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本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森林资源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森林资源资本化的理论前提——森林资源具有价值
森林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以计划手段将森林资源进行无偿配置,从而形成了森林无价的错误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改变这种认识,树立资源价值观。森林资源具有价值,其理论依据是它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及其客体的特征效应。具体说:
(一)人类认识、开发、保护和再造森林资源要付出大量劳动 我们说森林资源具有价值,是因为它凝结着人类劳动。人类为认识、开发、保护和再造森林资源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应构成森林资源的价值实体。我们将其称为森林资源的“现实社会价值”。
(二)森林资源的客体性反映了它具备价值的前提 森林资源具有价值,还因为它自身的客体特征——森林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及所有权垄断性。森林资源的效用性是指森林资源的使用价值。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源所有权的垄断性,即谁拥有了稀缺的资源,谁就拥有了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从这点上说,森林资源具有“潜在社会价值”。
二、森林资源资本化的理论基础——森林资源权益价值理论
从投入角度看,森林资源的价值是各有关部门和各个经济实体(主体)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投入人财物,行使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 (1)国家行使主权,保护着我国领域及管辖地森林资源的安全完整。国家对森林资源具有法定所有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2)国家行使社会行政管理权,保障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并监督执行;由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制定森林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国家对全国森林资源进行科学研究、调查和统计,并推广科技成果,汇总分析全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状态和效益,并组织实施资源评估、经营状况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有关管理部门投入人力、物力,行使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三)各有关森林资源的经营者,取得森林资源使用权,行使森林资源的经营权 森林资源的经营者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有关资源使用权后,运用专业知识行使对森林资源生产经营权,通过保护、采伐原有森林资源,并人工再造林业资源,进行森林资源的经营。
从以上分析可见,各投资主体(森林资源的价值主体),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经营者,在分别行使森林资源法定所有权、行政管理权、生产经营权过程中都投入了一定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从各个侧面组成了森林资源的整体价值。这是从投入角度分析了森林资源的价值性和主体性。此外,还应结合产出,将价值主体和权益结合起来。森林资源权益是森林资源同主体结合所附着的权利和要求。这种权利和要求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就形成了森林资源的权益价值。它包括:
1.森林资源所有者享有所有权收益。我国法律规定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律上赋予这种所有权具有垄断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经济所有权。一般经济所有权是投资者向企业注入资本金,成为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其主要特征是借助于资本份额获取资产收益。森林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其实质是领辖所有权,即国家行使主权,保护着国家一切领域及管辖地区的安全,只要在国家领辖区域发现的一切森林资源,就应该为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具有垄断性。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收益是“地租”形式的收益。而不像经济所有权那样凭借资本金份额获取投资收益——资产收益。
对于森林资源可分析如下:(1)森林资源所有者(国家)凭借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的垄断,应取得绝对地租。(2)森林资源由于资源本身的质量等级不同及所处的交通地理位置的优劣,而使资源条件好的经营单位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第一种超额利润应归属于资源所有者。(3)把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投资在同样自然条件的资源上,会产生不同的生产率,生产率高的企业会取得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第二种超额利润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4)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时,某些由稀有珍贵的资源开发而得到的产品——稀有珍贵木材,由于它极其稀缺,造成市场上严重供不应求,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他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形成超额利润。这种垄断地租应归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占有。
由以上分析可知,森林资源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取得的收益,是以“地租”的形式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些权益归国家所有的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垄断地租”三部分。对于森林资源我们称之为“林地使用费”、“资源级差费”和“特别资源费”,这三部分内容统称为森林资源所有权价值,它构成森林资源买价的主要组成部分。
2.森林资源管理者享有管理权收益。森林资源管理者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保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因此,森林资源的管理者应向森林资源的经营者收取以下费用,作为管理者享有的收益。(1)资源保护费。森林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各级资源管理部门为了防止资源和环境破坏,弥补和修复因资源开发而导致资源基础及环境质量降低,保持适当的耗竭速度所发生的费用。(2)资源替代费。尽管森林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其再生的速度远远低于被采伐的速度,尤其在我国森林资源严重匮乏、而又存在大量乱砍乱伐的情况下,研究以新的材料和产品来替代林业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同时对已知的森林资源开发产品也要进行新用途、新性能的开拓。因此,资源管理部门应该组织资源替代方面的科研工作,发生资源开发替代费用。以上二种费用统称为“资源补偿费”。其中资源保护费从理论上讲是资源简单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应将其列入森林资源价值中予以补偿。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它是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同开发方式、方法及技术有关,政府不将它列入资源价值而是分期按资源开发产品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这样更有利于森林资源的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从而更能充分体现政府管理权的收益。而资源替代费属于扩大再生产范畴,不应包括在森林资源价值中,但又是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要求,应在资源开发期间依据开发的产品收入向经营者收取。因此,以上二项费用都是由国家分期向森林资源经营者收取的。
3.各有关森林资源经营者享有经营收益。森林资源经营者为取得森林资源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权,应向国家交纳资源所有权价值,包括林地使用费、资源级差费和特别资源费等。取得资源经营权后进行经营,取得经营收益。由于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状况承担了经营责任。因此,经营者的经营收益不仅包括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基本收入(体现为工资),还应包括经营实效应分享的责任报酬——风险收入(体现为奖金)。
以上森林资源的权益现状可归纳为森林资源价值主体的拥有的产权及享有相应的收益表(见表1)。
表1 森林资源价值主体所拥有的产权及享有相应的收益表
三、森林资源资本化的应用前提——森林资源价值计量
既然森林资源具有价值,而且森林资源的价值具有主体性,各价值主体拥有相应的权益,这些权益又要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因此,要对森林资源价值计量,现有森林资源的价值计量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价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根据定额标准中重新培育同样质量、数量的林木所需的成本,再加上税金和利润构成林木的价值。其计量模型为:
式中:T[,n]为森林资产的价值,F[,i]为被确定价值的林木第i年的投入费用,R[,i]为第i年抚育间伐的收支差额,L为利率,L[,r]为林地使用权价格,P为营林成本利润率,C为税率,n为经营总年数,K为考虑森林资源本身状况而设置的一个修正系数,其大小根据林木的株数、胸径、树高、蓄积和生长状况相对于标准的好坏而定。
(二)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资源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作为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计量价值程序如下:
(1)根据森林经营知识,预计采伐时的森林蓄积量,从而求出:
原木产量=森林蓄积量×(1-林木损失率)×原木出材率
(2)根据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系数,预测采伐年度各等级的原木价格,求出:
采伐时的收益=Σ各等级原木产量×各等级原木单价
(3)预测采伐年的采伐成本,求:
采伐时的净收益=采伐收益-税收-采伐成本×(1+采伐成本利润率)
(4)采伐净收益现值=采伐净收益×折现系数
(5)森林资源价值=折现采伐净收益-折现的营林投入费用
(三)市价法 市价法是指以市场现行原木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据以确定林木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其确定价值程序如下:
(1)根据森林经营规程计算资源蓄积量,求:
原木产量=资源蓄量×原木出材率
(2)调查不同等级原木的市场价格,计算:
总收入=原木产量×原木单价
(3)估算采伐成本,计算:
林木资产价值=总收入-税费-采伐成本×(1+采伐成本利润率)
(四)可持续发展下森林资源价值计量模型 以上分析森林资源主要的三种计价方法,各有利弊。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而且成本资料易搜集,尤其是在缺乏完善的资源资产市场情况下,更显其优越性,但它没有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只考虑投入而未考虑森林资源的产出,这与价值不太相符。收益现值法体现了资源性资产的特点,考虑了资源的状况和供求关系的影响,易于被接受,但一些数据需要预测,主观性强。市价法考虑了供求关系和资源状况,比较客观公正,但比较难于找到相似的资源,且易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另一个重要缺陷是未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以下建立可持续发展下森林资源价值计量模型。由前面论述可知,森林资源的价值包括两部分,即森林资源凝结人类劳动的“现实社会价值”部分和森林资源本身蕴藏的“潜在社会价值”部分。前一部分是人类投入原始森林资源和人工再造森林资源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后一部分则表现为森林资源带来未来收益的货币表现。其计量模型可表示为:
式中:V为某处森林资源的总价值,V[,i]是每年投入到该处森林资源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m为从开始投资到确定森林资源价值时的时间间隔,一般以年为单位,V[,j]是该处森林资源每年取得总收益(包括级差收益和绝对收益),n为该处森林资源从确定价值时开始预计可使用年限,其确定要根据最优耗竭速度和最优采伐时间来确定,r为贴现率。
四、森林资源的资本化
《经济大辞典》给资本化定义为:资本化在会计工作中是:(1)将一笔支出不是记作当期的费用而是记作资产,直到由此产生的利益或款项收到时,才将其转作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2)新增厂房、改良工程的成本以及另外一些能提高固定资产功效、增加收入或降低未来成本的其他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帐户的会计处理;(3)企业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将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东股本的方法;(4)将一项资产或一个企业计划中的未来收益通过贴现计算为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资本化价值或现值,R[,j]为第j期间期望净现金流入,i为适用的贴现率,n为剩余有用的经济寿命。
森林资源资本化取该定义的(1),即森林资源的资本化是指森林资源的经营者要取得森林资源的经营权就要向资源所有者(国家)支付一笔款项,相当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权益价值,对经营企业来说,应将这项支出记作一项资产——递耗资产,然后随着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分期转入产品的成本中去,从其收入中不断得到补偿。经营企业得到森林资源的方式不同。其资本化为资产的数额也不同,具体有如下方式:
1.购买式。购买式是经营企业(或其他投资主体,下同)直接向资源所有者(国家)购买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方式下,所支付的买价和购买时的相关费用全部资本化为递耗资产。
2.租赁式。租赁式是经营企业以租赁方式向资源所有者租赁取得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方式下,应以以后每期支付的租赁款的现值和作为资本化为递耗资产的数额,而所支付租赁款总额与以上现值和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分期摊销。
3.债务式。债务式是经营企业以欠债方式向资源所有者借得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方式下,由于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真正转移,经营企业只是暂时拥有了资源的作用权,借期届满时,要偿还资源使用权。
五、森林资源资本化的意义
森林资源资本化对于改变我国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式,以及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使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真正得到体现。通过森林资源的资本化,国家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或赊销方式转移森林资源的使用权从中取得相关的收益,这样才能真正在经济上实现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权益。
2.真正改变森林资源的无偿使用体制,减少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破坏和浪费。实行森林资源的资本化,森林资源的经营者要花费相应的代价去取得森林资源的经营权,从而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关心森林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效益。又由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权益价值最终要从森林资源产品中得到体现,并从资源产品收入中得到补偿,这样有利于理顺森林资源产品的价格,促使森林资源产品使用企业节约使用。
六、当前进行森林资源资本化应做的工作
对现有森林资源的经营者拥有的森林资源,根据资源质量等级和地理位置的优劣等确定森林资源的价值,然后采用一定方式对森林资源资本化,从而实现各有关方面的权益。对新的森林资源可一律采取购买式进行资本化,经营者只有购买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后,才能开始经营。