对同族成员赈施救助。传世历史文献中有许多施财济族的例子(25) 高年也应是宗族内部救助的重点对象。《四民月令》对宗族内部的赈济活动有安排,还具体提到了存问老人的事情,如“三月……赈赡穷乏,务先九族,自亲者始”;“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26)。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养老负担基本上是由家庭、家族来承担。宗族势力的崛起与宗族社会的形成,部分取代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能角色。
第四,月令政治化引发养老政策的调整。西汉自文帝时起,月令对政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统治者对月令逐渐重视,开始把国家的政策与月令结合起来,按照月令安排施政的时间和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汉王朝的历史是一个逐步实践明堂月令并赋予时代色彩的过程”(27) 降及东汉,政治受月令的影响更为明显(28) 《礼记·月令》规定:“(仲秋之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这与“受鬻法”的内容存在着较大差异。在月令政治化的时代背景下,将养老制度按照月令规定的程式进行凋整,自然是合理且合法的事情。
综合以上四点,政府财政恶化与政策经济成本失控,是西汉后期“受鬻法”失效的根本原因。宗族内部赈济养老功能的渐显,为政府以更低经济成本维持其社会保障职能提供了合理性,而月令的政治化,则为养老领域的政策转型提供了理论依据。
高年受粥米制度转型的结果,便是由月令之仲秋“行糜粥”制取代“受鬻法”,转型的合理内核,是由低成本政策取代高成本政策。
月令规定的“养衰老”内容,亦屡见于东汉朝廷诏令,如《后汉书·章帝纪》载:
(章和元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其赐高年二人共布帛各一匹,以为醴酪。
《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七月诏曰:
……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其务崇仁恕,账护寡独,称朕意焉。”
这说明月令规定的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在东汉时期已经成为正式的国家养老政策。《续汉书·礼仪志中》则有更具体的信息: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由此可见,仲秋“行糜粥”制实际上是东汉政府向高龄老人施糜粥的制度,与西汉的“受鬻法”一样,是旨在养老的常制。“行糜粥”制取代“受鬻法”的准确时间已不可考。史载明帝于永平二年(公元59年)“初行养老礼”,在辟雍举行“尊事三老,兄事五更,安车轮,供绥执授。侯王设酱,公卿馔珍,朕亲袒割,执爵而酳。祝哽在前,祝噎在后”等仪式后。赐天下三老酒、肉若干,并要求有司“存耆耋”(29)。这套“养老礼”同样本于《礼记》(30)。由此推测,作为东汉养老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仲秋“行糜粥”制很可能也是从明帝时开始的。
沈家本认为“受鬻法”“犹本于《月令》糜粥之旧法”(31)。但是细作比较,二者的差异相当明显:“受鬻法”按月进行,是月度福利;“行糜粥制”按年进行,具体地说是每年八月案比时进行,是年度福利。“受鬻法”的基准年龄是九十岁,“行糜粥制”则是七十岁。至于发放物数量,“受鬻法”是每人每月一石米,“行糜粥制”则由于史料失载而不得其详(32)。发放标准涉及到此一政策的经济成本、可操作性以及功能评估,故不能不细究。
仍以尹湾汉墓《集簿》为例,据高大伦推断,“元延年间东海郡年七十以上人口数,依《集簿》所载80岁以上、90岁以上年龄人口,按保守估计亦当在总人数的10%即10万人以上”(33) 如果每人每年受米12石,总量达1200000石,为当年“出谷”总数的三倍。如果每人每年受米1石,总量为100000石,占“出谷”总数四分之一。虽然尹湾汉墓《集簿》的相关统计数字不能代表东汉时期的情况,但仍可大致判断,“行糜粥制”的发放标准决不可与西汉“受鬻法”同日而语。更大胆的判断是,“行糜粥制”的单位受米数量不会超过每年1石。
这样的推断结果意味着,“行糜粥制”的福利人群虽然扩大了,但由于发放周期的大幅延长和单位发放数量的大幅减少,使得具体落实到个人头上的好处锐减。从这个角度上讲,西汉“受鬻法”有限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在“行糜粥制”这里被进一步弱化。“行糜粥制”慰问性质远高于抚恤性质,象征意义远高于实际意义。正因如此,如果将东汉之七十受米与西汉之九十受米进行片面作比,难免会使人误以为东汉的此项福利政策更为优厚(34)。
四
《吕氏春秋·仲秋纪》:“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高诱注:“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是也。”高诱是东汉末人,他所说及的“今之八月”云云,说明仲秋“行糜粥”制至东汉末仍在执行,或者说至少是有迹可寻的。
汉代向高年老人施放粥米,这一福利措施在考古材料中也有所反映。
1952年四川德阳县黄许镇蒋家坪出土的画像砖上,有一幅受米图。画像正面为一仓房,阶下平地铺席,其上有一米堆。米堆左侧跪坐一老者,应是受米者;右侧亦坐一人,衣冠整齐,可能是主持官吏。仓门洞开,一人持一斛米走出,应是发放米的小吏(35)。
1956年四川彭县太平乡出土的画像砖“养老图”上,正面亦是一仓房,仓房阶下放置一大一小两量器,左边一位官员正衣冠端坐于方毡之上,注视着小吏给右边躬坐老人的米袋内倒米。与蒋家坪画像砖不同的是,此图老人荷有鸠杖,显然是一位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受王杖者。(36)
1958年河南郑州荥阳河工村东汉墓中出土的彩绘陶仓楼正面平座上,绘有一幅“养老图”。据王学敏先生考证,图上五人中,左侧站立两位戴冠着红袍的人物,可能是官吏,手中各捧一简版之类的公文,似正在宣读。右侧站立两位布衣装束的人物,前边一人双手捧斛,后边一位双手掂着装粮口袋,应该是官吏侍从。四人中间一位头裹白巾、穿黑衣、留胡须的老者,正双手捧着盛有粮食的米袋,面向官吏跪拜(32)。
1975年成都市郊土桥东汉砖石墓出土的画像石上,亦有养老图一幅,画中也有一位荷鸠杖长者坐在地上,等待受米。此图中虽不见以上三图中习见的官员,却有两人似在树后楼上演奏乐器。(38)
这些画像在出土时候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多被定性为“告贷”性质,现在学界倾向于认为它们是汉代养老、尊老文化的形象反映,因而改称“养老图”,并推测其与东汉“行糜粥”制有关。图中屡见官员形象,可能正是“躬亲”的地方官员。荥阳陶仓楼彩绘中有两位捧版的官员,则生动再现了文帝“养老令”所强调的“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的场面。所谓“丞若尉致”,颜师古注曰:“致者,送至也。或丞或尉,自致之也”,亦即令的本意是让丞、尉等将米送到受米者家中。但是从“养老图”均以仓房为背景的情形来看,受米者仍需到官仓领米,似有悖于立法初衷(29)
以上四幅“养老图”,分别出自四川、河南地区的墓葬中,说明受粥米制曾是一种大范围施行的养老制度。我们虽然不能认定受米者就是墓主本人,但可以肯定的是,汉代政府向高年老人施授粥米的制度,不但存在,而且是断断续续执行了的,并且在长期执行过程中已经形成为一种尊老习俗,上升为一种养老文化,浸淫在人们的现实生活和观念世界中。
由前引材料可知,尽管“受鬻法”、“行糜粥”制不失为美意良政,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有悖于立法初衷的问题。除了上面推测的地方官员虚(增)报受米者人数以套取好处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地方官员在执行过程中掺假作弊,以次充好,即文帝诏所言以“陈粟”禀给,安帝所言“糠粃比相半”。从饮食上优待高龄老人,既是出于高年人群生理需要,更是推行孝道的需要。故《礼记·王制》曰:“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游可也”,要求老人饮食优于常人,年龄越高,饮食越优。官府发放粥米时或以陈粟,或掺以糠枇,与其说是尊崇高年,维护孝道,毋宁说是愚弄高年,背弃孝道。文帝“岂称养老之意”的愤叹,即是由此而发。
第二,地方长官不亲临现场,即安帝诏所言“长吏怠事,莫有躬亲”。长吏到场,既有宣扬“天恩”之意,又有监督之效,故文帝“养老令”要求“长吏阅视,丞若尉致”。如果长吏缺位,禀米仪式自然显得不够庄重,朝廷对禀米恤老的重视程度也因此打了折扣,而具体执行的小吏也自然有更多机会施巧作奸。
第三,地方政府不执行禀米政策,即安帝诏所言“郡县多不奉行”。“郡县多不奉行”,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尽管禀粥米制度明载于律令,但地方政府普遍不予贯彻实施。郡县的这种行为,不应片面理解为有法不依或拒不执行;相反,其中一定有朝廷认可的理由。我推测,这个理由,就是此项福利的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是否执行,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财政情况决定。《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记载建武六年(公元30年)春正月事:
辛酉,诏曰:“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困乏。朕惟百姓无以自赡,恻然愍之。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抚,无令失职。”
诏令要求郡国按照律令救助高年、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但前提是郡国有谷可供支配。反过来理解,如果郡国无谷,那么就可以不予救助,朝廷也就无从追究了。高年受粥米出现“郡县多不奉行”的情况,其原因或与此相类。不过,此条材料反映的是光武六年天下尚未统一的情形,国家承平时期是否与此一辙,尚不能确定。
总之,地方官员在执行过程中的种种渎职行为,无疑使受粥米政策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40)。尽管执政者反复强调要通过强化监督制度来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但是在吏治大坏的两汉后期,监督的效果同样不可高估。东汉末献帝“御前量糜”的典故颇能说明问题。《后汉书·献帝纪》记兴平元年(公元194年)秋七月事:
三辅大旱,自四月至于是月。帝避正殿请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轻系。是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无降。帝疑赋恤有虚,乃亲于御坐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让有司。于是尚书令以上皆诣省阁谢,奏收侯汶考实。诏曰:“未忍致汶于理,可杖五十。”自是之后,多得全济。
注引袁宏《后汉纪》曰:
时敕侍中刘艾取米豆五升于御前作糜,得满三盂,于是诏尚书曰:“米豆五升,得糜三盂,而人委顿,何也?”
侍御史侯汶公然舞弊,致民死亡;皇帝亲自核查,确认其舞弊属实,本应重诛,却竟轻描淡写,从轻处置,制度之败坏,由此可知。
综合以上,“受鬻法”是西汉重要的养老保障制度。“养老令”对“受鬻法”在执行、监管环节以制度的形式作了补充、完善,并未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也就是说,从汉初至武帝时期,“受鬻法”的发放物始终是米,年龄下限始终为九十岁,不存在九十——八十——九十的变化。由于郡县虚报受米者人数,以及月令对政治制度影响的不断加深等原因,每月禀粥米一石的规定可能在西汉后期已经失效,降及东汉,“受鬻法”流变为《月令》中的仲秋“行糜粥”制,受米资格由九十岁放宽至七十岁,发放时间固定在每年八月,发放数量则由每月一石大幅减少。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种种有悖于立法初衷的问题,向高龄老人定期发放粥米仍是贯通两汉的重要的养老制度。
注释:
① “鬻”同“粥”。《尔雅·释言》:“鬻,糜也。”颜师古在《汉书》《文帝纪》、《武帝纪》均注音曰:“鬻音之六反。”
②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03页,下引版本同)记载了淳于意为阳虚侯相赵章治病事,称赵章死期延后十日,是因为“其人嗜粥,故中藏实”,是为粥适于体虚之人的例子。又汉代赐高年鸠杖,杖首以鸠为饰,即有“欲老人不噎”之意。见《续汉书·礼仪志中》,《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124页,下引版本同。
③ 陆贾《新语·慎微》:“曾子孝于父母,昏定晨省,调寒温,适轻重,勉之于糜粥之间,行之于衽席之上,而德美重于后世。”见王利器《新语校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9页。
④ 《礼记·月令》:(仲秋之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十三经注疏本。
⑤ 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一九《养老令》“受鬻法”条,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24页,下引版本同。
⑥ 整理者注:“”,疑应作‘
’,读为‘鬻’。”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⑦ 这里的无爵者,应是国家的编户良民,不含奴隶及“七科谪”之属。
⑧ 刘敏:《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⑨ 如刘敏先生认为,文帝在《二年律令·傅律》“受鬻制”基础上,“做了更有利于老年人的调整……受赐者的年龄标准下降至八十以上”(《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朱红林先生认为,“(《二年律令·傅律》)这种九十岁以上赐廪米的制度不久就被放宽了……《汉书·文帝纪》表明,文帝时,八十岁以上者即可享受月赐廪米一石的待遇,九十岁以上者更加赐帛二匹;同时文帝的诏令也没有提到爵位限制,而是命令县道官员按年龄赐给。《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建元元年四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这里说的‘九十受鬻’,应当就是张家山汉律所说的大夫以上九十赐米的制度,不过爵位限制在文帝时就已取消”(《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东南文化》2006年第4期)。
⑩ 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2页。
(11) 汉书·东方朔传》载,汉武帝时,待诏公车的东方朔和侏儒们所领俸禄都是“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843页。
(12) 详见拙文《文帝“养老令”中“月”为衍字辨》,待刊。
(13) 贾丽英:《汉代“名田宅制”与“田宅逾制”论说》,《史学月刊》2007年第1期。
(14) 胡小丽提出,“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九十以上,复行受鬻法”(《汉代养老制度小议》,《文博》1993年第2期)。据上引三条史料,不能认定“受鬻法”在吕后二年至武帝建元元年期间有过中断,故不大可能存在“复行”的问题。
(15) 连云港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16) 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杨振红认为“以春令成户”应为“以春令存户”,但亦将之定性为“西汉国家春季救济政策的具体体现”(《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对于“以春令成户”,谢桂华、邢义田二先生有不同解释。本文从高、杨二先生观点。
(17) 高大伦认为,“高龄组的人口数字肯定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虚报问题”(《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山田胜芳认为,“由于70岁以上老人可以获得恩典,存在伪造数字、导致申请者和被认定者数量增加的可能性”(《鸠杖与徭役制度》,庄小霞译,《简帛研究》(二○○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 即便有爵位限制,此项支出亦相当可观。西汉自惠帝时开始实施军功之外的普遍赐爵制度,历经文、景、武、昭,到宣帝时期,爵位已经相当“普及”了。《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文记载,宣帝于元康四年,将因坐罪罚或因无子嗣而失列侯之位的高祖功臣的子孙重新登记,并予赐复或加以金帛,这些人“咸出庸保之中”,社会地位很低,是寻常百姓,但基本上都具有爵位。
(19) 《汉书·食货志上》,第1135—1137页。
(20) 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
(21) 《汉书·武帝纪》,第156页。
(22) 《汉书·循吏传·王成》,第3627页。
(23) 《汉书·宣帝纪》,第273页。
(24) 赵沛先生认为,“汉代初期作为宗族的恢复和重建阶段,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一般多限于近亲的家族圈子之内,但到西汉后期,尤其是东汉后期,随着世家大族的出现,社会生活中的宗族联结逐步加强……至少到东汉后期,宗族已成为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见《两汉宗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25) 如杨恽将所受父财五百万“皆以分宗族”(《汉书·杨敞传附子恽》);郇越“散其先人訾千余万,以分施九族州里”(《汉书·薛宣传附郇越》);樊重“资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后汉书·樊宏传》);周党将家产千金“散与宗族”(《后汉书·逸民列传·周党》);韦彪“禄赐分与宗族,家无余财”(《后汉书·韦彪传》);任隗“所得奉秩,常以赈恤宗族,收养孤寡”(《后汉书·任光传附子隗》);廉范“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后汉书·廉范传》);种暠将父财三千万“悉以赈恤宗族及邑里之贫者”(《后汉书·种嵩传》);荀淑“产业每增,辄以赡宗族知友”(《后汉书·荀淑传》);朱晖在南阳大饥时“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赢者”(《后汉书·朱晖传》);毛玠“赏赐以振施贫族,家无所余”(《三国志·魏书·毛玠传》);温恢“内足于财……一朝尽散,振施宗族”(《三国志·魏书·温恢传》)等等。
(26) 石声汉校注:《四民月令校注》,中华书局1965年版,“三月”条、“九月”条。
(27) 杨振红:《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28) 徐复观:“《月令》的影响,东汉大于西汉……司马彪《续汉书》八志中的《仪礼志》及《祭祀志》,由谯周改定蔡邕所立之志而成;而蔡邕的志,是胡广以《月令》作骨干,为东汉所建立的制度。这更可以推见《月令》对东汉影响的既深且巨。”《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29) 《后汉书·明帝纪》,第102—103页。
(30) 《礼记·祭义》云:“食三老、五更于大学,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扫执爵而酳,冕而揔干。”
(31) 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一九《养老令》“受鬻法”条,《历代刑法考》,第1724页。
(32) “行糜粥”制的发放物依然是粥的原料而不是粥。《吕氏春秋·仲秋纪》:“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高诱注:“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是也。”关于“粉粢”,《尔雅·释首饰》:“粉,分也,研米使分散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米部》:“粉,引伸为凡细末之称。”《周礼·笾人》:“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玄注引郑司农:“粉,豆屑也。”粢的本意为谷子,如《尔雅·释草》:“粢,稷也”,又为谷类的总称。综合以上,“粉粢”无论是指研碎了的米、研碎了的粮食,或是豆屑与米的混合物,均是粥的原料而不是粥。也就是说,东汉仲秋“行糜粥”虽然系出月令,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向福利人群发放粥的原料而不是粥,这与西汉“受鬻法”如出一辙。
(33) 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
(34) 朱红林先生梳理“受鬻法”的年龄变化,认为“到东汉时,赐廪米的年龄也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七十岁者就赐给廪米了”(《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
(35) 重庆市博物馆藏《四川汉画象砖选集》,文物出版社1957年版,第23页。文中之“黄浒”应为“黄许”之误。
(36) 沈仲常:《“告贷图”画像砖质疑》,《考古》1979年第6期。
(37) 王学敏:《荥阳东汉仓楼彩绘养老图》,《中原文物》1996年第4期。
(38) 刘志远等《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94—95页。
(39) 按:“禀鬻米者”之“禀”同“廪”,《字汇》:“廪,欧阳氏曰:古者给人以食,取之于仓廪,故因称廪给、廪食。”《汉书·苏武传》“武既至海上,廪食不至”。居延汉简中有大量的吏卒廪名籍以及发放廪食的簿籍,根据这些资料,候官廪食的发放一般遵循如下程序:首先由各部向候官或仓上报申请廪食的名籍,等候候官何时取廪的通知,然后由部派遣吏卒到仓领取各部人员的廪食(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64页)。最后是各部的吏卒到部领取各自的廪食,通常士卒都是“自取”,候长、燧长等官吏有时会派属下代“取”。看来,常规的廪食发放,通常是由发放对象自行前往领取。而作为定制的“受鬻法”,“当禀鬻米者”可能最初亦需自行前往指定的地方领取。文帝为了强化尊老之意,改变以往的做法,要求“长吏阅视,丞若尉致”,将“鬻米”送致“受鬻”高年之手。但是文帝的立法和武帝的重申,恰恰反映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官吏或不躬亲或不“送物上门”的渎职行为的普遍存在。安帝诏只强调有关官员“躬亲”而不再强调“自致”,或许说明东汉时期聚众分米已成常态,也就是说,至东汉“行糜粥”制之时代,文帝确立的做法显然已经被摈弃了。
(40) 对于禀以“陈粟”、“糠粃相半”这样的现象,沈家本感叹道:“虽有良法美意而奉行不力,皆为具文矣。” (《汉律摭遗》卷一九《养老令》“受鬻法”条,《历代刑法考》,第1723—1724页)王利器亦云:“郡县多不认真奉行,率视为具文而已。”(《盐铁论·复古》,见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